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外金融衍生産品法律監管研究 熊玉蓮 復旦大學齣版社 圖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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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 惟吾德馨图书专营店
出版社: 复旦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9109566
商品编码:28674035905
丛书名: 场外金融衍生产品法律监管研究
开本:32开
出版时间:2014-06-01

具体描述

産品展示
基本信息
圖書名稱:  場外金融衍生産品法律監管研究  
作 者:  熊玉蓮
定價:  26.5
ISBN號:  9787309109566
齣版社:  復旦大學齣版社 
開本:  16
裝幀:  平裝
齣版日期:  2014-12-1
印刷日期:  2014-12-1
編輯推薦
 
內容介紹
《場外金融衍生産品法律監管研究》針對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特點及其風險,研究瞭對其進行法律監管的相關問題。
《場外金融衍生産品法律監管研究》從場外金融衍生品的發展曆史和現狀入手,分析瞭相關法律監管的主體、方法以及監管的難點,並提齣瞭相應的政策建議。
《場外金融衍生産品法律監管研究》體例清晰,理論縝密,分析深入,在金融監管研究領域具有一定的學術價值。
作者介紹
潘慶雲,男,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法學教授,上海市中信正義律師事務所律師,兼任中國法律語言研究會副會長、上海市法學會法律文書研究會副會長、九三學社上海市委理論研究會會長等職。1968年畢業於復旦大學中國語言文學係,1982年畢業於復旦大學研究生院,獲碩士學位,1989-1991年參加復旦大學博士站全國重點課題研究-碩士畢業至今在華東政法大學從事法律文書,法律語言、立法技術、律師實務等領域的教學和研究。曆年來齣版的專著有《法律語言藝術》(1989年)、《法律修辭》(1989年)、《法律語體探索》(1991年,“七五”國傢教委復旦大學博士站重點項目)、《跨世紀的中國法律語言》(1997年)、《中國法律語言鑒衡》(2004年)等,主編或獨著的法學教材有《法律文書評論》(1999年)、《法律文書》(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2002年第l版、2012第3版)、《法律文書寫作》(2004年)、《法律文書》(清華大學齣版社2008年)等多部。在國內外學術期刊上發錶法學、法律語言,法律文書等方麵論文數百篇。
目錄
第一章 場外金融衍生産品概述
第一節 場外金融衍生産品的概念及特徵
第二節 場外金融衍生産品的分類
第三節 場外金融衍生産品的功能
第四節 場外金融衍生産品的曆史沿革
第五節 場外金融衍生産品交易現狀

第二章 場外金融衍生産品法律監管的必要性
第一節 場外金融衍生産品的一般風險
第二節 場外金融衍生産品市場的信息不對稱
第三節 信息不對稱下的風險
第四節 關於場外金融衍生産品法律監管的爭議
第五節 法律監管的必要性

第三章 美國金融危機與場外金融衍生産品的監管缺失
第一節 美國金融危機的演化
第二節 CDS的交易特徵及其風險
第三節 美國對場外金融衍生産品的監管淵源
第四節 金融危機前的政府監管及其睏境
第五節 監管缺失對危機的影響

第四章 後金融危機時代的監管改革
第一節 國際組織的改革建議及措施
第二節 美國的監管改革
第三節 歐盟的監管改革
第四節 英國及其他國傢和經濟體的監管改革

第五章 場外金融衍生産品交易商監管
第一節 場外金融衍生産品交易商監管的重要性
第二節 場外金融衍生産品交易商監管的內容
第三節 美歐場外金融衍生産品交易商監管的比較

第六章 場外金融衍生産品中央對手方清算監管
第一節 中央對手方清算模式及其發展
第二節 中央對手方清算監管的目標
第三節 清算産品的監管
第四節 中央對手方監管

第七章 場外金融衍生産品數據報備與數據庫監管
第一節 交易數據報備的目的
第二節 數據報備主體及報備標準
第三節 交易數據庫的注冊登記和執業規範要求
第四節 數據的使用規範

第八章 我國場外金融衍生産品監管現狀與不足
第一節 我國場外金融衍生産品的發展
第二節 我國場外金融衍生産品監管現狀
第三節 現有監管的不足

第九章 我國場外金融衍生産品法律監管的完善
第一節 完善監管體製和立法體係
第二節 構建係統性風險防控的保障機製
第三節 強化對交易商的監管
第四節 完善相關的監管製度建設

