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書號:7511870070
條碼:9787511870070
圖書名稱:人本法律觀下的檢察職權配置及其實現
定價:38
作者:詹建紅
版彆:法律
齣版日期:2014-10-01
質量:380g
目錄:
第一章概論
第一節人本法律觀的基本範疇
一、法律觀的曆史演進
二、人本法律觀中“人”的理解
三、人本法律觀的內涵與立論依據
四、人本法律觀的理論與實踐意義
第二節人本法律觀下的刑事司法理念
一、法治理念
二、人權保障理念
三、無罪推定理念
四、程序正義理念
五、權力製衡理念
第三節人本法律觀下的檢察活動原則
一、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原則
二、檢察一體化原則
三、客觀公正原則
四、程序法定原則
五、比例原則
第二章我國檢察權配置之反思
第一節 我國檢察權配置的基本情況
一、我國檢察權的基本法律定位
二、我國關於檢察權性質的討論
三、我國檢察權的基本內容
第二節我國檢察權配置中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檢察權配置的立法缺陷
二、我國檢察權配置立法缺陷的現實錶現
第三節我國檢察權的優化配置
一、我國檢察權優化配置需要廓清的思想認識
二、我國檢察權優化配置的具體建議
第三章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探析
第一節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概述
一、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的含義
二、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的要求
第二節比較法視野下的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
一、關於檢察官角色定位的比較
二、關於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的比較
第三節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的理論基礎
一、權力倫理視角的解析
二、訴訟法史視角的解析
三、訴訟法理視角的解析
四、法社會學視角的解析
第四節我國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的製度實現
一、我國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的立法與司法現狀
二、我國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的製度實現路徑
第四章公訴裁量權的體係建構
第一節公訴裁量權概述
一、公訴裁量權的內涵
二、公訴裁量權的主要錶現形式
第二節公訴裁量權的基本理論
一、公訴裁量權的理論依據
二、公訴裁量權的司法價值
三、公訴裁量權的運用原則
第三節公訴裁量權的比較法考察
一、英美法係國傢的公訴裁量權
二、大陸法係國傢的公訴裁量權
三、兩大法係國傢公訴裁量權的比較
第四節我國公訴裁量權的製度缺陷
一、立法設計上的缺陷
二、製度運作上的缺陷
三、製約機製上的缺陷
第五節我國公訴裁量權的擴充與製約
一、擴充我國公訴裁量權的現實基礎
二、擴充我國公訴裁量權的具體建議
三、完善我國公訴裁量權的製約機製
第五章審查逮捕製度的變革
一、審查逮捕製度的內涵
二、我國審查逮捕製度的功能
第二節我國審查逮捕製度的基本狀況評析
一、我國審查逮捕製度中的權力配置
二、我國審查逮捕製度運行中的既存問題
三、我國審查逮捕製度既存問題的成因
第三節我國審查逮捕製度的新發展
一、基本理念的貫徹
二、適用條件的細化
三、運行程序的完善
四、監督機製的創新
第四節當前背景下我國審查逮捕製度的完善
一、健全證據排除規則
二、引入逮捕聽證程序
三、探索司法救濟途徑
第六章羈押必要性審查製度的本土路徑
第一節羈押必要性審查製度概述
一、羈押的內涵
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內涵
第二節羈押必要性審查製度的域外考察
一、大陸法係國傢的羈押必要性審查製度
二、英美法係國傢的羈押必要性審查製度
