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帝大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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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遠廉 著
圖書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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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华书局
ISBN:9787101120059
版次:1
商品编码:12048661
品牌:中华书局
包装:精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6-10-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614
字数:620000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內容簡介

  乾隆皇帝是清朝的第六位皇帝,入關之後的第四位皇帝。他二十五歲登基,在位六十年,禪位後又任三年零四個月太上皇,實際行使國傢zui高權力長達六十三年零四個月,是中國曆史上實際執掌國傢zui高權力時間zui長的皇帝,也是中國曆史上zui長壽的皇帝。他在位期間清朝達到瞭康乾盛世以來的zui高峰。他在康熙、雍正兩朝文治武功的基礎上,進一步完成瞭多民族國傢的統一,社會經濟文化有瞭進一步發展。他重視社會的穩定,關心受災百姓,在位期間五次普免天下錢糧,三免八省漕糧,減輕瞭農民的負擔,並且重視水利建設,起到瞭保護農業生産的作用,使得清朝的國庫日漸充實。他武功繁盛,在平定邊疆地區叛亂方麵做齣瞭巨大成績,維護瞭國傢的統一並拓廣瞭領土,並且完善瞭對西藏的統治,正式將新疆納入中國版圖,清朝的版圖由此達到瞭zui大化。他在位期間,民間藝術有很大發展,如京劇就形成於乾隆年間。但是在位後期奢靡,吏治敗壞,多地爆發起義。並且閉關鎖國政策也達到瞭zui高,拉大瞭和西方的差距,使清朝統治齣現瞭危機。文字獄之風比康熙、雍正時期更加嚴酷。

  該書共分十五講,客觀、公正地評價瞭乾隆皇帝一生的功過是非,是相關著作中學術水準較好的著作。

作者簡介

  周遠廉,1930年生,四川人,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曾兼任遼寜師範大學兼職教授、四川省社會科學院兼職研究員、日本東洋文庫(1982)外國研究員、日本學術振興會(1982)外國研究員、北京滿學會副會長。主要研究清史。著有史學專著:《清朝開國史研究》(遼寜人民齣版社1981年版)、《清朝興起史》(吉林文史齣版社1986年版)、《乾隆皇帝大傳》(河南人民齣版社1990年版)、八捲本《中國封建王朝興衰史》(任總主編,兼寫第八捲《清》的三分之二,廣西人民齣版社1996年版)、《順治帝》(吉林文史齣版社1993年版)、《中國通史》(白壽彝先生任總主編)第十七捲、十八捲(周遠廉、孫文良任分捲主編,上海人民齣版社1996年版)、《清朝通史》第八捲、第九捲(第九捲為周遠廉、楊學琛閤著,紫禁城齣版社2003年版)。1992年獲國務院頒發的政府特殊津貼。

目錄

第一章 乾隆初政

第一節 縱觀百年 胸懷大誌

第二節 政尚寬大 糾錯補偏

第三節 徵剿黔苗 堅持改土歸流

第四節 議和準部 西北寜謐

第二章 愛養百姓 全盛之時

第一節 蠲租減賦 普免全國錢糧

第二節 奬勸農桑 賑災治河

第三節 “天下業戶、佃戶,皆吾赤子”

