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2017年度案例:藉款擔保糾紛

中國法院2017年度案例:藉款擔保糾紛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2025

國傢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 著
圖書標籤:
  • 藉款
  • 擔保
  • 案例
  • 法院
  • 民商事
  • 閤同
  • 糾紛
  • 2017
  • 法學
  • 司法
想要找书就要到 求知書站
立刻按 ctrl+D收藏本页
你会得到大惊喜!!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81335
版次:1
商品编码:12164060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7-02-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264
字数:214000

具体描述

編輯推薦

  權quan的作者

  國傢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持續20餘年編輯瞭享譽海內外的《中國審判案例要覽》叢書,自2012年起推齣《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

  強大的規模

  今年推齣21本,新增執行案例分冊,含傳統和新近的所有熱點糾紛,這些案例是從全國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審結的近萬件典型案例中挑選齣來的,具有廣泛的選編基礎和較強的代錶性。

  獨特的內容

  不再有繁雜的案情,高度提煉案情和裁判要旨,突齣爭議焦點問題。

  不再有冗長的分析,主審法官撰寫“法官後語”,展現裁判思路方法。


內容簡介

  中國法院2017年度案例係列(全21冊)所選案例均是國傢法官學院從各地上報的上年度審結的近萬個典型案例中挑選齣來的精品案例,全麵涵蓋民商事、行政及刑事領域常見熱點難點糾紛問題。案情凝練,並由主審法官精心撰寫裁判要旨與法官後語,可讀性、適用性強,能幫助讀者最大限度地節約查找和閱讀案例的時間,獲得真正有用的信息,是法官、檢察官、執法人員、律師、法律顧問辦理相關案件以及案件當事人處理糾紛必備參考書。

作者簡介

  國傢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持續20年編輯瞭享譽海內外的《中國審判案例要覽》叢書,自2012年起推齣《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

目錄

Contents

一、藉款閤同

1“名為保理,實為藉貸”保理閤同的效力認定

——深圳市前海華銀商業保理有限公司訴深圳市弘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藉款閤同案

2閤同約定不明時,不能對逾期罰息計收復利

——中國信達資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訴宜興市昌興生態農業技術發展有限公司等金融藉款閤同案

3齣藉人未簽字,藉款打入法定代錶人賬戶,保證人據此主張免責不應支持

——孫善玉訴劉學平等藉款閤同案

4藉款閤同約定加速到期條款是否有效及律師費用承擔問題

——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訴吳連仲等藉款閤同案

5委托貸款閤同中的委托人能否直接嚮藉款人主張債權

——永年縣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訴永年縣趙菲娛樂有限公司藉款閤同案

6P2P網貸案件疑難法律問題解析

——上海點榮金融信息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訴李堅強等藉款閤同案

7利隨本清藉款應否計收復利

——萊蕪市農村信用閤作聯社裏辛信用社訴呂來良、呂國祥金融藉款閤同案

8名為房屋買賣實為民間藉貸提供擔保的認定

——龔桂春訴黃羨蘭民間藉貸案

9第三人以與債權人訂立房屋買賣閤同方式為債務人提供擔保也應擔責

——童锡建訴顧佳輝等民間藉貸案

10公司為實際控製人藉款提供擔保是否有效

——許爾兵訴江蘇金爍置業有限公司等民間藉貸案

11未經股東會(大會)決議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製人提供擔保的效力

——杭州蕭山臨浦鎮資産經營公司訴浙江加蘭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藉貸案

12簽訂空白擔保閤同後期添加擔保數額的擔保責任認定

——日照市嵐山區正昊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訴日照德田木業有限公司等小額藉款閤同案

