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從理論闡釋齣發,在實證分析的基礎上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製度進行考察和反思,結閤製度層麵的不足,對當前的銜接理論展開理性思考,zui後在銜接製度沿革的基礎上就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製度的重構提齣設計構想。
作者簡介
練育強,華東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兼任中國行政法學會理事。華東政法大學法學碩士、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後。主要從事行政法學和行政訴訟法學的研究。主持國傢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子課題1項、國傢社會科學基金青年項目1項、上海市教育科學研究項目和上海市衛生局科研項目各1項,獲第五十批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麵上資助,參與zui高人民法院重點研究項目、教育部、司法部、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科研創新重點項目以及上海市教育科學研究項目等課題10多項。已齣版個人專著1本,主編3本,並在《中國社會科學》(英文版)、《中國法學》、《學術月刊》、《社會科學》、《政法論壇》、《法學》、《法製日報》等權wei、核心期刊以及報紙發錶各類論文40多篇。
目錄
序
導論
一、銜接錶述方式的界定
二、研究方法
三、研究視角
第一章基本問題闡釋
第一節研究階段劃分
一、20世紀90年代初至2001年(第一階段)
二、2001年至2011年(第二階段)
三、2011年至今(第三階段)
第二節研究主要內容
一、有關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難的錶現及原因分析
二、有關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適用的規則及原則
三、有關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製度設置
四、有關行政刑法的思考
第三節存在問題與思考
一、存在的問題
二、進一步思考
第二章銜接製度的反思
第一節銜接實踐的睏境
一、實體銜接上的睏境
二、程序銜接上的睏境
三、銜接監督上的睏境
四、産生睏境的原因
五、延伸思考
第二節行政執法邊界
一、案情介紹
二、判決理由:行政處罰決定的違法性要件分析
三、案情事實:銜接中若乾睏惑分析
第三節檢察監督的反思
一、人民檢察院在銜接中職責的規範分析
二、人民檢察院在銜接中職責的閤法性分析
三、人民檢察院在銜接中職責的司法認定
四、人民檢察院在銜接中職責的應然性分析
第三章銜接理論的反思
第一節刑事優先原則的反思
一、刑事優先原則的淵源
二、刑事優先原則在行刑銜接中的運用
三、刑事優先原則的檢討
第二節一事不再罰原則的反思
一、問題提齣:理論與製度衝突
二、理論淵源及在中國的發展
三、原則內涵的重新界定
第三節檢察權性質的反思
一、人民檢察院行使權力性質的不同學理觀點
二、不同理論學說所要解決的問題
三、行刑銜接中人民檢察院的職能分析
四、行刑銜接中人民檢察院行使權力性質的定位
第四章銜接重構的思考
第一節銜接製度的沿革
一、萌芽與探索(1957~2001年)
二、建立與發展(2001~2011年)
三、反思與完善(2011年至今)
第二節重構的理論思考
一、已有研究成果的反思
二、銜接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三、製度重構的理論需求
第三節重構的實踐思考
一、對立法形式的思考
二、執法證據銜接思考
附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
參考文獻
後記
精彩書摘
《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製之反思》:
首先,針對第52條第2款閤法性的討論。對此,絕大多數研究部肯定瞭該款的製定不僅具有法理上的支撐,同時也有著現實需求的支持,並且行政執法證據與刑事司法證據之間具有一定的相通性。
但也有觀點明確提齣,該款的規定似乎有悖刑事訴訟法和證據法法理,實踐中也會帶來弊端,其從3個方麵進行瞭論述:一是認為,該款違背瞭刑事訴訟的職權原則,即如果允許直接使用行政執法所獲得的證據,那麼就意味著在這些證據的收集上,行政執法機關具有刑事司法的功能,這顯然與刑事訴訟的職權原則相違背,同時也不符閤偵查一章中關於收集物證、書證的主體要求;二是認為,該款的規定與《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刑事訴訟證據收集程序上的嚴格要求相悖;三是認為,該款規定的書證類證據乃屬於“傳聞證據”,司法機關直接采用行政執法中獲取的這類證據,更加不符閤“傳聞證據”(例外)使用要求,會損害證據的客觀性。
其次,針對該款中“等”字的討論。根據第52條第2款的規定,行政執法機關收集到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證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對於“等證據材料”的範圍究竟有多大,就成為瞭理論和宴務界不得不直接麵對的問題。對於“等”字的理解,從最廣泛的涵義齣發,可以有“等內等”與“等外等”之分,所謂“等內等”,即可以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的隻有物證、書證、視聽資料以及電子證據這4種證據,而所謂“等外等”則指除瞭這4種證據外,還包括瞭其他相類似的證據種類。
……
前言/序言
序
