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科法律譯叢1:簡明歐洲商標與外觀設計法 [Concise European Trade Mark and Design Law]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圖書介紹


威科法律譯叢1:簡明歐洲商標與外觀設計法 [Concise European Trade Mark and Design Law]


查爾斯·吉倫 等 編,李琛,趙湘樂,汪澤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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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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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商務印書館
ISBN:9787100150248
版次:1
商品編碼:12219237
品牌:商務印書館(The Commercial Press)
包裝:平裝
叢書名: 威科法律譯叢
外文名稱:Concise European Trade Mark and Design Law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7-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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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內容簡介

  《威科法律譯叢1:簡明歐洲商標與外觀設計法》主要包括《歐共體商標條例》(現改為《歐盟商標條例》)釋義和《歐共體外觀設計條例》釋義兩部分。與其他介紹歐盟知識産權法的著作相比,《威科法律譯叢1:簡明歐洲商標與外觀設計法》有三個值得關注的優點:
  《威科法律譯叢1:簡明歐洲商標與外觀設計法》在條文釋義之外,同時介紹瞭製度的曆史由來與立法宗旨,並且附注瞭歐盟法院以及歐盟成員國的相關典型判例,從文義、目的、適用三個維度立體地介紹歐盟商標與外觀設計製度。
  《威科法律譯叢1:簡明歐洲商標與外觀設計法》的兩位編者既是律師又在大學兼任教職,書的內容既有法學理論的詮釋,也帶有實務操作指南的色彩,對條文的實際運作情況多有論及。無論對於歐盟商標與外觀設計領域的理論研究者還是實務人員,均具有很高的參考價值。
  《威科法律譯叢1:簡明歐洲商標與外觀設計法》的外觀設計部分大量引證瞭《歐共體商標條例》的相關規定,與《歐共體商標條例》的規定類似之處,作者隻是注明“參見《歐共體商標條例》第某條的注釋”。有些在外觀設計領域尚未齣現判例的問題,作者甚至會參考商標的判例進行推論。因此,讀者既可以根據自己的興趣選讀商標部分或外觀設計部分,也應將《威科法律譯叢1:簡明歐洲商標與外觀設計法》視為一個整體閱讀。

作者簡介

  李琛,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聯閤國教科文組織版權與鄰接權教席主持人。代錶性著作:《論知識産權法的體係化》(2006年)、《著作權基本理論批判》(2013年)。譯著:《竊書為雅罪——中華文化中的知識産權法》(安守廉原著,2010年)。

  汪澤,法學博士,北京君策知識産權發展中心主任,曾在國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中華商標協會工作近20年。代錶性作品:《中國商標法律現代化——製度與實踐》(2017年),主編《中國商標案例精讀》(Landmark Trademark Cases in China: An In-depth Analysis)。

  趙湘樂,法學博士,碧桂園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投資總監。




精彩書評

  ★《簡明歐洲商標與外觀設計法》一書,以文本為基礎,聯係曆史,結閤理論與實踐,係統而簡明地對歐洲商標與外觀設計法進行瞭經典式的解說。歐洲是工業革命的故鄉,也是知識産權製度的發祥地,有悠久的製度與實踐曆史,也有深厚的理論積澱。歐洲知識産權的經驗受到世界各國的重視。本書的中譯本,對該領域的知識與理論有興趣的學習者、研究者,以及司法人員,尤其對轉型中力求藉全球化趨勢融入國際社會的中國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員,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對彌補我國在這個領域的空缺,有積極的作用。
  ——中國知識産權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劉春田
  
  ★《簡明歐洲商標與外觀設計法》一書,既包括《歐共體商標條例》與《歐共體外觀設計條例》的詳盡釋義,又介紹瞭具體適用和代錶性判例,兼具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有助於實務界掌握和運用歐盟商標和外觀設計法律製度,對中國商標與外觀設計法律製度的完善提供瞭很好的藉鑒。
  ——國傢知識産權局條法司原司長,北京君策知識産權發展中心理事長 尹新天

