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內含考試新大綱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公共基礎考試用書:工程經濟與法律法規(第4冊)》適用於以下專業考試的備考人員:
注冊一級、二級結構工程師
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動力、給水排水)
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
注冊化工工程師
注冊環保工程師
注冊道橋工程師(新增,待考)
注冊機械工程師(新增。待考)
注冊石油天然氣工程師(新增,待考)
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新增,待考)
注冊冶金工程師(新增,待考)
內容簡介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公共基礎考試用書:工程經濟與法律法規(第4冊)》是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組編,由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考試委員會主編,根據最新修訂的2009版的《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公共基礎考試大綱》同步編寫的一套輔導叢書中的一本——《工程經濟與法律法規》。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公共基礎考試用書:工程經濟與法律法規(第4冊)》分工程經濟與法律法規兩章,完全按照考試大綱要求的知識點、深度和廣度對這兩門基礎課進行瞭係統且簡明扼要的闡述,並穿插瞭曆年有代錶性的考題配閤講解,同時配以習題,以便考生能在最短的時間內熟悉並掌握考試要點和解題訣竅,從而在繁忙的工作之餘有效地抓住要點進行備考復習,順利通過考試。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公共基礎考試用書:工程經濟與法律法規(第4冊)》適閤於所有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各專業考試的備考人員。
內頁插圖
目錄
前言
第10章 工程經濟
10.1 資金的時間價值
10.1.1 現金流量
10.1.2 利息
10.1.3 復利法資金時間價值計算的基本公式
習題
10.2 項目經濟評價概述
習題
10.3 財務效益與費用估算
習題
10.4 資金來源與融資方案
10.4.1 融資主體
10.4.2 融資方式
10.4.3 項目資本金
10.4.4 項目債務資金
10.4.5 既有法人內部融資
10.4.6 準股本資金
10.4.7 融資方案的綜閤分析
習題
10.5 財務分析
10.5.1 財務分析的內容和步驟
10.5.2 融資前分析與融資後分析
10.5.3 盈利能力分析指標
10.5.4 償債能力分析指標
10.5.5 財務生存能力分析
10.5.6 非經營性項目的財務分析
10.5.7 財務分析報錶
10.5.8 財務評價參數
習題
10.6 經濟費用效益分析
10.6.1 經濟費用效益分析的項目範圍
10.6.2 經濟效益和費用識彆的原則
10.6.3 經濟效益和費用的計算
10.6.4 經濟費用效益分析指標
10.6.5 國民經濟評價參數
習題
10.7 不確定性分析
10.7.1 盈虧平衡分析
10.7.2 敏感性分析
習題
10.8 方案經濟比選
10.8.1 方案比選的類型
10.8.2 方案經濟比選定量分析方法
10.8.3 計算期不同的互斥方案的比選
習題
10.9 改擴建項目經濟評價特點
10.9.1 改擴建項目特點
10.9.2 改擴建項目經濟評價使用的五種數據
10.9.3 改擴建項目財務分析的層次
習題
10.10 價值工程
10.10.1 價值工程原理
10.10.2 提高産品價值的途徑
10.10.3 價值工程一般工作程序
10.10.4 價值工程主要工作內容
習題
第11章 法律法規
1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11.1.1 總則
11.1.2 建築許可
11.1.3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
11.1.4 建築工程監理
11.1.5 建築安全生産管理
11.1.6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
11.1.7 法律責任
習題
1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
11.2.1 總則
11.2.2 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保障
11.2.3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11.2.4 安全生産的監督管理
11.2.5 生産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11.2.6 法律責任
習題
11.3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11.3.1 總則
11.3.2 招標
11.3.3 投標
11.3.4 開標、評標和中標
11.3.5 法律責任
習題
11.4 中華人民共和國閤同法
11.4.1 一般規定
11.4.2 閤同的訂立
11.4.3 閤同的效力
11.4.4 閤同的履行
11.4.5 閤同的變更和轉讓
11.4.6 閤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11.4.7 違約責任
習題
11.5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11.5.1 總則
11.5.2 行政許可的設定
11.5.3 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
11.5.4 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11.5.5 行政許可的費用
11.5.6 監督檢查
11.5.7 法律責任
習題
11.6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11.6.1 總則
11.6.2 節能管理
11.6.3 閤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11.6.4 節能技術進步
11.6.5 激勵措施
11.6.6 法律責任
習題
11.7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1.7.1 總則
11.7.2 環境監督管理
11.7.3 保護和改善環境
11.7.4 防治環境汙染和其他公害
11.7.5 法律責任
習題
11.8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11.8.1 總則
11.8.2 資質資格管理
11.8.3 勘察設計發包與承包
11.8.4 勘察設計文件的編製與實施
11.8.5 監督管理
11.8.6 罰則
習題
11.9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11.9.1 總則
11.9.2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11.9.3 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11.9.4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11.9.5 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11.9.6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11.9.7 監督管理
11.9.8 罰則
11.9.9 附則
習題
11.10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
11.10.1 總則
11.10.2 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11.10.3 勘察、設計、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11.10.4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11.10.5 監督管理
11.10.6 生産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11.10.7 法律責任
習題
精彩書摘
1.立法宗旨
為瞭規範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閤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2.適用範圍
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適用本法。
3.基本原則
(1)閤法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傢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
符閤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
(3)便民原則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4)信賴保護原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瞭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迴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産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前言/序言
本叢書是在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的指導下,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組織編寫的,其目的在於進一步幫助勘察設計行業廣大專業技術人員更準確、更清晰地瞭解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對他們的科學與技術基礎知識的具體要求。
新考試大綱將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公共基礎知識要求定位在“工程科學基礎”、“現代工程技術基礎”和“現代工程管理基礎”三個方麵,其中包含理論性、方法性、技術性和知識性四個層次的基本要求。
上述的三個方麵和它們所包含的四個層次知識要求是從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的角度提齣的,是對工程師執業所必須具備的基本素養的檢驗。它有彆於高校基礎課程教學的要求,但又和他們所受教育的背景有關;它不是對應考者學曆資格的重復檢驗,但又必須和我國工程高等教育的狀況保持必要的銜接。
從工程師公共基礎知識檢驗的角度,編者在叢書中力圖體現新考試大綱的下述基本精神:
1.對理論性問題,重基本概念
描述物質世界基本規律的定理、定律,以及和從事工程設計工作的工程師們密切相關的社會和經濟運行的基本規律是人們終身收益的知識精髓,是保證工程師能夠跟上科學技術的發展,作到“與時俱進”的重要條件,工程師們必須對此具有清晰的概念和深刻的認識,要求“招之即來,來之能用”。對於更進一步的要求,如奇異現象解釋、疑難問題處理、綜閤問題求解等則不做要求。
2.對方法性問題,重要領
方法指的是處理問題基本的科學方法,包括數學的、物理的、力學的、化學的,以及社會和經濟等各個基礎學科的基本描述與分析方法,如問題的描述與建模、模型求解、統計方法、數值計算,映射變換,物理實驗,化學分析等等。這些普遍的科學方法也都是人們終身受益的科學精髓,工程師們對這些基本方法的核心思想必須深刻領悟,對這些方法的基本要領必須掌握。但不強調解題技巧、難題求解以及復雜問題的綜閤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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