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認為,學習法律,尤其是憲法,離不開對現實的深刻洞察。《比較憲法:案例與評析》這個書名,立刻抓住瞭我的眼球。原因很簡單,我需要的不隻是理論的梳理,更需要結閤實際案例來理解憲法是如何在各個國傢落地生根,發揮作用的。 我尤其對書中對一些經典憲法案件的評析部分充滿期待。比如,關於言論自由、宗教自由、平等權等基本人權保障方麵的判決,不同國傢是如何平衡這些權利的?在麵臨社會變遷和新興挑戰時,憲法是如何進行自我調適的?我希望通過閱讀這些評析,能夠獲得更深刻的理解,並從中汲取對我們自身法治建設有益的經驗。
评分作為一名對法律發展保持高度關注的讀者,我對《比較憲法:案例與評析》的齣現感到非常興奮。在信息爆炸的時代,能夠有一本高質量的、專注於比較憲法的書籍,無疑是一件幸事。特彆是“案例與評析”這個模式,能夠幫助讀者從實踐層麵去理解抽象的法律概念。 我猜測,這本書的案例 selection 必然是經過精心挑選的,能夠代錶不同國傢在憲法領域具有裏程碑意義的判決。這些判決不僅是法律條文的具象化,更是對憲法原則在現實社會中如何應用的生動展現。我非常期待能夠通過這些案例,深入瞭解不同司法體係在解釋和適用憲法時的獨特視角和方法。
评分這套書的齣版,無疑填補瞭國內法學研究生教材領域的一個空白。許多法學專業的學生在學習比較憲法時,往往感到資料零散,難以形成完整的知識體係。而這套書作為“21世紀法學研究生參考書係列”中的一員,其學術嚴謹性和前沿性是可以預見的。我期待它能為法學研究生提供一個紮實的理論基礎和豐富的案例資源,幫助他們在學術研究和司法實踐中打下堅實的基礎。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選擇“21世紀”這個時間節點,意味著本書必然會關注當下和未來的法治發展趨勢。在全球化日益深入的今天,各國憲法製度的互動和影響越來越大。研究比較憲法,不僅是為瞭瞭解他國的製度,更是為瞭反思和藉鑒,以更好地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係的完善。我非常好奇作者是如何將這些前沿的理論和實踐融閤到書中的。
评分我一直堅信,學習和藉鑒是推動社會進步的重要動力。《比較憲法:案例與評析》這套書,無疑為我們提供瞭一個寶貴的學習平颱。在當今世界,各國之間的聯係日益緊密,相互藉鑒和學習變得尤為重要。 我期待這本書能夠通過大量的案例,嚮我們展示不同國傢在憲法製定、修改和解釋方麵的經驗。尤其是我對書中關於人權保障、民主實踐以及權力製衡方麵的案例分析充滿好奇。通過深入剖析這些案例,我們不僅能夠開闊視野,更能從中汲取智慧,為我們自身法治建設提供有益的參考。
评分在我看來,憲法是國傢的根本大法,而比較憲法則是理解不同國傢政治體製和社會運行機製的一把鑰匙。《比較憲法:案例與評析》這本書,聽其名便知其內容的重要性。我非常希望能通過這本書,係統地瞭解世界上不同國傢在憲法理論和實踐上的異同。 我特彆欣賞“案例與評析”的撰寫方式。我一直覺得,乾巴巴的理論論述容易讓人感到枯燥乏味,而鮮活的案例則能夠將抽象的法律原則變得生動起來。更重要的是,通過對案例的深度評析,讀者能夠學習到如何分析法律問題、如何運用法律原則解決實際爭端,這對於提升法律素養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
评分坦白說,在拿起這套書之前,我對“比較憲法”的認知還停留在比較模糊的層麵。我可能知道美國有違憲審查,德國有基本法,但具體的製度設計、曆史演變以及各國的實踐細節,都知之甚少。這次選擇閱讀《比較憲法:案例與評析》,完全是抱著一個學習者的心態,希望能夠係統地梳理一下不同國傢在憲法製定、實施和解釋方麵的經驗。 我尤其關注書中對不同憲法模式的分析,比如英美法係的憲法傳統與大陸法係的憲法傳統,它們在權力分立、人權保障、司法審查等方麵存在哪些顯著差異?這些差異是如何受到曆史、文化、政治因素影響而形成的?我希望作者能夠通過案例的梳理,將這些抽象的概念具體化,讓讀者能夠清晰地看到不同憲法模式下的具體運作方式。
评分這套書的齣現,無疑為正在深入學習法學研究的研究生們提供瞭一個絕佳的參考。在當今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瞭解不同國傢的法律製度,特彆是憲法製度,對於培養具有國際視野的法學人纔至關重要。《比較憲法:案例與評析》這個書名,預示著它將帶領讀者深入到世界各國的憲法實踐中去。 我尤其期待書中能夠包含一些最新的、具有代錶性的憲法判例,並且對這些判例進行深入淺齣的評析。這不僅能夠幫助研究生們瞭解最新的憲法發展動態,更能夠引導他們思考如何運用比較的視角來分析中國現有的法律問題,從而為中國法治建設貢獻智慧。
评分這本書簡直是憲法學愛好者的福音!我一直對比較憲法這個領域充滿好奇,但苦於找不到一個係統性強、內容豐富的入門讀物。市麵上相關的書籍不少,但很多要麼過於理論化,要麼案例 selection 過於狹窄,難以窺見世界各國憲法實踐的全貌。當我看到《比較憲法:案例與評析》這個書名時,內心就燃起瞭希望。這套書的齣版,就像在一片迷霧中點亮瞭一盞明燈,為我指明瞭方嚮。 首先,我特彆欣賞其“案例與評析”的定位。枯燥的法律條文和抽象的憲法原則,隻有通過鮮活的案例纔能變得生動有趣,纔能真正理解其背後的邏輯和價值。而“評析”則意味著不僅僅是簡單地羅列案例,更重要的是對其進行深入的解讀和分析,幫助讀者理解案例的判決理由、法律適用以及其在中國法治建設中的啓示意義。這種“案例+評析”的模式,極大地降低瞭理解門檻,使得像我這樣的非專業人士也能逐步深入到比較憲法學的殿堂。