第四節 革除積弊 撫恤旗人

第三章 整頓吏治 痛懲貪官

第一節 乾隆前期的七大貪案

第二節 皇親、勛貴違法遭懲

第三節 乾隆後期六大案

第四章 南巡鞦獮謁祖陵

第一節 歲歲鞦獮

第二節 四謁盛京祖陵

第三節 六下江南

第五章 初徵金川 敗師殞將

第一節 草率用兵瞻對 獲效甚微

第二節 錯攻金川任帥不當 兩次受挫

第三節 第一武功不武無功 一徵金川得不償失

第六章 再徵金川 大功告成

第一節 大皇帝決策徵金川

第二節 先敗後勝 平定金川

第七章 乘機徵準 開拓新域

第一節 一徵準部 生擒達瓦齊

第二節 再徵準噶爾 平定阿睦爾撒納叛亂

第八章 追討叛汗 統一迴疆

第一節 大、小和卓稱汗叛清

第二節 糾錯再徵 馬到功成

第三節 總結準、迴之役 積極建設新疆

第九章 錯攻緬甸 敗而後和

第一節 誤聽狂言齣兵失利 勒令大學士楊應琚自盡

第二節 輕敵冒進 將軍明瑞敗死小猛育

第三節 拒諫再徵 傅恒受挫老官屯

第四節 知難而退 乾隆帝休兵議和

第十章 誤剿安南 先戰後和

第一節 興滅繼絕 齣兵安南

第二節 停戰議貢 中安和好

第十一章 抵禦外侵 安定西藏

第一節 平叛改製 廢除藏王

第二節 一徵廓爾喀

第三節 二徵廓爾喀

第四節 曼殊師利大皇帝直轄藏區

第十二章 林爽文起兵反清 乾隆帝遣軍徵剿

第一節 廟謨錯謬 颱灣幾失

第二節 指揮得當 三月平颱

第十三章 英使馬戛爾尼來華

第一節 訪華緣由

第二節 禮儀之爭

第三節 拒絕英使要求

第十四章 詩、書、文、語兼長 文武雙全

第一節 學識淵博 著作等身

第二節 集書編書又毀書 誅戮無辜文人

第十五章 嚴父慈祖 多情帝君

第一節 多子多孫的老壽星

第二節 友愛昆仲 體恤天潢

第三節 敬重元後 寵愛香妃

第十六章 盛極漸衰 英君病逝

第一節 自詡韆古明君 佞臣乘虛而入

第二節 奸相和珅專權亂政

第三節 蓋棺並未定論 功過待人評說

附錄 乾隆帝大事年錶

精彩書摘

第三章 整頓吏治 痛懲貪官

第一節 乾隆前期的七大貪案

一、學政喀爾欽賄賣生員正法藩司薩哈諒斂銀韆兩論斬

乾隆皇帝弘曆為瞭創造“盛世”,延續“盛世”,不斷製裁墨員,整頓吏治。他之所以這樣做,主要是有鑒於明朝的滅亡。順治元年六月二十日,即清軍進入北京之後的一個半月,攝政王多爾袞諭告“眾官民”,宣布記取明亡於貪官之因,要嚴厲懲處貪婪官吏。他說:


明國之所以傾覆者,皆由內外部院官吏賄賂公行,功過不明,是非不辨。凡用官員,有財之人雖不肖亦得進,無財之人雖賢纔亦不得見用,所以賢者皆抱恨隱淪,不賢者多夤緣幸進。夫賢既不得進,國政何由而理?不賢用賄得官,焉肯實心為國,甚至無功者以行賄而冒功,有功者以不行賄而功掩,亂政壞國,皆始於此,罪亦莫大於此。今內外官吏如盡洗從前貪婪肺腸,殫忠效力,俸祿充給,永享富貴,如或仍前不悛,行賄營私,國法俱在,必不輕處,定行梟示。(《清世祖實錄》捲5,頁20)


過瞭三個月,九月初七日,多爾袞又傳集大學士馮銓、洪承疇、謝升及六部侍郎、都察院、詹事府、通政司、光祿寺、翰林院、五城禦史、錦衣衛、鴻臚寺等衙門官員,對其訓示說:“明祚淪亡,率由臣下不忠、交相納賄所緻。若居官黷貨,不恤生民,恥孰甚焉,其切戒之。”(《清世祖實錄》捲8,頁7、8)

順治元年十月初十日,世祖的即位恩詔裏專列禁貪一條,遇貪即懲,罪不容赦。恩詔說:“朝廷高爵厚祿,優養臣僚,原欲其盡忠為國。國之安危,全係於官僚之貪廉,官若忠廉,則賢纔嚮用,功績獲彰,庶務皆得其理。庶務皆得其理,天下何患不治?官若奸貪,則賄賂肆行,庸惡幸進,無功冒賞,巨憝得以漏網,良善必緻濛冤,吏胥舞文,小民被害,政之紊亂,實由於此。”自本年五月初一日以後,凡在京大小衙門,及在外撫按司道、各府州縣、鎮協營路軍衛等官,並書吏、班皂、通事、撥什庫、糧長、十季、夜不收等役,“但有貪賄枉法剝削小民者,照常治罪,不在赦例”(《清世祖實錄》捲9,頁12)。

順治帝、康熙帝、雍正帝皆多次下達專諭,講述懲貪尚廉的必要,擢用清官,懲辦劣員。尤其是雍正帝更大力整頓吏治,懲罰瞭一大批貪官。這對鞏固統治、發展生産,起瞭很大的作用。

熟讀列祖實錄的乾隆皇帝弘曆,也深知此舉之至關重要,故多次強調人臣“尚廉”,不斷懲處貪官,破除官官相護惡習,為創造“盛世”、延續“盛世”服務,而且也確實收到瞭不小成效。現從其執政期間審斷、懲辦一百餘起文武大臣的案件中,選擇部分案例,作些評述。

乾隆六年三月,在乾隆朝的政治生活中,是一個值得記述、評論的重要月分。這一月,發現瞭四樁貪汙案件,當事者皆受到乾隆帝的重重懲罰,兩員大臣被勒令自盡,另外兩位官員被判處絞刑,監候待決。

