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憲法 [The Democratic Constitution]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圖書介紹


民主的憲法 [The Democratic Constitution]


[美] 尼爾·戴文思,[美] 路易斯·費希爾 著,李鬆鋒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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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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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譯林齣版社
ISBN:9787544756631
版次:1
商品編碼:11789259
品牌:譯林(YILIN)
包裝:平裝
叢書名: 法政科學叢書
外文名稱:The Democratic Constitution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5-09-01
用紙:純質紙
頁數:325
字數:25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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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編輯推薦

  作者用通俗的語言,富有吸引力的論證,揭穿瞭司法至上的真相,認為恰恰是非司法部門在憲法解釋方麵的貢獻,捍衛瞭憲政原則,維護瞭憲法穩定,充分保護瞭個人和少數群體的權利,更加生動、更加精確地為我們描繪瞭美國憲法的發展藍圖。同時指齣,隻有吸納多方參與的憲法發展途徑纔能維護憲法穩定,纔能更好地保護個人權利,也纔更符閤憲法原意。本書雖為學術著作,但語言通俗,且各章篇幅不大,言簡意賅地介紹瞭相關內容,可讀性強。不僅具有學術價值,也是瞭解美國憲政全貌的通俗讀物。

內容簡介

  《民主的憲法》詳細闡述瞭最高法院在解釋憲法時如何受到民選官員和普羅大眾的影響。作者通過對種族歧視、隱私權保護、聯邦製、戰爭權分配、言論自由和宗教自由等熱門案例的分析,錶明瞭在諸如宗教自由和言論自由等領域,在個人權利保護等方麵,民選官員比法院做得更好。非司法部門在憲法解釋方麵的貢獻,不僅捍衛瞭憲政原則,維護瞭憲法穩定,而且充分保護瞭個人和少數群體的權利。這在一定程度上糾正瞭傳統上對美國憲法的認識,打破瞭司法至上的神話,豐富瞭美國憲法理論。

作者簡介

  尼爾·戴文思(Neal Devins),美國威廉瑪麗學院法學教授和政府學教授、權利法案研究中心主任,同時擔任杜剋大學齣版社“憲法衝突”書係的主編。

精彩書評

  ★尼爾·戴文思和路易斯·費希爾對憲法的生成過程作瞭非常有意義的介紹,充分錶明瞭憲法不僅是最高法院的産物,而且是法院、國會和總統相互閤作的産物。這對於我們理解法院內外的憲法都是有益的貢獻。
  ——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讓憲法遠離法院》的作者,馬剋·圖什奈特

  ★這部著作錶明,通常認為的法院是憲法守護者的傳統認識是錯誤的。憲法是我們民主政治的一部分,在我們的憲政成就中,政治過程功不可沒。
  ——普林斯頓大學教授,《憲法解釋》的作者,基斯·威廷頓

  ★對那些想知道憲法規則源自何處的人而言,本書非常有用,而又極其有趣。
  ——塔夫茨大學教授,《憲政外交》的作者,邁剋爾·格列農

目錄

序 言
引 言
第一章 作為主流的司法至上
第二章 誰在參與?
第三章 聯邦主義
第四章 權力分立
第五章 戰爭權
第六章 隱私權
第七章 種族問題
第八章 言論自由
第九章 宗教
第十章 不間斷的憲法對話
案例索引
主題索引

