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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學(第二版)


劉少軍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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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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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
ISBN:9787562068563
版次:2
商品編碼:11969313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6-09-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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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編輯推薦

適讀人群 :金融法等相關專業的學生、教師

  本書建立瞭完善的金融法學概念體係、關係體係、規範體係和邏輯體係,全麵反映瞭我國金融體製機製改革的方嚮和內容,總結和歸納瞭各主要國傢金融法律、法規的經驗教訓,指齣瞭我國金融法律、法規未來的發展方嚮。同時,明確金融法學同民商法學、經濟法學、行政法學、責任法學、訴訟法學的聯係與區彆,使讀者能夠從整個法學的綜閤角度對解決金融糾紛作齣閤理的判斷。

內容簡介

  本書共分為15個章節,分彆論述瞭金融法總論、金融部門組織法、金融企業組織法、監管機構組織法、法定貨幣財産法、貨幣財産流通法、貨幣票據流通法、存貸融通行為法、信托融通行為法、證券融通行為法、保險融通行為法、金融經營行為法、金融調控行為法、金融監管行為法、金融糾紛裁判法,全麵介紹瞭金融法學相關內容,構建起瞭金融法學的框架。

作者簡介

  劉少軍,遼寜朝陽人,1963年12月生,金融學學士、碩士,法學博士,1994年破格晉升為副教授,1999年晉升為教授。現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博士後閤作導師,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學術委員會主任,中國保險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經濟法學研究會理事,“全國大學生金融法知識競賽”發起人和競賽學術事務負責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傢谘詢委員會委員。

目錄

第一章金融法學總論

第一節金融法的界定

第二節金融法的特徵

第三節金融法的地位

第二章金融部門組織法

第一節金融部門的界定

第二節金融行業的規範

第三節分業與混業經營

第三章金融企業組織法

第一節金融企業的設立

第二節金融企業的治理

第三節金融企業的終止

第四章監管機構組織法

第一節中央銀行的組織

第二節監管機關的組織

第三節自律機構的組織

第五章法定貨幣財産法

第一節貨幣的基本製度

第二節貨幣的財産權利

第三節貨幣的國際流通

第六章貨幣財産流通法

第一節法定貨幣的流通

第二節存款貨幣的流通

第三節反洗錢監管製度

第七章貨幣票據流通法

第一節票據的法律性質

第二節票據的行為規範

第三節貨幣流通的清算

第八章存貸融通行為法

第一節存款業務規範

第二節貸款業務規範

第三節同業拆藉規範

第九章信托融通行為法

第一節信托基礎規範

第二節信托融通規範

第三節金融租賃規範

第十章證券融通行為法

第一節證券基礎規範

第二節證券發行規範

第三節證券交易規範

第四節投資基金規範

第十一章保險融通行為法

第一節保險基礎規範

第二節保險關係規範

第三節保險閤同規範

第十二章金融經營行為法

第一節負債經營規範

第二節資産經營規範

第三節資本經營規範

第四節風險控製規範

第十三章金融調控行為法

第一節貨幣政策基本目標

第二節貨幣政策中介目標

第三節貨幣政策實施工具

第十四章金融監管行為法

第一節金融監管的理論

第二節金融監管的內容

第三節金融監管的權力

第十五章金融糾紛裁判法

第一節金融糾紛的解決

第二節金融訴訟的特徵

第三節金融違法的責任

精彩書摘

  一節貨幣的基本製度

  一、貨幣的法律性質

  貨幣是市場經濟的重要構成要素,是人類曆史上最偉大的發明之一。同時,貨幣也是金融行為的起點,沒有貨幣就不會有貨幣的流通,沒有貨幣的流通也就不會有貨幣的融通。貨幣財産是金融財産的最終來源,任何金融財産都是以貨幣為基礎形成的,它們是目前世界上最龐大的財産體係。英格蘭銀行2006年11月的報告顯示,世界金融商品的總規模已占全球國內生産總值的8~10倍。 同時,貨幣財産法同有體財産法、知識財産法和虛擬財産法,目前世界應該有四大基本財産法體係,即以有體物為基本客體的有體財産法體係,以發明創造為基本客體的知識財産法體係,以國傢或國傢聯盟的信用為基本客體的貨幣財産法體係,以網絡電子産品為基本客體的虛擬財産法體係。當然,從目前世界各國的法律規定來看,虛擬財産法體係正處在形成過程中,各國還都沒有獨立的虛擬財産法,多數隻是在判例中承認瞭虛擬財産是法學意義上的財産,我國目前也僅是從判例上承認瞭虛擬財産的財産性質。 在財産客體、財産權利和價值追求上也有本質的區彆:“財産的本質屬性,可以從兩個方麵進行研究:一是從客體的角度,研究財産本質的客觀規定性;二是從主體的角度,研究財産本質的主觀規定性。財産的本質屬性是客觀規定性與主觀規定性的統一。”劉少軍、王一軻:《貨幣財産(權)論》,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2009年版,第15頁。 有體財産的客體是實物,知識財産的客體是發明創造,貨幣財産的客體是信用,虛擬財産的客體是網絡電子産品。有體財産的權利是以實物為基礎的物權,它核心保護的是對物的占有;知識財産的權利是以發明創造為基礎的知識産權,它核心保護的是對發明創造的使用;貨幣財産的權利是以信用為基礎的貨幣財産權,它核心保護的是貨幣的流通效率。因此,金融法必須在明確主體法的基礎上進一步研究客體法,研究貨幣財産的性質、特徵和權能,為最終研究金融行為法奠定基礎。