參考文獻
後記
在綫試讀部分章節
 

《法律視野下的金融創新:風險、監管與發展》 一、 導論:金融衍生産品在現代經濟中的角色與挑戰 金融衍生産品,作為一種高度復雜的金融工具,早已超越瞭其最初的套期保值功能,深刻地滲透到現代金融體係的各個角落。它們不僅為市場參與者提供瞭規避和管理風險的有效途徑,更在價格發現、資源配置以及促進金融市場效率方麵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從股票期權、期貨閤約到利率掉期、信用違約互換,各類衍生産品的創新與發展,極大地豐富瞭金融市場的層次與深度,為投資者提供瞭更加多元化的投資與風險管理工具。 然而,金融衍生産品的齣現並非全然無虞。其內在的復雜性、高杠杆性以及與其他金融産品的緊密關聯,使其成為係統性金融風險的重要傳導者和放大器。過度的投機、信息不對稱、對手方風險以及監管的滯後性,都可能導緻衍生産品市場的劇烈波動,甚至引發嚴重的金融危機。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便是慘痛的例證,部分金融機構利用高度復雜的衍生産品進行風險轉移與隱藏,最終導緻瞭全球金融市場的動蕩。 因此,如何在充分發揮金融衍生産品積極作用的同時,有效控製其潛在風險,已成為全球金融監管機構麵臨的重大課題。這需要深入理解衍生産品市場的運作機製、識彆其風險點,並在此基礎上構建一套全麵、有效且具有前瞻性的法律監管框架。本研究將聚焦於法律視角,深入剖析金融衍生産品所引發的法律監管問題,探討如何在法律框架內實現金融創新與風險控製的平衡,從而促進金融市場的健康、穩定與可持續發展。 二、 金融衍生産品的法律屬性與監管邏輯 金融衍生産品之所以引發特殊的法律監管考量,根源在於其獨特的法律屬性。首先,契約性是衍生産品的核心。大多數衍生産品本質上是一種雙方或多方之間的法律協議,約定在未來特定時間,按照預設條件進行某種標的資産的交易或支付。這種契約關係的確立、履行與違約,均受到閤同法、證券法等傳統法律領域的調整。然而,衍生産品閤同往往具有高度的定製化和復雜性,對閤同條款的解釋、履行以及糾紛的解決提齣瞭更高的要求。 其次,非標準化與同質化並存是衍生産品市場的另一特徵。一方麵,場外衍生産品(OTC derivatives)由於其高度的定製化,可以在交易雙方的協商下自由設計,以滿足特定的風險管理需求。這種靈活性是其優勢所在,但也增加瞭監管的難度,因為每一個OTC閤約可能都存在獨特性。另一方麵,場內交易的標準化衍生産品,如期貨和期權,則具有高度的同質性,便於集中清算和監管。法律監管需要在應對高度定製化的OTC市場與規範標準化場內市場之間找到平衡點。 第三,杠杆效應與風險放大是衍生産品最顯著的特徵之一,也是監管的關鍵所在。衍生産品通常隻需要支付相對較少的保證金即可控製較大價值的標的資産,這種杠杆效應極大地放大瞭潛在的收益,同時也放大瞭潛在的損失。這種特性使得衍生産品市場更容易受到投機的影響,並可能在短時間內迅速積纍大量風險,對金融穩定構成威脅。法律監管需要關注杠杆的閤理性,以及為防止風險過度纍積而設置的限製措施。 第四,信息不對稱與透明度問題普遍存在於衍生産品市場。由於衍生産品的復雜性,非專業投資者往往難以充分理解其風險,而市場參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也可能被不當利用。透明度的缺乏,尤其是在場外衍生産品市場,使得監管機構難以全麵掌握市場風險的狀況,不利於早期預警和乾預。法律監管必須緻力於提升市場透明度,規範信息披露,保護弱勢投資者。 基於上述法律屬性,金融衍生産品的監管邏輯也呈現齣多層次、多維度的特點。其核心目標在於維護金融穩定,防範係統性風險的發生;保護投資者的閤法權益,確保市場公平、公正、公開;同時,也要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鼓勵金融創新,促進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監管的手段既包括傳統的法律規製,如閤同法、證券法的適用,也包括針對衍生産品特性的專項監管,如交易報告、集中清算、資本充足率要求、行為監管等。 三、 場外金融衍生産品(OTC Derivatives)的風險特徵與監管睏境 與場內交易的標準化衍生産品相比,場外金融衍生産品(OTC Derivatives)因其高度的定製化和分散性,帶來瞭更為嚴峻的風險挑戰和監管睏境。 1. 風險特徵: 對手方風險(Counterparty Risk): 這是OTC衍生産品最核心的風險。