13最高額抵押閤同與主閤同在債權轉讓時一一對應,應視為最高額抵押權的分戶決算

——中國信達資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訴海太陽集團有限公司等金融藉款閤同案

14將租賃權作為藉款閤同的擔保,其性質應當如何認定

——王輝訴江曙生房屋租賃閤同案

15以預售商品房提供擔保的效力認定及債權實現途徑

——林廷豐、王巧洽訴福建中盛房地産建設有限公司等民間藉貸案

16擔保閤同的認定

——紀成訴王晶等民間藉貸案

17金融藉款閤同糾紛案中聯保協議效力的問題

——溫泉縣農村信用閤作聯社訴高軍等金融藉款閤同案

18金融藉款閤同糾紛中人保與物保的競閤及最高額抵押的認定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懷化分行訴湖南洪江禾沅酒業有限公司等金融藉款閤同案

19債務人不能提供證據推翻債權人提供的藉條及付款憑證,藉貸關係應予認定

——揚州佳龍旅遊用品有限公司訴揚州市鼎業機械製造有限公司保證閤同案

20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刑事定性並不當然否定相關民事閤同的效力

——鄧燦文訴中發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張潔蘭保證閤同案

二、保證

21保證人抗辯在債權人不告知債務人真實信用情況及對藉款數額不確知情形下能否免除擔保責任

——江蘇揚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訴劉喜雨等金融藉款閤同案

22不特定的物保應認定為人的擔保

——劉淑華訴蔣淑雲擔保閤同案

23購房按揭貸款之開發商階段性擔保責任的認定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行訴周凱、重慶市金科實業集團科潤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金融藉款閤同案

24擔保人配偶是否承擔擔保責任的認定

——瀋麗娟訴瀋榮濱、葉平精民間藉貸案

25擔保責任與夫妻債務責任競閤該如何處理

——梁乾華訴林誌榮、何燕卿民間藉貸案

26法定代錶人以公司名義簽署擔保閤同,公司以公章非登記章拒認擔保

——吳坤威訴黃誌炎、柳州市鼎盛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藉款閤同案

27反擔保的保證應限於連帶責任保證

——江蘇天目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訴季洪永反擔保案

28藉新還舊的認定及藉款人嚮銀行貸款時依據的基礎交易不真實時保證人的責任承擔

——江蘇宜興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裏牌支行訴宜興市偉鵬汽車維修有限公司等金融藉款閤同案

29僅簽名但“藉款擔保人”字樣由他人書寫能否認定其保證人身份

——李開峰訴吳曉魯等民間藉貸案

30連帶責任保證下,不應追加債務人為共同被告

——劉洪波訴齊玉華藉款閤同案

31其中一個保證人的自述是否會損害同案其他保證人的利益

——陳建新訴王杏麗、浙江華辰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銷之訴案

32前後貸不是同一保證人且保證人不知道係以新貸償還舊貸的責任認定問題

——張景德訴無锡市锡山區恒昌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等藉款閤同案

33以他人財産擔保行為的法律性質

——龔芳權訴趙小華、徐曉平民間藉貸案

34債權人能否因藉款人預期違約而嚮保證人主張連帶保證責任

——巨野縣農村信用閤作聯社訴楊繼平等藉款閤同案

35主債務到期後提供擔保的法律責任認定

——李傑昌訴黎炳全等民間藉貸案

36最高額擔保中的最高限額隻能是債權最高限額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甌江支行訴陸立峰等金融藉款閤同案

37隱瞞藉款係前期藉款結算而成,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鬍某訴陸某等民間藉貸案

38擔保費的設定應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為限

——北京金寶德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訴陳龍弟、羅誌光保證閤同案

39國傢政策性貸款中反擔保人追償權的實現

——熊宏訴張超、陳明江追償權案

40以典當閤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閤同無效,從閤同擔保閤同亦無效

——安康市民潤典當有限公司訴鬍安寜保證閤同案

41未經保證人同意變更主閤同,保證期間不變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訴柳州國機實業有限公司等金融藉款閤同案

42主債務人在連帶責任保證閤同糾紛中並非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

——韓英訴孫偉芳保證閤同案

43主債務人缺位時民間藉貸有關事實的審查認定

——費潤金訴高呂勇保證閤同案

44個人信用報告的證明效力如何認定

——溫嶺市金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訴陳攀峰等小額藉款閤同案

45法院如何認定保證期間屆滿後保證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的問題

——山東高青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格崇義、劉先鋒金融藉款閤同案

46主債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保證人在擔保人履約通知書上簽字或蓋章行為的認定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鬥門支行訴珠海市鬥門區科教儀器設備公司、珠海市鬥門區教育局金融藉款閤同案

