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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2018 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一本通:商法、經濟法


劉東根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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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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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法律齣版社
ISBN:9787519715045
版次:1
商品編碼:12270102
包裝:平裝
開本:16
齣版時間:2017-11-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363
字數:7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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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編輯推薦

一本可以作為教材的法考工具書,連續15年齣版備受好評!助眾多考生圓夢!
★本書8大功能
1.法律法規 依據大綱 全麵收錄  
2.司法解釋 化零為整 簡約記憶
3.重點法條 常考精選 顯著標識    
4.命題題眼 直擊考點 破解陷阱
5.曆年真題 永恒經典 題在變 考點永不變
6.模擬練習 牛刀小試 鞏固加強
7.核心考點 重點難點 一網打盡
8.實用圖錶 典型示例 濃縮精華

內容簡介

《2018年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一本通:商法、經濟法》收錄2018年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所涉及的內容,並配以重點法條詳解,曆年真題,重點法條顯著標識,關鍵詞提示。相關法條穿插到重點法條之後,編排更科學。

目錄

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章總則(第1至22條)
第12條【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14條【分公司和子公司】
第15條【公司的轉投資】
第16條【公司轉投資和擔保的法定程序】
第20條【股東權利濫用的禁止】
第21條【關聯交易的規範】
第22條【決議內容違法的救濟】
第二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第23至70條)
第一節設立
第23條【設立條件】
第24條【股東人數】
第26條【注冊資本】
第27條【股東齣資方式】
第28條【股東齣資義務的履行】
第30條【股東齣資的差額補償責任】
第34條【股東的分紅權和優先認購權】
第35條【抽逃齣資的禁止】
第二節組織機構
第37條【股東會的職權】
第40條【股東會的召集、主持】
第43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錶決程序】
第44條【董事會的組成】
第47條【董事會會議的召集和主持】
第三節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彆規定
第63條【連帶責任的承擔】
第四節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彆規定
第三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第71至75條)
第71條【股權轉讓】
第72條【依強製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
第74條【請求公司收購股權】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第76至124條)
第一節設立
第77條【設立方式】
第78條【發起人的限製】
第80條【注冊資本以及最低資本限額】
第82條【發起人的齣資方式】
第83條【發起人齣資的繳納】
第84條【募集設立的發起人認購股份的最低比例】
第90條【創立大會的召集、職權和錶決程序】
第91條【股本的抽迴】
第93條【齣資不足的責任】
第94條【發起人的責任】
第二節股東大會
第三節董事會、經理
第110條【董事會的召集】
第112條【董事齣席和對董事會決議承擔責任】
第四節監事會
第五節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彆規定
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第125至145條)
第一節股份發行
第二節股份轉讓
第141條【對特定持有人轉讓股份的限製】
第142條【本公司股票的收購與質押】
第六章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第146至152條)
第146條【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
第148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禁止行為】
第149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賠償責任】
第151條【股東請求訴訟權】
第152條【股東的訴訟權利】
第七章公司債券(第153至162條)
第八章公司財務、會計(第163至171條)
第九章公司閤並、分立、增資、減資(第172至179條)
第172條【公司閤並種類】
第173條【公司閤並】
第175條【公司分立】
第176條【分立時債務的承擔】
第177條【注冊資本的減少】
第179條【登記事項的變更】
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180至190條)
第180條【公司解散的原因】
第182條【股東請求解散公司】
第183條【清算組的成立】
第185條【催告債權人】
第186條【清算程序】
第十一章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第191至197條)
第十二章法律責任(第198至215條)
第十三章附則(第216至218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閤夥企業法
第一章總則(第1至13條)
第2條【調整範圍】
第3條【不得成為普通閤夥人的主體】
第二章普通閤夥企業(第14至59條)
第一節閤夥企業設立
第16條【齣資方式】
第17條【齣資義務的履行】
第19條【閤夥協議生效、效力和修改、補充】
第二節閤夥企業財産
第20條【閤夥企業財産構成】
第21條【在閤夥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財産】
第22條【轉讓閤夥企業中的財産份額】
第23條【優先購買權】
第25條【以閤夥企業財産份額齣質】
第三節閤夥事務執行
第26條【閤夥事務的執行】
第27條【不執行閤夥事務的閤夥人的監督權】
第28條【執行事務閤夥人的報告義務、權利義務承擔及閤夥人查閱資料權】
第29條【提齣異議權和撤銷委托權】
第31條【須經全體閤夥人一緻同意的事項】
第32條【競業禁止和限製閤夥人同本閤夥企業交易】
第33條【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第四節閤夥企業與第三人關係
第37條【保護善意第三人】
第40條【追償權】
第41條【相關債權人抵銷權和代位權的限製】
第42條【以閤夥企業中的財産份額償還債務】
第五節入夥、退夥
第44條【新閤夥人的權利、責任】
第46條【未約定閤夥期限的退夥】
第48條【當然退夥】
第49條【除名退夥】
第50條【閤夥人死亡時財産份額的繼承】
第53條【退夥人對退夥前企業債務的責任】
第54條【退夥時分擔虧損】
第六節特殊的普通閤夥企業
第55條【特殊普通閤夥企業的設立】
第58條【閤夥人過錯的賠償責任】
第三章有限閤夥企業(第60至84條)
第64條【齣資方式】
第67條【閤夥事務執行】
第68條【閤夥事務執行禁止】
第69條【利潤分配】
第71條【有限閤夥人經營與本有限閤夥企業相競爭業務】
第72條【有限閤夥人財産份額的齣質】
第73條【有限閤夥人財産份額的對外轉讓】
第76條【錶見代理及無權代理】
第77條【新入夥有限閤夥人的責任】
第79條【有限閤夥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不得被退夥】
第80條【有限閤夥人死亡或者終止時的資格繼受】
第81條【有限閤夥人退夥後的責任承擔】
第83條【有限閤夥人轉變為普通閤夥人的債務責任承擔】
第84條【普通閤夥人轉變為有限閤夥人的債務責任承擔】
第四章閤夥企業解散、清算(第85至92條)
第89條【清償順序】
第五章法律責任(第93至106條)
第六章附則(第107至10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閤資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閤作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經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閤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精彩書摘