前言/序言

  引 言
  本書最早源於1987年。當時,最高法院的解釋主導著憲法的適用,這種觀點還沒有受到嚴重挑戰。譬如,當報道60%的美國人認為最高法院是最終的憲法裁決者時,報紙通常就簡單地指齣這60%的人是“正確的”。 同理,當司法部長埃德溫?米斯提齣,最高法院判決並不能“在今後永遠約束所有人和所有政府部門”時,新聞界和學術界都義憤填膺。 更值得提及的是,米斯的觀點充分驚醒瞭參議院司法委員會,進而要求最高法院大法官候選人來評論這一點。
  但是,1987年也標誌著一個時代的結束。過去一直抱怨法官創製權利的保守派人士,期望裏根時代的法官任命能夠重塑聯邦法院。同樣,左派期望沃倫法院的自由主義盡快消失。簡言之,左派盡管抨擊司法部長米斯,但已不再期望法院去推進他們的政治計劃。雙方都有理由要拋棄司法至上,學術界開始將注意力轉嚮民選政府部門對憲法的解釋。
  1987年之所以重要,還有另外一個原因:那一年,我們開始討論寫作本書。費希爾此前已經齣版瞭《憲法對話》一書,認為憲法原則源自三個政府部門之間的對話,以及各州和普通公眾之間的對話。戴文思在評論這本書時提齣,評價非司法部門對憲法解釋的影響和分量,最好的方法是通過一係列的案例研究。
  本書正是這樣來做的。我們通過一係列的案例研究錶明,幾乎所有重要的最高法院判決都不能說沒有注意到周圍的政治因素。至於為什麼是這樣,我們提供瞭一些解釋。
  首先,不管是廢除南方公立學校的種族隔離, 還是推翻哈裏?杜魯門總統戰時徵收鋼鐵廠的行為,大法官們在起草判決書時,都關注瞭公共輿論。同樣,國會的政治決定通常容易獲得司法的支持,諸如國會依據貿易條款,要求旅館和飯店對少數族裔和非少數族裔提供同等服務。政治也有助於評價最高法院的理論。最高法院判決拘留日裔美國人,不管怎麼分析都應考慮到拘留隻是軍方的遁詞,並且得到司法部的批準。 為迴應1985年加西亞訴聖安東尼奧都市運輸局案(Garcia v. San Antonio Transit)中的聯邦主義問題而啓動的立法,提到在政治過程中是否對各州有足夠的保護。
  其次,政治力量決定瞭法院判決的落實程度。1983年美國移民歸化局訴崔德案(INS v. Chadha)判決立法機關的否決無效之前,立法機關的否決異常盛行。隻有理解瞭這背後的製度力量,纔能明白為何還在繼續使用立法機關的否決——自從美國移民歸化局訴崔德案判決以來,已經采納的立法機關否決絕對有四百多例。 布朗訴教育委員會的判決難以得到執行(最高法院將救濟權授予南部地區法院法官),引發20世紀60年代中期民選部門的改革,以緻更多種族隔離的廢除都是通過立法,而非通過司法得到推進的。
  民眾對法院判決的抵製,通常促使最高法院調整自己的立場,典型的例證是,在所謂的及時轉變之後,最高法院接受瞭羅斯福的新政措施。公眾對迫害耶和華見證會的憤怒,促使最高法院改變瞭在強製嚮國旗敬禮案上的立場。在墮胎和校車問題上,民選部門的不同意見很可能導緻倫奎斯特法院對伯格法院的一些判決作齣適當調整。
  民選官員有時認為某個司法判決是錯誤的。盡管1819年判決瞭麥卡洛剋訴馬裏蘭州案(McCulloch v. Maryland),但安德魯?傑剋遜總統認為,國會無權設立國傢銀行。更近的例子的是,最高法院在選舉權、宗教自由、齣版自由、主權豁免、(電颱、電視颱為辯論雙方提供同等機會的)公平經營原則、主權豁免和同性雞奸等問題上的判決,要麼已經受到限製,要麼已通過州和聯邦立法將其閹割。
  最後,民選官員有時在憲法含義上最先發言,並且擁有最終話語權。在彈劾、行政特權、戰爭權以及其他許多問題上,法院通常以管轄權為由來迴避這些問題。 當這種情況發生時,政治人物通常控製憲法解釋。此外,美國不是隻有一部憲法,而是五十一部憲法。五十部州憲允許各州以截然不同於聯邦最高法院的方式界定憲法。 這種多元抉擇為公民們——通過州立法機關、州長和州法院來實施——在憲法問題上提供瞭獨立進行創造性思考的機會。
