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史選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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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文桂 著,章培恒,安平鞦,馬樟根 編,刁忠民 譯
圖書標籤:
  • 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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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凤凰出版传媒集团 ,
ISBN:9787550603455
版次:1
商品编码:10701769
包装:平装
丛书名: 古代文史名著选译丛书
开本:32开
出版时间:2011-05-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263
字数:160000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內容簡介

《北史選譯》講述瞭:唐代史學傢李延壽所撰《北史》是一部著名史書,後人把它列入“正史”,為“二十四史"之一。《北史》主要記載瞭北朝和隋朝的曆史。需要說明的是,由於古代文史名著選譯叢書擬增入《隋書選譯》,故《北史選譯(修訂版)》定稿時刪掉瞭有關隋史部分的篇幅,以免重復。

內頁插圖

目錄

前言
崔浩傳
魏高祖孝文皇帝本紀
元澄傳
宋弁傳
齊高祖神武皇帝本紀
楊惜傳
斛律光傳
蘇綽傳
柳慶傳
韋孝寬傳
魏收傳
庾信傳
編纂始末
叢書總目

精彩書摘

崔浩傳
公元386年到451年,是北魏王朝曆史發展的前期,其間經曆瞭道武帝、明元帝和太武帝的統治。在此時期,北魏王朝一方麵憑藉武力統一瞭黃河流域而與南朝政權對峙,一方麵又聯閤漢族士人而進行鬍漢雜糅的統治。崔浩即是這一時期最具代錶性的漢族人士。崔浩齣自清河崔氏,是北方的第一高門。他曆仕道武、明元、太武三朝,由近侍到宰相,處於清要顯赫的地位。他博學多纔,通曉百傢,為北魏王朝製訂典章、創立法製;他長於謀劃,智略過人,運籌於帷幄之中而決勝韆裏之外,為北魏王朝纍建勛勞。他的政治理想是要實現西周的五等分封貴族政治,為此他汲引瞭見解相似的道教首領寇謙之,並提拔瞭許多有儒學修養的漢族人士擔任重要職位。但是他的理想未能實現,太平真君十一年(450年),被太武帝滿門抄斬。崔浩的死因,傳記中說是他修國史,直書鮮卑人醜事,並把國史刻在石碑上立於路旁,觸怒鮮卑貴族所緻。近現代史學傢們認為這隻是一種假象,崔浩真正的死因,在於他的政治施為損害瞭鮮卑貴族的利益。這是頗具真知灼見的。也有某種記載,說崔浩在當年太武帝南徵時,連絡北方人士,暗通南朝,企圖顛覆北魏政權。是否真有其事呢?通覽本傳,凡是魏帝南徵,他都極力勸阻,凡是北伐西討其他地域的民族,他都竭力鼓動並齣謀劃策。這是全心全意地替北魏作先北後南的戰略考慮呢,還是齣自暗存華夏一脈的民族意識呢?頗令人玩味。
浩字伯深(伯深:按《魏書·崔浩傳》,浩字伯淵,《北史》避唐高祖李淵諱改。又崔浩為清河東武人,《北史》仿傢傳,籍貫隻列傳首,浩籍貫見其父《崔宏傳》。清河:郡名,治甘陵,今山東臨清市東。東武:縣名,今山東武城縣西。),少好學,博覽精史,玄象陰陽百傢之言,無不該覽,研精義理,時人莫及。弱冠為通直郎(通直郎:侍從官名,即員外散騎侍郎。因與散侍郎通直(換班侍奉皇帝),故稱通直散騎侍郎,簡稱通直郎。),稍遷著作郎(著作郎:官名,掌國史資料和撰述。),道武以其工書,常置左右。道武季年,威嚴頗峻,宮省左右,多以微過得罪,莫不逃隱,避目下之變。浩獨恭勤不怠,或終日不歸。帝知之,輒命賜以禦粥。其砥直任時,不為窮通改節若此。
【翻譯】
崔浩字伯淵,從小好學。他廣泛地閱讀瞭儒學和史學著作,對於天文、陰陽以及諸子百傢的著作,也無不涉獵。在精心研討各傢宗旨和深刻含義方麵,當時沒人能和他相比。當他還不到20歲時,就齣任瞭通直散騎侍郎,隨後又升任著作郎。道武皇帝因他擅長書法,常把他安排在自己身邊。道武帝晚年用法很嚴,許多內廷親近的人,都因細小的過失而受到懲處,於是大傢無不逃走躲瞭起來,以避免眼前的不測之禍。隻有崔浩一人慎守職事,努力不懈,有時還成天不迴傢。道武帝知道後,就派人把自用的飯食賞給他。崔浩就是這樣心胸坦蕩,任憑時事變化,不因仕途的阻滯順利而改變節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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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到“中国的法治不大可能主要依据这套知识来完成”,但是这种知识与其产生机制的关系则具有更普遍的意义。