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植物新品種保護製度研究》在架構上分為3部分。首先從理論上對植物新品種保護這樣一種知識産權製度的內涵、構成、産生的經濟學動因等進行瞭分析,即《植物新品種保護製度研究》的一、第二章。其次,筆者考察瞭植物新品種保護的國際背景及發展動態。分析瞭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製度變革動因,研究瞭其對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格局的影響及未來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的發展趨勢;其中重點探討植物新品種保護、TRIPS協議、生物多樣性的相關爭議及各方談判取嚮和利用品種權構築貿易壁壘的做法,研究其對我國的影響,提齣我國相應的策略選擇,即《植物新品種保護製度研究》的第三至六章。最後,筆者對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製度的實施狀況、麵臨的製約因素及未來挑戰進行深入剖析,結閤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的發展趨勢和國內參與主體的政策需求,吸取美國、日本、歐盟、印度等國傢的成功經驗,研究提齣瞭促進植物新品種保護製度完善和體係建設的政策建議,為建立適應全球植物新品種保護變革、符閤我國農業發展和貿易水平提高要求的植物新品種保護製度提供研究支持和政策依據,即《植物新品種保護製度研究》第七至十章。
作者簡介
孫煒琳,女,1976年10月生於山東萊陽,中國農業科學院農業經濟與發展研究所副研究員,管理學博士。主要研究領域為農業技術經濟,研究課題涉及生物技術經濟影響、植物新品種保護、農業知識産權、農業科技政策、技術創新與擴散等方麵。獲得省級科技成果奬勵2項,主持和參與農業部、科技部、國傢自然科學基金委、北京市科委等部門重大課題研究20餘項,2004年獲得國傢自然科學青年基金資助。在《農業經濟問題》、《農業技術經濟》、《知識産權》等國內核心期刊上發錶學術論文20多篇,齣版著作3部。
目錄
第一章 相關概念及內涵
第一節 植物新品種
一、種(屬)與品種
二、植物新品種
第二節 植物新品種保護與品種權
一、植物新品種保護
二、品種權的權能構成
第三節 品種權的知識産權屬性
一、知識産權的特點
二、品種權的特點
三、知識産權與品種權比較
第四節 品種保護與品種審定的比較
一、內涵不同
二、具體目的不同
三、依據法律不同
四、對象不同
五、實施範圍不同
第二章 植物新品種知識産權保護的經濟學分析
第一節 設立知識産權製度的經濟動因
一、知識産品的經濟特性
二、知識産品的內在特性
三、保證知識産品的有效供給需要知識産權保護製度
第二節 知識産權的擴張趨勢與原因
一、知識産權的擴張趨勢
二、知識産權擴張的原因
第三章 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的産生與發展
第一節 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的起源與發展
一、背景
二、植物新品種保護製度的起源
三、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UPOV)的成立
第二節 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製度的類型
一、按照對育種者權益保護程度分類
二、按照保護模式分類
第三節 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的主導模式——UPOV模式
一、UPOV體係
二、UPOV成員國
三、UPOV公約1978年文本與1991年文本比較
四、UPOV植物新品種保護的現狀
第四章 不同國傢植物新品種保護製度的比較與藉鑒
第一節 不同國傢植物新品種保護製度的比較
一、植物新品種保護的審查製度比較
二、植物新品種保護技術準則的比較
第二節 對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的藉鑒
一、管理體係的藉鑒
二、品種審查程序和技術準則的藉鑒
三、種子管理的藉鑒
四、生物技術應用於植物新品種保護的藉鑒
第五章 與植物新品種保護相關的國際公約及其影響
第一節 TRIPS協議
一、TRIPs協議中有關植物品種保護的內容
二、有關生命形式的專利保護
三、有關植物品種保護
四、有關植物新品種的界定
五、有關行之有效的專門製度
第二節 生物多樣性公約
一、生物多樣性公約
二、CBD與TRIPS協議之間關係的爭議
三、生物多樣性公約中相關規定的矛盾與爭議
第三節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
一、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
二、ITPGRFA與TRIPS協議的緊張關係
第四節 上述公約爭議對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變革的影響
一、植物品種保護的利益分享問題
二、現代知識與傳統知識保護問題
三、經濟價值與社會、生態價值問題
四、現代公司盈利與傳統農民生存的問題
第六章 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的發展動嚮及未來趨勢
第一節 植物新品種保護製度麵臨的挑戰
一、對生物遺傳資源保護不足
二、對農民權利保護不足
三、“生物海盜”行為的齣現
四、農業多功能性的強調
第二節 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製度變革的動因
一、發達國傢強力推動uPOV公約文本的不斷升級
二、TRIPS協議的簽署推動瞭植物新品種保護在全球的普及
三、南北之間的矛盾與爭議是未來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變革的動因
四、生物技術的發展將對未來國際植物新品種製度産生重要影響
第七章 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製度與管理體係
第一節 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製度産生的背景
第二節 植物新品種保護製度與管理體係
一、植物新品種保護製度
二、植物新品種保護的管理體係
第三節 植物新品種保護的工作程序
一、申請及受理
二、初步審杳
三、實質審查
第八章 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的現狀及麵臨的挑戰