  我們呼籲大傢注意非司法部門在塑造憲法價值方麵發揮的重要作用,但我們並不是認為,法院在這些糾紛中隻發揮微小的作用。恰恰相反,我們認為,法院通常引領瞭民選部門的討論,並解釋瞭法院為什麼必須發揮這樣的作用。民選官員、公眾和法院之間的這種共振,即促進瞭憲法與我們每個人生活關聯度,又提高瞭憲法決策的質量。政府各部門相互製衡,並且又由人民製衡政府,這種充滿活力的過程使憲法更有生機,也更加穩定。我們的研究最終是籲求法院、民選官員和公眾都能積極參與政府決策。我們認為,在激發社會運動,引導民選政府行為方麵,法院能夠並且也應當發揮重要作用。在這一點上,我們與對最高法院作為憲法最終解釋者地位提齣質疑的其他學者具有共同的立場。盡管如此,由於媒體和憲法教科書通常將最高法院的憲法解釋作為最高解釋,所以,我們的大量研究用來解釋最高法院判決根本不具有最終性。
  本書最初幾章分析瞭目前憲法學上的一些重要誤解。如果認為最高法院嚮公眾提供的憲法價值是最終決定,那就是錯誤的。雖然最高法院近來的一些判決有不同意見,但著名的馬伯裏訴麥迪遜案絕沒有說最高法院的憲法解釋是最終決定。大法官羅伯特?傑剋遜曾經說過,最高法院的判決“不是因為一貫正確而享有最高權威,而是因為享有最高權威纔一貫正確”。這也是錯誤的。美國法的曆史已經錶明,最高法院既不享有最高權威,也不是一貫正確。19世紀,最高法院在德雷德?斯科特案中對奴隸製問題作齣的判決並不享有最高權威,在種族關係上支持“隔離但平等”原則也不具有最高權威。20世紀,在諸如童工、墮胎、聯邦主義、校車、政教關係、死刑、立法否決以及其他諸如此類問題上的判決,也不具有最高權威。
  另一個誤解是,認為最高法院在保護個人和少數群體權利上發揮瞭獨特作用,並且這種職責不能授予依據多數決産生的民選部門。曆史給齣的是不同答案。從1789年至今,在保護個人和少數群體權利方麵,國會和總統的成績要好於法院。在最高法院最初的一個半世紀裏,大法官們較傾嚮於保護公司和政府的權利。沃倫法院的二十年,提供瞭一個較為積極的典範,因此個人和遊說集團一而再地到法院維護自己的權利。但是,後沃倫時代就又迴到通常的模式。個人和利益集團都對訴訟結果感到失望,甚至在預計應進入訴訟的問題上,通常都訴諸於民選部門來糾正閤憲性上的問題。
  有關國傢權力分立、戰爭權和聯邦主義的幾章內容一再錶明,在解決組織問題方麵,非司法部門通常主導瞭法院判決。大多數情況下,組織問題(特彆是重要的戰爭決定)都交給瞭民選部門。即使大法官們試圖介入時,他們的決定也總是與立法者和公眾傳達給最高法院的信號緊密相連。
  關注個人權利和自由的幾章,解釋瞭民選部門如何發揮積極作用。譬如,有關種族和隱私權的論述錶明,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羅伊訴韋德案以及最高法院其他裏程碑式判決,在全國有關平等受教育機會和墮胎權問題的爭論上,是一個轉摺點,而非終點。民選部門有時(廢除校園種族隔離是最著名的例子)支持最高法院判決,並以此鼓勵大法官們提供更多憲法性保護。但在其他時候,最高法院也會屈服於公眾的批評。譬如,麵對民選部門的抵製,最高法院在法院提齣的校車問題上走迴頭路,在墮胎問題上也有後退。
  有關種族、宗教和言論自由的章節更具體地解釋瞭,在保護權利和自由方麵,通常在法院采取行動之前很久,國會和總統就已經采取行動瞭。在許多案件中,法院以有限的方式界定權利和自由之後,民選部門會再度迴到這個問題,給予更大的保護。雖然這個過程有時會是顛倒的,民選部門試圖去限製法院對個人權利的保護,但普遍的模式是,民選部門決定瞭個人和少數群體的權利保護。
  我們在本書中還呼籲,關注利益集團和普通大眾在遊說民選官員方麵發揮的重要作用。正如勒尼德?漢德(Learned Hand)所言,“自由存在於人們的心中,一旦它在人們心中死去,憲法、法律、法院都挽救不瞭。” 正是這個原因,驅使三個部門解釋憲法的強大力量——通常走嚮積極方嚮——是公眾的態度與偏好。
  單純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來談論憲法,為法院施加瞭不可承受,也不應當承受之重。憲法權利的保護源自政治過程,這通常涉及三個政府部門、各州以及公眾。正是這個討價還價且相互尊重的商討過程,使得各政府部門暴露不足,製衡越權,逐步在憲法價值上達成閤意。一個開放的過程——為反思提供瞭許多入口和機會,並通過民主決定和司法製衡之間的平衡得到加強——維護瞭憲法的永久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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