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探討瞭17世紀上半葉英屬北美各殖民地政府體製的形成過程。書中重點討論瞭弗吉尼亞、馬薩諸塞、巴巴多斯、馬裏蘭、牙買加這五個英屬北美殖民地在憲法體製上的共同曆程,試圖透過英國殖民的整體框架和每個殖民地的特殊環境的視角觀察每個殖民的經曆,探討舊世界製度結構和憲法理論的傳統與新世界移民社會環境條件之間的交互作用。
作者簡介
滿運龍,1961年生於山東濟南。1977-1981年就讀於山東師範學院(後改名山東師範大學),獲曆史學學士學位。1981-1984年就讀於北京大學曆史學係,在齊文穎教授指導下學習美國早期史,獲曆史學碩士學位。1984-1985年任北京大學曆史學係教師,從事世界現代史研究和教學。1985年7月獲哈佛一燕京學社資助在哈佛大學研學。l986-1993年在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師從傑剋·格林(Jack P.Greene)教授和約翰·波科剋(John Pocock)教授攻讀美國早期政治製度和政治思想史,獲曆史學博士學位。讀書期間參與創建中國留美曆史學會(Chinese Historians in the United States),任1990-1991年度會長,主編學會學術雜誌Chinese Historians和會員論文集《當代歐美史學評析:中國留美曆史學者論文集》(人民齣版社,1990)。1997年獲美國印第安納大學布魯明頓校區法學院法律博士(Juris Doctor)之後,在美國、中國執律師業近18年,曾在數傢國際律師事務所任閤夥人律師,從事國際貿易、跨境並購等業務。現為北京大學國際法學院實務教授,中國政法大學證據法學院兼職教授,證據科學國際協會理事會成員。
目錄
導 論/001
第一篇 參事會為主導的原始設計
第一章 雙層參事會體製:弗吉尼亞(1606~1609)/016
第二篇 三支式政體的創製
第二章 參事會政體嚮代議製的轉型:弗吉尼亞(1610~1619)/051
第三章 從商業公司到清教共同體:馬薩諸塞(1629~1634)/098
第四章 封建領地式殖民政體:馬裏蘭(1632~1638)/142
第五章 種植園寡頭政體與代議機製的競閤:巴巴多斯(1627~1639)/166
第三篇 兩院化曆史進程
第六章 從三支式政體走嚮混閤政製:弗吉尼亞(1619~1643)/191
第七章 混閤貴族政體中的行政執法吏製:馬薩諸塞(1634~1644)/238
第八章 政治動蕩與體製發展:馬裏蘭(1639~1650)/281
第九章 自治與兩院製的互動:巴巴多斯(1639~1652)/307
第四篇 混閤政體的確立
第十章 帝國權威對殖民政體的界定:牙買加(1655~1664)/340
結論:齣於斯而彆於斯——從英格蘭到美利堅體製/370
主要參考文獻/373
緻 謝/388
後記390
前言/序言
序一 英國殖民治理的起源
傑剋·P.格林
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安德魯·美梅隆講座教授。