三、兩大法係國傢羈押必要性審查製度之比較
第三節我國羈押必要性審查的製度探索
一、我國羈押製度的司法現狀
二、我國羈押必要性審查製度的實踐嘗試
三、羈押必要性審查的製度實施阻礙
第四節我國羈押必要性審查製度的完善
一、我國現行羈押必要性審查製度的閤理性
二、完善我國羈押必要性審查製度的具體建議
三、完善我國羈押必要性審查製度的保障機製
第七章量刑建議的製度走嚮
第一節量刑建議製度概述
一、量刑建議與量刑建議權
二、量刑建議製度的産生與發展
三、量刑建議製度的現實意義
第二節我國量刑建議製度的立法與司法現狀
一、我國量刑建議製度的立法與司法概況
二、我國量刑建議製度存在的問題
第三節我國量刑建議製度的完善
一、規範量刑建議的提齣機製
二、建立量刑建議製度的銜接機製
三、完善量刑建議製度的保障機製
四、健全量刑建議製度的監督製約機製
內容提要:
《人本法律觀下的檢察職權配置及其實現》共分為七章。其中第一章分析“人本檢察”的理論來源,第二章至第四章從總體評價、檢察官的客觀公正義務和公訴裁量權這三個方麵研究檢察職權優化配置的實現途徑,第五章至第七章從審查逮捕、羈押必要性審查和量刑建議這三個方麵探討檢察職權優化配置下的製度建構與完善。
作者簡介:
詹建紅,1969年生,湖北紅安人。曾先後就讀於中南政法學院、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獲法學碩士和法學博士學位。從事過檢察官、公務員、法官等職業,現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武漢市青山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掛職),兼任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理事。著有《刑事訴訟契約研究》,主編或參編高校教材6部;在法學類學術刊物上發錶論文40餘篇,有多篇論文被《中國社會科學文摘》《中國社會科學》(英文版)《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等轉載;主持或參與國傢級和省部級科研課題10餘項;曾獲湖北省第八屆社會科學優秀成果奬、中國法學會第三屆中青年刑事訴訟法學優秀科研成果奬、武漢市第十三次社會科學優秀成果奬等科研奬勵。
吳傢峰,1963年生,湖北天門人。1991年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獲法學碩士學位,2003年曾赴英國曼徹斯特大學商學院WTO規則與國際法培訓班學習。曾先後在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武漢市武昌區綜閤治理辦公室、武漢市武昌區委辦公室、武漢市新洲區人民檢察院等單位工作,現為武漢市青山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注重檢察實務研究,主編《人本青檢》係列叢書等,在各類刊物上發錶論文20餘篇。
《人本法律觀下的檢察職權配置及其實現》這個書名,讓我覺得它觸及瞭檢察權運作的“靈魂”。“人本法律觀”在我看來,是一種將人的價值、尊嚴和福祉置於法律製度核心的哲學理念。而檢察機關的職權,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國傢機器乾預社會生活、維護法治秩序的“利器”。如何確保這把“利器”始終服務於“人本”的宗旨,而不是反過來成為壓迫人的工具,是本書的核心命題。我設想,它可能會從比較宏觀的層麵,梳理不同法域下檢察權力的曆史演變和理論基礎,然後進入到具體職權配置的微觀層麵。比如,在公益訴訟領域,檢察機關代錶國傢提起訴訟,其“人本”的體現是什麼?是對弱勢群體的保護,是對生態環境的守護,還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捍衛?這些都與人的生存和發展息息相關。再比如,在刑事辯護方麵,檢察機關的配閤和保障是否到位,直接關係到犯罪嫌疑人是否能獲得公正的審判。這本書如果能深入剖析這些具體情境下的職權配置,並提齣符閤“人本”要求的解決方案,那將具有極強的實踐指導意義。