47保證人保證責任及保證期間的認定

——劉偉平訴王友明、譚興旺民間藉貸案

48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時效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斷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縣支行訴邱永成金融藉款閤同案

49保證人在保證期間開始前履行部分保證義務,不産生開始計算保證閤同訴訟時效的後果

——殷新成訴江路紅、盛洪纔民間藉貸案

50民事證據規則在審判中的運用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訴福鼎市太姥水産品有限公司等金融藉款閤同案

三、抵押

51未辦理抵押登記時債權人應如何進行救濟

——葉清水訴尤鈺涵、昌邑中林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民間藉貸案

52未辦理抵押登記時擔保責任的認定

——劉豐華訴綺都(龍南)紡織服裝有限公司等藉款擔保閤同案

53抵押閤同生效但未設立抵押權時抵押人應承擔責任之認定

——楊誌平訴遠東公司等民間藉貸案

54動産抵押權善意取得的司法認定

——蘇州亨通擔保投資有限公司訴吳江市久鑫織造有限公司等擔保追償權案

55抵押與保證並存時的擔保責任順序

——張雯訴王英民等民間藉貸案

56混閤擔保情況下責任承擔方式的區分和認定

——茌平縣宏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訴茌平縣康潔衛生用品有限公司等追償權案

57擔保協議上印章並非擔保人公司公章,擔保人否認其擔保行為時如何認定擔保效力

——任麗訴天津齊力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等民間藉貸案

58容忍的錶見代理的認定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睢縣支行訴李繼明、吳新建藉款閤同案

59申請實現擔保物權,依法裁定拍(變)賣涉案抵押物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懷化市分行申請懷化市嘉鑫黃金珠寶有限公司實現擔保物權案

60預售商品房抵押預告登記不産生優先受償效力

——興寜建行訴王鬱光、盛隆投資公司金融藉款閤同案

61私立醫院對外提供擔保的效力認定

——興業銀行重慶分行訴劉昌菊等藉款閤同案

四、質押

62本案中質押藉款能否與民間藉貸並案處理

——喬海茹訴李偉偉民間藉貸案

63混閤擔保中的責任分攤與無效質押擔保的處理

——楊木成訴潘玉龍等民間藉貸案

64未依法進行登記的物權不能産生擔保效力

——天津市濱海新區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訴天津國源新能節能設備有限公司等擔保責任追償權案


精彩書摘

  1“名為保理,實為藉貸”保理閤同的效力認定——深圳市前海華銀商業保理有限公司訴深圳市弘煒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等藉款閤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書字號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金民終字第1633號民事判決書

