內容簡介
根據建設部建標[2000]284號文的要求,標準編製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並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修訂瞭《環境衛生術語標準》CJJ 65—95。
本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廢物;3.基礎術語;4.收集、運輸、設施;5.預處理和處理機械;6.處理技術;7.管理。
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1.增加瞭市容方麵的相關術語;2.增加並調整瞭“廢物”方麵的術語;3.將原“廢物處理的基礎術語”調整為“基礎術語”;4.增加並調整瞭“基礎術語”方麵的術語;5.增加並調整瞭“收集、運輸、設施”方麵的術語;6.增加並調整瞭“預處理和處理機械”方麵的術語;7.增加並調整瞭“處理技術”方麵的術語;8.增加並調整瞭“管理”方麵的術語。本標準由建設部負責管理,由主編單位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
內頁插圖
目錄
市容環境衛生術語標準CJJ/T 65 2004
環境衛生設施與設備圖形符號CJ/T 13~15—1999
城市容貌標準CJ/T 12 1999
城市綠地分類標準CJJ/T 85—2002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及其評價標準CJJ/T 102—2004
生活垃圾填埋場無害化評價標準CJJ/T 107 2005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範GB 50337 2003
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CJJ 27—2005
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CJJ 14—2005
生活垃圾轉運站技術規範CJJ 47—2006
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技術規範CJJ 90—2002
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規範CJJ 17—2004
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封場技術規程CJJ 112—2007
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防滲係統工程技術規範CJJ 113—2007
城市糞便處理廠(場)設計規範CJJ 64—95
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運行維護技術規程CJJ 93—2003
城市糞便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CJJ/T 30—99
生活垃圾轉運站運行維護技術規程CJJ 109—2006
城市道路除雪作業技術規程CJJ/T 108—2006
機動車清洗站工程技術規程CJJ 7l一2000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CJJ/T 86—2000
精彩書摘
3)關於增設“遊樂公園”的說明。
目前,我國許多城市興建瞭大型遊樂場所,但是其建設、管理均不夠規範。1997年,國務院下發《關於遊藝機、遊樂園有關情況的報告》(國經貿質[1997]661號),明確規定將遊樂園的管理權歸屬建設部。本標準增設“遊樂公園”,是考慮到:①大型遊樂場作為城市旅遊景點和居民戶外活動場所之一應當納入城市公園綠地的範疇;②將遊樂場所定位為“遊樂公園”,明確其綠化占地比例應大於等於65%的規定,有利於提高遊樂場所的環境質量和整體水平;③將遊樂場所從偏重於經濟效益嚮注重環境、經濟和社會綜閤效益的方嚮引導。
為符閤國傢現行標準《公園設計規範》CJJ 48對公園綠地的要求,本標準提齣“遊樂公園”中的綠化占地比例應大於等於65%的規定。對於已建成的遊樂場所,如達不到該項要求,不能按“公園綠地”計算。
4)關於“帶狀公園”的說明。
“帶狀公園”常常結閤城市道路、水係、城牆而建設,是綠地係統中頗具特色的構成要素,承擔著城市生態廊道的職能。“帶狀公園”的寬度受用地條件的影響,一般呈狹長形,以綠化為主,輔以簡單的設施。本標準雖未對“帶狀公園”提齣寬度的規定,但在帶狀公園的最窄處必須滿足遊人的通行、綠化種植帶的延續以及小型休息設施布置的要求。
5)關於“街旁綠地”的說明。
“街旁綠地”是散布於城市中的中小型開放式綠地,雖然有的街旁綠地麵積較小,但具備遊憩和美化城市景觀的功能,是城市中量大麵廣的一種公園綠地類型。
本標準提齣“街旁綠地”的綠化占地比例的規定,其主要依據是國傢現行標準《公園設計規範》CJJ 48規定“街旁遊園”的綠化占地比例應大於等於65%。
6)關於“街道廣場綠地”的說明。
在“街旁綠地”的“內容與範圍”一欄中提到瞭“街道廣場綠地”的概念,“街道廣場綠地”是我國綠地建設中一種新的類型,是美化城市景觀,降低城市建築密度,提供市民活動、交流和避難場所的開放型空間。“街道廣場綠地”在空間位置和尺度上,在設計方法和景觀效果上不同於小型的沿街綠化用地,也不同於一般的城市遊憩集會廣場、交通廣場和社會停車場庫用地。建設部《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的說明中,將“街道廣場綠地”歸為“公共綠地”的一種,但沒有做齣定義。從對北京、上海、瀋陽、武漢等19個城市的調查結果看,其中,17個城市在“公共綠地”統計中有“街道廣場綠地”。
前言/序言
根據建設部建標[2000]284號文的要求,標準編製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並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修訂瞭《環境衛生術語標準》CJJ65-95。
本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廢物;3.基礎術語;4.收集、運輸、設施;5.預處理和處理機械;6.處理技術;7.管理。
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1.增加瞭市容方麵的相關術語;2.增加並調整瞭“廢物”方麵的術語;3.將原“廢物處理的基礎術語”調整為“基礎術語”;4.增加並調整瞭“基礎術語”方麵的術語;5.增加並調整瞭“收集、運輸、設施”方麵的術語;6.增加並調整瞭“預處理和處理機械”方麵的術語;7.增加並調整瞭“處理技術”方麵的術語;8.增加並調整瞭“管理”方麵的術語。
本標準由建設部負責管理,由主編單位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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