由於OTC交易是在兩個或多個特定主體之間直接進行的,一旦交易對手方違約(例如,因破産或財務睏境無法履行閤約義務),另一方將麵臨損失。這種風險在缺乏中央對手方(CCP)集中清算的情況下尤為突齣。 流動性風險(Liquidity Risk): 許多OTC衍生産品缺乏公開市場,難以找到願意接盤的交易對手,一旦需要平倉或轉讓,可能麵臨流動性不足的問題,導緻以不利價格成交。 估值風險(Valuation Risk): OTC衍生産品的復雜性和定製化使得其估值過程更加睏難,缺乏統一的市場價格參考,可能導緻閤約被高估或低估,産生不準確的會計處理和風險計量。 操作風險(Operational Risk): OTC交易涉及復雜的流程、大量的閤同文本以及高度個性化的交易,增加瞭操作失誤、係統故障、欺詐等風險的可能性。 係統性風險放大: 盡管OTC産品本身是為對衝風險而生,但過度使用、鏈式反應以及不透明的結構,可能在市場齣現壓力時,將分散的風險迅速集中並放大,演變成係統性風險。例如,信用違約掉期(CDS)在2008年金融危機中就扮演瞭復雜角色。 監管套利與信息不對稱: 由於OTC市場在一定程度上遊離於嚴格的監管之外,可能成為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套利的場所。同時,信息的不對稱性使得監管者難以全麵瞭解市場全貌,難以有效評估整體風險暴露。 2. 監管睏境: 缺乏統一的交易平颱與數據: OTC市場分散,交易信息不集中,使得監管機構難以實時監控市場活動,統計交易量、風險暴露等關鍵數據。 高度定製化帶來的監管難度: 每個OTC閤約的獨特性意味著監管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需要針對具體閤同進行分析,增加瞭監管的復雜度和成本。 跨境監管協調的挑戰: OTC市場參與者遍布全球,涉及跨境交易,對不同國傢和地區的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閤作以及協調帶來瞭巨大挑戰,容易形成監管真空。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的復雜性: 跨國交易中,不同法域的法律可能適用,一旦發生爭議,如何確定管轄權、適用法律以及進行有效的爭議解決,成為一個復雜的問題。 技術更新與創新速度快: 金融科技的飛速發展,不斷催生新的OTC衍生産品和交易模式,監管往往滯後於技術創新,難以及時有效地應對新興風險。 “影子銀行”的擔憂: OTC市場中的一些活動可能遊離於傳統銀行體係的監管之外,形成“影子銀行”的風險,其高杠杆、低透明度和相互關聯性,對金融穩定構成潛在威脅。 四、 現有法律框架下的衍生産品監管實踐與改革方嚮 在全球金融危機之後,國際社會和各國紛紛加強瞭對金融衍生産品的法律監管,尤其是對OTC市場。 1. 現有監管實踐的主要內容: 交易報告(Trade Reporting): 要求金融機構將其OTC衍生産品交易報告給指定的交易報告庫(Trade Repositories),以提升市場透明度,便於監管機構掌握市場全貌和風險狀況。 集中清算(Central Clearing): 對於標準化的OTC衍生産品,強製要求通過中央對手方(CCP)進行清算。CCP作為所有買方的賣方和所有賣方的買方,承擔瞭交易對手方風險,極大地降低瞭單一機構違約對整個市場的影響。 交易強製性(Mandatory Trading): 要求部分標準化的OTC衍生産品必須在有組織的交易所或多邊交易平颱(MTF)上進行交易,從而增加透明度,並為集中清算創造條件。 引入最低保證金要求(Minimum Margin Requirements): 對未通過CCP清算的OTC衍生産品,引入瞭最低保證金要求,以降低對手方風險。 資本充足率要求(Capital Requirements): 監管機構要求金融機構持有充足的資本,以應對衍生産品交易帶來的風險敞口。 行為監管與信息披露: 加強對衍生産品交易行為的監管,規範信息披露,防止市場操縱和內幕交易,保護投資者。 風險管理和內部控製要求: 要求金融機構建立健全的風險管理體係和內部控製機製,有效識彆、計量、監測和控製衍生産品風險。 2. 改革與發展方嚮: 進一步提升透明度: 盡管已有交易報告製度,但仍需探索更有效的方式,確保所有市場參與者的交易信息能夠被全麵、及時地獲取,包括非報告實體的活動。 完善集中清算機製: 擴大集中清算範圍,優化CCP的風險管理能力和監管框架,確保其穩健運行。同時,也要關注集中清算可能帶來的“集中風險”。 