  2.案由:藉款閤同糾紛

  3.當事人

  原告(被上訴人):深圳市前海華銀商業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上訴人):深圳市弘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郭高傑、許荷蘭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25日,原告深圳市前海華銀商業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前海公司)(保理商,甲方)與被告深圳市弘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煒公司)(賣方,乙方)簽訂《國內保理業務閤同》(以下簡稱保理閤同),約定鑒於乙方與各買方/債務人簽訂的商務閤同所形成的應收賬款嚮甲方申請辦理國內保理業務,且願意將商務閤同項下的應收賬款轉讓給甲方;甲方同意按本閤同約定受讓應收賬款並嚮乙方提供保理融資、應收賬款管理及催收等國內保理服務;保理融資類型為有追索權的暗保理,保理融資一次性額度為400000元,有效期自2015年4月17日至2016年4月15日;閤同項下每筆融資利息月利率1.2%;每筆融資以年費方式按保理融資額度的3%支付保理費,乙方應在保理融資款發放當日或應收賬款轉讓日嚮甲方一次性支付該筆保理費,該費用不因乙方提前還款或在額度有效期內未支用完畢或其他原因而退還,甲、乙雙方同意乙方應支付的保理費在甲方發放的融資款中予以衝抵;對於有追索權保理業務,如買方/債務人未按時支付貨款,甲方有權隨時宣布保理融資提前到期,並要求乙方自籌資金歸還甲方對其發放的保理融資本金及其未付利息、罰息和/或其他費用;每筆融資本金按融資期限每月等額歸還,融資利息按融資期限以融資本金×月平均利率計算每月等額支付,該本金及利息於融資本金發放的次月15日及以後的每月15日支付上月本金及利息,即從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止,每月15日歸還本金33333.34元、利息/手續費4800元,每期還款總額為38133.34元;乙方未按閤同約定的日期償還融資或支付其他款項的,每次逾期應按照以下方法高者計算,嚮原告支付違約金或罰息,或由甲方酌情決定:(1)一次性支付違約金300元;(2)按逾期天數嚮甲方支付逾期罰息,逾期罰息利率為閤同約定的融資利率的150%,逾期罰息計算期間自應付之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乙方違約時,應當承擔甲方為此而支付的催收費用、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費用。同日,被告弘煒公司嚮原告齣具《應收賬款轉讓申請書》(保理閤同附件二),載明根據雙方簽訂的上述保理閤同,被告弘煒公司將其對中山市火炬開發區妙玉軒的應收賬款800000元權益全部轉讓給原告。2015年4月17日,原告與被告弘煒公司將該筆轉讓的應收賬款在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進行瞭動産權屬統一登記。

  2015年3月25日,原告與被告郭高傑、許荷蘭簽訂《保證閤同》,約定被告郭高傑、許荷蘭為原告與被告弘煒公司簽訂的保理閤同所形成的債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期間為主閤同項下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兩年,擔保範圍為保理融資金額之和以及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債權人為實現債權發生的費用(包括律師費、訴訟費、公告費、財産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等)。

  根據原告提供的《東亞銀行網上銀行交易憑證》,原告於2015年4月17日將保理款388000元發放給被告弘煒公司。庭審中,原告稱因保理閤同約定被告弘煒公司在發放融資款當日支付3%的保理費,所以原告就在應發放的融資款總金額400000元中扣除瞭12000元保理費。

  保理閤同簽訂後,被告弘煒公司依照閤同償還瞭前2期藉款本息,並於2015年7月27日、7月30日、8月19日、8月20日分六筆轉賬給原告共計77234元。截至2015年10月16日,被告弘煒公司尚欠原告融資款本金266666.64元、利息9600元、逾期利息1009.28元,成訟。

  2015年7月15日,原告與廣東晟晨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律師民事代理閤同書》,約定原告委托該所律師在其與三被告藉款閤同糾紛案中,擔任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律師代理費為14353元。原告於2015年10月13日嚮廣東晟晨律師事務所支付瞭上述律師費。原告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弘煒公司清償保理融資本金333333.32元及利息、逾期利息;(2)被告弘煒公司嚮原告支付為實現債權而支齣的律師費14353元;(3)被告郭高傑、許荷蘭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本案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

  三被告辯稱:對原告起訴的事實及欠款金額均無異議,沒有按時還款是由於資金周轉睏難導緻,請求法院主持調解。

  【案件焦點】

  1.對於“名為保理,實為藉貸”的閤同效力如何認定;2.如何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法院裁判要旨】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弘煒公司簽訂的保理閤同以及與被告郭高傑、許荷蘭簽訂的《保證閤同》均是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平等、協商一緻的基礎上形成的閤意,閤同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具有法律約束力。原告已嚮被告弘煒公司發放瞭融資款,履行瞭閤同義務,被告弘煒公司未能按閤同約定的期限及金額履行還款義務構成違約。保理閤同訂明如買方/債務人未按時支付貨款,甲方有權隨時宣布保理融資提前到期,並要求乙方自籌資金歸還甲方對其發放的保理融資本金及其未付利息、罰息和/或其他費用,故原告要求被告弘煒公司支付拖欠的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符閤閤同約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為本案糾紛支齣律師費14353元,現原告要求被告弘煒公司承擔該費用,符閤雙方閤同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郭高傑、許荷蘭簽署《保證閤同》,自願為被告弘煒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郭高傑、許荷蘭應對被告弘煒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並在承擔保證責任後享有《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追償權。綜上所述,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閤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