乾隆帝大傳,第三章整頓吏治痛懲貪官,,乾隆六年三月初七日,山西巡撫喀爾吉善彈劾山西布政使薩哈諒的奏疏,送到皇上麵前。喀爾吉善疏稱:山西布政使薩哈諒“收兌錢糧,加平入己,擅作威福,嚇詐司書,縱容傢人,宣淫部民,婪贓不法,給領飯食銀兩,恣意剋扣,請旨革職”。乾隆帝批示:薩哈諒著革職,其貪婪不職各款,及本內有名人犯,該撫一並嚴審具奏。

第二天,三月初八日,喀爾吉善參劾山西學政喀爾欽之疏又到。喀爾吉善奏稱:喀爾欽“賄賣文武生員,贓證昭彰,並買有夫之婦為妾,聲名狼藉,廉恥蕩然,請旨革職”。乾隆帝批示:喀爾欽著革職,“其敗檢淫泆等情”,及本內有名人犯,著侍郎楊嗣璟前往會同該撫嚴審定擬具奏(《清高宗實錄》捲138,頁9、10)。


乾隆帝看過這兩份彈章後,十分氣憤,於三月初八日下諭痛斥這兩員貪官說:

朕禦極以來,信任大臣,體恤群吏,且增加俸祿,厚給養廉,恩施優渥,以為天下臣工,自必感激奮勉,砥礪廉隅,實心盡職,斷不緻有貪黷敗檢以乾憲典者。不意竟有山西布政使薩哈諒、學政喀爾欽穢跡昭彰,贓私纍纍,實朕夢想之所不到,是朕以至誠待天下,而若輩敢於狼藉至此,豈竟視朕為無能而可欺之主乎?

我皇考整飭風俗,澄清吏治,十有餘年,始得丕變,今不數年間,而即有蕩檢逾閑之事,既不知感激朕恩,並不知凜遵國法,將使我皇考鏇轉乾坤之苦衷,由此而廢弛,言念及此,朕實為之寒心。昔日俞鴻圖賄賣文武生童,我皇考將伊立時正法,自此人知畏懼,而不敢再犯。今喀爾欽賄賣生童之案,即當照俞鴻圖之例而行,若稍為寬宥,是不能仰承皇考整飭澄清之意也,朕必不齣此也。

薩哈諒、喀爾欽二案,著吏部侍郎楊嗣璟前往會同巡撫喀爾吉善,秉公據實嚴審定擬。若楊嗣璟有意為之開脫,是伊以己之身傢,博二人之感悅,亦斷難逃朕之洞察也。且此二案,係朕先有訪聞,始行參奏,一省如此,他省可知矣,喀爾吉善著該部嚴查議處。凡為督撫者,遇該省貪官汙吏,不思早發其奸,或題參一二州縣以塞責,而於此等大吏,反置之不問,且妄意朕心崇尚寬大,遂爾苟且姑容,以取悅於眾,返之於公忠體國之義,甚可愧赧,且國法俱在,朕豈不能效法皇考乎。可傳諭各省大小臣工知之。(《清高宗實錄》捲138,頁10、11)


乾隆帝在這道諭旨中,著重講瞭四個問題:其一,官員不該貪汙。乾隆帝沒有籠統、抽象地從理論上講大臣不應貪贓枉法,也許他認為這不能打動臣心說服臣僚。他采取瞭直截瞭當的手法,從物質條件上來數落墨吏之謬誤,從欺君忘恩的高度來斥責貪官。他所說的對群臣“增加俸祿,厚給養廉,恩施優渥”,並非虛誇之詞,而是確有其事。姑且不談位列從二品的布政使的年薪和乾隆帝即位以來的多次恩賞,單就養廉而言,從雍正帝創定養廉銀製度起,到此諭下達之日,清朝官員,尤其是各省大吏,收入確實相當可觀。按規定,山西學政一年的“養廉銀”為白銀四韆兩,約可購米四韆石,如依畝租一石計算,相當於四韆畝田的地租收入。山西布政使的養廉銀更多,一年為八韆兩。擁有如此大量的固定收入,布政使、學政全傢完全可以過上高級生活,還可以年年買田添産,根本不需勒索民財來養傢,這四韆兩、八韆兩足夠學政、布政使“養廉”瞭。濛受皇上如此厚恩,還要貪贓枉法,苛求民財,這些官員真是愧對“聖上”,有負“皇恩”。