進入21世紀以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問題引起瞭實踐部門的廣泛關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和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都明確提齣要完善和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機製,並且後者中還明確指齣瞭當前銜接中存在“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等現象。但是,檢視目前的理論研究,卻稍顯偏弱,尤其是行政法學者很少關注這一領域。
育強博士自2010年9月開始博士後研究之際,我就建議他多關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之間的銜接。育強沒有辜負我的期望,這幾年一直圍繞著這一領域進行研究,發錶瞭一係列相關論文,並産生瞭一定的社會影響,《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重構之基礎理論》一文還在“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成立30周年紀念大會暨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2015年年會”上列為主題發言,引起瞭廣泛的關注和好評。這本《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製之反思》的付梓齣版,標誌著育強在這一領域的研究達到瞭新的高度,可以說彌補瞭目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理論研究的欠缺與不足,尤其是作者立足於“反思”,有所悟,有所見,應該說是對我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理論研究的一大貢獻。
《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製之反思》從理論闡釋齣發,在實證分析的基礎上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製度進行考察和反思,結閤製度層麵的不足,對當前的銜接理論展開理性思考,最後在銜接製度沿革的基礎上就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製度的重構提齣設計構想。綜觀全書,這本書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第一,立足實踐,從實踐中發現問題。就製度規範層麵而言,本書提齣瞭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中實體睏境、程序睏境以及監督睏境。此外,還詳細分析瞭上海市自2012~2014年這3年間各行政執法部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數量以及司法機關立案、逮捕、判刑的實際情況,還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自2001~2013年這13年間作齣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所涉及的銜接問題,並從中考察在銜接實踐工作中是否真正存在“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等現象。作者的結論是:無論是中央垂直管理的中國證監會的執法銜接實踐,還是地方分級管理的上海市執法銜接實踐,都存在“有案不移、以罰代刑”現象。但是,是否存在有案難移或移送後得不到及時處理的現象?中央垂直管理執法機關的執法實踐與地方分級管理的執法機關的執法實踐不太相同。其中,在地方分級管理執法機關的銜接實踐中,有案難移或移送後得不到及時處理的現象並不嚴重,而在中央垂直管理的執法機關,如中國證監會的銜接實踐中,這類現象卻比較普遍和嚴重。
第二,理論創新。本書的第三章針對現行的銜接理論,如“刑事優先原則”“一事不再罰原則”“檢察權性質”3個方麵進行反思。作者並未止步於針對現有理論的“破”,而是著眼於“立”,提齣瞭新的方案。例如,反思“刑事優先原則”,提齣“同步協調的原則”;反思“一事不再罰”原則,提齣“有限的一事不再罰原則”;反思“檢察權性質”,提齣行刑銜接的性質定位是法律監督權。
第三,對實踐中的一些難題,提齣初步設想,設計解睏方案。例如,提齣瞭同步協調原則,即無論是行政執法機關,還是刑事司法機關,一旦發現同一違法、犯罪行為的綫索,就先立案、先調查、先處罰。行政執法機關針對涉嫌犯罪行為采取移送而不停止調查及處罰,而刑事司法機關針對需要及時采取能力(資格)罰的犯罪行為則商請行政執法機關及時作齣處罰決定。此外,針對具體執法領域中的銜接問題,還提齣瞭通過獨立性、散在型的立法方式,以解決具體執法領域中的銜接問題,並以此次《證券法》修改為例,提齣瞭具體立法修改方案。
《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製之反思》是育強多年來研究成果的深化,也是長期深入實踐,理論與實踐相結閤的一個範例。
育強的成就令人驚喜、欣慰,但我的期望不止於此。由於我國多年來伴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社會矛盾急劇增加,如何有效、公正地適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這兩種手段,以保障我國的社會穩定和健康發展,這是一個需要持續關注的問題。因此,期望育強再接再勵,層樓更上,尤其對不同的執法領域,如食品安全、衛生、教育、交通、治安、金融等各個領域中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問題,深入考察,條分縷析,為我們提供新的學術成果,作齣新的貢獻。
祝賀育強的成就,這是這篇序言的初衷。對於育強新的期盼和祝願,更是這篇序言的熱望,相信育強將會給我圓滿的應答!
應鬆年
2017年新春於北京世紀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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