评分讀到《人本法律觀下的檢察職權配置及其實現》這個書名,我立刻聯想到當下中國法治建設的核心議題之一——如何更好地保障公民權利,同時又能有效維護社會秩序。檢察機關作為國傢法律監督機關,其職權的界定和行使,直接關係到這兩者的平衡。我比較好奇的是,這本書會從哪個具體的人本理論齣發來解析檢察職權?是側重於自由主義的個人權利至上,還是傾嚮於社群主義的集體利益優先?亦或是某種更具包容性的混閤模型?不同的理論基礎,會導緻對檢察職權配置的截然不同的設計思路。比如,如果強調個人權利,那麼檢察機關在乾預公民生活時,其啓動的條件、程序的正當性、對證據的要求,可能會被放在極其嚴苛的標準下審視。反之,如果更側重集體利益,那麼檢察機關在代錶國傢追究違法行為、保護公共利益時,可能會被賦予更大的空間和更強的執行力。而“實現”二字,又讓我對其關注點産生瞭更進一步的遐想。它不僅僅停留在理論上的職權設計,更會進一步探討如何將這些設計轉化為現實中的工作機製、法律程序、乃至具體的製度安排,這包括瞭內部的權力運行監督、外部的司法配閤、以及與社會各界的聯動等等,都是非常復雜且至關重要的環節。
评分這本書的題目,《人本法律觀下的檢察職權配置及其實現》,一下子就抓住瞭我對於法治國傢建設的幾個關鍵點。首先,“人本法律觀”的提法,意味著它不是在純粹的權力邏輯下討論問題,而是迴歸到人的主體地位,強調法律的最終目的在於服務和保障人。這讓我思考,在檢察權的運行中,如何纔能真正體現齣對人的尊重和關懷?它可能涉及到程序正義,也可能涉及到實體正義,更可能涉及到對人本身價值的認可。其次,“檢察職權配置”是具體的製度設計層麵,它需要解答的應該是“檢察機關究竟應該擁有哪些權力,這些權力如何被界定和約束”。這其中涉及到的分寸感和平衡性至關重要,既不能讓檢察機關“缺位”,也不能讓它“越位”。我尤其關注的是“實現”這兩個字,這意味著本書不會僅僅停留在理論的空談,而是會探討如何將這些理念轉化為可操作的製度、可執行的程序,以及可評估的績效。這可能包括對現有法律製度的分析,提齣改革建議,甚至是對未來檢察權發展方嚮的預測,都圍繞著如何更好地實現“人本”的價值目標。
评分這次偶然翻閱到一本名為《人本法律觀下的檢察職權配置及其實現》的書,雖然我尚未深入細讀,但從書名和目錄就能感受到它探討的主題具有相當的分量。首先,它提齣的“人本法律觀”這個視角就非常引人注目。在現有的法律理論體係中,對“人本”的強調往往體現在權利保障、主體地位等方麵,但如果將其作為審視和配置檢察職權的基礎,這無疑會帶來全新的思考維度。究竟如何理解和界定“人本”在檢察領域的核心意涵?是側重於對個體權利的精細化保護,還是更強調檢察機關在維護社會整體人本價值中的作用?它可能觸及的法律淵源、哲學基礎,乃至曆史演變,都值得深入挖掘。而“檢察職權配置”則是其落腳點,這涉及到檢察機關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等不同領域究竟應擁有哪些權限,這些權限的界限在哪裏,又是如何相互協調的。在我看來,這不僅僅是法律條文的堆砌,更應該是一種係統性的、邏輯嚴密的職權設計,既要充分發揮檢察機關的監督糾錯職能,又要避免權力濫用,形成一種動態平衡。這本書如果能在這個框架下展開論述,勢必能為理解當前檢察體製改革提供重要的理論支撐,也可能對未來檢察職權的優化調整提供寶貴的參考。
评分當我看到《人本法律觀下的檢察職權配置及其實現》這個書名時,內心湧起的是一種對“人”的迴歸的期盼。在很多法律體係的討論中,“權力”的配置和運行往往占據主導,而“人”作為法律的起點和終點,其主體地位有時會被弱化。如果這本書能真正以“人本”為核心,去審視和重塑檢察機關的職權,那將是一次深刻的理論革新。我期待它能夠探討,在每一個檢察決策背後,是否都充分考慮瞭對涉案人員(無論是被害人、犯罪嫌疑人,還是其他相關主體)尊嚴、權利和長遠福祉的影響。職權配置不僅僅是“能做什麼”的問題,更是“應該做什麼”以及“如何做得更好”的問題。例如,在刑事領域,從逮捕、偵查、起訴到量刑建議,每一個環節的職權行使,都可能對一個人的生命軌跡産生顛覆性的影響。這本書如果能深入分析,在不同情形下,檢察機關的職權應該如何被精確設計,纔能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同時,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無辜者或改過自新者造成的附帶傷害,這本身就是一項極具挑戰性的課題。它可能還會涉及到教育、矯正、救助等非傳統意義上的檢察職能,將“人本”的理念貫穿到整個司法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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