加強對新産品和新技術的監管: 隨著金融科技的發展,新的衍生産品和交易模式不斷湧現,監管需要保持敏銳性,及時評估其風險,並更新監管框架。例如,數字資産衍生品的監管就是一個新興課題。 深化跨境監管閤作: 建立更有效的國際監管協調機製,打破信息壁壘,共同應對全球性金融風險。 關注小微企業與零售投資者的保護: 進一步評估當前監管框架對中小企業和普通投資者的保護力度,探索更適閤他們的風險管理工具和監管保護措施。 引入更精細化的風險計量工具: 隨著對衍生産品風險理解的深入,需要開發和應用更先進、更精細化的風險計量模型,如情景分析、壓力測試等。 法律解釋與司法實踐的統一: 隨著衍生産品交易的增多,圍繞其閤同條款、違約責任、損失計算等産生的法律爭議也日益增多,需要通過立法解釋或司法判例,統一法律適用與裁判標準。 平衡創新與監管: 在嚴守風險底綫的同時,也需要為閤法的金融創新留齣空間,鼓勵衍生産品在服務實體經濟、優化資源配置方麵的積極作用。 五、 結論:邁嚮更審慎、更具韌性的金融衍生産品市場 金融衍生産品作為現代金融體係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其未來發展與法律監管息息相關。本研究在深入分析瞭金融衍生産品的法律屬性、OTC市場的風險特徵與監管睏境,以及現有法律監管實踐的基礎上,指齣瞭未來改革與發展的方嚮。 要構建一個更審慎、更具韌性的金融衍生産品市場,必須堅持風險為本的原則,同時鼓勵創新。這意味著監管機構需要不斷提升自身的專業能力和前瞻性,密切關注市場動態,及時調整監管策略。法律監管不僅僅是“堵塞漏洞”,更應是引導市場參與者行為,塑造健康的金融文化。 法律是規範金融行為的基石。 健全的法律框架,明確的權利義務,有效的救濟途徑,是確保金融衍生産品市場健康運行的根本保障。通過不斷完善法律製度,加強監管執行,深化國際閤作,我們有理由相信,金融衍生産品將在服務實體經濟、促進全球金融穩定方麵發揮越來越積極而重要的作用,同時有效規避潛在的係統性風險。這需要所有市場參與者、監管者、法律從業者以及學術研究者共同努力,持續探索與實踐。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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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看到《場外金融衍生産品法律監管研究》這本書時,我的腦海中立刻勾勒齣一個學者嚴謹治學的畫麵。熊玉蓮教授,復旦大學齣版社,這樣的組閤,本身就代錶著高質量的學術成果。我對這本書的期待,主要集中在它對場外金融衍生産品背後深層法律邏輯的揭示。我設想,書中會細緻地分析各類場外衍生品,例如遠期、掉期、期權等,它們在閤同設計、交易結構上的法律考量。更重要的是,我非常期待它能深入探討監管的必要性和有效性。為什麼需要對場外衍生品進行監管?監管的目標又是什麼?是維護金融穩定,保護投資者利益,還是防止市場操縱?書中是否會提齣一套行之有效的監管框架,能夠平衡金融創新與風險防範?我特彆好奇的是,書中是否會討論不同國傢和地區的監管差異,以及它們對全球金融市場可能産生的影響。例如,在美國和歐洲,對衍生品的監管政策有哪些顯著的區彆?這些區彆又如何影響瞭市場主體的行為?此外,我也希望這本書能夠觸及到監管的未來趨勢,比如隨著科技的發展,新的監管工具和技術可能會如何改變場外衍生品的法律監管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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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拿到這本《場外金融衍生産品法律監管研究》的時候,並沒有立即打開閱讀,而是先在書桌上擺放瞭一會兒,細細品味書名和作者信息。熊玉蓮,復旦大學齣版社,這些字眼讓我對這本書的期待值瞬間拉滿。我首先聯想到的是,在金融市場快速發展的今天,尤其是在去中心化金融(DeFi)興起之後,場外衍生品的重要性日益凸顯,但其監管的滯後性和復雜性也一直是業界關注的焦點。這本書,我想,正是填補瞭這一領域的空白。我期待它能夠深入淺齣地解讀那些晦澀的法律條文,用一種我能夠理解的方式,解釋場外衍生品在法律層麵的“生存法則”。比如說,對於某些新型的衍生品,現有的法律框架是否能夠有效適用?如果不能,又將如何進行調整和完善?監管的邊界又在哪裏?是應該側重於事前審批,還是事後追責?這本書,我希望它能提供一些前瞻性的思考,而不僅僅是對現有法律的梳理。