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本書的內容深度,是我最為看重的部分。從封麵和目錄所傳達的信息來看,它不僅僅是對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的簡單羅列,更重要的是提供瞭“條解”這一關鍵環節。這意味著,每一條規則都應該配有深入的解析,而不僅僅是字麵的翻譯。我期待看到書中對每一條規則的背景、立法意圖、核心要義進行闡釋,並結閤實際案例進行說明。特彆是對於那些在英美法係國傢具有高度爭議性或復雜性的規則,我希望能看到作者深入的分析和觀點。例如,關於“相關性”的判斷標準,如何區分“排除閤理懷疑”和“優勢證據”在不同證據規則下的適用,以及在現代科技發展背景下,電子證據的采納和處理等問題,都可能成為書中精彩的解讀點。我堅信,隻有通過“條解”,纔能真正理解規則的精髓,並在未來的學習或實踐中靈活運用。一本好的法律書籍,能夠幫助讀者“融會貫通”,而非僅僅“死記硬背”,而這本書顯然朝著這個方嚮努力。
评分這本書的實用價值,是我購買它的最終考量。我是一名法律從業者,雖然我的執業領域並非直接涉及美國法律,但我深知學習和藉鑒不同法域的成熟經驗,對於提升自身法律素養和拓寬解決問題的思路有著不可估量的價值。我希望這本書能夠為我提供一個瞭解美國證據規則實際運作的窗口,讓我能夠從更宏觀的視角審視證據在訴訟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在處理涉外案件,或者分析國際判例時,對美國證據規則的理解,將無疑會成為一個重要的輔助工具。我期待書中提供的“條解”,不僅僅是理論性的闡述,更能包含一些實際操作層麵的建議,例如在特定場景下,如何選擇最優的證據,如何應對對方提齣的證據挑戰等。一本真正有價值的法律書籍,應該能夠幫助讀者將理論知識轉化為實踐能力,而這本書,似乎正是朝著這個目標邁進。
评分這本書在翻譯質量上的錶現,對我而言至關重要。作為一本法律類書籍,精準的翻譯是傳遞信息、避免誤解的基石。我希望這本書的譯者不僅精通英文,更要對美國法律體係,特彆是證據法有深刻的理解。翻譯過程中,法律術語的準確性、句式的理解和再現,都直接影響到讀者對原文的認知。我期待看到的是一種流暢、自然且忠實於原文精神的譯文,而不是生硬、晦澀的生搬硬套。特彆是在一些錶達習慣或法律概念存在差異的情況下,譯者能否用恰當的中文錶達方式將其解釋清楚,是衡量翻譯水平的重要標準。這本書以“2011年重塑版”為基礎,意味著它可能包含一些較新的修訂和解釋,我希望譯者能夠準確地傳達這些更新的內容。一份高質量的翻譯,能夠讓讀者在閱讀時,最大程度地減少由於語言障礙而産生的睏惑,從而更專注於理解法律本身。
评分這本書的目錄結構,簡直是一場精心設計的導覽圖,它以一種極其清晰、邏輯嚴謹的方式,將復雜的聯邦證據規則係統地呈現在讀者麵前。從最基本的定義、原則,到各種證據的采納、排除,再到證人的資格、證明標準等等,條目劃分得細緻入微,讓人在瀏覽時就能大緻勾勒齣證據法的大緻輪廓。這種結構上的條理分明,極大地降低瞭閱讀的門檻,即使是初次接觸聯邦證據規則的讀者,也能在目錄的引導下,循序漸進地理解其內在邏輯。我特彆欣賞書中將“重塑版”的特點融入目錄設計中,這意味著它並非簡單的翻譯堆砌,而是經過瞭一番精心的整理和注解,力求展現規則的最新麵貌。每條規則的序號、標題,甚至是附帶的索引,都體現瞭編撰者在細節上的用心。我設想,在實際閱讀過程中,這種清晰的目錄將成為我遨遊於證據規則海洋中最可靠的航標,幫助我快速定位需要的內容,也能夠讓我在完成一個章節的學習後,清晰地迴顧和鞏固所學知識。
评分這本書的封麵設計,第一眼吸引我的便是那種沉穩而又不失莊重的藍色,搭配上燙金的“美國《聯邦證據規則》(2011年重塑版)條解”字樣,立刻就傳遞齣一種專業、權威的氣息。我是一名對英美法係,尤其是證據規則領域充滿好奇的法律愛好者,平日裏接觸的都是國內的法律書籍,總覺得隔著一層紗,對於那些在真實審判中扮演著至關重要角色的外國法律條文,總是隔靴搔癢。當我拿到這本書時,我能感受到紙張的質感,那種略帶磨砂的觸感,仿佛在訴說著它承載的知識分量。書脊的裝訂牢固,即便經常翻閱,也不必擔心散架。封底的介紹更是點明瞭本書的核心價值——“2011年重塑版”,這本身就意味著對原有規則的梳理、更新與優化,足以激起我深入瞭解的欲望。我尤其期待看到書中對每一條規則的詳盡解讀,畢竟,僅僅羅列條文是遠遠不夠的,理解規則背後的精神、適用場景以及可能遇到的爭議,纔是真正掌握它的關鍵。這本書的齣現,無疑為我打開瞭一扇通往更廣闊法律視野的大門。
评分这本书的作者以极其严谨的学术创作态度对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进行了逐条甚至逐字逐句的解析,不仅可以使读者对美国证据法有系统而准确的掌握,更可以了解美国如此进行法律立法的背景,兼可作为极佳的法律英语学习读物!
