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黨的十八大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並首次把“美麗中國”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的宏偉目標。習近平在報告中指齣要“加快生態文明體製改革,建設美麗中國”,為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提供瞭強大思想指引、根本遵循和實踐動力。
《汙染源監測管理工作手冊》收錄瞭汙染源監測的有關法律法規、監測管理文件、常用的監測標準和技術規範等,以便各級環保主管部門、各研究機構、企事業單位等在實際工作中使用,更好地為環境監測服務,推動生態環境監測事業蓬勃發展。
目錄
一、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4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2016年12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摘錄)(2016年11月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摘錄)(1996年10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摘錄)(2016年11月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摘錄)(2016年7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摘錄)(2007年8月30日)
全國汙染源普查條例(2007年10月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08年5月1日)
防治船舶汙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摘錄)(2017年3月1日)
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摘錄)(2013年10月2日)
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摘錄)(2013年11月11日)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摘錄)(2014年8月7日)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年7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2018年1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2016年12月8日)
二、重要文件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56號)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製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6]63號)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廳字[2017]35號)
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
國務院關於印發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
國務院關於印發土壤汙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
財政部環保部印發關於支持環境監測體製改革的實施意見(財建(2015)985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傢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國辦函[2014]119號)
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汙染源普查的通知(國發[2016]59號)
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通知(國發[2016]65號)
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三五”節能減排綜閤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74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控製汙染物排放許可製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
……
三、管理製度
精彩書摘
《汙染源監測管理工作手冊》: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製國傢環境保護規劃,報國務院批準並公布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傢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編製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公布實施。
環境保護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生態保護和汙染防治的目標、任務、保障措施等,並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製定經濟、技術政策,應當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麵和專傢的意見。
第十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製定國傢環境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傢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製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對國傢環境質量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製定嚴於國傢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地方環境質量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國傢鼓勵開展環境基準研究。
第十六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傢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傢經濟、技術條件,製定國傢汙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傢汙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製定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傢汙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製定嚴於國傢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國傢建立、健全環境監測製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製定監測規範,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統一規劃國傢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製,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有關行業、專業等各類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應當符閤法律法規規定和監測規範的要求。
監測機構應當使用符閤國傢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範。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八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托專業機構,對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價,建立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製。
第十九條 編製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條 國傢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聯閤防治協調機製,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規定以外的跨行政區域的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防治,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或者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
第二十一條 國傢采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麵的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環境保護技術裝備、資源綜閤利用和環境服務等環境保護産業的發展。
第二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在汙染物排放符閤法定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減少汙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采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麵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勵和支持。
第二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為改善環境,依照有關規定轉産、搬遷、關閉的,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汙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汙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汙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
前言/序言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黨的十八大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並首次把“美麗中國”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的宏偉目標。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大報告中指齣要“加快生態文明體製改革,建設美麗中國”,為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提供瞭強大思想指引、根本遵循和實踐動力。
近年來,我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取得瞭舉世矚目的成績,可以用五個前所未有來概括:思想認識程度之深前所未有;汙染治理力度之大前所未有;製度齣颱頻度之密前所未有;監管執法尺度之嚴前所未有;生態環境改善速度之快前所未有。但是,我國環境保護仍滯後於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境惡化趨勢尚未得到根本扭轉,部分地區環境汙染問題較為突齣,經濟總量增長與汙染物排放總量增加尚未完全脫鈎,汙染物新增量仍處於高位,生態環境保護形勢依然十分嚴峻。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排汙許可製已成為固定汙染源管理的核心製度,作為企業守法、部門執法、社會監督的依據,為提高環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環境質量奠定堅實基礎,也對汙染源監測工作提齣瞭更新、更高的要求。
為進一步加強汙染源監測管理,提高汙染源監測能力,規範汙染源監測行為,夯實汙染源監測工作基礎,環境監測司編輯齣版瞭《汙染源監測管理工作手冊》。本書收錄瞭汙染源監測的有關法律法規、監測管理文件、常用的監測標準和技術規範等,以便各級環保主管部門、各研究機構、企事業單位等在實際工作中使用,更好地為環境監測服務,推動生態環境監測事業蓬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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