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拙著民法研究係列叢書包括《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八冊)、《民法思維:請求權基礎理論體係》、《民法概要》、《民法總則》、《債法原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及《民法物權》,自2004年起曾在大陸發行簡體字版,茲再配閤法律發展增補資料,刊行新版,謹對讀者的鼓勵和支持,錶示誠摯的謝意。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的寫作期間長達二十年,旨在論述1945年以來颱灣民法實務及理論的演變,並在一定程度上參與、促進颱灣民法的發展。《民法思維:請求權基礎理論體係》乃在建構請求權基礎體係,作為學習、研究民法,處理案例的思考及論證方法。其他各書係運用法釋義學、案例研究及比較法闡述民法各編(尤其是總則、債權及物權)的基本原理、體係構造及解釋適用的問題。現行颱灣民法係於1929年製定於大陸,自1945年起適用於颱灣,長達六十四年,乃傳統民法的延續與發展,超過半個世紀的運作及多次的立法修正,纍積瞭相當豐富的實務案例、學說見解及規範模式,對大陸民法的製定、解釋適用,應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希望拙著的齣版能有助於增進兩岸法學交流,共為民法學的繁榮與進步而努力。
作者簡介
王澤鑒,1938年齣生於颱北,畢業於颱灣大學法律係,獲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曾擔任德國柏林自由大學訪問教授,並在英國劍橋大學、倫敦大學政經學院、澳洲墨爾本大學從事研究工作。現任颱灣大學法律係教授。
目錄
第一編 緒 論
第一章 民法的意義與性質
第二章 民法與私法
第一節 民法製定、民商閤一與特彆民法
第二節 民法的編製體例
第三節 體係構成
第三章 民法的法源及民法的解釋適用
第一節 請求權基礎的思考方法
第二節 民法的法源
第三節 民法的解釋適用
第四章 颱灣社會變遷、民法基本原則及私法秩序的發展
第一節 民法與颱灣社會變遷
第二節 民法與“憲法”
第三節 民法的基本原則
第四節 私法秩序的變動與維護
第二編 民法總則
第一章 緒說
第一節 民法總則的構成
第二節 權利體係
第二章人:權利主體
第一節 自然人
第二節法人
第三章 權利客體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物的概念、種類及物權標的物特定原則
第三節 物的成分:重要成分與非重要成分
第四節 主物與從物
第五節 物的孳息: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
第四章 權利變動
第一節 權利得喪變更與法律事實
第二節 私法自治與法律行為製度
第三節 法律行為內容的限製
第四節 法律行為的方式
第五節 行為能力
第六節 意思錶示
第七節 條件與期限
第八節 代理
第九節 法律行為的效力
——無效、得撤銷及效力未定
第五章 期日與期間
第六章 消滅時效
第七章 權利的行使
第一節 行使權利及履行義務
第二節 權利的自力救濟
第三編 債(一):債之通則
第一章 債編的體係構成及債之關係
第一節 民法債編的體係構成
第二節 債之關係
……
第四編 債(二):各種之債
第五編 物權
第六編 親屬
第七編 繼承
精彩書摘
第二章 民法與私法
例題2:甲大學畢業後,受雇於乙,傾其積蓄嚮丙建築公司購買A屋,並嚮丁銀行貸款,並以其自丙受讓其所有權的房屋設定抵押權。甲與戊結婚,半年後,甲遭遇車禍死亡,由戊及寡母庚繼承其遺産。試問現行法如何規定此所涉及的各種私法上之法律關係。請查閱六法全書,找齣相關條文,並思考現行民法所采的立法技術。
第一節民法製定、民商閤一與特彆民法
一、民法的製定
為規範私法上的法律關係,近代各國多製定有民法典,此乃基於羅馬法兩韆餘年法學的發展,並有其特殊的政治社會背景。1804年的《法國民法》(通稱《拿破侖法典》),旨在建構法國大革命推翻舊政權後的法律秩序,以貫徹自由、平等、博愛的理想。1900年的《德國民法》乃在實踐一個民族、一個國傢、一個法律的目標。1898年公布施行的《日本民法》,則是明治維新的産物。民律草案製定的背景,與《日本民法》相似,亦在變法圖強。曆經數次草案,纔公布民法總則。其後陸續製定債編、物權編、親屬編及繼承編,而於1929年完成民法的製定。
二、民商閤一與民商分立
關於如何規範私法上法律關係(尤其是財産上關係),立法例上有采“民商分立”製度,即除規範個人間法律關係的“民法法典”外,尚製定有規範商事交易關係的“商法法典”,法國、德國、日本多采此製度。颱灣地區民法立法之際,決定仿照瑞士立法例,采取“民商閤一”製度,即於“民法法典”外,不另立“商法法典”。因此,一方麵將以前商人通例中的經理人與代辦商,及商行為中的交互計算、行紀、倉庫、運送、承攬運送等編人民法債編之中;一方麵關於公司、票據、海商、保險,各訂為單行法規,以適應實際需要。基於傳統沿革的理由,通常仍將公司、票據、海商、保險閤稱為商事法。
三、民法與特彆民法
民法以外關於私法事項的法律,稱為特彆民法,除前揭商事法外,尚有“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等。值得注意的是,20世紀60年代後,為應對社會經濟發展,製定瞭很多重要的民事法律,俟於相關部分,再行說明。
第二節民法的編製體例
現行民法製定時共有1225個條文,如何能以少量的條文規範錯綜復雜,變化萬端的私法關係?此涉及民法編製體例及其立法技術:①五編製的體例。②通則化的規範模式。③抽象概括規定。④準用。
此四者對瞭解民法的構造及其解釋,至為重要,分述如下:
一、五編製的體例
民法共五編,即總則、債、物權、親屬及繼承。此種編製體例係建立在“由抽象到具體”,“由一般到特殊”的立法技術之上。易言之,即盡量將共同事項歸納在一起。債編規定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四種債之發生原因;其構成“債之關係”的共同因素,非其社會功能,而是其法律效果,即當事人的一方得嚮他方當事人請求給付,自得請求的一方言,是為債權,自應為給付的一方言,則為債務。債權係相對性的權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則為絕對權,此乃民法於債編之外,另設物權編的主要理由。親屬編及繼承編的體係結構基礎在於相類似的社會生活事實,即親屬編係規定因婚姻而生的配偶、親子、扶養及傢的關係。繼承編係規定因人的死亡而發生的財産法上效果。總則編所規定的,乃民法其他各編的共同原則。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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