评分王进喜写的的书都写得很好,[]还是朋友推荐我看的,后来就非非常喜欢,他的书了。除了他的书,我和我家小孩还喜欢看郑渊洁、杨红樱、黄晓阳、小桥老树、王永杰、杨其铎、晓玲叮当、方洲,他们的书我觉得都写得很好。美国联邦证据规则(2011年重塑版)条解,很值得看,价格也非常便宜,比实体店买便宜好多还省车费。书的内容直得一读,阅读了一下,写得很好,美国(2011年重塑版)条解对美2011年重塑的联邦证据规则进行了条解。美国(2011年重塑版)条解既有对规则背后基本原理的讨论,也有对某些立法技术问题的分析既有宏观的理论点评,也有微观的术语翻译技术探讨既有法理层面的阐释,也有说明重要技术点的实际判例。本书除了中英文条文的对照外,还附有英文新旧条文的对照。本书是美国证据法研究和学习的入门书,是证据法初学者了解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路线图,是证据法学者开展研究的基础性资料,是法律英语(证据法方向)的重要参考文献,也是一般法律英语爱好者的基础读物。,内容也很丰富。,一本书多读几次,但是这种做法存在很多弊端。例如,如果证人知道很多案件事实,则在其首次出庭时只能就部分事实作证,在其再次出庭时才能就其他事实作证。这种做法一方面给证人造成了很多麻烦,另一方面也不符合通常情况下的叙述方式。此外,就交叉询问的内容是否处于直接询问的范围内的问题上,也很难把握标准,常常造成法庭上时间和精力的耗费。因此,联邦证据规则611()第二句规定法院可以允许像在直接询问中那样对额外事项进行查问。这实际上意味着,证人已经变成交叉询问者的证人。因此,根据联邦证据规则611(),在这种情况下不得使用诱导性问题,除非为展开证言所必需。这样,在交叉询问时,法庭可以适用自由裁量权,允许如同直接询问那样调查其他事项。这实际上大大改善了美国规则在范围上的严格限制。因此,当法官允许交叉询问者提出直接询问之外的问题时,这种询问应按照直接询问的规则进行,不得使用诱导性提问,除非为展开证人证言所必需。【6】译为诱导性问题。又被译为导致答复的问题或者引导性问话。①这一术语虽然在英美法系经常使用,但是对于什么是诱导性问题在理论上并没有一个明晰的界定。最常被引用的定义是英国证据法学家斯迪芬(..)在其著作证据法摘要()中所下的定义。该定义认为,所谓诱导性问题,就是暗示了提问者希望得到的回答或者暗示了证人尚未作证证明的争议事实之存在的问题。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证据法典第764条将诱导性问题界定为暗示了提问者希望得到的回答的问题。澳大利亚1995年证据法规定,诱导性问题是指向证人提出的下列问题()直接或者间接暗示了特定答案的问题()假设某事实的存在,而
评分美国《联邦证据规则》(2011年重塑版)条解,法律是什么或者说法律的本质是什么,对每一个法律人或者有志成为法律人来说都是一个回避不了的终极命题。刚入手哈特的《法律的概念》,无可辩驳的一本好书,轻翻几页,震撼良多。
评分为CA Bar准备的,可帮助复习和理解
评分给一个命题下定义无外乎两种方式,一种是扩散性解释,将该命题放入其种属,用宽泛性的词语描述其种属的特征,从而描绘出该命题的外部特征。另一种是紧缩性解释,也便是横向定义,收集该命题的平衡类属,分析其差异性,以差异性为特征描绘该命题的本质。当然形而上的话可以用种属加差的方式来做概括性研究,以得出一个较牢固的阐释。
评分很不错,清列推荐,值得一读
评分现有的三个主要争论如下:法律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有何区别与联系?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有何差异?什么是规则以及规则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才能称之为法律?若能解决此类争议,便可拨开迷雾,如大河入江、马如平川,一泻千里奔腾不息。当然此乃后话,按下不表。
评分3.电子数据的鉴定和检验。在法庭审查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通过听取控辩双方意见、询问相关人员等多种方式审查电子数据的内容和制作过程的真实性,必要时可以进行庭外调查。但是,由于电子数据的技术性较强,一般的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难以通过审判人员的观察作出认定,因此,刑诉法解释第93条第2款规定:“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检验或者鉴定。”这里的检验或者鉴定,主要针对的是计算机程序功能(如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功能)和数据同一性、相似性(如侵权案件需要认定盗版软件与正版软件的同一性、相似性)的问题。
评分简单看了下,中英文对照,值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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