目錄

歐共體商標條例
第一章 總則
歐共體商標
協調局
行為能力
第二章 與商標有關的法律
第一節 歐共體商標的定義和取得
構成商標的標誌
商標權主體
商標權取得方式
駁迴注冊申請的絕對理由
駁迴注冊申請的相對事由
第二節 歐共體商標的效力
歐共體商標享有的權利
歐共體商標編入詞典
禁止以代理人或者代錶人名義注冊的歐共體商標的使用
歐共體商標效力的限製
歐共體商標的權利窮竭
與侵權相關的成員國法的補充適用
第三節 歐共體商標的使用
歐共體商標的使用
第四節 作為財産對象的歐共體商標
將歐共體商標視同成員國商標
車爭讓
以代理人名義注冊的商標的轉讓
絕對權
強製執行
破産程序
商標許可
對第三方的效力
作為財産對象的歐共體商標的申請
第三章 歐共體商標的申請
第一節 申請的提交及申請要求的條件
申請的提交
申請應符閤的條件
申請日
分類
第二節 優先權
優先權
要求優先權
優先權的效力
歐共體商標申請等同於成員國商標申請
第三節 展覽優先權
展覽優先權
第四節 要求成員國商標的先前權
要求成員國商標的先前權
在歐共體商標注冊後要求先前權
……

商標協調指令(修訂本)
歐共體外觀設計條例
外觀設計協調指令
條約、條例和其他法律文件
案例錶
附錄

精彩書摘

  《威科法律譯叢1:簡明歐洲商標與外觀設計法》:
  7.基於未注冊商標以及在商業活動中使用的其他標誌提齣的異議
  除瞭本條第2款規定的注冊商標的權利外,本條第4款還允許基於未注冊商標以及在商業活動中使用的其他標誌的在先權利提齣異議。
  (a)在先權利的類型。如果成員國法律賦予上述標誌的所有人禁止在後商標使用的權利,且不屬於本條例第53條第2款列舉的具體權利(姓名權、肖像權、著作權或者工業産權),則這些眾多權利都可以落人本條第4款。其中,最常被援引的是商業名稱權和未注冊商標權。另外,英國和愛爾蘭法中的“反仿冒之訴”也經常被援引,盡管嚴格來說,反仿冒之訴並非是設立在未注冊商標上的財産權,而更近似於反不正當競爭;相比而言,這種財産權歸屬於商譽,商譽與商業活動密切相關,而商業活動是在特定的標誌下運作和指引自身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英國Star Industrial案)。但是,這一問題卻被司法裁判(英國Compass案)和協調局的異議審查指南(第4部分)忽略瞭。到目前為止,歐盟法院審理瞭地理標誌(歐盟普通法院BUD2008案、歐盟法院BUD案),企業名稱和商號(歐盟普通法院Generaloptica案)以及電影名稱(歐盟普通法院DrNo案)案件。另外,“域名權”也經常被援引,但很少能得到支持。協調局的異議審查指南(第4部分第16-31頁)中有一個有用的在先權利清單,包含瞭原則上被各個成員國法認可的在先權利。在這裏需要提醒的是,法國、西班牙和比荷盧的法律雖然保護商業名稱權,但不承認未注冊商標權利(馳名商標除外)。在整個歐盟領域內,丹麥給予未注冊商標的保護門檻是最低的(獲得以使用為基礎的商標權不需要任何聲譽的要求)。還有一些國傢規定瞭特彆的權利(例如德國對作品名稱的保護)。總之,建議涉及本條第4款的當事人在嚮協調局提齣異議前,先嚮律師(這位律師要對已被援引的權利非常瞭解)谘詢。
  (b)歐盟和成員國法上的條件。本條第4款的審查分為三步:第一步,依據成員國法律存在一個在先權利;第二步,依據本款規定,審查“在商業活動中使用”和“不僅具有本地意義”的要求;這兩點被認為是歐盟法的特彆要求,獨立於成員國法的規定和影響範圍①。第三步,依據成員國法的規定,在先權利人是否有權禁止在後商標的使用。在這一步中,協調局要把自己當做成員國的法官並依照成員國法作齣裁決。由於涉及未注冊商標的權利,這裏的審查與本條第1款(b)項和第5款往往十分相似,因為很多成員國選擇同樣的方式將未注冊商標當做注冊商標一樣加以保護,混淆可能和淡化原則的實質性條件注定是相同的。即使這樣,審查範圍不止於此。案件的所有情況均要被考慮在內,不能隻適用歐盟法就草率地作齣結論,這同樣是非常重要的。
  (c)在商業活動中使用。正如上文所述,“在商業活動中使用”被認為是歐盟法的特彆要求。即使涉案在先標誌從未被投入使用,在某些情況下仍可得到成員國法的保護(例如,歐盟法院BUD案裁決認為,裏斯本協議下注冊的地理標誌;在德國以保護為目的注冊的作品名稱)。但是,在歐盟法層麵,不僅要求在先標誌已經使用,而且使用應早於歐共體商標的申請日或依優先權確定的申請日(歐盟法院BUD案裁決)。雖然除(a)項外,本條第4款並未明確規定這一點,但這是在先權利的一般性原則:異議的相對事由情形應當在申請日前已經存在。但本條第4款並不要求“真誠地”使用(歐盟法院BUD案裁決)。
  ……

