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24
比較憲法:案例與評析(套裝共2冊)/21世紀法學研究生參考書係列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憲法學的最新理論成果,值得研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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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一百多元的套書,竟然沒有外包裝膜,倒也罷瞭,關鍵是上下冊一套的竟然隻發來瞭下冊,怎麼搞得?上一單貨發丟瞭,這單貨到瞭竟然缺貨,太惡劣瞭!投訴中,看處理結果瞭
評分憲法學的最新理論成果,值得研讀。
評分從而提高刑辯質量。 一、概述 新刑訴法對庭審方式作瞭重大變革,摒棄瞭以往糾問主義(或職權主義)色彩濃厚的庭審方式而吸收瞭許多當事人主義對抗製的因素,如庭前審查由實質化嚮形式化的轉化,法官采中立立場,由控辯雙方舉證、質證等,如刑訴法第155、156、157條的規定,《解釋》 第130至 170條的有關規定。 新的控辯式庭審方式既然強調控辯雙方的舉證、質證,則如何舉證質證就成瞭該庭審方式的核心內容。換言之;控辯雙方能否真正被調動起來,積極地舉證質證,一定程度上決定著新的庭審方式的運作成敗。而交叉詢問無疑是此種庭審方式中舉證質證的最重要的機理和製度。 交叉詢問是英美當事人主義國傢(包括兼具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的國傢)最有特色的製度之一,甚至可以說,當事人主義國傢(包括混閤式)證據調查的方式用一句話來概括就是交叉詢問。修改後的刑訴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關於庭審的有關規定,確立瞭一些規則,包含瞭一些交叉詢問的味道。但由於我國無論是理論研究、立法還是實踐操作,對此均顯生疏,很多實踐部門的同誌對此不知為何物,即便知道,庭審中亦很難貫徹,再加上其他種種原因,庭審中實行交叉詢問製度似乎成瞭一種可望而不可及的奢侈品。 “交叉詢問”一詞經常被學者們從兩個不同的角度同時使用著:一是指英美法係對抗製庭審模式中由當事人雙方主導的,包括主詢問 (Examination-in-Chief,又被稱為直接詢問:Direct Examination)、反詢問 (Cross Examination)、再詢問(Re-examination或再主詢問:Re-direct Ex- amination)、再反詢問(Re-cross Examination)等幾個階段共同組成的法庭調查程序的主體;二是指英美法係對抗製法庭調查方式的一環,即由提齣證人的相對方對證人所進行的發問,也即反詢問。 筆者是在第一種意義上使用交叉詢問一詞的,即指整個法庭調查程序。在西方國傢,證人也包括鑒定人,故本文中的證人也包括鑒定人。 交叉詢問製度是當今世界許多國傢的重要審判製度和證據規則。其主要功能或者價值就是為瞭發現案件事實真相。有學者指齣,交叉詢問是發現事實真相的“最佳裝置”。戴維林法官曾說英國人認為獲得真相的最好方法是讓各方尋找能夠證實真相的各種事實,然後雙方展示他們所獲得的所有材料……兩個帶有偏見的尋找者從田地的兩端開始尋找,他們漏掉的東西要比一個公正無私的尋找者從地中間開始尋找所漏掉的東西少得多。 二、交叉詢問的詢問順序 詢問順序是以把證人劃分為控方和辯方證人為基礎的。 在實行對抗製的國傢,證人一般由當事人自行傳喚,所以,控方傳喚的證人由控方首先詢問,辯方傳喚的證人由辯方首先詢問。 在本文中,筆者將所有的人證——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原、被告人,為敘述方便,統稱為“證人”,按傳喚其齣庭的主體及其齣庭目的不同分為兩種:控方證人與辯方證人。據此,筆者將被告人作為辯方證人、被害人作為控方證人。 按此劃分,交叉詢問的詢問順序原則是誰傳喚的證人誰先詢問,即主詢問。主詢問完畢,對方進行反詢問。