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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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版·2018重慶市教師招聘考試輔導教材:教育公共基礎知識》是中公教育重慶市教師招聘考試研究院的師資和圖書研發人員依據教師招聘考試的要求編寫而成,反應瞭重慶市教師招聘考試的考情。通過對近幾年重慶市教師招聘考試真題特點進行的綜閤分析,本教材主要具有如下特點:
(一)有針對性
教育公共基礎理論知識繁多,因此要抓住重點,記住核心知識。本書編者以考試大綱和近年的考試真題為依據,確定瞭本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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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通過對考試真題的統計與分析,歸類總結,最終確定瞭每一部分的核心考點。並在每一個知識闆塊內容前設置瞭知識概覽,明確學習的主要內容。章節結束都附有實戰提升訓練,真正讓考生能夠邊學邊練、查漏補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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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中公版·2018重慶市教師招聘考試輔導教材:教育公共基礎知識》是中公教育重慶市教師招聘考試研究院相關教師根據重慶市教師招聘考試要求,依據教師招聘考試教育公共基礎知識的近幾年真題的特點精心編寫而成。本教材呈現以下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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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不僅全麵覆蓋重慶市教師招聘考試教育公共基礎的全部考點,更符閤考試的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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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知識概覽精細備考實用高效
每章之前均設置有精細的知識概覽,旨在幫助考生對全章知識有完整的理解和掌握。
本書定能幫助考生穩步提升教育教學能力,以短的時間達到好的復習效果。
目錄
第一節國傢教育政策法規(2)
知識概覽(2)
考點梳理(3)
一、教育政策與教育法(3)
二、國傢教育政策法規(8)
牛刀小試(62)
第二節地方教育政策法規(65)
知識概覽(65)
考點梳理(65)
一、《重慶市義務教育條例》(65)
二、《重慶市中長期城鄉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74)
牛刀小試(83)
第三節教育政策法規的實施(85)
知識概覽(85)
考點梳理(85)
一、教育政策法規實施的概念(85)
二、教育政策法規實施現狀(86)
三、教育政策法規實施措施(88)
四、教育政策法規實施評估(89)
牛刀小試(91)
第一節教育目的與教育規律(94)
知識概覽(94)
考點梳理(94)
一、教育目的(94)
二、教育規律(101)
牛刀小試(103)
第二節教師與學生(107)
知識概覽(107)
考點梳理(108)
一、教師(108)
二、學生(112)
三、師生關係(115)
牛刀小試(117)
第三節教育與發展(120)
知識概覽(120)
考點梳理(120)
一、教育與人的全麵發展(120)
二、教育與社會發展(123)
牛刀小試(130)
第四節德育的實施(133)
知識概覽(133)
考點梳理(134)
一、學生思想品德的特點(134)
二、德育的基本原則(134)
三、德育的實施途徑(139)
四、德育方法及運用(137)
五、德育方法的創新探索(139)
牛刀小試(140)
第五節課程與教學(143)
知識概覽(143)
考點梳理(143)
一、課程(143)
二、教學(151)
牛刀小試(174)
第六節班主任工作(178)
知識概覽(178)
考點梳理(178)
一、班主任工作概述(178)
二、班集體的培養(179)
三、班主任工作的職責和任務(181)
牛刀小試(183)
第七節課外校外教育活動(185)
知識概覽(185)
考點梳理(185)
一、課外校外教育活動的重要性(185)
二、課外校外教育活動的組織形式(187)
三、課外校外教育活動實施途徑(188)
牛刀小試(189)
第一節學生心理(192)
知識概覽(192)
考點梳理(193)
一、學生的認知發展(193)
二、學生的情感發展(200)
三、學生的人格發展(201)
四、學生心理健康(209)
牛刀小試(211)
第二節教師心理(214)
知識概覽(214)
考點梳理(215)
一、教師職業生涯規劃與教師的職業角色(215)
二、教師的專業成長(217)
三、教師心理素質(220)
牛刀小試(226)
第三節學習心理(228)
知識概覽(228)
考點梳理(229)
一、學習理論(229)
