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刑事證據收集、審查、排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重要法律知識宣講》係列叢書的組成部分,旨在幫助讀者準確理解和掌握最新刑事訴訟法及之前“兩個規定”的具體內容和精神,全麵瞭解刑事證據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以便於在具體實踐中理解和運用。從刑事司法實踐的視角齣發,立足於廣泛的社會調研和實證分析,結閤大量具有典型性的鮮活案例,深入探究瞭刑事證據規則的內在規律,全麵闡述瞭正確適用刑事證據規則的要點與技巧。同時,注重在案例選擇、文字錶述上的通俗性和普及性,努力實現專業性與大眾性、知識性與可讀性的統一。
目錄
第一章 刑事證據的概念和種類
1 專傢齣具法律意見書,能否作為證據使用?
2 和解協議與案件事實沒有關聯性,能否作為證據使用?
3 在認定形跡可疑自首的過程中,如何理解形跡與證據的關係?
4 衛星圖片等高科技産物,能否作為證據使用?
5 在刑事案件中,僅有間接證據能否定罪?
6 偵查人員製作“案發經過”,能否作為刑事證據使用?
7 犯罪嫌疑人的手機中奬短信,是否屬於刑事訴訟中的證據?
第二章 刑事訴訟舉證責任
1 犯罪嫌疑人涉嫌犯誹謗罪,舉證責任應當如何分擔?
2 在刑事訴訟中,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應當由哪方承擔舉證責任?
3 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訴訟中,民事部分的證明責任應當由何方承擔?
4 在被告人涉嫌巨額財産來源不明犯罪案件中,應當由何方承擔舉證責任?
5 在刑事訴訟中,關於積極抗辯的事實應當由何方承擔舉證責任?
第三章 弄事證據證明標準
1 疑罪從有未審先定,是否符閤證據適用的基本原則?
2 僅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能否據此定罪量刑?
3 在刑事訴訟中,如何判斷間接證據是否達到證明標準?
4 關鍵證據相互矛盾,能否認定犯罪事實?
5 僅有同案人的供述,能否認定犯罪事實?
第四章 刑事證據的收集
1 取證手段和程序嚴重違反法律規定,審判機關能否予以采用?
2 違反法定程序收集指紋並據此作齣鑒定意見,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3 在刑事訴訟中,對販毒案件的證據應當如何收集?
4 在刑事訴訟中,社會調查報告能否作為證據使用?
5 在偵查犯罪的過程中,如何使用秘密監聽的技術偵查措施?
第五章 刑事證據的審查
1 被害人陳述先後矛盾且與證人證言不~緻,法庭能否予以采信?
2 在刑事訴訟中法官庭外調查核實證據,是否屬於偏袒被告人?
3 隻有被告人認罪口供沒有其他補強證據,能否據此對其定罪量刑?
4 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年齡,能否推定其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5 在刑事案件中,隻有被告人的供述能否對其定罪?
6 在刑事訴訟中,筆跡鑒定專傢能否直接認定涉案文字的書寫入?
7 利用手機WAP技術傳播淫穢電子信息,應當如何認定點擊數證據?
第六章 非法證據的排除
1 刑訊逼供取得犯罪嫌疑人供述,人民法院能否予以采信?
2 公訴機關不能證明證據取得閤法,法庭應當如何處理?
3 取證地點不適當,法庭能否因此將公訴機關提供證據予以排除?
4 通過訊問謀略取得的口供,是否具有閤法性?
5 對關鍵物證未作同一鑒定,是否具有閤法性?
6 違反辨認規則取得的辨認結論,法庭能否采用?
第七章 證人齣庭作證
1 在刑事訴訟中,法官對辯護人申請證人齣庭如何判斷與裁量?
2 在刑事訴訟中,未成年受害人能否不齣庭作證?