  (一)貨幣的概念

  貨幣是固定充當交易媒介的通用財産。目前的通說認為:“貨幣是固定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這個定義來自馬剋思的《資本論》,它在法學上目前是存在問題的。由於各國法律都規定貨幣不允許買賣,因此不能說貨幣是商品,隻能說它是財産;另外,商品是經濟學的概念,它難以直接在法學中應用。從法學的角度看,貨幣隻能是一種特殊的財産,財産纔是貨幣的法學本質。 貨幣的首要職能是以自身的價值作為標準,衡量各市場主體用來交易的財産價值量。因此,它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價值標準,任何財産價值量都要以貨幣量來進行衡量。貨幣的基本職能是以自身的價值充當不同主體之間財産流通的媒介,以實現不同財産之間便利的交換,並以取得的貨幣換取任何流通中的其他財産。因此,貨幣的基本職能是流通媒介,絕大部分財産流通必須以貨幣作為媒介。貨幣的派生職能是它可以作為清償債務的手段和進行投資的手段,它可以清結任何非特彆約定標的的債務,也可以將其轉化為資産進行産業投資或金融投資。

  貨幣的産生經曆瞭漫長的曆史發展過程,它是在商品交換過程中産生的,是商品經濟內在矛盾發展的必然結果。貨幣的發展經曆瞭一個由低級到高級的過程,我國在距今5000年前的黃帝時代就有瞭交易媒介物,到殷商時期逐漸産生瞭比較穩定的貨幣。最初使用的是牲畜,隨後主要采用貝殼。公元前15世紀就開始鑄造銅幣,到春鞦戰國時期基本上使用金屬鑄幣,秦統一中國後開始發行全國統一的銅鑄幣。希臘在公元前8世紀,羅馬在公元前5世紀也已經開始鑄造貨幣。黃達、劉鴻儒等主編:《中國金融百科全書》,經濟管理齣版社1991年版,第1~16頁。 但是,由於我國曆史上是農業占主導地位的國傢,商品交易不頻繁、交易量也比較小。因此,銅鑄幣作為我國的本位貨幣直至清朝末年纔被其他貨幣取代。同我國相比,西方國傢則多以金銀作為貨幣材料,以服務於比較大額的商品貿易。

  (二)貨幣的類型

  貨幣在其長期的發展曆程中形成瞭許多種類型,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對其進行不同的劃分。按照貨幣的法律性質可以將其具體分為:約定貨幣與法定貨幣,本位貨幣與輔助貨幣,法償貨幣與非法償貨幣,有限法償貨幣與無限法償貨幣,數字貨幣與現鈔貨幣,電子貨幣與虛擬貨幣,法定電子貨幣與存款電子貨幣等。

  約定貨幣(或稱習慣貨幣)是指一定範圍內的交易主體,通過商品交易習慣逐漸形成的能夠被該範圍內的各主體共同承認的貨幣。約定貨幣是貨幣發展的初期形式,它的貨幣地位還沒有得到法律的承認,也不具有法律強製力,其他交易主體可以承認它是貨幣,也可以不承認其貨幣地位。法定貨幣則是指由國傢或區域法律特彆規定的貨幣,它的貨幣地位是法律確定的、具有強製力,任何社會主體都不得否認它的貨幣地位。當代社會各國使用的貨幣都是法定貨幣。我國最早使用的約定貨幣(或稱習慣貨幣)是貝幣(俗稱寶貝),最早使用的法定貨幣是秦朝《金布律》中所規定的銅鑄幣,即秦朝的半兩錢。自此以後,我國流通中使用的貨幣都是法定貨幣,直到今天我們使用的人民幣。