其二,貪官應予嚴懲。不重罪汙吏,不僅百姓遭殃,受其盤剝勒索,國賦難以收齊,帑銀庫榖被其吞沒,而且將使國法名存實亡,雍正帝十幾年“鏇轉乾坤”辛苦整頓吏治的成果蕩然無存,那時,法紀廢弛,貪汙盛行,後果不堪設想。乾隆帝專門列舉瞭俞鴻圖的例子。俞鴻圖是河南學政,雍正十二年三月,以“受賄營私”,為刑部議處斬立決。雍正帝降旨說:“俞鴻圖著即處斬。學政科場,乃國傢與賢育纔之要政,關係重大。”“今觀俞鴻圖贓私纍萬,則各省學政之果否澄清,朕皆不敢深信矣。”督撫與學政同在省會,深知學政的優劣,僅因“督撫有所請托分潤”,故代學政隱瞞,嗣後如各省學政有考試不公、徇情納賄之弊,將督撫按溺職例嚴加處分(《清世宗實錄》捲141,頁9)。乾隆帝諭令依照此例懲治喀爾欽。

其三,積弊需要革除。官官相護,是清朝宦海多年積弊。總督、巡撫、布政使、按察使、學政、知府、知州、知縣等官員,平時仗權橫行,各顯神通,吞沒國賦,侵盜庫銀,榨取民財,淫人妻女,草菅人命,一遇風吹草動,守口如瓶,互相包庇,實在是驚濤駭浪,巨船將翻,封疆大吏就捨卒保帥,拋齣一二名知縣,應付一下,自己和同僚便逃之夭夭,脫漏於法網之外,照舊腰橫玉帶,身著蟒袍,頭戴烏紗帽,仍然是製颱大人、撫颱大人、藩颱大人、臬颱大人、知府大人,甚至奉旨來察的欽差大臣,也往往因受京中宰輔、九卿或親友囑托,或為地方官員厚禮所動,或膽小怕事礙於情麵,從而避重就輕,大事化小,含糊其辭,不瞭瞭之。剛過而立之年的乾隆皇帝弘曆,深知此弊,嚴厲訓誡吏部侍郎楊嗣璟不得“有意為之開脫”,否則,其身傢難保,而且還著重指齣,此係帝“先行訪聞”,巡撫“始行參奏”,令將巡撫喀爾吉善交部嚴察議處,並警告各省總督、巡撫力戒此弊。不然,“國法俱在”,必將重懲玩法徇私之人。

第四,當今天子“並非無能而可欺之主”。乾隆帝即位以來,力革昔日皇父雍正帝苛刻過嚴之弊,主張寬厚施政,以誠待臣,優遇文武官員,不料薩哈諒、喀爾欽竟以帝為“無能而可欺之主”,違法負恩,“穢跡昭彰,贓私纍纍”,督撫又以帝“心崇尚寬大”,而苟且姑容,包庇大的貪官汙吏,取悅於眾,因此他非常生氣,予以嚴厲斥責,錶示決心要重懲犯法劣員,革除互為包庇的積弊。

三月初九日,即下諭後的第二天,乾隆帝又對九卿下達長諭,進一步申述瞭懲貪尚廉之事。他一共講瞭六個問題:其一,廉潔為文武百官正身律己的最高美德。諭旨的第一句話就是:“人臣之所最尚者惟廉。”為君之僕、為民父母的文武官員,需要注重許多事情,但為政清廉,廉潔奉公,卻是各級官員必須最為尊崇的高尚美德。其二,嚴懲貪官汙吏。乾隆帝說,登極以來,崇尚寬大,體恤臣僚,於常俸之外,特加雙俸,連教職微員,亦予恩賜,目的是讓各官“日用充裕,庶乎保其操守”,但是,盡管“務崇寬德”是“朕之本性”,但“遇有貪官汙吏,朕亦斷不肯姑容”。薩哈諒、喀爾欽之“貪婪敗檢”,必予懲治,並降諭旨,通飭各省督撫引以為戒。其三,貪官乃衣冠禽獸。諭旨引用古人警句,痛斥貪官汙吏說:“賈誼雲:上設禮義廉恥以遇其臣,而臣不以節行報其上者,則非人類也。”其四,群臣不應匿過不奏。諭旨責備群臣不劾貪汙之事,著重指齣,薩哈諒二人的種種劣跡,係帝訪聞查齣,而九卿中並無一人言及,石麟曾為山西巡撫,廷臣中亦有山西人,“豈竟漫無見聞”?科道等官,“動雲風聞言事,所奏率多無關緊要之言,而遇此等事,轉未有入告者”,不要以為“朕處深宮”而無一見聞。乾隆帝還嚴厲斥責反對劾治墨吏之人,痛罵“謂喀爾吉善參奏喀爾欽之事為過當者”是“豈復有人心者乎”!其五,偏信滿官懷疑漢員。乾隆帝說:“現今滿尚書六人,朕可保其無他,而漢尚書中所可信者,不過新用之一二人而已。”其六,勉勵九卿持廉尚潔。乾隆帝語重心長地說:“九卿為朕股肱心膂,纔具雖有短長,操守何難自勉,若於此不能自持,其他更復何望?自茲以往,務宜各砥廉隅,交相勸勉,以成大法小廉之治,用副朕厚望焉。”(《清高宗實錄》捲138,頁13、14)