二、學習動機(242)
三、學習策略(247)
四、分類學習(252)
牛刀小試(261)
第一節教師職業道德規範(266)
知識概覽(266)
考點梳理(267)
一、教師職業道德(267)
二、教師職業道德規範(269)
牛刀小試(275)
第二節教師專業結構、標準與發展(278)
知識概覽(278)
考點梳理(278)
一、教師的素養結構(278)
二、教師專業標準(281)
牛刀小試(286)
附錄教育學、心理學其他常考知識點(289)
考點1教育的屬性和起源(290)
考點2教育學思想(293)
考點320世紀以後教育的新特點(299)
考點4關於影響人的身心發展因素的主要觀點(300)
考點5學校文化(302)
考點6學製(304)
考點7素質教育(309)
考點8教育的功能(311)
考點9德育內容和德育過程(312)
考點10班級管理(316)
考點11教育心理學的發展(317)
考點12注意(320)
考點13記憶規律的應用(324)
考點14情緒情感(326)
考點15意誌(328)
考點16能力(330)
考點17品德(334)
考點18印象形成和群體(336)
考點19教師的期望(339)
考點20知識學習的類型(340)
考點21學習遷移的類型及理論(342)
考點22操作技能的形成階段(347)
考點23教師資格條例(349)
重慶市教師招聘考試課程體係(352)
中公教育·全國分部一覽錶(354)
精彩書摘
一、教育政策與教育法
(一)教育政策的含義
政策是國傢機關、政黨及其他政治團體在特定時期為實現或服務於一定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目標所采取的政治行為或規定的行為準則,它是一係列謀略、法令、措施、辦法、方法、條例等的總稱。
教育政策是一個政黨和國傢為實現一定曆史時期的教育發展目標和任務,依據黨和國傢在一定曆史時期的基本任務、基本方針而製定的關於教育的行動準則。
在有關教育學及教育政策學的教科書中,我們也可以見到有教育政策的不同定義。例如:“教育政策乃實現教育目的的公共方針之體係。”“教育政策是一個政黨或國傢為實現一定曆史時期的教育任務而製定的行為準則。”
從以下幾方麵加深對教育政策的理解:①教育政策的主體。②教育政策的目的性。③教育政策是教育主體為服務於特定的教育目標而采取的一係列活動。④教育政策是一種關於教育的行為準則或行為規範。
(二)教育法的含義
一般意義上的法,是指體現統治階級意誌(其意誌的內容最終決定於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由國傢製定或認可,並以國傢強製力保證實施的具有普遍性、明確性和權威性的行為規範的總稱。
教育法是體現統治階級在教育方麵意誌的,由國傢製定或認可,並以國傢強製力保證實施的,在教育活動中應普遍遵守的行為規則的總稱。
教育法規的基本形式:
(1)教育法律:國傢立法機構依據一定的立法程序製定或認可的教育方麵的規範性法律,著重指國傢權力機關製定或認可的有關教育的成文法。
(2)教育條例:國傢權力機關及行政機關製定或認可的教育方麵的規範性法律文件。
(3)教育規章:國傢最高行政機關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傢權力機關為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法律,根據國傢或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法定權限內製定的有關教育的專門的規範性文件。
(三)教育政策與教育法的關係
1.教育政策與教育法規的聯係
(1)教育法規與教育政策都決定於上層建築,具有共同的目的。二者的製定都體現瞭國傢在教育工作上的意誌,都是為瞭幫助國傢實現教育管理職能以及維護社會公眾的教育基本利益。
(2)教育政策是製定教育法規的依據,教育法規是教育政策的具體化、條文化和定型化。教育法規在教育政策基礎上,對個體在教育工作中應該或不應該做什麼、可以或不可以做什麼,以及違反法律規定的法律後果進行瞭詳細規定。
(3)教育政策決定教育法規的性質,教育法規的內容體現教育政策。
(4)教育政策是實施教育法規的指導,教育法規是實現教育政策的保證,製定並正式頒布的教育法規能保障教育政策的實施,並給新教育政策的製定提供法律依據。
2.教育政策與教育法的區彆
(1)製定機關和程序不同。教育法是由國傢製定和認可、具有國傢意誌的屬性和普遍的約束力。而教育政策則是由國傢行政機關或政黨製定,其本身並不具有國傢意誌的屬性和普遍約束力,亦不具有法的效力。要想使黨的教育政策具有普遍約束力,必須按照法定的立法程序,把它提升為國傢意誌,轉化為法。
(2)錶現形式不同。教育法製定以後,以條文形式齣現,其規範有著特殊的形式。通常對適用該法的行為模式和後果模式都有明確錶述,具有高度的明確性、具體性、公開性和嚴密的邏輯結構。從詞語看,法律條文使用的都是說明式的陳述句,且一般是主語明確的完全句。使人們一看就知道誰必須做什麼,誰不得做什麼,誰可以做什麼。從法律文件的內部結構看,相互協調、門類完備、層次分明,具有係統性。而黨的政策的錶現形式則多樣,如黨的決議、決定、通知等,它們大多數比較原則,富於指導性和號召性,一般來說不具有法的嚴格條文的形式,有些黨的政策則不嚮也不宜嚮社會公開,甚至有些在黨內也不公開。
(3)規範和穩定的程度不同。教育法和教育政策雖然都是一種行為準則,但教育政策的規定一般比較原則、概括,在製定和實施中都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和變動性。教育法的規定則是具體、明確,它不僅對人們的行為提齣具體要求,而且還指齣違反瞭它將會給行為者帶來什麼後果。一般來說,法是在總結貫徹政策經驗的基礎上,集中群眾的智慧和意見而確定下來的,因而比政策更為成熟、更為穩定,同時法律的變動要遵循相應的法定程序。