我還會設想,書中是否會涉及到一些具體的司法判例,通過對這些案例的分析,來揭示法律在實踐中的應用難點和解決之道。對我而言,這不僅是一次知識的獲取,更是一次對金融市場運行規則和法律風險的深度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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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外金融衍生産品法律監管研究》這個書名,對於我來說,就像打開瞭一扇通往金融法律世界深處的大門。熊玉蓮教授,復旦大學齣版社——這些標識讓我對這本書的學術價值和專業性有瞭極高的期待。我腦海中構思的,是關於那些在公開交易所之外悄然進行的金融交易。這些交易,因為其非標準化的特性,往往伴隨著更高的復雜性和潛在的風險。這本書,我推測,將深入剖析這些場外衍生品的法律結構,比如它們是如何通過閤同條款來界定權利義務的,以及在發生違約時,法律是如何進行救濟的。更讓我感興趣的是“法律監管”這部分。我期待書中能夠清晰地闡述,為何需要對場外衍生品進行監管,以及監管的目標是什麼。是否會涉及到針對交易對手方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等方麵的法律規製?我特彆想瞭解,監管機構是如何在鼓勵金融創新與防範係統性風險之間找到平衡點的。書中是否會探討一些國際上主要的監管模式,比如美國的多德-弗蘭剋法案,或者歐盟的EMIR法規,並對其進行比較分析?我希望這本書能幫助我構建一個關於場外衍生品法律監管的係統性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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捧讀《場外金融衍生産品法律監管研究》這本書,我預感這將是一次嚴謹且富有啓發性的學術探索。熊玉蓮教授的名字,加上復旦大學齣版社的背書,讓我對內容的深度和廣度充滿瞭信心。我的第一反應是,這本書一定能幫助我理解那些在金融新聞中時常齣現的、但具體含義卻模糊不清的“場外衍生品”的法律屬性。我期待它能為我揭示這些金融工具的法律淵源,比如它們是否基於閤同法、信托法,或者有專門的法律法規來規範?更吸引我的是“法律監管”這部分,這讓我想到,這些復雜的金融工具,在沒有明確的監管框架下,可能會滋生多少潛在的風險。我希望書中能係統地梳理現有的監管體係,包括但不限於信息披露的要求、交易場所的規定、以及對交易對手的信用評估等。我非常好奇,對於那些“非標準化”的場外衍生品,監管者是如何做到既不過度乾預市場活力,又能有效控製風險的。這本書,或許能提供一些關於風險隔離、爭議解決機製的法律解讀,幫助我理解在齣現問題時,法律是如何發揮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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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光是書名就讓人覺得沉甸甸的,透著一股專業和嚴謹。《場外金融衍生産品法律監管研究》——這幾個字在我的腦海裏勾勒齣一幅宏大的圖景:在繁復的金融市場角落,那些不那麼“光鮮亮麗”卻又至關重要的衍生品,它們如何運作?背後的法律條文又有多麼精妙而又復雜?熊玉蓮教授的名字,在復旦大學齣版社的加持下,更是為這本書增添瞭幾分學術的厚重感。我腦海中浮現的,不是那些大眾化的理財科普,而是深入肌理的法律分析。我設想,書中會詳細剖析場外衍生品交易的各個環節,從閤同的簽訂、標的物的選擇,到風險的識彆、違約的處理,每一個細節都可能被攤開來,進行精細的解構。監管方麵,我期待看到對國內外相關法律法規的比較分析,探討不同監管模式的優劣,以及它們在實踐中遇到的挑戰。比如,對於信息披露的要求,是應該更寬鬆以鼓勵創新,還是應該更嚴格以防範風險?對於跨境交易,又該如何協調各方利益和法律適用?這本書,我猜想,絕不僅僅是理論的堆砌,而是會結閤大量案例,讓那些冰冷的法律條文變得有血有肉,讓復雜的金融術語變得易於理解(當然,對於我這樣的讀者來說,理解的過程本身就是一種挑戰和樂趣)。總而言之,這是一本能讓我沉浸其中,在金融法律的海洋裏遨遊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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