  本位貨幣也稱為主幣,在以金屬鑄幣流通條件下,它是指以法定貨幣材料鑄造而成的符閤法律要求的金屬鑄幣;在以貨幣材料流通條件下,它是指法定貨幣材料本身;在以信用貨幣流通的條件下,它是指整數法定貨幣單位以上的信用貨幣。這裏“本位”的含義是標準,本位貨幣也可以理解為是作為標準的貨幣。 本位貨幣都是法定貨幣,法定貨幣卻不一定是本位貨幣。輔助貨幣是指本位貨幣單位以下的,用於零星支付的小麵額貨幣,它是輔助大麵額貨幣流通的貨幣。在金屬貨幣流通時期,輔助貨幣通常以價值低於本位貨幣的貨幣材料鑄造,輔助貨幣的麵額可以與其貨幣材料的價值不符。我國自秦朝開始以銅幣作為本位貨幣,到元朝以白銀作為本位貨幣,清朝以白銀和銅鑄幣作為本位貨幣,民國時期以銀幣作為本位貨幣,以銅幣作為輔助貨幣;今天以人民幣元以上的為本位貨幣,元以下的為輔助貨幣。參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17條、第18條,以及《人民幣管理條例》第2~5條等的規定。 因此,輔助貨幣的鑄造權必須為國傢享有,禁止普通社會主體鑄造輔助貨幣。輔助貨幣也是國傢法定貨幣,可以按照法定比例同本位貨幣兌換和流通。在我國以銅鑄幣作為法定貨幣的時期,鑄幣的麵額不一定與貨幣材料的價值相符。因此,我國的貨幣鑄造權和發行權一直集中於國傢,任何民間的貨幣鑄造和發行都是非法的。法律規定“盜鑄者死,非王鑄幣不得行”。這一點與歐洲國傢不同,我國的貨幣自開始就有貨幣符號的屬性,就具有信用貨幣的性質,就體現著整體金融利益。

  法償貨幣是指具有法定償付效力的貨幣,它在流通中具有絕對的支付效力,任何非特彆約定給付標的的債務人都有權以法償貨幣清償債務,債權人不得拒絕接受;否則,將被視為非法行為。法償貨幣一定是法定貨幣,而法定貨幣不一定是法償貨幣。非法償貨幣是指不具有法定償付效力的貨幣,它不具有絕對的支付效力,以非法償貨幣清結債權債務對方有權拒絕接受,或者要求支付其他種類的貨幣,非法償貨幣也是法定貨幣。在曆史上,非法償貨幣主要是指代替法定貨幣流通的銀行券。我國曆史上最早齣現的法定銀行券應為北宋天聖二年(公元1024年)發行的“官交子”,但這種製度並沒有得到堅持。後來,這一製度在歐美金塊本位製度時期重新確立。今天我們使用的紙幣事實上都是銀行券的衍化形式,隻是它的財産客體已經不是黃金的信用而是中央銀行的信用。 無限法償貨幣是指具有無限法定償付效力的貨幣,具有法償效力的本位貨幣都是無限法償貨幣;有限法償貨幣是指僅具有有限法定償付效力的貨幣,具有法償效力的金屬輔助鑄幣通常都是有限法償貨幣,它們隻能進行一個貨幣單位以下的零星支付。由於當代社會的紙幣已經不再是銀行券,變成瞭代錶中央銀行信用的純粹的價值符號,本位貨幣與輔助貨幣的貨幣材料區彆在價值上已經不存在。因此,本位貨幣與輔助貨幣都可以是無限法償貨幣。當然,考慮到支付方便和曆史習慣,有些國傢或貨幣區域(如歐盟)的法律也還限製輔助貨幣的法償效力。參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16條、第17條。

  現鈔貨幣是指紙質或類似形式存在的貨幣,它是目前法定貨幣的基本形式,在貨幣的存在方式上同數字貨幣相對應。數字貨幣是指以電磁符號形式存在於電子設備中的貨幣,它既可以是法定貨幣的衍化形式也可以是約定貨幣的衍化形式,包括電子貨幣和虛擬貨幣;電子貨幣是指以電磁符號形式存在於電子設備中的法定貨幣或法定貨幣的存款貨幣,可將其具體稱為法定電子貨幣和電子存款貨幣;存款貨幣是貨幣的賬戶存款形式,它通常是指存放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客戶賬戶內的貨幣;按照它的存在形式可以進一步分為普通存款貨幣和電子存款貨幣。這裏需要特彆注意的是,非銀行業網絡支付機構保存在銀行賬戶中客戶用於支付的貨幣,屬於網絡支付機構的電子存款貨幣,是客戶委托網絡支付機構存放於銀行賬戶中的預支付貨幣,不直接屬於客戶的電子存款貨幣,客戶與銀行沒有直接的法律關係。詳見“第六章貨幣財産流通法”中的具體論述。 虛擬貨幣是指以電磁符號形式存在於電子設備中的約定貨幣或約定貨幣的轉化形式;電子貨幣屬於法定貨幣體係,受貨幣法的調整;虛擬貨幣屬於約定貨幣體係,僅受當事人之間閤同的調整。法定電子貨幣是指以電子貨幣形式存在的法定貨幣,它具體是指取消現鈔貨幣的國傢或區域,存在於中央銀行客戶賬戶內的電子貨幣;存款電子貨幣是指以電子貨幣形式存在的存款貨幣,它是存款貨幣的電子貨幣形式。目前多數國傢的法定貨幣是指以紙質或類似形式存在的中央銀行發行的貨幣,在此條件下並不存在法定電子貨幣。但是,也有一些國傢準備取消紙質或類似形式的法定貨幣,全部實現電子貨幣流通,在此條件下纔存在法定電子貨幣。參見劉少軍:“虛擬貨幣的性質與監管的法學研究”,載《金融法學傢》(第三輯),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2012年版。

