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閤同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簡明版及配套規定(新編簡明版)》為“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簡明版係列”叢書中的建設工程施工閤同專題,通過對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閤同相關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的精選、摘編、重組並在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選取的重點法條之下嵌入完整解讀內容和典型案例的二維碼,為法律工作者在司法實踐中解決建設工程閤同糾紛類案件提供幫助。
目錄
第一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閤同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簡明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閤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4年10月25日)
[建設工程施工閤同無效的情形]第一條
[閤同無效,工程驗收閤格的處理原則]第二條
[閤同無效,工程驗收不閤格的處理原則]第三條
[違法轉包、分包閤同的處理原則]第四條
[施工中取得資質的,按有效處理]第五條
[墊資原則按有效處理]第六條
[勞務分包與工程轉包]第七條
[發包人的閤同解除權]第八條
[承包人的閤同解除權]第九條
[解除閤同後的處理原則]第十條
[承包人拒絕修復的處理原則]第十一條
[質量缺陷的處理原則]第十二條
[未經驗收擅自使用]第十三條
[實際竣工時間的確定]第十四條
[質量爭議期間的處理]第十五條
[工程價款的計算標準]第十六條
[工程款利息的計算標準]第十七條
[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標準]第十八條
[工程量計算]第十九條
[逾期不結算的後果]第二十條
[“黑白閤同”的認定]第二十一條
[按固定價款結算]第二十二條
[可以不全部鑒定]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不適用專屬管轄規定]第二十四條
[總承包人、發包人、施工人為共同被告]第二十五條
[實際施工人利益的保護]第二十六條
[保修責任]第二十七條
[解釋的實施]第二十八條
第二部分 《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理解與適用(部分簡明版)
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2016年11月21日)
[閤同效力]第30條
[工程價款]第31條
[承包人停(窩)工損失的賠償]第32條
[發包人不履行協作義務的責任]第33條
[承包人不履行協作義務的責任]第34條
第三部分 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
一、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節錄)(2017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錄)(2017年6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閤同法(節錄)(1999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2011年4月2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17年12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節錄)(2015年4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節錄)(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節錄)(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節錄)(2017年11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節錄)(2017年3月1日)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7年10月7日)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2003年11月24日)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2017年10月7日)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2000年6月30日)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2000年5月1日)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2014年6月25日)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16年9月13日)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2004年10月20日)
二、司法解釋、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節錄)(2015年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閤同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一)(節錄)(1999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閤同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二)(2009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閤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節錄)(2003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結算文件
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是否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復函
(2006年4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2002年6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裝修裝飾工程款是否享有閤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的函復(2004年12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閤同糾紛案件若乾問題的指導意見(2009年7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承包閤同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工程決算價款與審計部門審計的工程決算價款不一緻時如何適用
法律問題的電話答復意見(2001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閤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節錄)(2005年6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製度若乾問題的規定(2008年8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乾規定(2008年12月16日)
精彩書摘
《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閤同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簡明版及配套規定(新編簡明版)》:
本條是關於發包人嚮承包人支付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起算時間的規定。從法理上講,利息屬於法定孳息,應當自工程欠款發生時起算,但是建設工程是按照形象進度付款的,許多案件難以確定工程欠款發生之日,因此,各級法院對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應當從何時計付,認識不統一,掌握的標準也不統一。有的從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起算,有的從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起算,還有的從終審判決確定工程價款給付之日起算。為瞭統一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計付時間,維護閤同當事人的閤法權益,本條司法解釋規定瞭三種計息的方法。建設工程因結算不下來而未交付的,為瞭促進發包人積極履行給付工程價款的主要義務,把承包人提交結算報告的時間作為工程價款利息的起算時間具有一定的閤理性。當事人因結算糾紛起訴到法院,承包人起訴之日就是以法律手段嚮發包人要求履行付款義務之時,人民法院對其閤法權益應予保護。理解與適用
一、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
閤同有約定的,應當遵從當事人約定,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思錶示,也是體現閤同應當全麵實際履行的原則,這是閤同履行的常態。發包人嚮承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在法律性質上講屬於法定孳息,與藉款閤同有相類之處。《閤同法》第207條規定:藉款人未按照閤同約定的期限返還藉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傢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在法律性質上講是違約金,一般稱為罰息。但藉款與欠付工程價款的情況也有所不同,欠付工程款利息起算時間為閤同約定的支付工程價款屆滿之日,即欠款發生時。
二、閤同對支付欠付工程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本條規定處理
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1.建設工程實際交付的,以建設工程交付之日為應付款時間。此時,發包人對訟爭建設工程已經實際控製,有條件對訟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發包人已經受益瞭,仍然欠付承包人工程價款,雙方的權利義務顯然不對等,從此時開始發包人應當嚮承包人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利息。
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訟爭建設工程仍由承包人掌管,但承包人已經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閤格後按照閤同約定的時間提交瞭竣工結算文件,發包人如在閤同約定的期限內不予答復的,應當認定此時為應付款時間。按照本解釋第19條規定,應當按照約定視為發包人認可瞭竣工結算文件,就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款。建設部發布的建設工程製式閤同中約定,發包人應當在閤同約定的時間內對支付工程款及應當支付的工程款數額予以答復,閤同沒有約定答復期限的,可認定審價期限為28天。在司法解釋起草過程中,有觀點認為應將閤同約定發包人審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結算報告期限屆滿時作為計付欠付工程價款利息的時間起算點,理由為:審核期限屆滿時,如發包人未予答復,次日應為應付工程價款時間,應從此時支付欠付工程價款。如發包人對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價款提齣修改意見,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報告還不能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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