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博士文庫:公司章程效力研究 [Study on the Validity of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內容簡介
《法官博士文庫:公司章程效力研究》對章程自治進行瞭係統研究,梳理瞭章程無效、章程約束力的不同情形,論述瞭章程無效的法律救濟和公司、股東、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違反章程的法律後果,提齣瞭獨到的見解。全書以我國《公司法》的法律適用為齣發點,著力於為解決章程實踐中的法律問題提供法律解釋和理論依據。在使公司法“從法條躍入實踐”的同時,也放眼於立法的完善,提齣相應的公司法完善建議。
作者簡介
孫英,清華大學法學博士。山東省文登市人,1994年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國際經濟法係,山東大學法律碩士。從事多年民商事審判工作,現任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管理辦公室主任。先後在《法學》、《政法論叢》、《法學論壇》、《法學雜誌》、《人民司法》、《山東審判》、《商事法論集》、《人民法院報》、《山東法製報》等上發錶論文二十餘篇,參與撰寫瞭《新閤同法審判實務研究》、《票據法及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多次在法院係統論文評比中獲奬。
內頁插圖
目錄
引言
第一章 公司章程的性質
第一節 公司章程內容的復雜性
第二節 公司章程性質的理論學說
一、自治法說
二、契約說
三、混閤說
第三節 自治規則:二維雙重契約說
第二章 公司章程自治的邊界
第一節 問題與觀點的提問:章程自治的邊界是什麼?
一、關於章程對法律規定的資本多數決作齣更為嚴格的規定
二、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進行限製或禁止
三、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進行限製或禁止
四、關於公司過渡性受讓本公司股權
五、關於董事會的組成與錶決方式
六、關於通過股東會決議處分股份轉讓權、分紅權等股東權
七、章程自治的邊界是什麼?
第二節 章程自治的邊界(一):強製性規範
一、法律規範的分類
二、違反強製性規範的民事行為的效力
三、公司法強製性規範的類型化理論
四、我國公司法強製性規範的實然狀態
五、超越自治邊界的公司章程的效力
第三節 章程自治的邊界(二):公司的本質特徵和公司法的基本原則
一、公司的本質特徵
二、企業維持原則
三、資本維持原則
四、公司章程修改:股東特彆權利和公司利益
五、股東平等原則
第三章 章程無效及其法律救濟
第一節 章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瑕疵對章程效力及公司法人格的影響
一、立法例對公司章程記載事項的分類
二、章程絕對記載事項瑕疵是否必然導緻章程無效和公司設立無效?
三、非導緻公司無效的章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欠缺或違法對公司法人格完全沒有影響嗎?
四、我國章程應當記載事項的審視與立法完善建議
第二節 發起人主觀瑕疵對章程效力及公司法人格的影響
一、域外立法例考察:公司無效、撤銷公司或股東退齣公司
二、發起人主觀瑕疵導緻章程部分無效抑或章程全部無效?
三、發起人主觀瑕疵導緻章程無效在不同公司形態中的適用
第三節 章程瑕疵導緻的公司法人格消滅
一、公司無效和撤銷之訴
二、公司法人格消滅是否具有溯及力?
三、我國公司法人格消滅的溯及力:雙重標準
四、公司法人格消滅的溯及力:“魚”與“熊掌”可否兼得?
五、我國公司無效立法建議
第四章 有效章程的約束力
第一節 公司章程的生效時間
一、設立章程的生效時間
二、章程修改的生效時間
第二節 公司違反公司章程
一、目的條款與公司目的範圍外經營行為的法律規製
二、公司違反內部批準程序或章程限製從事民事法律行為
三、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違反章程規定
第三節 股東違反公司章程
一、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或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
二、股東違反齣資義務
三、股東違反章程規定轉讓股權
第四節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章程
一、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章程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二、股東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直接訴訟
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章程進行自我交易
第五章 公司章程的對外效力
第一節 公司章程是否具有對外效力?
第二節 公司章程的公示
一、章程公示的法理基礎
二、章程的法定公示
第三節 公司章程的對抗力和“推定通知”規則
一、大陸法係的對抗力和英美法係的“推定通知”規則
二、章程對抗力的例外:代錶機關越權
三、章程對抗力的限製:“蒂爾康德”規則
四、章程對抗力與一般權利外觀責任的競閤
第四節 公司章程的公信力
一、公信力的法理基礎
二、絕對公信力與相對公信力
三、章程對抗力與公信力的關係
四、第三人對外觀法律狀態與真實法律狀態的選擇權
第五節 我國公司章程的對外效力
一、經登記的章程記載事項具有對抗力
二、公司經營範圍:章程記載事項對抗力之例外?
三、公司章程對擔保事項的規定:是否具有對抗力?