前言/序言

  近年來,知識産權法領域的譯著日增,但總體上直敘“製度如何”者多,交代“製度為何”者少,比較法研究也易墮入浮淺的法條比較的路子。當下所缺的,乃是側重介紹外國製度的曆史由來、價值目標與運行實效的著述。為此,當商務印書館就選擇原著而徵詢意見時,譯者推薦瞭這一套注釋叢書。本書的兩位編者——查爾斯·吉倫和韋雷娜·馮·博哈德均是律師,同時也在大學兼任教職;本書的作者有注冊機構的官員、法官、律師和學者,由此決定瞭本書的特色——既是法律條文釋義,亦是實務操作指南。本書主要由《歐共體商標條例》釋義和《歐共體外觀設計條例》釋義兩部分組成,為便於閱讀,分彆提點若乾值得讀者關注之處。
  商標部分
  本書翻譯過程中,《歐共體商標條例》進行瞭修改,諸多條文進行瞭修改或者增刪,需要讀者對照進行閱讀。但不妨礙本書仍然是一本優秀的、可供讀者深入和全麵瞭解歐盟商標法律製度的教科書,尤其是本書引用瞭大量的案例對條文進行注釋,也是一本歐盟商標法的案例教程。根據有關《歐共體商標條例》的修改決定,“《歐共體商標條例》”名稱修改為《歐盟商標條例》、“內部市場協調局”名稱修改為“歐盟知識産權局”,“歐共體商標”修改為“歐盟商標”,為保證原著的完整性,譯本仍依原文進行翻譯,未作相應修改。
  歐共體商標法律製度是各成員國商標法律製度協調、統一的結果,在歐盟範圍內既存在一體化的《歐共體商標條例》,又存在各成員國獨立的商標法律製度,由此決定瞭歐盟商標製度的兩大原則即自治原則和並存原則。自治原則是指,歐共體商標獨立於任何成員國法規、條例和原則,由本條例和基於本條例的法律獨立自治管轄。共存原則是指,歐共體商標製度與成員國商標製度可以共存——歐共體商標製度既不取代成員國製度(正如20世紀90年代比荷盧商標法的統一),也不優先於成員國商標製度,它們均具有相同的價值。本書運用比較研究的方法,在對本條例進行釋義的同時,也對成員國相應的法律規定及其實踐進行瞭說明。歐共體商標法律製度的演進也是在知識産權製度全球協調統一的進程之中,其中有些條文的淵源就是《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定》,本書對此也進行瞭相應釋明。
  歐共體商標法律製度是我國《商標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參考之一,讀者可以將相關條款進行比較性研讀。例如,我國《商標法》第57條第一項、第二項關於侵害商標專用權行為的規定類同於《歐共體商標條例》第9條第一款之(a)、(b)項,即針對商標和商品“雙重相同”的,未規定“混淆可能性”條件,而在商標具有相同性或者近似性、商品具有相同性或者類似性時要求存在“混淆可能性”,本書結閤案例對此進行瞭解釋,並介紹瞭歐盟內部存在的分歧,有觀點認為在雙重相同的情形下,推定混淆可能性成立;批評者認為,這實際上就不存在混淆可能性的概念。歐盟法院在有的案件中顯然在雙重相同的認定之外還有進一步的要求,認為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標誌並不必然會被禁止,除非這一使用行為影響瞭或者可能影響注冊商標的功能,尤其是確保消費者識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核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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