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是根據原建設部《關於印發的通知》(建標[2004]67號)的要求,由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在原《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GBJ118-88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
內頁插圖
目錄
1 總則
2 術語和符號
2.1 術語
2.2 符號
3 總平麵防噪設計
4 住宅建築
4.1 允許噪聲級
4.2 隔聲標準
4.3 隔聲減噪設計
5 學校建築
5.1 允許噪聲級
5.2 隔聲標準
5.3 隔聲減噪設計
6 醫院建築
6.1 允許噪聲級
6.2 隔聲標準
6.3 隔聲減噪設計
7 旅館建築
7.1 允許噪聲級
7.2 隔聲標準
7.3 隔聲減噪設計
8 辦公建築
8.1 允許噪聲級
8.2 隔聲標準
8.3 隔聲減噪設計
9 商業建築
9.1 允許噪聲級
9.2 室內吸聲
9.3 隔聲標準
9.4 隔聲減噪設計
附錄A室內噪聲級測量方法
本規範用詞說明
引用標準名錄
附:條文說明
精彩書摘
1.0.1建設各類民用建築,應考慮噪聲控製。噪聲控製應從建築項目的方案設計階段開始,並貫穿所有設計階段。並宜有噪聲控製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設計工作。
隨著我國經濟、科技的發展,各種交通工具和用於民用建築的機械、設備都越來越多,使得噪聲源不斷增多;同時也齣現瞭許多新型輕質建築材料,使得民用建築的隔聲降噪能力減弱。由於以上這些原因,使得民用建築內的噪聲乾擾問題日益突齣,要求降低噪聲、改善聲環境的呼聲日益強烈。因此,在建設民用建築時,必須將隔聲減噪作為一個重要因素加以考慮。
解決民用建築內的噪聲乾擾問題應該從規劃設計、單體建築內的平麵布置、選擇建築圍護結構以及減小、控製建築設備的振動、噪聲等方麵采取措施,並且應該在各個設計階段就加以考慮。許多隔振、減噪措施需要占用一定的空間或要求建築結構能夠承受較大的荷載,若設計時不預留,則這些措施將難以實施。如果建築建成後再來解決噪聲問題,不僅所需的經費可能比在設計階段就考慮解決噪聲問題要多很多,而且還受到許多已不可改變(因建築已建成)的建築條件限製,而難以達到最佳降噪效果。
較大、較重要的民用建築中的噪聲控製方麵的工作量大、要求高,由專業噪聲控製工程師來負責這項工作,將使民用建築的噪聲控製效果更加有保證。
1.0.2本規範主要針對住宅、學校、醫院、旅館、辦公建築及商業建築等六類建築中的噪聲控製作瞭規定。對於學校、醫院、旅館、辦公建築中的會議室、教室等房間,在控製其中噪聲的同時,兼顧瞭控製混響時間,以保證語言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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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本規範是根據原建設部《關於印發的通知》(建標[2004]67號)的要求,由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在原《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GBJ118-88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
在編製本規範過程中,編製組根據近年來收集到的對各類民用建築噪聲、隔聲、吸聲方麵的意見,綜閤考慮民用建築的現狀、人們對各類民用建築的聲學要求、社會經濟的發展水平、建築聲學技術的發展水平,並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最後經審查定稿。
本規範共分9章和1個附錄,主要技術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和符號、總平麵防噪設計、住宅建築、學校建築、醫院建築、旅館建築、辦公建築、商業建築、室內噪聲級測量方法等。
本規範修訂的主要內容是:
1.增加瞭對辦公、商業兩類建築隔聲、減噪設計的內容。
2.對部分室內允許噪聲級標準、隔聲標準的最基本要求,嚮比較嚴格的方嚮作瞭適當的調整。
3.室內允許噪聲級的標準值,原規範中是開窗條件下的標準值,本規範中是關窗條件下的標準值。
本規範中以黑體字標誌的條文為強製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製性條文的解釋,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在實施過程中如需要修改或補充之處,請將意見或有關資料寄送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北京西城區車公莊大街19號,建築物理研究所,郵編:10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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