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職務犯罪偵查工作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就是審訊。離開審訊,一切偵查工作都可能無以為繼。尤其是在難查的賄賂罪犯案件中,除瞭少數的案件確實能通過其他的偵查手段獲取確實能夠證明犯罪事實存在的確鑿證據以外,隻有通過審訊纔能獲取賄賂犯罪行受賄雙方“一對一”之間的供詞來揭露犯罪,然後據此供詞纔能收集到能夠證明犯罪事實客觀存在的其他證據,使得案件最終得以成立。供述在職務犯罪案件中有其他證據無以替代的地位,審訊也就成為職務犯罪偵查中重要的技術手段之一,在當前我國相關法律對職務犯罪證據證明體係不作根本性調整的情況下,偵查人員務必以提高自己的審訊能力作為首要己任。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的法治建設也取得瞭舉世矚目的成就,職務犯罪偵查與審訊技術的發展亦相應地取得瞭巨大的進步。在建設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曆史時期,迴顧和總結以往職務犯罪偵查實踐,一方麵,職務犯罪偵查隊伍和廣大偵查人員都積纍起瞭豐富的審訊經驗,基本適應瞭反腐敗形勢的需要;另一方麵,這些經驗的取得仍屬於純粹的個人經驗主義的範疇,尚未提升到理論的高度,實踐中隻能以“師傅帶徒弟”的方式予以傳承。因此,審訊水平的高低亦因地而異,因人而異.參差不齊,值得我們繼續鑽研。
所謂職務犯罪程式化審訊方法,就是在總結以往職務犯罪審訊實踐積纍起來的各種經驗的基礎上,有效整閤各種審訊策略和方法,以此提高審訊效率,而設計和構建的一套既遵循犯罪嫌疑人應訊心理變化規律,又符閤“軟審訊法”要求的符閤當代司法理念的“套路”式審訊方法。旨在適度降低審訊中的施壓力度,實現從“硬審訊法”嚮“軟審訊法”的切實轉變,以此竭力排斥刑訊逼供和避免不必要的變相刑訊逼供行為,且還需在提高審訊效率上取得突破。
目錄
前言
序言
第一章 引言
第一節 職務犯罪審訊工作的曆史迴顧
一、職務犯罪審訊實踐的發展階段
二、當前職務犯罪審訊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三、職務犯罪審訊技術發展的方嚮
第二節 審訊對象應訊心理的理性分析
一、審訊對象拒供心理的理性剖析
二、審訊對象供述心理的理性剖析
三、審訊對象應訊心理的變化規律
第三節 先進理論對審訊的啓發
一、審訊心理動力學原理
二、審訊的博弈論原理
三、信息論給予職務犯罪審訊的啓示
第四節 現代法治思維下審訊理念的轉變
一、實現硬審訊法嚮軟審訊法的觀念轉變
二、傳統審訊階段劃分的反思以及階段性審訊任務的重新厘定
三、多重心理施壓結構的構建
四、構建程式化審訊方法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 第一步:控製審訊局勢
第一節 審訊前的準備工作
一、認真聽取初查人員的案情介紹
二、仔細查閱分析案情
三、分析研判審訊對象的心理特徵
四、精心製訂審訊提綱
五、科學設計突破方案,降低審訊整體壓力
第二節 首步審訊的主要任務及策略與技巧
一、首步審訊的主要任務
二、首步審訊的策略與技巧
第三章 第二步:奠定審訊基礎
第一節 奠定犯罪事實已經暴露的審訊基礎
一、犯罪事實已經暴露的認知條件與認知進路
二、審訊策略
三、對審訊對象前期的不同處置
第二節 樹立審訊人員的威信
一、審訊人員應當具備的心理素質
二、審訊人員應當具備的態度
三、審訊人員應當具備的能力
四、審訊中的注意事項
第四章 第三步:尋找審訊突破口
第一節 尋找審訊突破口的一般程序
一、主題展開的一般要求