  一、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被告深圳市弘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嚮原告深圳市前海華銀商業保理有限公司償還融資款本金266666.64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計至2015年10月16日的利息9600元、逾期利息1009.28元,從2015年10月17日起至款項還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國內保理業務閤同》約定標準計算);

  二、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被告深圳市弘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嚮原告深圳市前海華銀商業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14353元;

  三、被告郭高傑、許荷蘭對被告深圳市弘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郭高傑、許荷蘭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嚮被告深圳市弘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償。

  宣判後,三被告提齣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1月19日作齣(2015)穗中法金民終字第1633號民事判決,駁迴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後語】

  近年來,隨著購貨商賒銷付款逐步成為主導結算方式,大量應收賬款不可能及時變現,保理業務拓寬瞭融資渠道,有效解決瞭中小企業的融資睏難。雖然銀行保理業務已經有較大規模,但其服務滲透很不充分,民營小微企業很難得到銀行保理業務,因此,商業保理已經成為非常必要和有益的補充。由於商業保理公司不能從事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的業務,部分商業保理公司為拓寬業務,便變通方式,與需要融資的企業簽訂瞭“名為保理,實為藉貸”的閤同,囿於國內保理業務法律規定的空白,此類閤同在效力認定及保理商的追索途徑上存在一定的爭議。

  (一)“名為保理,實為藉貸”的保理閤同的效力認定

  1.保理法律關係的定義及特點

  在保理法律關係中,存在兩個閤同,即保理業務中涉及債權人與保理商之間的保理閤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買賣閤同等基礎閤同。兩個閤同中涉及三方當事人,包括債務人(基礎閤同項下的付款義務人)、債權人(基礎閤同中的債權人,同時也是保理閤同中的應收賬款齣讓人)、保理商(開展保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商業保理公司,即保理閤同中的應收賬款受讓人)。保理法律關係不同於一般藉款關係。保理融資的第一還款來源是債務人支付應收賬款,而非債權人直接歸還保理融資款。保理法律關係也不同於債權轉讓關係,保理商接受債務人依基礎閤同支付的應收賬款,在扣除保理融資本息及相關費用後,應將餘額返還債權人。

  在本案中,前海公司經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核準的經營範圍為國際貿易融資、國內貿易融資,符閤保理商的主體特徵,其與弘煒公司簽訂瞭《國內保理業務閤同》,閤同約定為有追索權的暗保理,雙方簽訂瞭應收賬款轉讓申請書,並對轉讓的應收賬款在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做瞭動産權屬統一登記,從錶麵上來看,該閤同非常符閤保理的法律關係;但是與傳統保理關係有區彆的是,前海公司與弘煒公司約定瞭預先扣除保理費用、保理融資本金按融資期限分期每月等額歸還等,且前海公司與弘煒公司的法定代錶人郭高傑及其配偶許荷蘭簽訂瞭《保證閤同》,閤同約定其二人為該筆融資藉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這些獨特的預先扣費、還款方式、人保等約定又與常見的藉貸模式相同,已經脫離瞭保理法律關係最獨有的特徵,即保理融資的第一還款來源是債務人支付應收賬款,而非債權人直接歸還保理融資款。雖然有追索權的暗保理,在保理融資到期後,也可以要求債權人直接迴購融資款,但前提是先由暗保理轉為明保理,即通知債務人還款給保理商,在債務人不能足額歸還款項後,保理商纔可以嚮債權人進行追償。本案中,根據保理商在保理融資尚未到期時,即以弘煒公司未按期歸還融資款為由,直接將弘煒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還款的情況,可以分析得齣本案應該是“名為保理,實為藉貸”的法律關係。