评分作為一名普通讀者,我對國傢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著濃厚的興趣。而憲法作為國傢根本法,其運行機製直接關係到國傢的穩定與發展。《比較憲法:案例與評析》這個書名,讓我看到瞭一個深入瞭解各國憲法製度的窗口。 我尤其看重“案例與評析”的組閤。我希望通過閱讀書中精心挑選的案例,能夠瞭解不同國傢在處理諸如公民權利、權力製約、司法獨立等關鍵問題時所采取的不同路徑和策略。而“評析”部分,則希望能幫助我理解這些案例背後的法理依據,以及它們對國傢治理的深遠影響。
评分作為一名對法學理論有濃厚興趣的讀者,我一直認為比較法學是拓展法律視野、深化理論認知的重要途徑。而比較憲法,更是法學研究中一個極其重要且富有挑戰性的領域。《比較憲法:案例與評析》這本書,光聽名字就讓我感到內容的厚重與深入。 我特彆看重“案例與評析”的組閤。理論固然重要,但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踐。通過對真實案例的深入剖析,讀者纔能真正理解法律條文的含義,纔能把握法律原則的精髓。而“評析”部分,則更是考驗作者的學術功底和分析能力,它能夠幫助讀者提煉齣案例的核心價值,理解其背後的法律邏輯和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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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宪法学的最新理论成果,值得研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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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这本书奉行“问题中心主义”——以实在和具体的宪法问题为中心,通过问题阐述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和知识,只不过这本案例教程更方便和自然地实现了我们的愿望而已。既然是案例教程,就必须以案例为主线,譬如本书开宗明义地从马伯里诉麦迪逊开始,和美国宪法案例教程颇有点类似。但是这并非是因为我们刻意模仿美国教材,而是因为宪法学的案例教程还得以宪法案例的始祖开始。没有马伯里诉麦迪逊,恐怕也就不会有以后的这许多宪法案例。但值得注意的是,案例毕竟只是手段,我们最终关注的还是读者从案例中学到什么。我们期望初学者通过一个个生动的案例,学到丰富的宪法学知识。因此,我们每个案例之后提供了比较详细的评论,以说明案例的历史背景、理论依据以及以后的发展,并在每一章最后附加了思考题,帮助读者理解、总结。事实上,我们希望读者在阅读过程中就带着这些问题去思考,并注意挖掘每个判例的逻辑和理据。一般的法律规定离实际状况都有一段距离,因而如何解释与适用法律就成了一门大学问。我们希望读者通过阅读这些判例掌握——至少大概了解——这门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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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众所周知,在普通法国家,法律就是案例;如果宪法也是法,那么宪法教程也是案例教程。即便现代议会的成文法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法院的判例法,法律教学的这个特点并没有改变。宪法或法律的文本只是提供了一个骨架子,案例才是法的血和肉;没有案例的充实和展现,法就成了一堆没有生命的枯骨。事实上,法是通过案例才实现的,因为法律只是写在纸上,判例才使之成为现实;没有案例,也就没有法治,更不用说宪政。这是为什么美国各大法学院自哈佛的朗代尔(Langdell)院长以来一直沿用案例教学的结构与方法,但是案例教学的逻辑显然并不仅限于普通法国家。它也同样适用于我们,尽管我们的法律并不具备普通法体系的判例传统。事实上,我们早已饱尝了法条式教育的苦果;由于没有实际案例作为支撑,宪法学课程几乎成了一种另类的思想政治教育。虽然案例教学还没有成为中国法律教学的主流,但是它的重要性已经不容质疑。即便中国宪法仍然缺乏实际案例,因而编写一本纯粹的中国宪法案例是困难的,但是宪法的案例教学时代已经降临了,不由得我们不欢迎。没有案例,宪法教学注定是空洞和枯燥的,因而我们在讲课过程中必须融入一定数量的案例。当然,中国宪法目前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案例”,而只有一些具有宪法意义且在性质上可以转化为宪法案例的“事例”,因而我们不得不较多引用国外的经典判例来说明宪法学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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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从而提高刑辩质量。 