乾隆帝將廉潔作為官員的最高美德,把潔身自好、注重操守作為各官必須具備的條件,提倡廉潔奉公,正身愛民,鄙視贓員,嚴懲貪官,這種看法和做法無疑是正確的,於國有利,於民有益。當然,在封建社會裏,是不能實行廉潔政治的,封建專製製度、租賦製度和土地製度,決定瞭清官廉吏隻能是鳳毛麟角,絕大多數官員難以保持操守,但是,乾隆帝能如此提倡清廉和不斷懲治貪官,畢竟還是應予肯定的。盡管以上諭旨本身還有相當不妥之處,比如,他既過分相信滿員,認為六部滿尚書皆無貪汙之事,可以為其擔保,又過高估計瞭自己用人識人的能力,好像漢尚書中隻有他新用的人纔不是墨吏,這就太脫離實際瞭。其實,不僅漢尚書難保無貪婪之事,滿尚書也不例外,兵部尚書鄂善馬上就要因收受賄銀而齣醜瞭。

乾隆帝連續下諭,處理薩哈諒、喀爾欽貪汙案件。五月十七日,他下諭說:喀爾欽於山西學政任內賄賣文武生員之事,今俱審實,薩哈諒於布政使任內濫行酷虐貪婪之處,亦已審實。朕對薩哈諒、喀爾欽如此施恩,授為藩司學政,而二人不圖報恩,廉潔持身,勤勉效力,乃敢賄賣文武生員,縱容傢人營私舞弊,濫行酷虐貪婪,“辜負朕恩,實莫此為甚”,若不將二人“從重治罪,抄沒傢産,則國法不伸,將來人亦罔知懲戒”,著將二人傢産嚴查入官(《清高宗實錄》捲143,頁2,5、6)。第二天,他又派乾清門侍衛巴爾聘往山西將喀爾欽押解來京。

又過瞭一天,五月十九日,欽差吏部右侍郎楊嗣璟等人的奏摺到京,奏稱:奉旨查審薩哈諒“貪婪不法,款跡確鑿”,照律計贓擬罪。乾隆帝降旨:薩哈諒前任廣東布政使,聲名不好,且趨奉鄂彌達,故朕將其左遷山西按察使,繼因山西布政使缺齣,一時不得其人,將其補授,以觀後效。今楊嗣璟等人的本內談到,薩哈諒在臬司任內,已有劣款種種,及升任藩司,婪贓尤多,共計一韆六百餘兩,且實係科派屬員,重收尾封,贓私入己,並非公項餘銀應報不報者可比。當時庫吏言稱舊例所無,力行稟阻,而薩哈諒斥其膽小,悍然不顧,“則其始終狡詐,藐法負恩,罪實難逭”,著“三法司從重定擬,以昭炯戒”(《清高宗實錄》捲143,頁2,5、6)。

刑部等衙門遵旨議奏,請將喀爾欽擬斬立決,將薩哈諒擬斬監候,鞦後處決。乾隆帝批準此議,喀爾欽解到刑部後,立即正法。

乾隆帝乘此時機,於五月二十八日連下兩道諭旨,狠煞貪風,整頓吏治。他在第一道諭旨中,列舉山西官員貪婪不法、苛索民財諸弊,責令他們痛改前非。他說:山西地方,自石麟為巡撫以來,因循舊習,吏治廢弛,繼以薩哈諒、喀爾欽貪縱無忌,而各屬浮收濫取之弊,更相習為固然。如徵收地丁錢糧,每兩例加耗羨一錢三分,今加至一錢七八分不等,更有加至二錢者,若如此徵收,民何以堪?至鄉村編氓,有以錢納糧者,每兩銀摺收大製錢一韆零三十文,按時價閤算,“計一兩加重二錢有餘,是耗外又加耗矣”,“小民有限脂膏,豈能供官吏無厭欲壑”。其他如需索鹽店當商陋規,買取貨物,任意賒欠,短發價值,或勒定官價,苦纍行戶,“種種積弊,不一而足”。在晉省官吏中,並非沒有潔己自愛之人,然而“積習已久,效尤成風,故貪黷者常多,廉潔者常少”。“民生吏治,關係匪輕”。朕特施寬大之恩,既往不咎,自今以後,“著嚴行禁革,務使痛改前非,潔己恤民,奉公守法”,若不改悔,朕一聞知,即派大員徹底清查,水落石齣,“必將大小官員從重治罪,不少寬貸”(《清高宗實錄》捲143,頁19、20)。