  ……

前言/序言

  第二版說明

  《金融法學》第一版齣版後,我國金融法律、法規沒有進行比較大的調整,在再次印刷的過程中沒有進行修訂。自2012年以來,隨著我國民間金融、互聯網金融的不斷發展,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的全麵開放,全麵修改和完善現行各主要金融法律、法規已經成為金融法學領域的主要任務。目前,我國正在進行金融監管體製機製的全麵改革,係統地修改《證券法》、製定《期貨法》,並已經決定將《商業銀行法》修改為“銀行業法”。同時,在此過程中,還要將已經成熟的法規和規章全麵整閤成為係統的法律。

  本次金融法律、法規的修改和製定,並不是簡單的某些法律條文的完善,而是要奠定真正適應市場經濟的金融法律、法規的基礎。這些法律、法規的修改和製定完成,會使金融法學與傳統民商法學、行政法學等的界限更加清晰,使金融法學的目標體係、概念體係、邏輯體係和規範體係更加嚴謹,使金融實體法的內容基本上得以完善。並且,隨著多層次金融糾紛解決機製的形成,還需要建立金融法學的糾紛裁判機製體係。

  當然,這樣重大的金融法律、法規調整是不可能一次性實現的,它至少需要3~5年的時間纔能初步完成,這就給教材的編寫帶來瞭比較大的睏難。一方麵,原有教材的內容已經不能反映這次金融法律、法規的調整,必須按照它們新的內容進行較大的修訂。另一方麵,目前這些新的法律、法規仍處於研究和審議過程中,還沒有頒布實施,不能作為教材編寫的依據。最理想狀態是待全部法律、法規修改完成後再編寫教材,這樣在近幾年內就難以有反映本次金融法律、法規調整的教材齣現,影響金融法學的教學與研究。

  按照本人的理想,教材應該是嚮初學者講述一個學科基本的目標體係、概念體係和規範體係的讀物,以為讀者的深入學習和研究奠定基礎,而不能等同於對法律、法規的具體解釋。因此,雖然我國具體的法律、法規仍然處於研究和審議的過程中,但是改革的基本方嚮和內容已經確定。其中大部分內容都已經在現實生活中進行瞭試驗。為規範這些金融行為,監管機關和司法機關也頒布瞭許多相關的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再加上有金融經濟成熟國傢的相關法律、法規作參考,編寫齣一部適閤未來需要的教材還是可行的。

  本教材正是在這一條件下修訂而成的,在修訂過程中,力求建立完善的金融法學概念體係、關係體係、規範體係和邏輯體係,全麵反映我國金融體製機製改革的方嚮和內容,全麵總結和歸納各主要國傢金融法律、法規的經驗教訓,指齣我國金融法律、法規未來的發展方嚮,明確金融法學同民商法學、經濟法學、行政法學、責任法學、訴訟法學的聯係與區彆,使讀者能夠從整個法學的綜閤角度對解決金融糾紛作齣閤理的判斷。

  我國的金融産業還處於迅速發展壯大的過程中,相關的法律、法規也必然處於不斷調整、修改和完善的階段。作為一個代錶時代特徵的新興經濟體係,它在全世界也都處於發展變化之中,世界各國的金融法律、法規也都處於不斷的調整之中。在此條件下,試圖有一個穩定不變的金融法學教材是不可能的。但是,也必須看到,金融法學的概念體係、關係體係、規範體係和邏輯體係已經形成,無論具體業務和製度如何變化,它的基本理論、基本內容和基本規範是穩定的,某些金融法律、法規的修改與完善,對金融法學教材並不會産生決定性影響。本教材正是在這一思想的指導下修訂完成的,希望它有助於讀者的學習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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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的專業指導教材,適閤法律學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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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比較新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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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價比還可以,總體很拿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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