1776年,亞當·斯密在其名著《原富》中如此闡述殖民地新社會迅速發展的原因:“除瞭對外貿易,英國拓殖者享有完全的自由,他們享有與國內同胞彆無二緻的各種自由,並同樣由人民代錶議會所保障。”他繼續寫道,“英屬殖民地政府大概是有史以來給予其邊遠屬地居民最為周全保障的政府”。上述文字中,斯密點齣瞭現代早期英國殖民治理最為顯著的特點:嚮愛爾蘭和美洲輸齣議會製度。無論大量的英國拓殖者去往何處,英國的政治和法律製度總是如影隨行。斯密寫作之時以及1783年英屬北美十三個殖民地脫離英國統治之時,這一實踐構成英國海外殖民的一個基本特點。很難想象,包括大量擁有私産的英國拓殖者的任何政治體可以在沒有英國式代議製度的情況下運轉。綜觀19世紀,位於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以及南非的拓殖者殖民地,均因循瞭這些製度。時至20世紀,就連那些由英國政治和軍事官吏治理的、擁有大量原住民的非拓殖者社會,也發展齣瞭英式代議製度,構成英國海外殖民的最具生命力的遺産。究竟如何、為何以及何人在英屬美洲殖民地奠定瞭這一遺産的基礎,是一個經久不衰的曆史課題;然而,滿運龍博士在這本書中對這一課題做齣瞭富有新意的創見和具有深度的洞見,是舉凡該課題的現代作品所望塵莫及的。
斯密的觀察或許會被理解為,嚮殖民地輸齣議會製度是實施殖民前夕的某個整體方案的組成部分,其主旨是效仿英國的政體,以實現上議院和下議院組成的國會與王室權力的分立。但是,這一理解卻與曆史事實大相徑庭。如威廉·伯剋於1757年在其未引起世人足夠重視的對歐洲占領美洲起初兩個半世紀的兩捲本通史中指齣的,“我們的殖民地規劃中不存在高屋建瓴式的立法精神”。相反,他坦陳,“我們殖民地的拓殖沒有遵循任何常規規劃;可以說,殖民地之形成、生長與繁榮更似無心插柳,或為天氣之自然變化,或似個人性情之變化無端而就”。
伯剋的話準確地勾勒齣在17世紀前3/4的時間內英國人在美洲拓殖過程的隨機性特點,並且英國的經曆也並非異乎尋常。現代早期殖民時代伊始,歐洲新興民族國傢既沒有在“新世界”部分區域建立霸權所必需的強製性資源,也沒有動員該類資源的財力。因此,在殖民的早期階段,所有意圖海外拓殖的民族國傢均將這一任務分包給組成特許貿易公司的私人團體或者影響力巨大的個人。為迴報王室授權以及期待實現廣泛的經濟和社會效益,這些“冒險傢們”同意承擔創建、防禦、補濟歐洲人在美洲占領地的橋頭堡所需要的巨額財政負擔。事實上,歐洲統治者們給予這些私人代理在許多領域範圍廣泛的自主經營許可,在這些領域,國傢的權力主張往往極其脆弱,對其原住民缺乏有效控製力,更談不上什麼權威。如果此間的博弈能夠成功,歐洲的統治者們起碼可用對王室財政來說最小的成本,獲得對美洲領地及其人民的最低限度管轄。
這些早期的歐洲帝國主義的私人代理,尤其是在葡萄牙或荷蘭庇護下的貿易公司,相當成功地建立瞭貿易基地,以開發“新世界”的某些經濟潛能。然而,除非他們能碰到富饒的土著帝國、豐富的礦藏或者大量的土著勞力——這些情況僅在墨西哥和秘魯大規模發生——很少私人冒險傢負擔得起殖民地長期拓殖、管理和開發所需之巨額費用。他們中的大多數人很快會被迫從拓殖者、貿易商和殖民過程中其他獨立參與者處尋求閤作和資助。
他們尋求閤作的努力印證瞭一個事實,即在美洲建立有效歐洲權力中心的實際過程,與其說是殖民組織者或被許可人的活動結果,毋寜說是許多團體和個人的成果。他們實際占有土地、建設傢園和産業,將原先完全屬於土著居民的土地變成瞭至少部分屬於歐洲人的占有物。他們建立和主導瞭有生産活力的經濟組織體係,創造瞭城鎮或其他政治單位,將土著居民或奴役為可榨取利潤的勞力,或趕盡殺絕。為彌補匱乏的經濟資源,成韆上萬的歐洲人憑藉著勤奮和創造性在美洲為自己和傢人創造瞭社會空間,並以此獲得地位、資本和權力。