故而,一面勾勒出司法知识是如何产生的,另一面则试图构建法学知识的生产机制,在某种意义上可说是欲使法学界从被外来理论支配的地位之下挣脱出来,重新构建法学家与法律实践的知识上的支配关系,改变那种把用舶来品统治中国法学家的结构移置到中国法学家与法律实践者的关系上去的做法。我们也许能够体味到,把将法学家从知识禁锢中“解放”出来这一点作为解决法学知识生产机制本末倒置问题的关键、这一学者的自觉里有多少讽刺的以为和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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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学界确实存在专家只知一味地向司法灌输舶来品这样的单向知识交流格局,并对此无所自觉、习以为常,那么,本书便是一次试图颠倒这种本末倒置的状况的努力。宏大计划之一就是要改变此种“知识压迫”的局面,为那些理当作为中国学界“富矿”的中国经验“寻求语言的表述,获得其作为普遍性知识或便于交流之知识的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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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双面品格的背后则是:知识背景十分复杂,其知识理路的厘清对我是困难的。但还是应当注意到,对于本书来讲,若关涉到方法论,则有两个层面,一是作为该文本之基础的田野调查的方法,这在第四编中有所反思,进一步展示了学者与法律实践者在知识生产关系中的复杂情势,说明了有利于法学知识之生产的结构处于溜流变、不稳定当中);二是作为本著作被写作的方法,即作者构建文本的理论依据。这虽也有所交代,但这种交代十分笼统。考虑到苏力自己所说的,他对西方学术“流露出一种不屑一顾”,只是“利用了驳杂的来自西方的学术理论”来开掘“中国可能开拓的处女地”,我们不得不感到不塌实。例如,尽管强调他所使用的“地方性知识”是受吉尔兹启发的,但与之不同,然而,他实际上是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了“知识”这一概念。一种是被强调区别于吉尔兹的、“是交流不经济并因此不一定值得批量文本化的知识”,这实际上离开了文化解释的进路,几近于或就等同于哈耶克的经验理性主义的知识分工论(知识的弥散性),在此,“知识”等于“信息”;而另一种则是可交流的、在初步被文本化的知识。这种区分既未被指明,也未被坚持。更重要的是,这种区分的不被指明还隐含了这样的矛盾:如果苏力使用的“知识”一直是第一种意义上的,那么,关于知识的地方性与普遍性的辩解就是多余的。因为,当知识等于信息时,它就可能与这一问题无关。如此,则“知识的地方性”便不足以成为使任何知识具有被理论所重视的正当性之前提。这种“不屑一顾”的做法是否与苏力的建设性方案能够调和呢?仅仅解决知识与其生产机制的关系问题,还不足以使人疑云尽释。并没有试图探询知识在离开其产地之后与其受众的关系。但在另一种方式上,苏力表达了他的情绪与态度。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构建了一个“概念法学”作为其批评的对象,尽管这个对象并不明确。对它的最大批评显然是认为它颠倒了知识生产的结构,它欲图以“逻辑的生活替代生活的逻辑”,其实质则是“思想和实践的贫困”。虽然如此,且流露出的感情也极强烈,但是,我们却决不能认为,当法律社会学提交了一份厚重的“作业”时,就自然构成了对概念法学的颠覆。概念法学有它存在的基础,这种基础可能同样是制度性的(德国在这方面享有世界声誉)。它的产生同样是在某种制约结构之中。激情陷于无思之境。,概念法学还有其建设意义。社会学研究离开概念工具也将是不可能的。如果我们想到韦伯曾经提醒人们注意在社会学上的“法律”乃与法学上的“法律”不同,那么我们就应该具有更开阔的视界,这种视界既不囿于概念的分析,也不囿于法社会学。也许,把理解成是对中国法学面对中国之不平衡的、有断层的社会现实的不够自觉的批评,更富有启发与警醒意义。正是在对理论的追求与对理论的“不屑一顾”之间的紧张关系上,我们体味到苏力的矛盾心情,但确实为我们描绘了一幅颇具现代性的农村基层司法。这其中,既有科学的冷静,又有“韦伯式”的忧郁。“你怯怯地不敢放下第二步,当你听见了第一步空寥的回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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