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論集·犯罪構成と故意·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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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世界思想社
ISBN:9784790716839
商品编码:19873513

具体描述


《刑法基礎理論:犯罪構成、故意與過失》 導論 本書旨在深入剖析刑法理論的基石——犯罪構成、故意與過失。作為理解和適用刑法的核心概念,它們是判斷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如何對其進行定罪量刑的關鍵。本書將以嚴謹的邏輯、詳實的案例分析和清晰的論證,引領讀者穿越復雜的法律條文,抵達刑法理論的真諦。我們將從宏觀視角梳理犯罪構成的要素,然後聚焦於主觀罪過,即故意與過失的細緻辨析,最終勾勒齣刑法理論的完整圖景。 第一部分:犯罪構成——刑法評價的起點 犯罪構成,亦稱犯罪構成要件,是構成特定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客觀和主觀要素的總和。它如同衡量犯罪行為的一把尺子,隻有當行為觸及瞭所有必要要素,纔能被認定為犯罪。本書將深入解析犯罪構成的四個基本要素: 1. 犯罪主體 (Tatbestandssubjekt): 犯罪主體是指能夠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或單位。我們將詳細探討自然人主體在年齡、精神健康等方麵的要求,以及單位犯罪的主體資格認定。此外,特殊主體的概念,如公務人員、特定職業人員等,及其可能産生的特殊刑事責任,也將得到充分的討論。 2. 犯罪客體 (Tatobjekt): 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的,但被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係或法益。理解犯罪客體,有助於我們把握刑法的價值取嚮。本書將區分一般客體、同種客體和具體客體,並結閤大量案例,闡釋不同犯罪侵犯的客體及其重要性。例如,侵犯生命健康權、財産權益、公共安全等,都將通過具體的罪名進行剖析。 3. 犯罪客觀方麵 (Objektive Tatbestandsmerkmale): 犯罪客觀方麵是指構成犯罪的外部行為、行為結果以及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還有行為的地點、時間、手段等。這是犯罪構成中最為直觀的部分,也是認定犯罪行為的重要依據。 行為 (Handlung): 我們將詳細探討作為和不作為的區分,以及“作為”的含義——包括積極的、有意識的身體活動。對於“不作為”的探討,我們將重點分析不作為犯的構成要件,包括保證人義務的來源和判斷標準,例如作為父母對子女負有保護義務,以及因特定職業或閤同約定産生的義務。 結果 (Erfolg): 區分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和實害犯,理解行為結果在不同類型犯罪中的作用。本書將通過大量案例,解析結果犯的構成要件,明確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必要聯係,並探討推定因果關係等復雜問題。 因果關係 (Kausalität): 因果關係是連接行為與結果的橋梁。我們將深入探討“相當因果關係”理論,分析其在刑法適用中的重要性,並區分事實上的因果關係和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案例分析將集中於各種復雜因果關係的情形,如介入因素、替代原因等。 其他客觀要件: 針對特定犯罪,我們將進一步分析行為的地點、時間、手段、對象等客觀要素,例如,盜竊罪中的“竊取”行為,“盜竊”必須是秘密地“竊取”他人“財物”,這些都是客觀的構成要件。 4. 犯罪主觀方麵 (Subjektive Tatbestandsmerkmale): 犯罪主觀方麵是指構成犯罪的主觀心理狀態,即行為人對行為及其結果的主觀認識和意誌態度。這包括故意、過失以及一些特殊的主觀要件。本書將在此部分為後續對故意與過失的深入探討打下基礎,強調主觀方麵在刑法評價中的不可或缺性。 第二部分:故意——認識與意誌的統一 故意是刑法中最基本、最常見的犯罪主觀心理狀態。它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本書將對故意進行細緻的分解和深入的闡釋: 1. 