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國近代法學譯叢:選舉製度論》是作者對於選舉製度研究的最為完整的著述。《中國近代法學譯叢:選舉製度論》一共六個部分,分彆從選舉的性質、選舉人、被選舉人、選舉區及選舉人名單、選舉方法、選舉運動等方麵進行瞭論述。
內頁插圖
目錄
緒言
第一章 現代代議製度下的選舉的性質
第一節 理論的考察
第二節 沿革的說明
第二章 選舉人
第一節 選舉權的性質
第二節 選舉資格——普通選舉權
第三節 女子選舉權
第三章 被選舉人
第四章 選舉區及選舉人名簿
第一節 選舉區
第二節 選舉人名簿
第五章 選舉之方法
第一節 選舉的種類與其製度
第二節 投票方法與其製度
第三節 選舉方法——多數代錶法、少數代錶法、比例代錶法
第四節 單記移讓式比例代錶法、名簿式比例代錶法及比例代錶法的可否
第六章 選舉運動及其取締
精彩書摘
依此見解,則認議會是代錶為主權者的人民的,為主權者的人民,依選舉而委任其權利的行使於議會,把選舉和在委任的場閤的授權,同樣解釋,而這種解釋也是錯誤。一般的來說,以選舉或任命為自己所有權利或權限的委任的見解,在現今的公法學上,雖相當的通行,但這不是正當的,沒有一般的把選舉或任命解作委任的理由,比方在多數的共和國,司法官由大總統任命,不能就說是大總統依此任命而將自己所有的司法權委任於司法官;又在法國,大總統每第七年由國民議會選舉,亦難因此就說大總統的權限本來是屬於國民議會的。尤其法國的大總統有下院的解散權,假使將選舉解作委任,則是受任者反可將委任者解任,到達這樣不閤理的結論,由此關係來考慮,也明明不能將此大總統的選舉解作委任。即在日本,鄉村長雖由鄉村會選舉,而鄉村長的權限當決不是原有此權的鄉村會依此選舉而委任於鄉村長的。一般的選舉或任命解作委任之無理由,此等例應當明白錶示瞭。關於議員的選舉,和此等場閤同樣,其選舉決不是委任。為什麼呢?現在假設解作委任,則議員和其選舉人之間,應有委任關係,然則為委任者的選舉人或選舉人團對於為受任者的議員,不能不可以指定其依委任者的意思而行動。英國議會如後所說明,在其中有中世的等族會議的性質,各議員為那政治特權的主體之各選舉區(州或都市)的代錶者的時代,和大陸的等族會議的代錶者同樣,是依選舉區的訓令的;然而在現今,議員在議會的行動完全自由,雖受道義上的約束,而在法律上,完全不為選舉人的意思所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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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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