二、提齣有針對性的主題
三、避免灌輸主題觀點
四、充分運用行為暫停
……
第五章 第四步:遏製審訊對象的積極抗審
第六章 第五步:調節審訊對象的消極抗審
第七章 第六步:努力獲取審訊對象的信任
第八章 第七步:突破審訊對象的供述臨界心理
第九章 第八步:促進審訊對象持續供述
第十章 第九步:鞏固審訊對象的悔罪心理
第十一章 總結
附:專傢學者一綫乾警點評
精彩書摘
《職務犯罪程式化審訊方法》:
一、認真聽取初查人員的案情介紹
職務犯罪綫索的突破是一項群體性工作,依靠的是偵查部門集體的共同努力。負責審訊的工作人員並不一定是負責綫索初查的偵查人員,有些指揮人員基於綫索保密需要的理由,有時隻嚮審訊人員簡單地介紹案情,布置簡要的審訊任務,這顯然會影響審訊人員發揮審訊的能力,有時還會齣現審訊活動無以為繼的現象,直接影響到審訊的進程,在審訊前嚮審訊人員詳細地介紹案情極為必要。
初查人員自始至終地參與瞭綫索的初查工作,對於即將突破的綫索是最為瞭解的。負責匯報的初查人員一般都會對初查工作作精心的歸納、總結,他會把自認為重要的情節和細節毫無保留地介紹給審訊人員,對於審訊人員瞭解案情起到瞭極大的幫助。同時,初查人員會根據自己的思路對綫索進行整理,其匯報的思路具有連貫性,在聽取初查人員匯報時,審訊人員不宜輕易地打斷初查人員的匯報思路,否則會影響到匯報人員可能忘記匯報一些重要的情節或者細節。審訊人員遇到有疑問的問題時,可以在筆記本上記下來,等到匯報人員匯報完畢後再行提齣疑問,尋求匯報人員的解答。
審訊人員認真聽取初查人員的匯報,可以從感性上對案情有一個大緻的瞭解,這有助於審訊人員在查閱初查材料時對案情進進一步的分析判斷。由於初查工作的特殊性,有些初查信息能夠以書麵材料的形式反映齣來,而有些初查信息隻會儲存於初查人員的腦海裏。因此,審訊人員認真聽取初查人員的案情匯報是十分必要的,在聽取介紹時還務必勤於筆記,對於重點情節應當詳細記載,以免在查閱初查材料時不能找到相關信息,而此類初查人員的感性認知信息往往能夠在審訊中發揮意想不到的效果。比如初查人員對審訊對象的性格分析,此類信息往往是在初查材料中無法找到的,卻對審訊起到瞭舉足輕重的作用。
就職務犯罪案件突破階段具有團隊作戰的特點而言,我們建議偵查部門在綫索突破前應當召開案情分析會,除瞭嚮審訊人員介紹案情以外,指揮人員還應當做好戰前動員。一要明確各審訊組的目標任務;二要協調好各審訊組之間相互銜接、相互配閤的問題;三是組織好後勤保障,以免審訊人員的後顧之憂;四是鼓勵審訊人員樹立必勝的信心,激發審訊人員的鬥誌。
二、仔細查閱分析案情
認真聽取初查人員的案情介紹後,審訊人員在感性上已經有瞭對案情大體上的瞭解,有助於審訊人員快捷地熟悉案情、查閱案件材料,以便對案情作齣更加深刻的分析研判。
審訊的目的是揭露犯罪,審訊人員假如在審訊前已經掌握瞭犯罪事實的證據,那麼審訊活動就將不費吹灰之力。然而審訊人員應當清醒地認識到,職務犯罪的隱蔽性告誡我們在絕大多數的案件突破前,審訊人員通過初查活動收集到的初查材料隻能是審訊對象可能涉案的指嚮性信息。正因為如此,實踐中有些自以為經驗豐富的審訊人員就不屑於仔細研究案情,認為隻需憑藉自己的經驗就能夠攻剋審訊對象的口供,這是審訊中經常齣現反復使用一味壓力手段的弊端所在。也正因為初查中僅能夠獲取涉嫌犯罪的指嚮性信息,凶此,審訊人員更應該詳細查閱初查資料,分析案情。
查閱初查資料應當著重掌握三個方麵的信息內容。
(一)掌握審訊對象可能涉嫌的犯罪信息
1.掌握審訊對象利用職務便利方麵的信息
職務犯罪是與國傢工作人員本人的職務、職權密不可分的,從形式上主要錶現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錢交易,損害國傢、單位和人民群眾的利益,揭露職務犯罪勢必要從犯罪嫌疑人的職務人手。具體包括:
(1)審訊對象的任職情況。審訊對象的任職情況直接指嚮其任職的單位或部門的性質以及本人的具體權限和權限範圍,由此可以推斷、估算審訊對象可能涉嫌職務犯罪的嚴重程度和極限。此中應當引起審訊人員尤為注意的事項是,審訊對象是否存在兼職、掛職、外派、委托等事項,此階段的犯罪事實往往是容易造成審訊人員忽略的“盲點”。
(2)審訊對象的任職權限與範圍。瞭解審訊對象的任職情況,具體的T作職責、權限範圍,履職情況是查處職務犯罪的核心內容,是區分利用職務便利,還是利用工作便利或個人關係的關鍵所在。實踐中,存在某些證據瑕疵、質量不高的案件,甚至是無罪案件,均齣現在利用工作便利而非利用職務便利的關節點上。深入瞭解審訊對象的任職情況、履職情況能夠幫助審訊人員在審訊過程中做到有的放矢、切中要害。尤其在審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瀆職侵權類案件中至關重要,能夠直接鎖定審訊對象在職責範圍內的作為、不作為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3)有否在具體的事項上行使瞭審訊對象的職務。審訊對象有否利用瞭自己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能和所形成的便利條件,這是指嚮職務犯罪可能存在的核心問題。一般而言,隻有行使瞭自己的職權,纔有可能形成權錢交易的關係,當然,實際是否行使,並不妨礙職務犯罪的成立。
……
前言/序言
職務犯罪偵查工作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就是審訊。離開審訊,一切偵查工作都可能無以為繼。尤其是在最為難查的賄賂罪犯案件中,除瞭少數的案件確實能通過其他的偵查手段獲取確實能夠證明犯罪事實存在的確鑿證據以外,隻有通過審訊纔能獲取賄賂犯罪行受賄雙方“一對一”之間的供詞來揭露犯罪,然後據此供詞纔能收集到能夠證明犯罪事實客觀存在的其他證據,使得案件最終得以成立。供述在職務犯罪案件中有其他證據無以替代的地位,審訊也就成為職務犯罪偵查中最為重要的技術手段之一,在當前我國相關法律對職務犯罪證據證明體係不作根本性調整的情況下,偵查人員務必以提高自己的審訊能力作為首要己任。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的法治建設也取得瞭舉世矚目的成就,職務犯罪偵查與審訊技術的發展亦相應地取得瞭巨大的進步。在建設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曆史時期,迴顧和總結以往職務犯罪偵查實踐,一方麵,職務犯罪偵查隊伍和廣大偵查人員都積纍起瞭豐富的審訊經驗,基本適應瞭反腐敗形勢的需要;另一方麵,這些經驗的取得仍屬於純粹的個人經驗主義的範疇,尚未提升到理論的高度,實踐中隻能以“師傅帶徒弟”的方式予以傳承。因此,審訊水平的高低亦因地而異,因人而異.參差不齊,值得我們繼續鑽研。
所謂職務犯罪程式化審訊方法,就是在總結以往職務犯罪審訊實踐積纍起來的各種經驗的基礎上,有效整閤各種審訊策略和方法,以此提高審訊效率,而設計和構建的一套既遵循犯罪嫌疑人應訊心理變化規律,又符閤“軟審訊法”要求的符閤當代司法理念的“套路”式審訊方法。旨在適度降低審訊中的施壓力度,實現從“硬審訊法”嚮“軟審訊法”的切實轉變,以此竭力排斥刑訊逼供和避免不必要的變相刑訊逼供行為,且還需在提高審訊效率上取得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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