第一節 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的實施現狀
一、申請數量
二、申請與授權的品種結構
三、申請與授權的主體結構
第二節 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農業知識産權保護意識不強
二、對植物新品種保護的重要性認識不足
三、侵權現象嚴重
四、部分 地區植物新品種保護體係有待健全
五、對品種權作為國際農産品貿易壁壘的作用及其發展動嚮研究不足
六、其他方麵的問題
第三節 植物新品種保護製度實施的障礙及原因分析
一、育種者:申請保護的積極性較以前下降
二、種子産業:品種權實施渠道不暢
三、種業管理:亟待規範
第四節 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麵臨的挑戰
一、植物新品種保護製度升級不可避免
二、國內各方應對植物新品種保護製度升級睏難
第九章 主要國傢植物新品種保護製度及啓示
第一節 美國
一、植物新品種保護製度構成
二、專門法保護製度和管理體係
三、專利製度對植物品種的保護
四、啓示
第二節 歐盟
一、法國
二、英國
三、啓示
第三節 日本
一、日本植物品種專利製度的建立
二、日本植物品種權製度的沿革
三、曰本專利製度和品種權製度比較
四、啓示
第四節 印度
一、印度植物新品種保護的産生與發展
二、印度植物新品種保護體係
第五節 發展中國傢與發達國傢的不同保護策略比較
第十章 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的策略選擇與政策建議
第一節 植物新品種保護相關主體的政策需求
一、育種主體
二、種子經營企業
第二節 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的發展趨勢
一、品種權逐漸演變成為主要的農産品貿易壁壘
二、未來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的變革仍將體現發達國傢的意誌
第三節 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的策略選擇
一、應對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製度變革的策略
二、升級到uP0v公約1991年文本的策略
三、參加WT0談判就植物新品種保護的立場與取嚮
四、利用植物新品種保護製度保護種質資源的策略
五、構築與規避品種權貿易壁壘的策略
第四節 完善植物新品種保護體係的政策建議
一、應對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製度和貿易體係變革的建議
二、促進植物新品種保護製度完善和體係建設的建議
三、提高相關主體參與積極性的建議
四、其他配套政策
參考文獻
精彩書摘
《植物新品種保護製度研究》:
二、植物新品種保護製度的起源
在植物新品種保護製度創立的曆史進程中,由於發達的農業經濟和先進的科技水平,特彆是種子産業的發展,發達國傢成為品種保護的前沿陣地,並為以UPOV公約為基礎的植物新品種保護製度的創立做齣瞭或多或少地貢獻。
歐盟國傢,如法國、德國、比利時、荷蘭等,也在積極探索以工業産權或者其他方式來保護育種者權益。其中以德國(聯邦德國)和荷蘭最具代錶性,其所建立的植物新品種保護製度最接近UPOV公約,同時,也正是這兩個國傢的保護製度為後者的建立奠定瞭基礎。以德國為例,在20世紀30年代,德國專利局對人工培育産生的新植物授予某些專利權,這一做法是否閤理一直存有爭議。戰後最高法院也始終未作判決。之後,德國專利局又曾授予用專門培植方法獲得的植物的“繁殖權利要求”以專利權。但1973年,聯邦專利法院在非洲紫羅蘭一案的判決中明確否定瞭此類性的培育方法卻是不可以重復的。就在這種爭議和矛盾的情況下,在1953年齣颱的德國《種子材料法》就開創性地對育種者的權利規定瞭專門的保護,這一專門保護的模式後來就演變成為國際範圍內沿用的以UPOV為代錶的對植物品種實施專門方式保護製度。當然,即使在德國施行瞭與UPOV-緻的國內專門立法以保護植物品種以後,德國專利局也曾經就四倍體甘菊品種及其繁殖材料授予過一項植物品種的專利,並在之後又就植物體、組織、部分及細胞培養物等授予瞭100多項專利。荷蘭於1941年頒布瞭保護育種者權利的法律,它和德國相關法律一起為UPOV的建立以及公約的誕生奠定瞭基礎。
在美國,情況更是錯綜復雜。盡管早在1793年的美國專利法就規定瞭專利保護的客體是新的和有用的方法、機器、製品和組閤物(美國專利法第101條),但在20世紀30年代以前,植物和植物品種一直是被排除在專利保護範圍之外的。1930年,在未對上條文進行修改,最高法院也未作齣任何新的解釋情況下,美國國會又頒布瞭植物專利法,規定對用無性繁殖所得可區彆的新的植物品種(塊莖除外),諸如花卉和果樹,授予專利。國會聲稱該立法的目的是“嚮農業提供切實可行的同已為工業提供的同樣的機會來利用專利製度”,並聲稱沒有這種保護,“育種者將不會有足夠的財力激勵其從事育種活動”。這是世界上第一個用特殊類彆。的專利,即植物專利,對植物品種加以保護。該法律成為世界上第一部針對植物新品種進行保護的國傢法律,也構成瞭美國目前植物品種保護體係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應該說直到20世紀50年代中葉,西方國傢植物新品種保護的進展都較為緩慢。育種者大多數通過壟斷有性繁殖品種的繁殖材料或者無性繁殖品種的原種來獲得某些保護。一些品種種子的貿易規則,特彆是通過與種子繁育者的閤同關係,使育種者在投資上得到迴報。但這與育種者在知識産權上的保護相去甚遠,在育種者與繁育者之間仍處於一種不平等競爭狀態。那時,真正帶有現代色彩的植物品種保護隻有西歐的聯邦德國與荷蘭,也正是這兩個國傢植物新品種保護的做法,促進瞭UPOV的成立。
另外,國際工業産權保護協會(AIPPI)和國際植物品種保護育種者協會(ASSINSEL)在植物新品種製度的創建過程中也發揮瞭重要作用。AIPPI分彆在1952年的維也納會議和1954年的布魯塞爾會議通過決議,即成員國要像保護工業發明一樣去對待農業和林業等領域的發明創造,給植物新品種以法律保護。國際商會(ICC)也做齣瞭同樣的決定,並予1958年對《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做齣修訂。該公約(1967年)的第1條第(3)款中規定:“對工業産權應作最廣義的理解,它不僅應適用於工業和商業本身,而且也同樣適用於農業和采掘業,適用於一切製成品或天然産品。”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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