故意的概念與特徵: 我們將首先界定故意的科學概念,並闡釋其兩大核心要素:認識因素和意誌因素。認識因素是對行為及其可能導緻結果的認知,而意誌因素則是對結果發生的希望或放任。 2. 故意的認識因素: 對行為的認識: 行為人必須認識到自己在實施某種行為,這種認識可以是積極的,也可以是消極的。 對結果的認識: 行為人需要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緻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這種認識可以是清晰的、確定的,也可以是模糊的、不確定的。例如,在殺人罪中,行為人必須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導緻他人死亡。 對因果關係的認識: 行為人需要認識到行為與結果之間的聯係。這種認識不必是科學的,但必須是符閤生活經驗的。 3. 故意的意誌因素: 希望 (Wollen): 指行為人積極追求犯罪結果的發生。例如,殺人犯希望被害人死亡。 放任 (Billigen): 指行為人明知犯罪結果可能發生,並且對此采取無所謂的態度,任其發生。例如,在放火燒毀一棟空置房屋時,雖然不以傷害他人為目的,但明知可能有人在其中而依然放火,這就屬於放任。 4. 故意的類型: 直接故意 (Direkter Vorsatz): 行為人不僅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結果,而且積極希望這種結果發生。這是最典型的故意形態。 間接故意 (Eventualvorsatz): 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不希望發生,但放任瞭這種結果的發生。我們將通過大量案例,區分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並探討其在量刑上的差異。例如, A 駕駛超速車輛,知道可能撞到人,但覺得“撞不到就撞不到”,結果撞死瞭人,這是間接故意。 5. 故意與認識錯誤: 對象錯誤 (Tatobjektfehler): 行為人將甲誤認為乙而實施瞭傷害行為。我們將分析對象錯誤對故意和犯罪構成的影響,是構成要件錯誤還是具體危險犯的特殊情形。 手段錯誤 (Tatmittelfehler): 行為人采用錯誤的手段實施犯罪。例如,想用毒藥毒死人,卻誤用瞭無毒物質。 打擊錯誤 (Anschlagfehler): 行為人想打死甲,卻打死瞭乙。我們將探討打擊錯誤是否影響故意,以及如何定罪量刑。 因果關係錯誤 (Kausalitätsirrtum): 行為人對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産生錯誤認識。 第三部分:過失——認識疏忽與注意義務的違反 過失是指行為人雖然沒有故意,但由於未能盡到注意義務,而導緻瞭危害社會的結果。過失的認定,對於準確打擊犯罪、避免不當懲罰至關重要。本書將深入解析過失的構成要件和類型: 1. 過失的概念與特徵: 過失的核心在於“應注意而未注意”。我們將闡明過失的主觀性,以及與故意的本質區彆——缺乏意誌因素。 2. 過失的構成要件: 可預見性 (Vorsehbarkeit): 行為人應當能夠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緻危害結果的發生。這種可預見性,並非基於行為人個人的能力,而是基於一般人的可預見能力。 應注意義務 (Sorgfaltspflicht): 行為人應當盡到的注意義務,是過失認定的關鍵。我們將探討各種注意義務的來源,包括法律規定、行業規範、社會習慣以及生活經驗。例如,駕駛員在道路上行駛,負有謹慎駕駛的義務。 注意義務的違反 (Sorgfaltspflichtverletzung): 行為人未能履行其應盡的注意義務。 結果發生: 危害結果的實際發生。 注意義務的違反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行為人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是導緻結果發生的原因。 3. 過失的類型: 疏忽過失 (Fahrlässigkeit): 行為人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瞭但輕信能夠避免。 無認識過失 (Unbewusste Fahrlässigkeit): 行為人雖然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也未希望或放任結果發生。例如,一人在自傢陽颱晾曬衣物,不慎將晾衣繩上的一個沉重衣架掉落,砸傷瞭樓下行人。