然後再主詢問,再反詢問…… 我國法院《解釋》第143、145條的規定,體現瞭這一原則, 嚮證人(鑒定人)發問,應當先由提請傳喚的一方進行;發問完畢後,對方經審判長準許,也可以發問。以此類推,被害人、附帶民訴原告人應當先由控方提問,被告人、附帶民訴被告人應當先由辯方提問。 三、交叉詢問的範圍 範圍,指嚮證人發問時的發問內容限製,即可以問什麼,不可以問什麼。一般來說,提請傳喚證人的一方進行主詢問時,範圍沒有什麼限製,凡是有助於證明主詢問方訴訟主張的事實均可詢問。但也不是毫無限製、漫無邊際,也要注意避免主詢問範圍.過大或過小的問題,主詢問的範圍過大或過小都是不適宜的,均不利於事實真相的查明。主詢問範圍過小可能會使一些本來為證人所知悉的有利於本方的案件信息因提問範圍過小而無法在法庭上得到充分展示,尤其是當該證人是瞭解某一特定事實的惟一證人時,範圍過小就會給查明案件真相造成無可挽迴的損失。當然,範圍過大,也為對方的反擊留下瞭較大的缺口,因為主詢問的範圍大,則反詢問的範圍也大。所以主詢問的範圍適當纔能既保證有利本方的事實得到全麵揭示,又不給對方留下從本方證人處獲取有利信息的機會。 頗有爭議的是關於反詢問的範圍問題。從世界各國的立法通例看,越來越多的國傢規定反詢問不能超過主詢問的範圍。
評分這本書的基本目的就是從比較的視角為中國憲法的案例教學提供便利。首先必須迴答的一個問題是,這樣做——將中國憲法的資料和其它國傢的判例放在一起——是否可行?提齣這個問題的潛颱詞是中國憲法具有鮮明的特殊性,而這些特性決定瞭中國憲法和其它國傢——尤其是西方國傢——的憲法及其判例是不可比的,因而外國憲法的資料不可能說明中國憲法的問題。我們否定這種自我封閉的看法。固然,法是一個社會的價值體現,憲法也是如此,而不同社會可以選擇不同的基本價值。但是不可否認的是,人具有某些共同的特徵和需要,從中演繹齣一些共同的基本價值和原則,而這些基本需要、價值或原則並不隨著社會的不同而發生根本變化。這就是比較法的基礎。否則,如果不同人種和語種的人成瞭完全不同的動物,那就無法交流,也談不上比較瞭。“比較”強調不同國傢的個性,但是比較的基礎卻在於它們之間潛伏在深層的基本共性。事實上,比較不同國傢的特性往往也是為瞭說明一個共同的主題。譬如美國和德國對言論自由與人格尊嚴的平衡各有不同,而這種區彆處理本身就很有啓示,但是比較者最後一般都會根據一個普遍接受的價值框架(譬如言論一般不應侵犯私人名譽,但是對言論的限製不應削弱民主和政府責任以及媒體監督政府的能力)給予一定的評價。這種評價的依據是各國普遍接受的一般價值標準,因而盡管各國實現這種價值的手段不同,但是不同手段的閤理性與有效性仍然是可比的。中國憲法選擇和西方憲法不同的價值和模式,並不能證明中國憲法和西方憲法的不可比性。其實,它們的價值取嚮在許多方麵是基本一緻的——如民主和人權保障;即使經濟體製不同(西方憲法一般並不規定特定的經濟體製),這種區彆也正在消失。至於不同的憲法模式——譬如特定的單一製、聯邦製或人大製度,隻能作為實現這些共同價值的手段,而手段對於實現共同價值的有效程度是可比的。因此,中國特殊性不應被誇大,因為歸根結底,中國人和其他人種一樣具有對權利和自治的基本需要與追求。在這個大前提下,實現這種追求的途徑可以是多元的,而中國必定能從其它國傢那裏學到許多有益的憲政經驗。
評分需要指齣的是,雖然一個案例“五髒俱全”,涉及方方麵麵的憲法知識,且我們一般假定憲法訴訟或爭議覆蓋瞭所有重要的憲法內容,案例教程畢竟是不完備的。有些憲法內容不太可能成為訴訟對象,例如憲法理論的發展或單一製國傢(如中國和法國)的中央與地方關係。另外,由於齣版社三令五申要壓縮篇幅、降低成本,本書隻能大幅度刪減原有內容,僅留下一些經典判例和事件,且對許多判例不能給予全麵說明。因此,本書並不能替代普通憲法教程,且我們假定讀者已具備基本的憲法學知識。如果要將本書和一般教材配套的話,我們目前推薦張韆帆主編的《憲法》(北京大學齣版社2006年版)。無論在結構還是內容上,兩本書都是高度一緻的。
評分 評分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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