(4)實施方式不同。教育法以國傢強製力保證實施,它不是可做可不做的行為,而是必須做的行為,不為者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黨的政策的貫徹執行,主要是靠黨員的忠誠和廣大人民群眾的信賴,靠宣傳教育、深入細緻的思想工作和組織工作,靠黨內紀律和黨政組織的作用,它不具有法的強製性。
(四)教育法的淵源
法的淵源,也稱“法源”或“法律淵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義的法的外在錶現形式。教育法的淵源,就是指國傢根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製定的關於教育方麵的規範性文件,主要有憲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規、地方性教育法規、教育規章、教育條例和規定。
1.憲法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國傢法律的總章程,是我國一切立法的依據,是我國教育法的基本法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由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即國傢最高權力機關)製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層次的法律淵源。其他形式的法律、法規都必須依據憲法製定,並為貫徹憲法服務,不得與憲法相違背,否則歸於無效。
憲法作為教育法的法源,可以從兩個方麵去理解:一是規定瞭教育法的基本指導思想和立法依據;二是直接規定瞭教育教學活動的基本法律規範。
《憲法》“序言”中第1條、第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第27條等,規定瞭教育法的基本指導思想和立法依據。
《憲法》第19條規定瞭國傢發展教育事業的目的、基本原則和任務:“國傢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國傢舉辦各種學校,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發展中等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並且發展學前教育。國傢發展各種教育設施,掃除文盲,對工人、農民、國傢工作人員和其他勞動者進行政治、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的教育,鼓勵自學成纔。國傢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傢企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定舉辦各種教育事業。國傢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憲法》第46條規定瞭公民的受教育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傢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麵全麵發展。”
2.教育法律
這裏的教育法律是指狹義上的作為一種教育法淵源的教育法律,是由最高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構所製定的規範性文件。《憲法》規定國傢最高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構有權製定法律。
依據法律製定機關和調整對象的不同,法律又可分為基本法律和教育單行法律兩種。
基本法律是全國人民代錶大會製定和發布的,通常規定和調整某一方麵帶有根本性、普遍性的法律。《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有權“製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傢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1995年3月1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就是我國的教育基本法。
教育單行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製定和修改的,規定和調整國傢教育事業某一方麵具體法律關係的法律。通常規定和調整的對象較窄、內容較具體。《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製定和修改應當由全國人民代錶大會製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的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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