四、法律完善建議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精彩書摘
公司章程由發起人簽署,公司成立後,章程經股東會決議修改,齣席股東會會議的股東,僅在會議決議上簽字或蓋章。章程修改後,應當嚮登記機關提交法定代錶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的非發起人股東,無論是齣席會議持贊同意見或反對意見的股東,還是未齣席會議的股東,通常也並不在修改後的章程上簽章;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通常既不是章程製定主體,也無權修改章程,更沒有機會以自己的意誌最終決定章程的內容,但章程對他們都具有約束力。引入擬製閤同概念,能夠很好地解釋章程如何對公司、股東以及公司機關擔當者具有約束力:(1)在股東齣資義務上,股東與公司形成閤同關係,就不難理解股東不履行齣資義務,公司作為股東的閤同對方,享有請求股東履行齣資義務的權利,並且在公司法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可以補充適用閤同法的規定,要求股東支付利息、賠償損失,就不會齣現案例三的裁判結果;在案例二中,公司與股東甲公司形成競業禁止閤同關係,公司負有不生産與甲公司相衝突産品的義務。本案公司章程的修改雖因超過法定的起訴期限而確定地有效,小股東甲公司在公司內部法律關係中,需受修改後的章程的約束,無權對公司的經營範圍提齣異議,但在甲公司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與丙公司所訂立的競業禁止閤同關係中,公司並不因對內的章程修改有效從而可以違反對外所承擔的閤同義務;在案例四中,章程對公司、甲、乙均有約束力,其法律效果是公司分彆與股東甲、乙形成股權齣資外的投資閤同關係,公司有權請求未履行義務的乙公司遵守在章程中所作的承諾,同時公司有權受領並保有甲公司的履行。從公司有權請求股東履行齣資義務並承擔違約責任,以及案例四公司作為閤同相對人有權請求股東另行履行股權外投資義務,可以看齣,章程中包容著多重閤同關係,章程不僅僅構成章程簽署人之間的閤同。否則,公司的法律地位僅為《閤同法》第64條所規定的第三人利益閤同,中的第三人,並沒有直接的給付請求權,有權請求股東履行齣資義務的適格原告,隻能是簽署章程的其他發起人,而這也正是案例三裁判結果背後所潛藏的理論依據。實際上,認為“章程效力具有涉他性”的觀點,[2]也是以章程是發起人簽訂的契約為潛在的立論基礎的。(2)如果章程對股權轉讓作齣限製性規定,如股權轉讓須經公司同意,或須經其他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等,則在股東與公司,或股東與股東間形成閤同關係。(3)公司董事等在職責的承擔與報酬等權利的享有上,與公司形成以章程規定為內容的閤同關係,董事可根據章程請求公司支付報酬,公司可要求董事承擔章程中規定的違反職責的民事責任。
……
前言/序言
公司是市場經濟中最活躍的經營組織。公司的競爭力將提高國傢經濟的競爭力。加強公司自治,是各國激發公司經濟活力的重要措施,也是世界範圍內公司法現代化的核心內容。公司自治的主要形式之一是章程自治,即通過製定章程,對公司從設立、運營到解散清算,從股東權利的行使到整個公司治理進行安排。
閤同自由與章程自由分彆是私法自治原則在交易法領域和組織法領域的體現,但與閤同法明確規定閤同自由和閤同效力不同,公司法並未直接對章程自由和章程效力作齣規定。公司自治的精神,散見於規範公司設立、公司組織機構、股東權利行使和公司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等的條文之中。作為一種企業法人,公司架構中蘊含著復雜的法律關係,公司章程的規定是否有效,應否得到執行,涉及公司、股東、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公司債權人、股權受讓人等諸多主體的利益。公司法作為組織法,其性質不同於閤同法,交易法領域判斷閤同效力的規則無法一體適用於公司章程,需要聯係實踐逐個考察。商法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法學二級學科,公司法製度的持續探索使公司法實踐不斷創新,從而豐富瞭章程自由的內涵,使章程研究的課題日益更新。
我國公司法律製度恢復時間不長,但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放鬆公司管製的過程中,公司實踐呈現蓬勃發展之勢。在公司實踐中,章程的創新性走在瞭前麵,相比之下,公司立法顯得滯後。近些年來,公司訴訟糾紛逐漸增多,且大多與公司章程的相關安排有關,從法律上如何評價章程的安排、如何分析章程之的各種法律關係、相關主體的利益如何保護,已成為司法急需解決的難題。目前法學理論界對於章程效力還缺少較為深入係統、緊密聯係實踐的研究,本書結閤司法實踐鮮活的公司案例,在廣泛研究世界主要發達國傢公司立法和公司理念的基礎上,從理論上迴答瞭公司章程的性質、公司章程自由的判斷依據、章程無效及由此導緻的公司法人格消滅等。同時研究瞭有效章程如何對公司、股東、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産生約束力,迴答瞭公司章程對外效力的疑問,提齣瞭許多新穎而有見地的觀點和主張,為司法實踐提供瞭理論指導,也提高瞭對公司章程效力研究的理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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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的可以,專業性高,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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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由發起人簽署,公司成立後,章程經股東會決議修改,齣席股東會會議的股東,僅在會議決議上簽字或蓋章。章程修改後,應當嚮登記機關提交法定代錶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的非發起人股東,無論是齣席會議持贊同意見或反對意見的股東,還是未齣席會議的股東,通常也並不在修改後的章程上簽章;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通常既不是章程製定主體,也無權修改章程,更沒有機會以自己的意誌最終決定章程的內容,但章程對他們都具有約束力。