這道諭旨將山西貪風盛行民難承擔之情,講得十分清楚。僅就地丁錢糧而言,每兩本應隻加耗羨銀一錢三分,而各級官員卻加至一錢八分甚至二錢,每兩地丁賦銀多收瞭耗羨銀五分至七分。姑按六分銀計,此時山西全省地丁賦銀約為三百萬兩,各級官員利用這一方式多嚮晉民徵收瞭白銀十八萬兩。再加上“耗外之耗”,鄉村農民和中小地主以錢納糧,每兩多交二錢餘銀子,若按全省三分之二的地丁銀係鄉民所交,則官員又多徵銀四五十萬兩。兩項相加,晉省官員僅通過地丁錢糧的加耗和“耗外之耗”,每年就榨取民財六七十萬兩銀子,民何能堪!正如乾隆帝所說:“小民有限脂膏,豈能供官吏無厭欲壑!”

第二道諭旨是訓飭科道官員糾參貪官墨吏。乾隆帝說:科道職司言路,為朝廷耳目,凡有關於民生利弊之事,皆當留心訪察,據實上聞。即如山西巡撫石麟之廢弛,布政使薩哈諒之貪黷,各屬浮收重耗,甚為民纍,科道等官每將無乾瑣務陳奏朕前,“而此等緊要大端,並不指實糾參,豈果齣於不知耶?抑明知而不言耶”?至本省之人,於本省事務,見聞尤切,知之必悉。給事中盧秉純,本係山西人,石麟蒞任甚久,薩哈諒劣跡多端,“盧秉純豈得推為不知,而並未一經參奏,何也?”現特頒諭旨,通行申飭科道等官,嗣後當留心訪察各省有關民生利弊之事,一有確據,即指實糾參,若知而不奏,必將本省之科道官議處一二人,以示警戒(《清高宗實錄》捲143,頁20、21)。

在乾隆帝嚴厲訓飭下,山西巡撫喀爾吉善上疏劾奏婪贓不法之知州、知府章廷珪、童紱、車敏來、盧壑、龔振等五人。乾隆帝批示:這五人皆革職,其婪贓不法等情,著喀爾吉善嚴審具奏。“山西吏治,甚屬廢弛”,著九卿保舉賢員前往,擔任知府、直隸州知州(《清高宗實錄》捲144,頁6)。乾隆帝又將不行訪察題參薩哈諒之原山西巡撫石麟,給予革職的處分。

二、盧焯納銀數萬兩論絞減戍

乾隆六年三月十四日,即山西巡撫喀爾吉善劾參學政喀爾欽之摺到京後的第七天,左都禦史劉吳龍上疏彈劾浙江巡撫盧焯貪贓枉法。劉吳龍奏:聞得浙江巡撫盧焯“營私受賄”。盧焯準理嘉興府桐鄉縣汪姓分傢一案,汪姓送知府楊景震銀三萬兩,又托楊轉送盧焯銀五萬兩,“物議沸騰”。總督德沛檄委嘉湖道呂守曾查訪知府劣跡。盧焯一聞消息,恐事發牽連本人,星夜齣本,題參知府楊景震,又參劾湖州府烏程縣革職道員費謙流輕信誣奸一案,幕客得銀五百兩後聽送銀者囑托,“顛倒是非”。又運判員缺,嘉興縣知縣閻沛年親送盧焯銀兩韆兩,盧即題升其充任。“凡委署州縣,俱有饋送,以缺之大小,為數之多寡”。以上各款,既已風聞,不敢隱瞞,請旨密查。乾隆帝讀後既恨盧焯之貪,又十分高興,降旨嘉奬劉吳龍說:“此奏,卿其秉公察奏。朕以至誠待臣下,不意大臣中竟尚有如此者,亦朕之誠不能感格眾人耳,曷勝愧憤。近日薩哈諒、喀爾欽之事,想卿亦知之矣,此事若虛則可,若實亦惟執法而已矣。朕知卿必不附會此奏,以枉入人罪,亦必不姑息養奸而違道乾譽也。卿其勉之,若有實據,一麵奏聞,一麵具本嚴參。”(《清高宗實錄》捲138,頁23、24)

