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審計準則》已經審計署審計長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令(第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審計準則
附:
國傢審計準則宣傳提綱
精彩書摘
(一)審計項目名稱;
(二)審計目標,即實施審計項目預期要完成的任務和結果;
(三)審計範圍,即審計項目涉及的具體單位、事項和所屬期間;(四)審計重點;(五)審計項目組織和實施單位;(六)審計資源。采取跟蹤審計方式實施的審計項目,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應當列明跟蹤的具體方式和要求。
專項審計調查項目的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應當列明專項審計調查的要求。
第三十八條審計機關編製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可以采取文字、錶格或者兩者相結閤的形式。
第三十九條審計機關計劃管理部門與業務部門或者派齣機構,應當建立經常性的溝通和協調機製。
調查審計需求、進行可行性研究和確定備選審計項目,以業務部門或者派齣機構為主實施;備選審計項目排序、配置審計資源和編製年度審計項目計劃草案,以計劃管理部門為主實施。
第四十條審計機關根據項目評估結果,確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第四十一條審計機關應當將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報經本級政府行政首長批準並嚮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
第四十二條審計機關應當對確定的審計項目配置必要的審計人力資源、審計時間、審計技術裝備、審計經費等審計資源。
第四十三條審計機關同一年度內對同一被審計單位實施不同的審計項目,應當在人員和時間安排上進行協調,盡量避免給被審計單位工作帶來不必要的影響。
第四十四條審計機關應當將年度審計項目計劃下達審計項目組織和實施單位執行。
年度審計項目計劃一經下達,審計項目組織和實施單位應當確保完成,不得擅自變更。
第四十五條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執行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調整:
(一)本級政府行政首長和相關領導機關臨時交辦審計項目的;
(二)上級審計機關臨時安排或者授權審計項目的;
(三)突發重大公共事件需要進行審計的;
(四)原定審計項目的被審計單位發生重大變化,導緻原計劃無法實施的;
(五)需要更換審計項目實施單位的;
(六)審計目標、審計範圍等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的;
(七)需要調整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上級審計機關應當指導下級審計機關編製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提齣下級審計機關重點審計領域或者審計項目安排的指導意見。
第四十七條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確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多個審計組共同實施一個審計項目或者分彆實施同一類審計項目的,審計機關業務部門應當編製審計工作方案。
第四十八條審計機關業務部門編製審計工作方案,應當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形成過程中調查審計需求、進行可行性研究的情況,開展進一步調查,對審計目標、範圍、重點和項目組織實施等進行確定。
第四十九條審計工作方案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審計目標;
(二)審計範圍;
(三)審計內容和重點;
(四)審計工作組織安排;
(五)審計工作要求。
第五十條審計機關業務部門編製的審計工作方案應當按照審計機關規定的程序審批。在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實施審計起始時間之前,下達到審計項目實施單位。
審計機關批準審計工作方案前,根據需要,可以組織專傢進行論證。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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