在現代早期,整個新建歐屬美洲殖民地過程中的獨立個體參與者們,深入而廣泛地參與瞭個人和法人實現自我賦權的過程。現代歐洲隻有小部分的男性人口可以脫離社會經濟的依賴,以追求其市民權能——由獨立的土地所有者專有的政治決策中的充分話語權。相比之下,由於土地或其他資源很容易獲取,大部分的成年男性白人拓殖者都能建設傢園和取得個體的獨立。
這一發展導緻瞭大量賦權的拓殖群體要求嚮殖民地擴展源自其母國政體,與該政體中賦權的、身份高崇且獨立的土地所有者享有的同樣的權利——安全、財産及市民參與的權利。他們認為殖民治理應確保,統治擁有社會地位的男性應在與其協商或在不公然違背其利益的方式下進行。在這一點上,殖民治理與宗主國治理並無二緻。與殖民地遠離歐洲的現實一起,這些因素強有力地促使通常掌管殖民事務的人們采用建立和容許與當地拓殖者積極協商(即使不是正式同意的話)的政治架構。協商意味著殖民地居民更願意承認殖民私人機構權威的閤法性,並承擔其地方支齣。因此,在殖民的最早期階段,新建殖民地邊緣興起瞭許多嶄新的、相對性的歐式權力中心,這些中心處於地方有效控製之下。
這些中心不約而同地反映瞭拓殖者來自歐洲世界的特點。為瞭在“新世界”催生“舊世界”的枝芽,移居殖民地的大量移民堅持帶去他們過去的法律和製度,並以之作為他們緻力於創建的新社會的基礎。對這些社會而言,此等法律和製度作為“移民的伴生物”而發揮作用。有如一位學者指齣的,這些法律和製度並非“強加於拓殖者,而是拓殖者主張的結果”。這些製度與法律作為鮮活和具有強大象徵意義的徽章,映射齣移民最深層次的渴望,希冀在其新建居住地保持其往昔歐洲社會成員的身份。在他們眼裏,這些身份不僅使其優於,而且明確有彆於那些他們試圖驅逐的粗鄙、野蠻的人們。
在北美洲、西印度群島和大西洋中的百慕大與巴哈馬群島建立的英國殖民地,均構成這一過程的案例。在新興英格蘭族群的主要身份構成中,早期現代英格蘭新教和18世紀漸進擴張的英國民族國傢商業和戰略強權都很重要。但是,當代英國和許多外國觀察傢認為,更為重要的是法律和自由體製使得英國人有彆於世界上其他族群。英國人引以為榮的是,通過一係列的徵服和劇變,英國——隻有英國——的法律和自由體製仍然能特立獨行於大多數其他歐洲政治社會,有能力保證英格蘭人的自由人民身份,並藉助對後代分析傢所稱的“法治”的堅忠不渝,保障他們的自由。
一個曆史悠久的政治法學論說傳統支持這一主張。這一傳統強調法律對王權的製衡作用,其觀點可追溯及一些古老的作品,如約翰·福蒂斯丘爵士的《英格蘭法律評述》,該書寫就於15世紀,但遲至1616年纔發錶。這個觀點也在17世紀早期數位盛名卓著的法官和法律思想傢的一係列重要論述中得到闡釋,其中包括愛德華·科剋爵士、約翰·戴維斯爵士和納撒尼爾·培根。在這些作品問世的時代,除瞭荷蘭,每個主要的歐陸國傢都在墜入專製主義的深淵。英國斯圖亞特王朝的兩個開朝君主也企圖擴大王室特權,甚至廢除英國議會。這些17世紀早期的法學論者們急切渴望建立法律和憲法的製約,以確保生命、自由和財産免遭王權擴張的侵染。
這一新興的法理傳統基於福蒂斯丘介紹和闡釋的兩種截然不同類型的君主政體:王政君主製與政治君主製。他認為,在法國式王政君主製下,“如君所欲”即具“法律效力”;而在英國式政治君主製下,“君權”則“受到政治法統之約束”。英國國王在加冕時須宣誓效忠英國法律,他們不能“因個人喜好隨意改變成法”,也不得在“未取得臣民同意之前訂立新法”。福蒂斯丘指齣,此一製度的良善結果在於,比起鄰國,英國人服膺於得到他們同意的法律,並且,如科剋和其他論者所言,英國人所服膺的法律,既涵蓋人們通過長期使用和習慣錶示同意的普通法,也包括他們選舉的代錶組成的議會通過的成文法。
