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美破産法律製度比較研究》首先介紹瞭:中美兩國破産法製的演變與特點,進而從破産程序的啓動、破産案件的管轄與受理、管理人及相關程序參與人、破産財産、破産債權、破産重整製度、破産清算製度、跨境破産這九個方麵對中美破産法律製度進行瞭係統的比較研究。
作者簡介
尹正友,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碩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研究生,中國破産法論壇執行副主任,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高級閤夥人。長期從事破産法理論研究與實務工作,具有一定的理論修養和豐富的實務經驗。新破産法實施後,先後擔任瞭北京丹耀房地産有限公司、新疆證券有限公司、北京天壇地毯集團公司、中國華冠農業工程開發總公司等數十傢破産企業的破産管理人負責人。著有《(企業破産法)的實施與問題》(當代世界齣版社)、《破産管理人工作規程》(中國人民大學齣版社),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王欣新教授共同主編《破産法論壇》第一輯、第二輯、第三輯(法律齣版社)。
張興祥。美國耶魯大學法學碩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曾在國務院法製辦公室工作多年,從事《行政許可法》、《全麵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等多部重要立法、文件的起草、研究工作,獨著《中國行政許可法的理論與實務》(北京大學齣版社)、《行政法閤法預期保護原則研究》(北京大學齣版社)等。現在一傢世界五百強企業負責中國公共政策研究的法律顧問,研究、分析有關中國的經濟管理與金融改革,多年來一直參與有關破産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重要法律的立法、司法解釋起草的研究工作。
目錄
導論 中美兩國破産法製的演變與特點
一、中國破産法製的演變與特點
二、美國破産法製的演變與特點
第一章 破産程序的啓動
第一節 破産能力
一、破産能力的概念和立法模式
二、中國破産法對破産能力的規定
三、美國法中對破産能力的規定
第二節 破産原因
一、破産原因的概念
二、中國破産法對破産原因的規定
三、美國法對破産申請沒有“破産原因”的要求
第三節 破産申請
一、破産申請主體
二、破産申請的材料
第四節 小結與藉鑒
一、破産法適用範圍方麵
二、破産原因方麵
三、破産申請方麵
第二章 破産案件的管轄與受理
第一節 管轄
一、中國法對破産案件管轄的規定
二、美國法下專門的破産法院
三、小結與藉鑒
第二節 破産案件的受理
一、中國法對破産受理的規定
二、美國法下破産程序的開始
三、小結與藉鑒
第三節 受理的效力
一、中國法下破産案件受理的效力
二、美國破産法下的自動中止製度
第三章 管理人及相關程序參與人
第一節 破産管理人的特徵
第二節 破産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一、中國法下破産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二、美國破産信托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節 破産管理人的選任
一、中國破産管理人的選任
二、美國破産信托人的選任
第四節 破産管理人的薪酬
一、中國管理人的報酬
二、美國破産信托人的薪酬
第五節 管理人的職責
一、中國破産管理人的職責
二、美國破産信托人的職責
第六節 美國法下的“聯邦托管人”和專業人士等的職能
一、聯邦托管人(US Trmstee)
二、專業人士
三、監督人
四、公益代錶機構
第七節 美國法下對破産信托人的監督
第八節 小結與藉鑒
一、破産管理人的選任方麵
二、破産管理人的監督方麵
第四章 破産財産
第一節 破産財産的法律特徵和範圍
一、中國新破産法中破産財産的法律特徵和範圍
二、美國《破産法典》中的破産財産
三、小結與藉鑒
第二節 破産撤銷權
一、中國新破産法下的撤銷權
二、美國破産法下的撤銷權
第三節 取迴權
一、中國法下的取迴權
二、美國法下的取迴權
第四節 破産抵銷權
一、中國破産法上的抵銷權
二、美國《破産法典》第553條抵銷權的規定
三、小結與藉鑒
第五章 破産債權
第一節 破産債權的界定
一、中國法下破産債權的界定
二、美國法下的破産債權的界定
三、附條件債權
第二節 破産債權的申報
一、破産債權申報的一般規則
二、破産債權申報的相關問題
第三節 破産債權的確認
一、中國法下破産債權的確認
二、美國破産法下破産債權的確認
第四節 債權人會議
一、中國法下債權人會議的相關問題
二、美國債權人會議的相關問題
第五節 小結與藉鑒
第六章 破産重整製度
第一節 重整計劃的製訂
一、重整申請
二、重整計劃的必備內容
第二節 重整計劃的通過與批準
一、重整計劃草案的錶決程序
二、重整計劃的修改
三、重整計劃的批準
第三節 重整計劃的執行
一、中國破産法的規定
二、美國破産法的規定
三、小結與藉鑒
第七章 破産和解製度
第一節 中國法下的破産和解程序
一、和解程序的適用
二、和解協議的效力
三、無效和解協議
四、和解協議的終止執行
第二節 美國的法庭外重組程序
第三節 小結與藉鑒
第八章 破産清算製度
第一節 破産宣告
一、破産宣告的概念
二、中國破産法中的破産宣告
第二節 破産程序的轉換
一、中國破産法下三種程序之間的轉換
二、美國《破産法典》中的不同破産程序間的轉換
第三節 破産財産的分配
一、中國破産法下的破産分配
二、美國《破産法典》規定的清算分配
第四節 小結與藉鑒
第九章 跨境破産
第一節 跨境破産的管轄權問題
一、跨境破産案件管轄權的原則
二、中國跨境破産管轄權問題
三、美國跨境破産管轄權問題
第二節 破産程序的域外效力
一、破産宣告域外效力三種原則
二、中國破産法的規定
三、美國破産法的規定
第三節 小結與藉鑒
附錄
精彩書摘
第一章 破産程序的啓動
本章主要介紹破産開始的要件,包括破産能力、破産原因和破産申請等,闡述中美兩國破産法在債權人和債務人申請破産的不同條件和程序以及相應的法律效力等方麵的不同規定。
第一節 破産能力
破産程序是一種特殊的債務清償程序,其所適用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各國通常會基於社會政策和曆史文化背景的不同,在破産法中以破産能力的形式來限定破産法適用的主體範圍,讓僅具有相應資格的主體能夠適用破産程序來解決其債務無法全額清償的問題。
一、破産能力的概念和立法模式
破産能力是破産開始的主體要件,是指債務人能夠適用破産程序解決債務清償問題的主體資格,即民事主體可依法成為破産的主體資格。從廣義上看,破産能力不但包括破産清算能力,還包括破産和解能力和破産重整能力。從狹義上看,破産能力僅指破産清算的能力。破産能力的主要意義在於它構成法院對債務人進行破産宣告的必要條件,沒有破産能力的債務人,不得依破産程序清償債務。
破産能力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種。其一是商人破産模式,即破産法僅適用於商事主體而非全體民商事主體,隻有從事商事活動,以營利為目的的商事主體不能清償債務時,可適用破産程序解決,非從事商事活動的主體仍適用民事執行程序解決。它最早産生於中世紀的意大利,1807年的《法國商法典》明確規定瞭隻有具備商人身份的人纔能適用破産法。采用此立法模式的國傢主要為立法受法國法律影響較深的國傢,在立法上通常將破産製度規定於商法典中,而不是作為獨立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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