  2.“名為保理,實為藉貸”的保理閤同的審判思路

  保理閤同在《閤同法》中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閤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中:“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閤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的規定,保理閤同屬於非典型性閤同,是無名閤同,案件的審理應以保理閤同中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以及《閤同法》的相關規定為處理原則。具體結閤本案來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理閤同糾紛案件的審理問題的審判會議紀要》的規定,對於以保理之名行藉貸之實的案件,應查明事實,從是否存在基礎閤同、保理商是否明知虛構基礎閤同、雙方當事人之間實際的權利義務關係等方麵審查和確定閤同性質。如果確實是名為保理、實為藉貸,則應當按照藉款閤同確定案由並據此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從上述分析可知,本案的法律關係應為藉貸關係,本案案由為藉款閤同糾紛,而前海公司的經營範圍並沒有發放貸款,卻開展瞭發放貸款的業務,存在前海公司涉嫌違規經營的問題。對此種現象,實踐中存在兩種意見。第一種是閤同無效說,因為前海公司違規經營,違反瞭相關金融法規的規定,故保理閤同應無效,弘煒公司取得前海公司的資金無閤同依據和法律依據,應予返還;第二種是閤同有效說,應嚴格遵守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不損害國傢、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尊重市場規律,從保護藉款人利益的角度而言,應認定保理閤同有效。

  筆者認為,保理閤同是否有效,應該從《閤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來具體解讀。我國《閤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閤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閤同,損害國傢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傢、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閤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本案中的保理閤同,一不存在欺詐、脅迫的情況;二不損害國傢、集體或第三人的權益,三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符閤上述《閤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閤同無效的情形。而且隨著我國立法的趨勢及審理實踐,在審判中,如果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未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法院一般認可當事人之間簽署閤同的有效性,按閤同有效處理。

  具體到本案而言,首先,筆者認為應當嚴格遵循閤同有效前提下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原告與被告弘煒公司所簽訂的《國內保理業務閤同》、原告與被告郭高傑、許荷蘭所簽訂的《保證閤同》,是各方的真實意思錶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且被告弘煒公司、郭高傑、許荷蘭在訴訟中認可原告的訴訟請求,未作齣閤同無效的抗辯,從正確衡量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服務經濟發展、促進資金流轉、保護金融債權的角度而言,應認定《國內保理業務閤同》有效。其次,雙方應嚴格依照閤同約定享有權利並履行義務,《國內保理業務閤同》對弘煒公司承擔義務的條件和責任亦作齣明確約定,該閤同訂明如買方/債務人未按時支付貨款,原告有權隨時宣布保理融資提前到期,並要求弘煒公司自籌資金歸還原告對其發放的保理融資本金及其未付利息。原告依約嚮弘煒公司發放瞭保理款,受讓瞭弘煒公司對中山市火炬開發區妙玉軒所享有的應收賬款債權800000元,雙方約定瞭弘煒公司按月等額還本付息,但弘煒公司未依約履行還債義務,理應對尚欠債務本金及相應利息承擔償還責任。

  (二)案例延伸

  在保理閤同中,存在有追索權的保理和無追索權的保理兩種情形,有追索權的保理中,保理商不承擔為基礎閤同中的債務人核定信用額度和提供壞賬擔保的義務,僅提供包括融資在內的其他金融服務。無論應收賬款因何種原因不能收迴,保理商都有權嚮基礎閤同中的債權人追索已付融資款項,或者要求債權人迴購應收賬款。但是保理融資的第一還款來源應是債務人支付的應收賬款,在債務人未能足額歸還賬款或者債權人齣現逾期還款時,保理商應行使通知權,要求債務人履行付款義務,債務人未能按期足額履行付款義務時,保理商纔能要求債權人迴購應收賬款。

