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標準(GB 50500-2013):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 [Code of Bills of Quantities and Valuation for Construction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標準(GB 50500-2013):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是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2009年工程建設標準規範製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09)88號)的要求,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四川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會同有關單位共同在《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08正文部分的基礎上修訂的。修訂過程中,本規範編製組在全國範圍內廣泛徵求意見,與正在實施和正在修訂的有關國傢標準進行瞭協調,經多次討論,反復修改,先後形成瞭“初稿”、“徵求意見稿”、“送審稿”,經審查,報批定稿。
內頁插圖
目錄
1 總則
2 術語
3 一般規定
3.1 計價方式
3.2 發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
3.3 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
3.4 計價風險
4 工程量清單編製
4.1 一般規定
4.2 分部分項工程項目
4.3 措施項目
4.4 其他項目
4.5 規費
4.6 稅金
5 招標控製價
5.1 一般規定
5.2 編製與復核
5.3 投訴與處理
6 投標報價
6.1 一般規定
6.2 編製與復核
7 閤同價款約定
7.1 一般規定
7.2 約定內容
8 工程計量
8.1 一般規定
8.2 單價閤同的計量
8.3 總價閤同的計量
9 閤同價款調整
9.1 一般規定
9.2 法律法規變化
9.3 工程變更
9.4 項目特徵不符
9.5 工程量清單缺項
9.6 工程量偏差
9.7 計日工
9.8 物價變化
9.9 暫估價
9.10 不可抗力
9.11 提前竣工(趕工補償)
9.12 誤期賠償
9.13 索賠
9.14 現場簽證
9.15 暫列金額
10 閤同價款期中支付
10.1 預付款
10.2 安全文明施工費
10.3 進度款
11 竣工結算與支付
11.1 一般規定
11.2 編製與復核
11.3 竣工結算
11.4 結算款支付
11.5 質量保證金
11.6 最終結清
12 閤同解除的價款結算與支付
13 閤同價款爭議的解決
13.1 監理或造價工程師暫定
13.2 管理機構的解釋或認定
13.3 協商和解
13.4 調解
13.5 仲裁、訴訟
14 工程造價鑒定
14.1 一般規定
14.2 取證
14.3 鑒定
15 工程計價資料與檔案
15.1 計價資料
15.2 計價檔案
16 工程計價錶格
附錄A 物價變化閤同價款調整方法
A.1 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
A.2 造價信息調整價格差額
附錄B 工程計價文件封麵
B.1 招標工程量清單封麵
B.2 招標控製價封麵
B.3 投標總價封麵
B.4 竣工結算書封麵
B.5 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封麵
附錄C 工程計價文件扉頁
C.1 招標工程量清單扉頁
C.2 招標控製價扉頁
C.3 投標總價扉頁
C.4 竣工結算總價扉頁
C.5 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扉頁
……
精彩書摘
8.1一般規定
8.1.1工程量必須按照相關工程現行國傢計量規範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
8.1.2工程計量可選擇按月或按工程形象進度分段計量,具體計量周期應在閤同中約定。
8.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齣閤同工程範圍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發包人不予計量。
8.1.4成本加酬金閤同應按本規範第8.2節的規定計量。
8.2單價閤同的計量
8.2.1工程量必須以承包人完成閤同工程應予計量的工程量確定。
8.2.2施工中進行工程計量,當發現招標工程量清單中齣現缺項、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變更引起工程量增減時,應按承包人在履行閤同義務中完成的工程量計算。
8.2.3承包人應當按照閤同約定的計量周期和時間嚮發包人提交當期已完工程量報告。發包人應在收到報告後7天內核實,並將核實計量結果通知承包人。發包人未在約定時間內進行核實的,承包人提
交的計量報告中所列的工程量應視為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
8.2.4發包人認為需要進行現場計量核實時,應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並派人參加。當雙方均同意核實結果時,雙方應在上述記錄上簽字確認。承包人收到通知後不派人參加計量,視為認可發包人的計量核實結果。發包人不按照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緻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參加計量,計量核實結果無效。
8.2.5當承包人認為發包人核實後的計量結果有誤時,應在收到計量結果通知後的7天內嚮發包人提齣書麵意見,並應附上其認為正確的計量結果和詳細的計算資料。發包人收到書麵意見後,應在7天內對承包人的計量結果進行復核後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對復核計量結果仍有異議的,按照閤同約定的爭議解決辦法處理。
8.2.6承包人完成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每個項目的工程量並經發包人核實無誤後,發承包雙方應對每個項目的曆次計量報錶進行匯總,以核實最終結算工程量,並應在匯總錶上簽字確認。
8.3總價閤同的計量
8.3.1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招標形成的總價閤同,其工程量應按照本規範第8.2節的規定計算。
8.3.2采用經審定批準的施工圖紙及其預算方式發包形成的總價閤同,除按照工程變更規定的工程量增減外,總價閤同各項目的工程量應為承包人用於結算的最終工程量。
8.3.3總價閤同約定的項目計量應以閤同工程經審定批準的施工圖紙為依據,發承包雙方應在閤同中約定工程計量的形象目標或時間節點進行計量。
8.3.4承包人應在閤同約定的每個計量周期內對已完成的工程進行計量,並嚮發包人提交達到工程形象目標完成的工程量和有關計量資料的報告。
8.3.5發包人應在收到報告後7天內對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資料進行復核,以確定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標。對其有異議的,應通知承包人進行共同復核。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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