與大量其他不同流派的當代政論者一起,英國法理傳統的擁護者認為,英國人保護自由的良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依賴裁定法律和製定法律的兩個重要製度:陪審團和國會。輝格派政治宣傳傢亨利·卡爾寫道,為瞭保證法律案件“由同等地位的人(或相同身份的人),或者他的鄰居作齣裁定”,首先,陪審團給予每個人“參與法律執行的機會”;其次,通過給每一獨立個人“選擇的代錶”參與“立法(或製定法律)權力”,議會確保除非取得這個國傢的財産所有者的同意,纔可通過立法。卡爾(藉用科剋的話)稱,這兩個“英格蘭自由的柱石”給予瞭英格蘭人比他們從其近世“先祖”傳承得到的“更豐厚的遺産”。因此,對於英國人來說,自由不隻是由法律強製執行的現狀,而是他們形成之中民族身份的精髓。
對於移民海外建立新拓殖地的英國人來說,能繼續享受、保有英國法律和自由製度至關重要,這意味著他們保持著英格蘭人身份以及繼續這份自我認同和他人認同。基於這個原因,同時也基於他們認為英國的法律和憲製安排是保障他們希望在新的傢園獲取財産的最佳方法,所以,在殖民初期幾年建立地方權力據點的過程中,美洲各地的英國拓殖者竭盡全力將這些據點置於英國法的根基之上。正如曆史法學傢喬治·達戈觀察到的,“建立英國法和‘英國人的權利和自由’的努力從殖民地草創伊始直到(美國)革命”以及革命之後,“綿延不斷”。
然而,根據滿運龍對英國5個最成功的殖民地政治機製在最初半個世紀的發展的縝密研究——該研究對認為英國殖民治理的形式是宗主國設計的結果這一傳統理解提齣挑戰,指齣英國當局在試圖規劃殖民地治理形式之時,並沒有估計到會有此等要求的發展。滿運龍發現,“17世紀前半葉,即殖民政體的形成階段”,“英國當局從未設計,或者根本沒有設想過一種效法”“英格蘭國傢政府”體製的殖民治理安排。相反,他們始終緻力於使用在殖民早期為弗吉尼亞設計的參事會式殖民治理模式。這種模式由一名任命的總督和數名參事構成,不包括任何谘詢廣大居民人口的正式機製。英國當局在幾十年的時間裏堅持認為這種參事會製度是英國殖民治理的正常模式。
但是,像滿運龍的研究所展示的,殖民過程早期幾個方麵的發展催生瞭新興殖民地憲製中代議製成分的成長。殖民組織者很早發現,為瞭吸引拓殖者,不僅需要嚮他們提供以土地為形式的財産,而且需要保證他們擁有傳統英格蘭人保護其土地和物質占有以權利為形式的財産。因此,1619年,倫敦弗吉尼亞公司認為有必要建立一種包括代錶會議的政體,拓殖者可以通過這一傳統悠久的英國方式製定,並正式認可其將予以遵守的法律。根據公司管理者要求“效法並遵從英國國內使用的政府形式、法律、習慣和審判方式之政策以及其他司法體製”,首個在僅有彈丸之地的英屬美洲召集的新議會立刻宣稱其擁有對弗吉尼亞居民所有徵稅的同意權。
英國殖民的法律文據——特許證、特許狀、公告書——從三個方麵鼓勵瞭這一嘗試。第一,它們經常規定拓殖者及其後裔應視作“英國自然齣生之臣民”,故而強烈地暗示留居英倫各島的民眾與移居殖民地的民眾並無法律上的差異。第二,它們要求殖民地運行的法律不應與“英格蘭王國法律、成文規章、習慣和權利”相抵牾,故而同樣有力地暗示,英國法應是所有殖民地法律之樣本和標準。第三,從1632年馬裏蘭特許狀開始,規定殖民地“與英格蘭王國境內齣生或即將齣生之臣民一樣”,“應使用並享有”“本英格蘭王國的所有特權、特許和自由,可自由、平靜與安寜地擁有和保持……並不受妨礙、乾涉、打擾、質疑或損害”。同時進而規定,未經殖民地自由民同意,任何法律不得通過。
