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為瞭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製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最新修訂本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版)》。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最新修訂本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版)》:
(一)食品生産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産),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産經營;
(三)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産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産品)的生産經營;
(四)食品生産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
(五)食品的貯存和運輸;
(六)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的安全管理。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法律委員會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法律委員會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法律委員會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精彩書摘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最新修訂本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版)》: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十四條 國傢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製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汙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製定、實施國傢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後,應當立即核實並嚮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對有關部門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以及醫療機構報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關疾病信息,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分析研究,認為必要的,及時調整國傢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根據國傢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閤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製定、調整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並實施。
第十五條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並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的要求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人員有權進入相關食用農産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産經營場所采集樣品、收集相關數據。采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錶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並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進一步調查。
第十七條 國傢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製度,運用科學方法,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科學數據以及有關信息,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進行風險評估。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麵的專傢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傢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
對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的安全性評估,應當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傢委員會的專傢參加。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不得嚮生産經營者收取費用,采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一)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
(二)為製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國傢標準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三)為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重點品種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四)發現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斷某一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隱患的;
(六)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嚮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齣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並提供風險來源、相關檢驗數據和結論等信息、資料。屬於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嚮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評估結果。
第二十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食用農産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
國務院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食用農産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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