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旅遊法判例解析教程/21世紀高等學校旅遊管理專業本科教材》是我國一部對真實的旅遊糾紛判例進行法理解析的著作,既是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而編著的一部旅遊法教材《旅遊法教程》相配套的案例教程,也是一部相對獨立的探討旅遊法判例的專著。全書選取瞭旅遊法頒布和實施以來全國各地人民法院已判決生效的30個典型案例,按照案件索引、基本案情、判決結果與依據、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參考答案與法理分析的體例對這些典型案例進行瞭深入全麵的法理解析。既有對相關判決的肯定性評析,也有對判決結果與依據的不同看法。所選判例大部分為旅遊民事糾紛判例,隻有一小部分判例涉及行政訴訟。《旅遊法判例解析教程/21世紀高等學校旅遊管理專業本科教材》既可供旅遊專業、法學專業等在校大學生、研究生和相關教學、研究人員閱讀參考,也可供廣大司法人員、律師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人員,特彆是旅遊質檢與執法人員參考使用。
作者簡介
楊富斌,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原法政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和法學學科帶頭人,旅遊法律與産業規製研究中心主任,中國人民大學博士和美國加州剋萊濛研究大學高級訪問學者,北京市法學會旅遊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曆史唯物主義學會人的發展研究會執行會長、河北工業大學馬剋思主義學院研究生導師。主要著作有:<旅遊法研究:問題與進路)》《旅行社法律責任製度研究》《旅遊法案例解析》《旅遊法教程》《旅遊法案例教程》等,主編《旅遊法論叢》第1至4輯,在《法學雜誌》等期刊上發錶論文多篇。以專傢組召集人身份參與國傢旅遊局配閤全國人大起草《旅遊法》專傢谘詢組工作三年,近年主要從事旅遊法判例研究工作。
楊洪浦,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院長助理,美國費城切斯納特希爾學院碩士,擁有執業律師資格,法律碩士(律師方嚮)研究生課程授課老師,中醫法學會會員,北京市法學會旅遊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主要研究方嚮為:中外旅遊法判例、我國旅遊行政執法程序與方法等。
目錄
判例1:在建景區內齣現死亡事故賠償責任應當由誰來負
【案件索引】
【基本案情】
【判決結果與依據】
【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
【參考答案與法理分析】
判例2:學生到景區搞實踐活動受傷,經濟責任應當由誰賠償
【案件索引】
【基本案情】
【判決結果與依據】
【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
【參考答案與法理分析】
判例3:老年遊客景區候車猝死,法院判景區和旅行社擔責40%
【案件索引】
【基本案情】
【判決結果與依據】
【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
【參考答案與法理分析】
判例4:老年遊客景區受傷,旅行社被判擔責15%
【案件索引】
【基本案情】
【判決結果與依據】
【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
【參考答案與法理分析】
判例5:酒店用餐遊客意外摔傷,組團社被判負60%賠償責任
【案件索引】
【基本案情】
【判決結果與依據】
【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
【參考答案與法理分析】
判例6:遊客在農傢樂飲酒後摔死,法院判旅行社擔責20%
【案件索引】
【基本案情】
【判決結果與依據】
【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
【參考答案與法理分析】
判例7:旅遊廣告被訴商標侵權,法院判決旅行社並不侵權
【案件索引】
【基本案情】
【判決結果與依據】
【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
【參考答案與法理分析】
判例8:參加高風險項目遊客受傷,起訴經營者擔責未全獲支持
【案件索引】
【基本案情】
【判決結果與依據】
【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
【參考答案與法理分析】
判例9:遊客漂流緻身體傷殘,因投保人身意外險獲得賠償
【案件索引】
【基本案情】
……
精彩書摘
《旅遊法判例解析教程/21世紀高等學校旅遊管理專業本科教材》:
被上訴人桂商旅行社及潿洲旅行社共同答辯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受害人的死亡是其自身原因所造成,與旅行社的服務之間沒有因果關係,旅行社對受害人的死亡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同時,旅行社已盡到安全提示、安全保障與及時救助義務。(1)根據潿洲鎮衛生院齣具的《受害人死亡情況記錄》,以及潿洲邊防派齣所齣具的《受害人死亡情況說明》可以證實,受害人的死亡原因為心源性猝死。受害人猝死的根本原因是潛在的、可能緻死的自然疾病,是由其自身原因所導緻。(2)帶團導遊黃蓉在車上嚮受害人做介紹時已盡到安全提示義務,把旅遊車停在博物館,也是為瞭方便不去爬山的受害人休息。同時,根據《旅遊法》第十五條:旅遊者購買、接受旅遊服務時,應當嚮旅遊經營者如實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遵守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因此,受害人有如實告知健康信息的義務,但受害人並沒有嚮導遊提齣身體健康狀況不好,這錶明受害人根據自身的健康狀況,是可以進行爬山活動的。(3)上訴人所參加的旅遊團為散客拼團而非獨立成團,該散拼團一共由25名(共7批)散客組成。在公園裏分散活動期間,導遊分身乏術,隻能在這7批客人當中輪流穿梭服務照顧,不可能、實際條件也不允許時時刻刻陪在受害人身邊單獨照顧。況且,受害人身邊還有女兒(劉某姍)、女婿(任某文)兩人陪同,導遊理所當然去照顧更需照顧的其他旅遊者。在事發後十幾分鍾內趕到現場是閤理時間。導遊的服務標準,完全符閤閤同約定的服務標準,因此兩旅行社已經盡到瞭閤理限度的注意義務與安全保障義務。(4)事發後,因旅行社所屬車輛不能進入景區,潿洲旅行社及時通知瞭景區公司派車護送受害人去衛生院,並在途中與救護車相遇,馬上施行院外搶救。在受害人猝死後,潿洲旅行社也積極聯係各部門協助兩上訴人處理後事,已盡救助義務。導遊並非醫生,要求導遊對因心髒疾病突然昏厥的受害人進行醫學急救措施,已超齣導遊服務範圍,不但勉為其難,還有可能導緻更嚴重的後果。事發地點為國傢4A級景區,應當由所配備的專業的景區醫生進行臨時急救。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兩上訴人在一審期間已經明確本案為侵權之訴,一審法院根據《侵權責任法》做齣判決,並無不妥。同時,《侵權責任法》與《旅遊法》屬於同一位階的法律,並無衝突,在本案中可以同時適用。(1)《旅遊法》所指的“旅遊經營者”既包括旅行社,也包括景區。旅行社將自己的遊客帶入景區後,會齣現旅行社對遊客的安全保障義務與景區對遊客的安全保障義務的重閤。那麼,在這樣的情況下,如何劃分責任,誰纔是直接的責任主體,顯然,《旅遊法》更側重於對旅遊閤同違約責任的處理,對於侵權責任鮮有提及。而《侵權責任法》對於侵權行為的責任主體卻有更詳細的規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已經明確瞭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主體。景區公司作為景區的管理者,應當是安全保障義務的直接責任人。旅行社對景區無管理權,旅行社在景區內的行為也受到景區公司的管理,也必須聽從景區工作人員的指揮。因此,對景區內的安保責任,旅行社應當免責。(2)二上訴人等與旅行社簽訂的是包價旅遊閤同,由旅行社購買景區的門票,再帶領受害人進入景區遊覽,旅行社本身就成瞭景區的服務對象。與景區形成旅遊服務閤同關係的閤同當事人,不僅包括受害人,還應當包括旅行社。在景區齣現侵權責任事故,旅行社本身就是受害者。要求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於法無據。(3)兩上訴人等與旅行社簽訂的包價旅遊閤同中並不包含乘坐電瓶車,上訴人自行購買電瓶車票,選擇乘車方式離開,景區公司既是景區經營者,同時也是電瓶車經營者,景區公司與受害人之間既有旅遊服務閤同關係,也有運輸閤同關係,無論基於哪一個法律關係,景區公司都應當是直接的安全保障義務人。(4)《旅遊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由於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産損失的,由公共交通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嚮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景區公司電瓶車麵嚮公眾開放,年接待遊客量百萬人次以上,因此景區公司屬於旅遊法所指的公共交通經營者。由此可見,旅行社僅有協助義務,並非責任主體。請求駁迴兩上訴人對二旅行社的上訴。
被上訴景區公司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景區公司對受害人的死亡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是正確的。
(一)景區公司已經妥善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受害人的暈倒及死亡不是因景區公司未善盡安全保障義務所緻。根據《旅遊法》第四十二條、第五十條之規定,景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是:(1)建立必要的安全設施及製度,經過安全風險評估,滿足安全條件。(2)保證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閤保障人身、財産安全的要求。(3)設施和服務不得低於所取得的相關質量標準等級。而受害人的暈倒及死亡既非景區的設備設施存在不安全因素所緻,也非景區提供的商品和服務不符閤保障人身安全要求所緻,其死亡與景區管理行為無直接因果關係。在受害人暈倒後景區工作人員立刻撥打瞭120,而且為其遮陽、送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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