在各殖民地建立後不超過二十載,甚或更短的時間內,這些條件和發展激勵瞭代議機製的濫觴。大約在1620~1660年,每個擁有相當數量拓殖者人口的美洲殖民地,都以某種形式的民選議會,為其正在創造的政體進行立法:包括1620年代的弗吉尼亞和百慕大,1630年代的馬薩諸塞、馬裏蘭、康涅狄格、普利茅斯、紐黑文和巴巴多斯,1640年代的聖基茨島、安提瓜島和羅德島,以及1650年代的濛特塞拉特島和尼維斯島。時至1660年,13個美洲殖民地全部設立瞭議會。從新英格蘭到巴巴多斯,現實發展證明英屬美洲殖民地絕對是議會治理的異常豐沃的土壤。
即使在公司管理者或業主主動建立這些早期立法機構的情況下,如弗吉尼亞、百慕大和馬裏蘭,代議機構也從未像中世紀的下議院一樣,僅充當“被動的公僕和王室特權的請願者”。相反,現代曆史學傢對它們“高效和果敢的精神”嘆為觀止。邁剋爾·坎曼注意到,“通常從第一次會議開始”,議會即充當起殖民地與日俱增的拓殖點的積極主動的代言人。它們主張其選民享有傳統英國協商治理原則的權利,很早即堅持沒有議會同意,法律或徵稅不得生效。它們要求立法動議權,將自己視為高等上訴法院,擁有英國中世紀下議院轄的初審管轄權,並在與“地方行政官、業主或王室”的爭議中鮮有退懼之舉。
誠然,殖民地議會用瞭大約20年時間生成、穩定並最終確立。在殖民早期,代錶議會並沒有組成一個獨立機構,而是與總督的參事會或總督本人一起開會審理案件和通過法律。但是,它們很早便朝著獨立於行政部門的方嚮發展。時至1640年代,較大的殖民地分彆以各自的方式全部轉嚮瞭兩院製立法體係,下議院與總督和參事會在不同場所分彆開會:弗吉尼亞開始於1643年,馬薩諸塞肇端於1644年,馬裏蘭和巴巴多斯則分彆始於1650年和1652年。不是模仿,而是地方情勢需要,造就瞭這一發展。每個成案裏,地方政體的特定形式都是——根據本書研究最重要的發現——滿運龍稱之為“本土發展”的結果。一些聲望卓著的地方總督——比如弗吉尼亞總督威廉·伯剋利、巴巴多斯總督菲利普·貝爾——促進瞭它們的成長,但這種促進不過是不約而同地整閤瞭由各殖民地新興土生領袖在此之前業已搭建的政治架構,並承認其管理的權能。如滿運龍所言,“迫使(王室、公司或業主)承認在殖民地當地條件下破土而齣的殖民政府之土生結構”。就英國王室來說,它始終對代議製政府持疑懼態度,直到1639年,纔正式承認弗吉尼亞議會製的永久性,此時代議製政府在弗吉尼亞業已履行政府責任達15年之久。
截至17世紀中葉,協商治理的傳統“牢固紮根於”英屬美洲殖民地。此外,正如滿運龍豐富細緻的分析所呈現的,一旦他們的政府采納瞭兩院製體製,土生權貴們會毫不費力地看到殖民地政體和宗主國傳統政體之間的“顯著類似”,並開始(如1651年巴巴多斯政府所做的那樣)用下述理由為他們所創設的政體辯護,即這一政體代錶瞭“最接近我們英格蘭人祖祖輩輩生活其下並業已盛行韆年之製度”。英國官員也對殖民地政體與宗主國政府在結構上的相似嘆為觀止。與此同時,在英國內戰期間和之後,混閤政體古典理論得到闡釋並廣為傳播,很快成為英國憲製的官方解釋,並進而為該理論適用於“由總督、參事會和議會組成的三支式土生殖民政府”提供瞭根據。
當斯圖亞特王朝1661年將“這種形式的政府引入牙買加”之時,它不但承認瞭這一“觀念轉換”的殖民地根源,而且為此提供瞭“官方批準”。牙買加剛剛從西班牙人手中奪取而來,是英國王室直轄的第二個殖民地。王室指示其新任總督“繼續‘遵循在吾國殖民地和種植園內業已行使和確立的優良、公正與閤理之習慣和製度’”。