一、概述 新刑诉法对庭审方式作了重大变革,摒弃了以往纠问主义(或职权主义)色彩浓厚的庭审方式而吸收了许多当事人主义对抗制的因素,如庭前审查由实质化向形式化的转化,法官采中立立场,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等,如刑诉法第155、156、157条的规定,《解释》 第130至 170条的有关规定。 新的控辩式庭审方式既然强调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则如何举证质证就成了该庭审方式的核心内容。换言之;控辩双方能否真正被调动起来,积极地举证质证,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新的庭审方式的运作成败。而交叉询问无疑是此种庭审方式中举证质证的最重要的机理和制度。 交叉询问是英美当事人主义国家(包括兼具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国家)最有特色的制度之一,甚至可以说,当事人主义国家(包括混合式)证据调查的方式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交叉询问。修改后的刑诉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庭审的有关规定,确立了一些规则,包含了一些交叉询问的味道。但由于我国无论是理论研究、立法还是实践操作,对此均显生疏,很多实践部门的同志对此不知为何物,即便知道,庭审中亦很难贯彻,再加上其他种种原因,庭审中实行交叉询问制度似乎成了一种可望而不可及的奢侈品。 “交叉询问”一词经常被学者们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同时使用着:一是指英美法系对抗制庭审模式中由当事人双方主导的,包括主询问 (Examination-in-Chief,又被称为直接询问:Direct Examination)、反询问 (Cross Examination)、再询问(Re-examination或再主询问:Re-direct Ex- amination)、再反询问(Re-cross Examination)等几个阶段共同组成的法庭调查程序的主体;二是指英美法系对抗制法庭调查方式的一环,即由提出证人的相对方对证人所进行的发问,也即反询问。 笔者是在第一种意义上使用交叉询问一词的,即指整个法庭调查程序。在西方国家,证人也包括鉴定人,故本文中的证人也包括鉴定人。 交叉询问制度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重要审判制度和证据规则。其主要功能或者价值就是为了发现案件事实真相。有学者指出,交叉询问是发现事实真相的“最佳装置”。戴维林法官曾说英国人认为获得真相的最好方法是让各方寻找能够证实真相的各种事实,然后双方展示他们所获得的所有材料……两个带有偏见的寻找者从田地的两端开始寻找,他们漏掉的东西要比一个公正无私的寻找者从地中间开始寻找所漏掉的东西少得多。 二、交叉询问的询问顺序 询问顺序是以把证人划分为控方和辩方证人为基础的。 在实行对抗制的国家,证人一般由当事人自行传唤,所以,控方传唤的证人由控方首先询问,辩方传唤的证人由辩方首先询问。 在本文中,笔者将所有的人证——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人,为叙述方便,统称为“证人”,按传唤其出庭的主体及其出庭目的不同分为两种:控方证人与辩方证人。据此,笔者将被告人作为辩方证人、被害人作为控方证人。 按此划分,交叉询问的询问顺序原则是谁传唤的证人谁先询问,即主询问。主询问完毕,对方进行反询问。然后再主询问,再反询问…… 我国法院《解释》第143、145条的规定,体现了这一原则, 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以此类推,被害人、附带民诉原告人应当先由控方提问,被告人、附带民诉被告人应当先由辩方提问。 三、交叉询问的范围 范围,指向证人发问时的发问内容限制,即可以问什么,不可以问什么。一般来说,提请传唤证人的一方进行主询问时,范围没有什么限制,凡是有助于证明主询问方诉讼主张的事实均可询问。但也不是毫无限制、漫无边际,也要注意避免主询问范围.过大或过小的问题,主询问的范围过大或过小都是不适宜的,均不利于事实真相的查明。主询问范围过小可能会使一些本来为证人所知悉的有利于本方的案件信息因提问范围过小而无法在法庭上得到充分展示,尤其是当该证人是了解某一特定事实的惟一证人时,范围过小就会给查明案件真相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当然,范围过大,也为对方的反击留下了较大的缺口,因为主询问的范围大,则反询问的范围也大。所以主询问的范围适当才能既保证有利本方的事实得到全面揭示,又不给对方留下从本方证人处获取有利信息的机会。 颇有争议的是关于反询问的范围问题。从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看,越来越多的国家规定反询问不能超过主询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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