此案與前述薩哈諒、喀爾欽之案相比,有不少奇特之處。從贓銀數量說,薩哈諒為一韆六百餘兩,而按劉吳龍所劾,盧焯僅收汪姓之銀就達五萬兩,還不包括其他賄銀,較之薩哈諒,多數十倍,可是薩哈諒一案,從題參到結案,隻用瞭四個月的時間,而盧焯一案,卻曆時一年零一月有餘,中間還時起風波,原因何在?看來可能有兩個因素在起作用:一係薩哈諒一案,是乾隆帝先行訪聞巡撫纔隨後題參的,皇上親自下達諭旨,揭發此案,定其性質,巡撫、刑部尚書等官怎敢怠慢遲延,怎不依旨而行遵諭審處?結案的時間當然很快。而盧焯一案,卻係言官風聞彈劾,是否屬實,如何定罪,當然要周密調查,細心審理,而且還很難沒有大員為其說情,更增加瞭定案的難度,非幾易其稿,恐不能定。

另一因素則是盧焯本人的纔乾、政績及其曾濛二帝之嘉奬。盧焯是漢軍鑲黃旗人,入貲捐授直隸武邑知縣,縣舊有均徭錢,按田派斂以供差費,而一遇有差,仍按田派夫,民有雙重負擔,盧革除此弊,歸公耗於公,又懲辦把持公務欺淩小民的大莊頭。雍正六年,盧解餉入京,濛世宗召對,即遷江南亳州知州,禁械鬥,清監獄;再遷山東東昌知府,築護城長堤,疏運河,賑恤災民,政績顯著。雍正九年,盧遷督糧道,移河南南汝道,十年授河南按察使,十一年遷布政使,十二年擢福建巡撫。乾隆元年、二年,盧焯奏減福建邵武縣永安所、霞浦縣福寜衛屯田徵米科則,豁除侯官諸縣額缺田地,減免平和、永安、清流諸縣攤餘丁銀,又教民蠶織,疏浚省會的城河。乾隆三年調浙江巡撫兼鹽政,盧焯奏請停仁和、海寜二縣草塘歲修銀,減嘉興府所屬七縣銀米十分之二,請禁商人短秤,飭州縣捕私鹽毋擾民,毋捕肩挑小販,鹽場徵課不得用刑追索。盧又減鹽價,免米稅,廣學額,“革官價買物之陋規”,“浙人實受其惠”。盧並請改海寜草塘為石塘,籌備塘河運石。尖山壩為浙省屏障,日久將傾,乾隆四年盧焯奏準築尖山大壩,“工料悉照民價,兵夫匠役給以飯食,不時犒賞”,很快完工,對護衛浙民免遭水災起瞭很大的作用。盧對浙省縉紳予以優遇,“舉鄉賢名宦,絡繹不絕”。盧焯之政績曾濛二帝嘉奬,世宗賜其以“文瀾學海”之匾。乾隆帝親書尖山壩之碑文,盛贊其功說:“尖山壩工,上廑先帝宵旰焦勞,封疆大吏不數月告成,用慰朕心。”(《清高宗實錄》捲79,頁12;《清代碑傳全集》捲71陳弘謀:《湖北巡撫盧先生焯暨德配周夫人副室崔宜人閤葬墓誌銘》、袁枚:《原任浙江巡撫盧公神道碑》;《清史稿》捲337《盧焯傳》)。可能是由於這些原因,乾隆帝在看到左都禦史劉吳龍的彈章三個多月後,纔於六年六月十六日下諭說:浙江巡撫盧焯著解任,所有參奏情節,令總督德沛、副都統旺紮勒逐一查審具奏。過瞭十三天,六月二十九日閩浙總督德沛參劾盧焯“營私受賄各款跡”的奏摺纔送到京師,乾隆帝批令德沛、旺紮勒嚴審定擬具奏(《清高宗實錄》捲145,頁1、24)。

又過瞭五天,七月初五日,福州將軍署閩浙總督策楞之摺到京。策楞奏:原任總督郝玉麟、調任巡撫盧焯,在任期間,“並無政聲,簠簋不飭”,乃均於閩省“肖像置牌,附供生祠數處”,郝玉麟還專立生祠書院一所,違犯定例,且恐流傳日久,賢否難辨,於朝廷激揚之道兩相悖戾。乾隆帝批示:此奏甚是,有旨諭部。郝玉麟在閩督任內,並未實心辦事,與盧焯朋比行私,閩省吏治廢弛,皆二人之罪。可察其在任內有無私弊或工程錢糧不清之處,若有可參之處,具摺奏來(《清高宗實錄》捲146,頁10)。

同一天,他又就生祠一事下諭:外省官員,現任之時,不許建立生祠,例有明禁。若去任之後,“實有功德在人”,當地官民建祠“以誌去思者”,準予留存,此外一概不準。因為,此等生祠之建,多係齣於下屬獻媚逢迎,及地方紳縉與齣入公門、包攬詞訟之輩,倡議糾閤,假公斂費,上以結交官長,下以私飽其囊,而非齣於輿論之同、懿德之好也。最近訪聞外省此風尚未盡革,郝玉麟、盧焯在閩省建立生祠書院,肖像置牌,妄行崇奉。閩省如此,其他各省亦恐相同,著各省督撫秉公查核,以定各類生祠之去留存拆(《清高宗實錄》捲146,頁10、11)。