3 偵查人員齣任證人又參與偵查,能否認定被告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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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參考書目
精彩書摘
被告人郭某,中國攝影傢雜誌社記者。2002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郭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緩期2年執行。判決書認定的證據包括:(1)證人姚某證言證明:2000年12月之前或11月的一天,聽到樓下302房間吵過兩次架,晚上11時左右吵得很厲害,還有關門下樓的聲音。(2)證人郭某證言證明:2000年11月3日晚9時許,郭某同麥琪及她丈夫鄭桌迴到亞運村北側的臥龍小區230號樓504號麥琪傢中,後郭某於當晚不到12點離開,迴冠雅苑小區。(3)證人鄭某證言證明:2000年11月3日晚,郭某到他傢,當晚11時許郭某自己乘齣租車離開。(4)刑事科學技術屍檢報告檢驗結論證明:死者麥琪頸部可見皮膚損傷,該損傷扼壓可以形成,麥琪符閤被他人扼壓頸部及悶堵口鼻緻機械性窒息死亡。(5)辨認筆錄證明:2001年3月15日3時許,由犯罪嫌疑人郭某辨認其交代的拋屍路綫及現場。犯罪嫌疑人郭某將公安人員帶至冠雅苑小區東門東側4米土堆處,指齣當時由此翻越鐵欄將屍體運齣,後肩扛屍體穿過定泗路至北側荒地中;後帶路至南距定泗路約80米、東距立湯路約400米的荒地處,郭某指齣當時屍體就拋於此處。(6)被告人郭某於2001年3月14日、15日、16日供述殺死麥琪的作案時間、地點、情節、手段與上述證據基本吻閤,可以相互印證。
一審宣判後,郭某上訴提齣,其是無辜的,未實施故意殺人犯罪。辯稱:原判對死者身份的認定不確實、不清楚;其與麥琪感情很好,沒有證據證明其是殺人凶手;公安機關對其采取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獲取其有罪供述。郭某的辯護人要求宣告郭某無罪。認為:認定死者是麥琪缺乏充分的科學依據;案發時間沒有證據證實;認定死者在傢中被害、死於“扼壓頸部及悶堵口鼻緻機械性窒息死亡”證據不充分;本案的關鍵事實尚未查明,不能排除死者因其他原因被殺的可能性;郭某的口供不具備證據效力,不能成為認定郭某有罪的依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郭某犯故意殺人罪所依據的證據,除郭某在預審期間所作的有罪供述外,沒有其他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郭某是殺死麥琪的案犯;發現屍體現場未能獲取與原判認定的殺人現場有關聯的物證,郭某的有罪供述與現場勘查情況存在的矛盾缺乏閤理解釋,有罪證據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明體係;郭某推翻有罪供述,使本案缺少瞭據以定罪的充分根據。故原審判決認定郭某殺死被害人麥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上訴人郭某有罪,、據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上訴人郭某無罪。
【專傢評析】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應當綜閤案件的全部證據以判斷其真僞。如果證明被告人實施瞭指控的犯罪行為的唯一證據是其本人的供述,則不能認定該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補強證據應與口供齣於不同的來源。例如,警察的詢問筆錄、被告人對其他人講述的對犯罪的承認,都不能作為口供的補強證據。
本案中,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郭某實施瞭故意殺人行為。關於指控的故意殺人事實,被告人郭某曾經在偵查機關作齣有罪供述,但在後來偵查訊問及審查起訴、法庭審理階段又推翻瞭原來的供述,否認實施瞭故意殺人行為,因此,對被告人郭某是否實施瞭故意殺人行為,在證據的審查判斷上就存在一個如何看待和適用口供證據的問題。根據口供的補強規則,如采納被告人郭某的有罪供述,則仍然需要對口供所證明的內容進行補強,且補強證據應當達到能夠獨立地證明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是被告人郭某所實施的程度,或者至少必須與有罪供述的內容一緻,並印證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如不采納被告人郭某的有罪供述,則除口供以外的其他證據應能夠證明被告人實施瞭故意殺人行為,且必須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因此,被告人郭某是否實施瞭故意殺人行為,並不取決於其是否作齣瞭有罪供述,關鍵在於補強證據的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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