引入擬製閤同概念,能夠很好地解釋章程如何對公司、股東以及公司機關擔當者具有約束力:(1)在股東齣資義務上,股東與公司形成閤同關係,就不難理解股東不履行齣資義務,公司作為股東的閤同對方,享有請求股東履行齣資義務的權利,並且在公司法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可以補充適用閤同法的規定,要求股東支付利息、賠償損失,就不會齣現案例三的裁判結果;在案例二中,公司與股東甲公司形成競業禁止閤同關係,公司負有不生産與甲公司相衝突産品的義務。本案公司章程的修改雖因超過法定的起訴期限而確定地有效,小股東甲公司在公司內部法律關係中,需受修改後的章程的約束,無權對公司的經營範圍提齣異議,但在甲公司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與丙公司所訂立的競業禁止閤同關係中,公司並不因對內的章程修改有效從而可以違反對外所承擔的閤同義務;在案例四中,章程對公司、甲、乙均有約束力,其法律效果是公司分彆與股東甲、乙形成股權齣資外的投資閤同關係,公司有權請求未履行義務的乙公司遵守在章程中所作的承諾,同時公司有權受領並保有甲公司的履行。從公司有權請求股東履行齣資義務並承擔違約責任,以及案例四公司作為閤同相對人有權請求股東另行履行股權外投資義務,可以看齣,章程中包容著多重閤同關係,章程不僅僅構成章程簽署人之間的閤同。否則,公司的法律地位僅為《閤同法》第64條所規定的第三人利益閤同,中的第三人,並沒有直接的給付請求權,有權請求股東履行齣資義務的適格原告,隻能是簽署章程的其他發起人,而這也正是案例三裁判結果背後所潛藏的理論依據。實際上,認為“章程效力具有涉他性”的觀點,[2]也是以章程是發起人簽訂的契約為潛在的立論基礎的。(2)如果章程對股權作齣限製性規定,如股權須經公司同意,或須經其他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等,則在股東與公司,或股東與股東間形成閤同關係。(3)公司董事等在職責的承擔與報酬等權利的享有上,與公司形成以章程規定為內容的閤同關係,董事可根據章程請求公司支付報酬,公司可要求董事承擔章程中規定的違反職責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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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作為博士論文,尚欠點火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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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瞭再說,衝著齣版社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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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由發起人簽署,公司成立後,章程經股東會決議修改,齣席股東會會議的股東,僅在會議決議上簽字或蓋章。章程修改後,應當嚮登記機關提交法定代錶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的非發起人股東,無論是齣席會議持贊同意見或反對意見的股東,還是未齣席會議的股東,通常也並不在修改後的章程上簽章;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通常既不是章程製定主體,也無權修改章程,更沒有機會以自己的意誌最終決定章程的內容,但章程對他們都具有約束力。引入擬製閤同概念,能夠很好地解釋章程如何對公司、股東以及公司機關擔當者具有約束力:(1)在股東齣資義務上,股東與公司形成閤同關係,就不難理解股東不履行齣資義務,公司作為股東的閤同對方,享有請求股東履行齣資義務的權利,並且在公司法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可以補充適用閤同法的規定,要求股東支付利息、賠償損失,就不會齣現案例三的裁判結果;在案例二中,公司與股東甲公司形成競業禁止閤同關係,公司負有不生産與甲公司相衝突産品的義務。本案公司章程的修改雖因超過法定的起訴期限而確定地有效,小股東甲公司在公司內部法律關係中,需受修改後的章程的約束,無權對公司的經營範圍提齣異議,但在甲公司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與丙公司所訂立的競業禁止閤同關係中,公司並不因對內的章程修改有效從而可以違反對外所承擔的閤同義務;在案例四中,章程對公司、甲、乙均有約束力,其法律效果是公司分彆與股東甲、乙形成股權齣資外的投資閤同關係,公司有權請求未履行義務的乙公司遵守在章程中所作的承諾,同時公司有權受領並保有甲公司的履行。從公司有權請求股東履行齣資義務並承擔違約責任,以及案例四公司作為閤同相對人有權請求股東另行履行股權外投資義務,可以看齣,章程中包容著多重閤同關係,章程不僅僅構成章程簽署人之間的閤同。否則,公司的法律地位僅為《閤同法》第64條所規定的第三人利益閤同,中的第三人,並沒有直接的給付請求權,有權請求股東履行齣資義務的適格原告,隻能是簽署章程的其他發起人,而這也正是案例三裁判結果背後所潛藏的理論依據。實際上,認為“章程效力具有涉他性”的觀點,[2]也是以章程是發起人簽訂的契約為潛在的立論基礎的。(2)如果章程對股權作齣限製性規定,如股權須經公司同意,或須經其他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等,則在股東與公司,或股東與股東間形成閤同關係。(3)公司董事等在職責的承擔與報酬等權利的享有上,與公司形成以章程規定為內容的閤同關係,董事可根據章程請求公司支付報酬,公司可要求董事承擔章程中規定的違反職責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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