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GB 50023-2009 建築抗震鑒定標準》共包括11章和7個附錄,主要修訂內容是:一是擴大瞭原鑒定標準的適用範圍;將原95鑒定標準僅針對TJ 11—78實施以前設計建造的房屋,擴大到已投入使用的現有建築。二是提齣瞭現有建築鑒定的後續使用年限;根據現有建築設計建造年代及原設計依據規範的不同,將其後續使用年限劃分為30、40、50年三個檔次。三是給齣瞭不同後續使用年限的建築應采用的抗震鑒定方法,即本標準中的A、B、C類建築抗震鑒定方法。四是明確瞭現有建築抗震鑒定的設防目標;後續使用年限50年的建築與新建工程的設防目標一緻,後續使用年限少於50年的建築,在遭遇同樣的地震影響時,其損壞程度略大於按後續使用年限50年鑒定的建築。五是適度提高瞭乙類建築的抗震鑒定要求。
目錄
1 總則
2 術語和符號
2.1 術語
2.2 主要符號
3 基本規定
4 場地、地基和基礎
4.1 場地
4.2 地基和基礎
5 多層砌體房屋
5.1 一般規定
5.2 A類砌體房屋抗震鑒定
5.3 B類砌體房屋抗震鑒定
6 多層及高層鋼筋混凝土房屋
6.1 一般規定
6.2 A類鋼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鑒定
6.3 B類鋼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鑒定
7 內框架和底層框架磚房
7.1 一般規定
7.A 類內框架和底層框架磚房抗震鑒定
7.3 B類內框架和底層框架磚房抗震鑒定
8 單層鋼筋混凝土柱廠房
8.1 一般規定
8.2 A類廠房抗震鑒定
8.3 B類廠房抗震鑒定
9 單層磚柱廠房和空曠房屋
9.1 一般規定
9.2 A類單層磚柱廠房抗震鑒定
9.3 A類單層空曠房屋抗震鑒定
9.4 B類單層磚柱廠房抗震鑒定
9.5 B類單層空曠房屋抗震鑒定
10 木結構和土石牆房屋
10.1 木結構房屋
10.2 生土房屋
10.3 石牆房屋
11 煙囪和水塔
11.1 煙囪
11.2 A類水塔抗震鑒定
11.3 B類水塔抗震鑒定
附錄A 砌體、混凝土、鋼筋材料性能設計指標
附錄B 磚房抗震牆基準麵積率
附錄C 鋼筋混凝土結構樓層受剪承載力
附錄D 鋼筋混凝土構件組閤內力設計值調整
附錄E 鋼筋混凝土構件截麵抗震驗算
附錄F 磚填充牆框架抗震驗算
附錄G 木構件常用截麵尺寸
本標準用詞說明
引用標準名錄
附:條文說明
精彩書摘
1 總則
1.0.1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實行以預防為主的方針,減輕地震破壞,減少損失,對現有建築的抗震能力進行鑒定,並為抗震加固或采取其他抗震減災對策提供依據,製定本標準。
符閤本標準要求的現有建築,在預期的後續使用年限內具有相應的抗震設防目標:後續使用年限50年的現有建築,具有與現行國傢標準《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 50011相同的設防目標;後續使用年限少於50年的現有建築,在遭遇同樣的地震影響時,其損壞程度略大於按後續使用年限50年鑒定的建築。
1.0.2 本標準適用於抗震設防烈度為6~9度地區的現有建築的抗震鑒定,不適用於新建建築工程的抗震設計和施工質量的評定。
抗震設防烈度,一般情況下,采用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的地震基本烈度或現行國傢標準《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 50011規定的抗震設防烈度。
古建築和行業有特殊要求的建築,應按專門的規定進行鑒定。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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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紀90年代以前的建築,在震前進行抗震鑒定和加固的要求編製的。按照國傢的技術政策,考慮當時的經濟、技術條件和需要加固工程量很大的具體情況,鑒定和加固的設防目標略低於GBJ 11-89設計規範的設防目標。近年來的研究錶明,從設計使用年限內具有相同概率的角度,在全國範圍內平均,30、40、50年地震作用的相對比例大緻是0.75、0.88和 1.00;抗震構造綜閤影響係數的相對比例,6度為0.76、0.90、1.0,7度為0.71、0.87、1.0,8度為0.63、0.84、1.0,9度為0.57、0.81、1.0。據此,考慮到95鑒定標準的抗力調整係數取0.85,89設計規範係列的場地設計特徵周期比01規範約減少10%且材料強度大緻為01規範係列的1.05~1.15,於是可以認為:95鑒定標準、89設計規範和01設計規範大體上分彆在設計使用年限30年、40年和50年具有相同的抗震安全概率。 震害經驗也錶明,按照77版鑒定標準進行鑒定加固的房屋,在80年代和90年代我國的多次地震中,如1981年邢颱M6級地震、1981年道孚M6.9級地震、1985年自貢M4.8級地震、1989年瀾滄耿馬M7.6級地震、1996年麗江M7級地震,均經受瞭考驗。2008年汶川地震中,除震中區外,不僅嚴格按89規範、01規範進行設計和施工的房屋沒有倒塌,經加固的房屋也沒有倒塌,再一次證明按照95係列鑒定標準執行對於減輕建築的地震破壞是有效的。 本條規定現有建築抗震鑒定的設防目標在相同概率保證的前提下與現行國傢標準《建築抗震設計規範》一緻,所不同的是,本標準指在閤理的後續使用年限內滿足“小震(預估的第一水準)不壞、中震(預估的第二水準)可修、大震(預估的第三水準)不倒”的抗震設防目標。 閤理的後續使用年限可能與規範的設計基準期不同,80年代及以前建造的房屋至少取30年,90年代設計建造的房屋至少取40年,2001年以後設計建造的房屋為50年。規範的設計基準期為50年。 1.0.2 本標準適用於抗震設防烈度為6~9度地區的現有建築的抗震鑒定。 抗震設防烈度,一般情況下,采用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的地震基本烈度或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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