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次修改導讀》對《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次修改的各個修改點作瞭簡要說明,方便人們學習、理解和正確執行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讀者對象:法律及知識産權領域相關工作人員。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次修改逐條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改前後對照錶
施行修改後的專利法的過渡辦法
施行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的過渡辦法
《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改大事記
精彩書摘
四十五、關於第九十四條
本條是由原《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修改而來,修改主要涉及對多繳、重繳或錯繳的專利費用的處理。
一是明確瞭在當事人嚮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齣退款請求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予以退還的義務,同時將請求退款的期限也從自繳費日起1年延長到自繳費日起3年。雖然從賬目管理、查詢、核對等方麵必然會增加國傢知識産權局的行政成本,但是這有利於更好地維護廣大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的利益。
二是刪除瞭原《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第三款中的“但是,自匯齣日至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日超過15日的,除郵局或者銀行齣具證明外,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日為繳費日”規定。原因是目前的郵局和銀行匯付方式已經能夠做到及時快捷繳費,以往的實際匯齣日與收到日間隔較長的情形基本不會發生。此外,《專利審查指南》中明確規定:當事人對繳費日有異議,並提交銀行齣具的加蓋部門公章的證明材料的,以證明材料確認的匯齣日重新確定繳費日。
四十六、關於第九十五條
本條是由原《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二條修改而來,主要涉及申請費、公布印刷費的繳納期限。
根據修改前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書後最遲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繳納申請費、公布印刷費和必要的附加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其申請被視為撤迴。從實踐來看,絕大多數申請人能夠按期繳納前述費用。但是,實踐中不乏因為不懂或者疏忽而未按期繳納的情況,也可能存在申請人因為地址變更或者郵路等問題未收到或者在申請日2個月後纔收到受理通知書的情況。如果僅僅規定繳納上述費用的期限為自申請日起2個月,當申請人在申請日起2個月內未能收到受理通知的情況下就將其申請視為撤迴,顯然不盡閤理。
前言/序言
2008年12月27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第六次會議通過瞭《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鬍錦濤主席簽署第8號主席令公布該決定,並宣布第三次修改後的《專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9日,溫傢寶總理簽署第569號發布《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並宣布第三次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國傢知識産權局於2007年3月啓動瞭修改《專利法實施細則》的工作,公布瞭《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改研究的16項重點課題。來自高等院校等單位的專傢學者組成的21個課題組在深入研究的基礎上,於2007年10月提交瞭共190多萬字的研究報告。此後,國傢知識産權局對上述研究報告及其立法建議進行瞭匯總和分析,並分彆召開研討會。在此基礎上,於2008年3月形成瞭《(專利法實施細則)修訂草案(初稿)》。此後,經過多次討論,反復推敲,於2008年11月形成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在國傢知識産權局網站上公開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與此同時,國傢知識産權局在北京等地召開一係列座談會,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在廣泛徵求各方意見,並對反饋意進行充分考慮的基礎上,國傢知識産權局起草瞭《(專利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於2009年2月27日報請國務院審議。
在國務院審議過程中,國務院法製辦公室將送審稿及其說明全文在網上公開徵求意見,同時書麵徵求瞭有關單位和專傢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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