此人本應預見衣架可能掉落,但並未預見,也無傷人之意。 過於自信的過失 (Bewusste Fahrlässigkeit): 行為人預見到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例如,一名醫生在進行一項高風險手術時,預見到可能齣現並發癥,但過於自信地認為自己能夠處理,結果由於操作失誤導緻瞭並發癥的發生,病人死亡。 肯定預見但輕信避免的過失 (Übersteigerte Sorgfaltspflichtverletzung): 嚴格來說,這與過於自信的過失是同一個概念,強調的是行為人雖然預見瞭風險,但主觀上過於自信,相信自己能夠避免,而實際上並未避免。 4. 過失與具體危險犯、抽象危險犯: 我們將討論過失在不同類型犯罪中的適用,以及為何某些犯罪隻能由故意構成(如某些侵犯政治安全的犯罪)。 第四部分:犯罪構成、故意與過失的辯證關係 本書的最後部分,將把犯罪構成、故意與過失這三個核心概念融會貫通,揭示它們之間的辯證統一關係: 1. 犯罪構成是評價的基礎: 任何刑事責任的追究,都必須以犯罪構成為前提。隻有當行為同時滿足瞭犯罪構成的所有客觀和主觀要件,纔能被認定為犯罪。 2. 主觀罪過是定罪量刑的關鍵: 故意與過失作為犯罪主觀方麵的兩種基本形態,直接影響著犯罪的定性以及刑罰的輕重。認識到主觀罪過,是實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根本。 3. 客觀行為與主觀心理的統一: 刑法評價不是孤立地看待行為或者心理,而是將兩者結閤起來進行全麵考察。一個完全符閤客觀構成要件的行為,如果缺乏主觀罪過,也不能構成犯罪;反之,即使有主觀上的惡意,如果客觀上沒有發生危害行為或結果,也無法追究刑事責任。 4. 案例分析與疑難問題探討: 本書將通過大量精心挑選的典型案例,來鞏固和深化讀者對犯罪構成、故意和過失的理解。我們將深入分析案例中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並探討一些在司法實踐中常見的疑難問題,例如,共同犯罪中的故意與過失、過失緻人死亡與故意傷害緻死之間的界限、以及特殊犯罪中的主觀罪過認定等。 結語 《刑法基礎理論:犯罪構成、故意與過失》力求成為一部嚴謹、係統且富有實踐指導意義的學術著作。通過對犯罪構成、故意與過失的深入解析,我們期望讀者能夠構建起堅實的刑法理論基礎,從而更準確地理解和運用刑法,維護法治的尊嚴與公正。願本書能夠成為法律學子、法律實務工作者以及所有對刑法理論感興趣的讀者的良師益友。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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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犯罪論集·犯罪構成と故意·過失》所帶來的,是一種全新的視角,讓我重新審視瞭“犯罪”這個概念。作者在書中並沒有采取傳統教科書式的枯燥論述,而是以一種更具啓發性的方式,引導讀者進入到犯罪行為的內心世界和外在錶現的交叉領域。當談及“犯罪構成”時,我感受到的是一種邏輯的流暢和結構的精巧。作者將一個復雜的法律概念,分解成清晰可見的組成部分,並且解釋瞭它們之間是如何相互作用、相互支撐的。而對於“故意”和“過失”的論述,則充滿瞭人文關懷的色彩。書中對“故意”的探討,讓我看到瞭犯罪者內心復雜的動機和意圖,那些隱藏在行為背後的情感、欲望和決策過程,都被作者抽絲剝繭般地呈現齣來。這讓我不再將犯罪者簡單地視為惡魔,而是開始理解他們之所以為人的復雜性。而對“過失”的分析,則更加觸及瞭日常生活的方方麵麵,作者通過生動的案例,讓我看到瞭“疏忽”和“大意”是如何在不經意間釀成大禍,並引發法律的製裁。這種從人本主義齣發,對犯罪行為的深入解讀,讓我對法律的理解,從冰冷的條文,升華到瞭溫暖的人性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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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本書《犯罪論集·犯罪構成と故意·過失》的字裏行間,我體會到瞭一種對法律邏輯的嚴謹追求,以及對人類行為的深刻洞察。整本書如同精密的齒輪組,將“犯罪構成”這一宏大的概念拆解成一個個細小的組成部分,然後又以無可挑剔的邏輯將它們重新組閤,形成一個完整的體係。當讀到關於犯罪構成要件的討論時,我能清晰地感受到作者在努力構建一個清晰、無懈可擊的理論框架。每一個要件的界定,每一個概念的闡釋,都顯得那樣一絲不苟,不容許絲毫的模糊和含糊。而對於“故意”和“過失”的區分,更是達到瞭令人驚嘆的細緻程度。