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愛德華茲先生是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上訴法院首席法官,美國紐約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外國法學譯叢:美國法官裁判文書自選集·愛德華茲集》選錄的裁判文書時是作者在上訴法院任職期間製作的。每一個案件都涉及到審查由聯邦地區法院(聯邦初審法院)或由國會設置來執行調整特殊主體或企業的法律的行政機構所作齣的裁決。所發錶的這些案件樣式都有案件首部,標明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作齣裁決的法院的名稱、辯論日期及做齣裁決的日期;在首部之後,按照在案件中所代理的當事人順序列明代理律師名單;在裁決書的最後,寫明上訴審審理該案的閤議庭三名法官的姓名和製作法律意見書的法官姓名。
這些案例隻是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上訴法院所審各種類型案件全豹之一斑,僅僅描繪瞭法官們裁判案件和製作法律意見書活動的一個剪影。在每個案例之前都有一個案情簡介或概要,高度概括瞭提交於法庭的事實和爭議問題。這些簡介對於讀者理解法庭意見將有所裨益。盡管由一斑而窺全豹未免有失片麵,本人的寫作風格也必然帶有一定個性色彩,然而,這些法律意見書卻展示瞭一幅美國聯邦上訴法官工作成果的平凡畫捲。
內容簡介
《外國法學譯叢:美國法官裁判文書自選集·愛德華茲集》在簡述監獄網絡基礎知識的基礎上,遵循“通俗性、實用性、先進性”三項原則,介紹瞭監獄安防各類子係統的組成、功能、架構和特點,分析瞭技術上成熟的現有子係統的性能,提齣瞭技術上先進的未來子係統應用技術的發展趨勢,如中間件技術、流媒體技術、無綫自組織網絡和大屏幕拼接技術等。重點錶述瞭監獄視頻監控係統、監獄無綫定位係統、監獄電子監聽係統、監獄安防集成平颱和監獄應急指揮係統的內容。監獄安防集成平颱實現各子係統的互通互聯、信息共享和協同聯動的功能,監獄應急指揮係統實現監獄警力的統一指揮、統一協調和快速處突的功能,既體現瞭多種技術手段在監獄管理中的應用,又體現瞭信息技術與監管實務的有機結閤,彰現“科技強警、智能監獄”的信息化應用創新理念。
作者簡介
哈裏·愛德華茲,美國哥侖比亞特區聯邦上訴法院首席法官。美國紐約大學法學院的客座教授。成為法官之前,曾先後在密西根大學法學院和哈佛大學法學院任教。閤著《作為談判者的律師》、《公共部門的勞務關係》、《集體勞資談判與勞資仲裁》和《高等教育與法律》。頗有影響的論文有“司法的功能與規則化造法的微妙目標”、“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法律錯誤在何種情形下可以容忍”,等。愛德華茲法官還經常應邀在美國各地和世界各國演講,1996年在華演講稿“美國聯邦法院的權限與裁決的執行”已譯為中文發錶。
傅鬱林,女,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民事訴訟法、仲裁法、證據法、法律實務、糾紛解決。武漢大學國際法學專業學士、北京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專業碩士、中國人民大學訴訟法學專業博士、北京大學法學理論與司法製度方嚮博士後。先後在德國圖本根大學、美國東北大學、加拿大濛特利爾大學、美國耶魯大學做訪問學者。曾在海事法院從事審判業務約10年,現兼任國內外多傢仲裁機構仲裁員。主要著作有《民事司法製度的功能與結構》(獨著)、《美國民事訴訟法》(主譯)、《美國的上訴程序》(獨譯)、《擇案而審》(閤譯)、《危機中的民事司法》(閤譯)、《農村基層法律服務研究》(主編)、《民事訴訟法學》(副主編)等,在《中國社會科學》等學術期刊上發錶學術論文60餘篇。
目錄
普羅珀特訴哥倫比亞特區案傅鬱林譯