  在我國各地,保理業務都是剛剛起步,監管尚不健全,鑒於未來發展的趨勢,保理公司必須開始著手關注貸款和保理的區彆及界限,來規避未來經營可能産生的風險。雖然本案的判決肯定瞭“名為保理,實為藉貸”的閤同效力,且確認瞭雙方約定的“迴購條款”的閤法性,但是該案例也說明,在我國法律沒有關於保理業務方麵的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一旦發生糾紛,可能會麵臨理解及解釋上的誤區,因此,商業保理公司應完善業務流程,依法依規開展保理業務,從而規避經營風險,維護自身權益。

  ……

前言/序言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而法律實施的核心在於法律的統一適用。《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齣版的價值追求,即是公開精品案例,研究案例所體現的裁判方法和理念,提煉裁判規則,為司法統一貢獻力量。

  《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是國傢法官學院於2012年開始編輯齣版的一套大型案例叢書,之後每年年初定期齣版,由國傢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具體承擔編輯工作。此前,該中心堅持20餘年連續不輟編輯齣版瞭《中國審判案例要覽》叢書近90捲,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內外發行,頗有口碑,享有贊譽。現在編輯齣版的《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該叢書2012~2016年已連續齣版5套,一直受到讀者的廣泛好評,並迅速售罄。為更加全麵地反映我國司法審判的發展進程,順應審判實踐發展的需要,響應讀者需求,2014年度新增3個分冊:金融糾紛、行政糾紛、刑事案例。2015年度將刑事案例調整為刑法總則案例、刑法分則案例2冊。2016年度新增知識産權糾紛分冊。現國傢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及時編撰推齣《中國法院2017年度案例》係列,新增執行案例分冊,共21冊。

  總的說來,當前市麵上的案例叢書是百花齊放,既有判決書網,可以查詢各地、各類的裁判文書,又有各種專門領域的案例書籍匯編,以及各種案例指導、參考案例等讀物,十分活躍,也各具特色。而我們的《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則試圖把案例書籍變得“好讀有用”,故在編輯中堅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煉案例內容,控製案例篇幅,每個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內;二是突齣爭議焦點,剔除無效信息,盡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內為讀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對案件裁判文書的再加工,大多數案例由案件的主審法官撰寫“法官後語”,高度提煉、總結案例的指導價值。

  同時,《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還有以下特色:一是信息量大。國傢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每年從全國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審結的典型案例超過10000件,使該叢書有廣泛的選編基礎,可提供給讀者新近發生的全國各地的代錶性案例。二是方便檢索。為節約讀者選取案例的時間,叢書分捲細化,每捲下還將案例主要根據案由分類編排,每個案例用一句話概括裁判規則、裁判思路或焦點問題作為主標題,讓讀者一目瞭然,迅速找到需求目標。

  中國法製齣版社始終堅持全力支持《中國法院年度案例》的齣版,給瞭作者和編輯們巨大的鼓勵。我們在此謹錶謝忱,並希望通過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齣一條編輯案例書籍的新路,更好地服務於學習、研究法律的讀者,服務於社會,服務於國傢的法治建設。

  本叢書既可作為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司法實務工作人員的辦案參考和司法人員培訓推薦教程,也是社會大眾學法用法的極佳指導,亦是教學科研機構案例研究的精品素材。當然,案例作者和編輯在編寫過程中也不能一步到位實現最初的編寫願望,可能會存在各種不足,甚至錯誤,歡迎讀者批評指正,我們願聽取建議,並不斷改進。

  曹士兵



用户评价

评分

很好,有法院的审判意见,也有评述,实用。

评分

这本书内容不错,如果少点错误就更好。

评分

每年都有的案例,不错

评分

实用工具,纸质也好

评分

实用工具,纸质也好

评分

上午下单,晚上就收到了,图书质量很好,快递员苏欢非常敬业,赞一个!

评分

好东西,值得购买,下次还要,明年走走走

评分

好书,值得拥有!

评分

案例精选,很实用,对实务人员很有帮助。

相关图书

本站所有內容均為互聯網搜索引擎提供的公開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儲任何數據與內容,任何內容與數據均與本站無關,如有需要請聯繫相關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於百度google,bing,sogou

© 2025 tushu.tinynew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求知書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