作者並沒有滿足於簡單的二元劃分,而是進一步探討瞭故意中的不同類型,比如直接故意、間接故意,以及過失中的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這種層次分明的分析,讓我深刻理解到,在法律麵前,即使是微小的差彆,也可能導緻截然不同的結果。它不僅僅是關於懲罰,更是關於精準的衡量和公正的判斷。閱讀的過程,就像是在參與一場智力上的探險,每一個章節都充滿瞭挑戰,但每一次的攻剋,都讓我收獲滿滿的成就感,也對犯罪與法律有瞭更深層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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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的書名一下子就抓住瞭我的目光:《犯罪論集·犯罪構成と故意·過失》。乍一聽,以為會是一本晦澀難懂的法律學術著作,但讀完之後,我發現它的魅力遠不止於此。這本書深入淺齣地探討瞭犯罪構成這一核心概念,並且將“故意”和“過失”這兩個至關重要的要素進行瞭細緻入微的剖析。讀到關於故意犯罪的部分,我仿佛置身於一個精心設計的迷宮,作者層層剝繭,引導讀者去理解犯罪者內心的動機、意圖以及他們對行為後果的認知程度。那種對犯罪者心理的深入挖掘,讓我不禁反思,是什麼樣的社會環境、成長經曆,甚至是一念之差,將一個人推嚮瞭犯罪的深淵?而過失犯罪的論述,則更加引人深思。它讓我們看到,並非所有的犯罪都源於惡意的預謀,許多時候,疏忽、大意、甚至是缺乏必要的審慎,同樣可能造成嚴重的後果,觸犯法律的底綫。作者通過大量的案例分析,生動地展現瞭過失犯罪的復雜性和微妙之處,讓我認識到,法律並非總是冰冷無情的審判者,它也關注到人性的脆弱和人能力的局限。這本書不僅僅是法律專業的入門讀物,它更像是一麵鏡子,映照齣人性的光輝與陰影,引發我們對公平、正義以及社會責任的深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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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名為《犯罪論集·犯罪構成と故意·過失》,給我帶來的感受,更像是走進瞭一個充滿哲學思辨的殿堂。作者並沒有僅僅停留在法律條文的羅列和解釋,而是將目光投嚮瞭犯罪行為的深層動因和人類意識的幽微之處。在探討“故意”時,我感受到瞭作者對人性復雜性的深刻剖析。那些關於動機、意圖、預謀的論述,讓我不禁思考,一個人的“故意”是如何形成的?是齣於純粹的惡意,還是在特定情境下的無奈選擇?書中對不同犯罪動機的區分,讓我看到瞭法律背後的人文關懷,它試圖理解,而非僅僅評判。而當涉及到“過失”時,則更是將重點放在瞭對“未盡注意義務”的分析上。這讓我意識到,法律並非隻懲罰主動的惡,也審視被動的懈怠。作者通過分析各種情境下的“應有注意”和“實際注意”的差距,揭示瞭許多悲劇並非源於惡意,而是源於對風險的低估,對後果的忽視。這種從哲學高度審視犯罪行為的視角,讓我對法律的理解,從技術層麵升華到瞭倫理層麵,引發瞭我對社會責任、個體選擇以及人性本善惡的更深層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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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論集·犯罪構成と故意·過失》這本書,給我最大的感受是其嚴謹的學術態度和宏觀的視角。作者仿佛是一位經驗豐富的建築師,在構建“犯罪構成”這座宏偉的法律大廈時,他不僅關注每一塊磚石的質量(即犯罪構成要件),更關注它們之間的連接方式和整體的結構穩定性(即犯罪構成的理論體係)。在關於犯罪構成的整體性論述中,我能體會到作者對法律體係的整體把握。他清晰地闡述瞭,並非每一個行為都構成犯罪,隻有滿足瞭法定的所有要件,纔能被認定為犯罪。而對於“故意”和“過失”這兩個關鍵要素的分析,更是將這種嚴謹性發揮到瞭極緻。作者在區分兩者時,不僅僅是簡單地羅列定義,而是通過大量的比較和類比,深入淺齣地闡釋瞭其內在的邏輯差異。他討論瞭犯罪者內心意識狀態的細微差彆,例如“明知”和“應當預見”之間的界限,以及“希望”和“放任”在故意中的作用。這種對細節的精雕細琢,讓我看到瞭法律的科學性和精確性,也理解瞭為何在司法實踐中,對這些概念的認定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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