  《司法考試2018 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一本通:商法、經濟法》:
  第六章食品進齣口
  第九十一條國傢齣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對進齣口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十二條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應當符閤我國食品安全國傢標準。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經齣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齣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檢驗閤格。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國傢齣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隨附閤格證明材料。
  第九十三條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傢標準的食品,南境外齣口商、境外生産企業或者其委托的進口商嚮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所執行的相關國傢(地區)標準或者國際標準。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相關標準進行審查,認為符閤食品安全要求的,決定暫予適用,並及時製定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傢標準。進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産的食品或者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産品新品種,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齣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對前款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進行檢驗。檢驗結果應當公開。
  ……

前言/序言

變的是形式,不變的是內容
——寫在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元年的前言
從2002年開考的司法考試在走過16個春鞦後謝幕,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在2018年登上曆史舞颱。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真容尚未顯露,其考試內容、題型、試題風格等均無考證,隻有《關於完善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製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描繪瞭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初步輪廓。該《意見》在“改革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內容”部分規定,考試內容增加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著重考查憲法法律知識、法治思維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檢驗考生在法律適用和事實認定等方麵的法治實踐水平。考試以案例為主,每年更新相當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題的分值比重。
從《意見》的“改革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內容”可以看齣,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與司法考試相比,確實會有一些變化,並且這種變化要大於當時律師資格考試轉為司法考試時的變化。但是,如果由此認為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是一個全新的考試,司法考試的復習方法和經驗對於準備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沒有多少藉鑒意義的想法則有失偏頗。實際上,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與司法考試有諸多共同之處,如二者的測試性質一緻(都是法律實務從業者的資格考試)、測試目標一緻(都是為法律職業準入門檻提供一個相對客觀的標準)、測試依據一緻(都是以現行法律法規為依據)。二者的測試標準也基本一緻,即大部分試題有相對統一的答案,答案完全開放的試題隻是很少數,那種認為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以案例為主,答案就是完全開放的觀點並不正確。在同一事實和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案例題的答案必然是相對明確、標準的,隻是每個學生的答題思路和論證方法、具體錶述會有所不同。答案完全開放的試題並不適用於這種測試標準相對統一的職業資格考試。
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與司法考試的不同之處,主要有兩點:第一,試題的類型會發生比較大的變化。《意見》已指齣,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以案例為主,而司法考試主要以客觀的選擇題為主,但是這並不意味著考試難度會加大,因為,司法考試中的多選題和不定項選擇題的難度實際上要大於案例題;第二,答案部分的說理性有所不同。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要求所有參考者必須要接受過係統的法學教育,這實際上就是提高瞭參考者的法律理論水平要求。所以,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答案說理性要求必須會有所提高。當然,這種說理並不是脫離法律,而是結閤法律及法律背後的知識來展開說理分析。
既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相對於司法考試,變化的多是形式,不變的是內容,因此,我們不能坐等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到來,不能等到其廬山真麵目顯露齣來纔開始準備,更好的方法應當是先在朦朧中爬到接近山頂的地方,這樣纔能在日齣來臨之時比彆人更早地登頂成功。
準備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從現在開始。《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一本通》的前身《國傢司法考試一本通》連續齣版14年,幫助很多人成功通過司考,相信《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一本通》能再接再厲,幫助更多的考友圓夢。
2017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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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貨速度快速,商品質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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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對司考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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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書好書好書,重要的事情說三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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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好的,包裝不錯,物流也快,質量很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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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不錯,價格閤適,活動價買的比較劃算!寶貝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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