八月二十七日,奉旨審理盧焯之案的閩浙總督德沛、副都統旺紮勒的奏摺到京,言及“盧焯狡飾支吾,供詞閃爍,請革職刑訊”。乾隆帝批準其請(《清高宗實錄》捲149,頁13)。這就使此案的審理發生瞭重大的變化。在此之前,盧焯雖被左都禦史劉吳龍和閩浙總督德沛參劾,奉旨被審,但仍官居巡撫要職,仍係從二品封疆大臣,而且因其築尖山壩等事有利於民,紳民擁戴,因此,盧焯可能存有僥幸之心,幻想支吾過去,審案者也礙於其係二品大員,不便嚴究,故曆時二月,一方是“狡飾支吾”,另一方是難壓欽犯,審理無法進行。現在,形勢大變,皇上諭令革盧焯之職,用刑拷問,這便很明確地錶明瞭乾隆帝對此案的態度和對盧焯的看法,已欽定其為貪官,欽差大臣就可放手行事,盧焯的幻想也就破滅,隻好考慮認贓服罪之事瞭。

閩浙總督德沛、副都統旺紮勒嚴厲審問盧焯、升任山西布政使的原嘉湖道呂守曾、嘉興府知府楊景震及其他有關人員,動用大刑,但進展並不快,德沛又對盧焯傢有所安撫。乾隆帝甚為不滿,屢次降旨申飭德沛、旺紮勒。十一月初,浙江布政使安寜就此上奏說:浙省審理參革巡撫盧焯等人之案,“可以結而不結,不當嚴而過嚴,督臣、欽差不能和衷共濟”。帝贊其言,於十一月二十九日批示:“若此據實陳奏,朕實嘉悅覽之。朕早聞其如是,亦已降旨矣。”同一天,他諭告大學士:德沛、旺紮勒承審盧焯婪贓一案,“種種不協之處,已屢降旨訓諭矣”。近聞山西布政使呂守曾已經自縊,此固本人畏罪所緻,亦由承審官辦理不善之故。又聞,初審時,甚為嚴刻,案外拖連多人,案內要犯監斃數人,“且有嚴刑疊夾,腿骨已碎,尚未招認者”。既如此嚴刻,而德沛又將皮棉衣服數十件送與盧焯傢,“是又何意”?盧焯一案,為時已久,該地審辦情由,朕皆得知,為何德沛並未陳奏?況盧焯等自有應得之罪,早應定案,何以稽遲至今(《清高宗實錄》捲155,頁18、19)?

第二天,十一月三十日,德沛、旺紮勒的兩份奏摺同日送到,言及呂守曾畏罪自盡,會審盧焯之案,“有百姓數百人,喧言求釋盧巡撫,推倒副都統衙門鼓亭柵門”(《清高宗實錄》捲155,頁24)。呂星垣記此次越民鬧事之情說:“越民呼呶罷市,竟篡奪公,舁置吳山神廟,供鋪糗如牆,求保留者數萬人,走督轅擊鼓,公嗬不散,乃夜逃歸頌係所。”(《清代碑傳全集》捲71呂星垣:《資政大夫湖北巡撫盧公神道碑》)。袁枚亦書此事說:“獄兩月不具,浙之氓呼呶罷市,篡公於頌係所,舁至吳山神廟中,供鋪糧菜,盛者如牆而進,所過處,婦女呼冤躅足,數萬人赴製府軍門,擊鼓保留。”(《清代碑傳全集》捲71袁枚:《原任浙江巡撫盧公神道碑》)

乾隆帝對德沛之奏批示:呂守曾的自盡,百姓的鬧事,皆“汝等辦理不妥所緻”,不須“嚴究為首之人”,以免“又滋一番擾纍”,“但刁風亦不可長”,“可速結盧焯之案”,令旺紮勒進京(《清高宗實錄》捲155,頁24、25)。

乾隆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刑部等衙門會題盧焯營私受賄一案。據調任閩浙總督德沛、欽差副都統旺紮勒疏稱,經“臣等逐一訊明”,分彆按擬,除盧焯事後受財、求索藉貸等輕罪不議外,應如德沛、旺紮勒所題,“盧焯、楊景震俱依不枉法贓律,擬絞監候,鞦後處決”。呂守曾亦應擬絞,已縊死,毋庸議,但其身任監司,婪贓逾貫,原係應擬死罪之犯,自不得援身死勿徵之條寬免,仍著其嫡屬勒追入官。帝從其議(《清高宗實錄》捲165,頁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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