本書以三支式政府治理模式在牙買加的設立收尾。如同對此後時代進行研究的學者所揭示的,牙買加的發展並沒有一勞永逸地固化英屬殖民地政府結構問題。在王朝復闢時代建立的大多數業主殖民地(南卡羅來納、北卡羅來納、新澤西、賓夕法尼亞)和1679年從馬薩諸塞分離而新設的王室殖民地新罕布什爾,很快便建立瞭業已在前期殖民地發展成型的三支式政體。但1660年代中期從荷蘭手中徵奪而來的紐約殖民地的業主約剋公爵(不久即位為詹姆斯二世),直到1683年纔同意成立議會,並在即位國王之後又立即推翻瞭這一讓步。而且,詹姆斯二世企圖閤並新英格蘭各殖民地為“新英格蘭領地”,建立無代議機製的單一政體,嚴重威脅到殖民地代議政體的長期傳統。
上述行為是復闢時代英國官吏努力嚮萌生於美洲土地上的多個地方權力中心施加宗主國權威的一部分。在1660~1690年的幾十年間,宗主國政府采取瞭一係列措施,旨在將殖民地置於所謂的對“國王權威絕對服從”之下。這些措施包括利用1651~1696年間頒行的《航海條例》使殖民地經濟從屬於母國,盡量將仍大多數為私營的殖民地轉歸王室直接控製,限製殖民地政治機構的權力。作為對這些努力的理論支持,宗主國官吏在1670年代後期闡述瞭一個新理論,聲稱嚮殖民地擴展代議政府是王室恩賜之舉。
宗主國對殖民地事務的諸多侵犯,在各地均遭遇強烈抵製。作為迴應,殖民地議會錶述瞭它們所代錶的財産所有者階層保障財産和英國人身份雙重權利訴求的決心,要求宗主國承認,其作為英國人後裔,他們有權享有居留在母國的英國人擁有的所有權利和法律保護。這一決心驅使其展開一場廣泛的憲法討論,齣發點是尋索能夠將殖民地對英國人權利和法律保護的訴求置於堅實基礎之上的明確法律辯護,從而保護殖民地不受宗主國權力的全麵侵蝕。
殖民議會的法律地位雖然直到美國革命前後一直爭論不休,光榮革命實際上終結瞭取消殖民地議會的所有努力。至18世紀最初的十年間,代議議會己成為英屬殖民地體製的固有特徵。一些老殖民地在17世紀喪失瞭獨立地位:普利茅斯並入馬薩諸塞,紐黑文並入康涅狄格,東澤西與西澤西閤並組成一個殖民地新澤西。1700年時仍存的18個定居殖民地均有各自的民選議會。此後,每個新設的英屬殖民地一旦擁有足夠人數的居民支持,即創設議會,包括1729年的巴哈馬、1755年的佐治亞、1758年的新斯科捨。1749年時,波士頓作傢、曆史學傢威廉·道格拉斯醫生斷言,那幾個“僅由總督轄治”的數個英屬“拓殖地,如紐芬蘭、新斯科捨、哈德遜灣、佐治亞……”為“殖民尚未(徹底)完成”之地。道格拉斯認為,這些殖民地因為沒有議會而缺少“不列顛憲法的精髓”。
因七年戰爭掠獲而建的殖民地(東佛羅裏達、西佛羅裏達、聖文森特、多巴哥及多米尼加)均在1760年代和1770年代兩個十年間設立瞭議會,唯一顯著例外的是魁北剋,那裏法國裔為主的居民從一開始便對采用英國政治體製毫無興趣。新殖民地聖約翰1773年設立後不久即開設議會。到美國革命之時,除愛爾蘭議會之外,英屬海外領地之上有25個地方議會,行使權能。
本書對理解英屬殖民地政府體製有基礎性意義。通過展示帝國模式在創始時期如何在海外實踐中運作的維度,揭示私人冒險傢尤其是拓殖者們在此一進程中的關鍵作用,作者促使我們對英語世界帝國形成過程重新認識。如滿運龍明確指齣的,殖民冒險傢和拓殖者主動而為,是促使英國議會體製於其後三百年間在全球擴展奠立初始基礎的曆史群體。這些群體在設定萌生於美洲的權威版塊之特徵及維度中發揮作用,對於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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