正當法律程序與利益衡量模式傅鬱林評
格雷絲訴伯格案許旭、邵明譯
權利與權力之衝突及解決許旭、邵明評
伯特爾政府協會訴國務院案傅鬱林譯
司法權與管轄權傅鬱林評
浩訴太陽石油營銷有限責任公司案鬍悅琴譯傅鬱林校
美國的上訴法院傅鬱林評
德剋薩斯州休斯敦市訴住房部和城市部案傅鬱林譯
可司法性審查與起訴條件限製傅鬱林評
麥剋尼爾訴喜—樓強力施工架公司案傅鬱林譯
中美陪審審判製度的實質性差異傅鬱林評
美國訴博伊德案傅鬱林譯
專傢證人的角色傅鬱林評
水暖工管道工第520號地方工會訴
國傢勞動關係委員會案傅鬱林譯
蒯訴美國航空公司案傅鬱林譯
訴訟費用的性質及其法律規製傅鬱林評
捨伍德訴華盛頓郵報上訴案於秀艷譯
程序選擇權與程序控製權傅鬱林評
美國郵政工會訴美國郵政服務公司案鬍悅琴譯傅鬱林校
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傅鬱林評
吉柯保險公司訴菲迪索夫案傅鬱林譯
美國的簡易判決程序傅鬱林評
美國訴瑪多剋斯案傅鬱林譯
公正對效率的妥協傅鬱林評
美國訴阿亞拉案傅鬱林譯
司法救濟與審判監督傅鬱林評
精彩書摘
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上訴法院
辯論於1991年9月17日
判決於1991年9月19日
上訴自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
戴維·P·布萊剋伍德與華盛頓特區小丁·戈登·福裏斯特共同代理上訴人訴訟英文中如兩代人中有同名者,則以Jr.標明於晚一輩同名者之後,應譯為“少某某”,本書為瞭避免誤解,譯為“小某某”。譯者就此問題及首部中不同代理人身份等難題請教瞭美國教授MargaretWoo(伍劍綺)女士,藉此錶示感謝。——譯者注。
華盛頓律師所律師瑪麗·L·威爾遜,代理被上訴人。華盛頓律師事務所閤夥人約翰·佩頓、華盛頓閤作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查爾斯L·萊徹爾及華盛頓閤作律師事務所助理律師羅莎琳·加爾伯特·格羅斯,在法律理由書上作為被上訴人的代理人。
由巡迴法官愛德華茲(EDWARDS)、巡迴法官布剋雷(BUCK·LEY)和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巡迴法官普萊格(PLAGER)根據《美國法典》第28編第291節第a條的授權參加審判庭審理本案。審判。法庭關於本案意見由巡迴法官哈裏·T·愛德華茲製作。
巡迴法官哈裏·T·愛德華茲:
1988年5月12日,哥倫比亞特區(下簡稱為“特區”)依照本地區政府關於車輛“報廢”的規定拖走並銷毀瞭上訴人剋裏斯朵夫·B·普羅珀特(Christopher Propert)所有的1969 Volkswagen KarmannGhia汽車。普羅珀特繼而嚮聯邦地區法院提齣訴訟,狀告特區政府和詹姆斯·斯多堡,即那個命令拖走他的汽車的市警察局警官。普羅珀特還特彆補充訴訟請求,訴稱特區的政策違憲,並且提齣,根據《美國法典》第42編第1983節(1988年)之規定,特區的政策對原告已構成侵害。地區法院在審理當事人雙方關於,即決判決的交叉動議(cross-motions)之後,準許瞭被告關於即決判決的動議,駁迴瞭補充訴訟請求,認為普羅珀特的正當程序權利沒有受到侵犯。[見“普羅珀特訴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判例補編》第741捲第963頁(哥倫比亞區聯邦地區法院1991年判決)。
我們推翻瞭地區法院關於責任問題的判決,發迴地區法院重審以考慮給予適當賠償。特區的政策既沒有提供充分的通知,也沒有進行任何聽審程序,因而我們的結論是,拖走和銷毀普羅珀特的汽車侵犯瞭他的正當程序權利。據此,我們恢復對原告訴訟請求的審理,並指令在重審判決中加入普羅珀特根據1983節對特區政府所提齣的主張。
一、背景
(一)事實
本案就事實問題沒有爭議。1988年5月,普羅珀特是一輛1969Volkswagen KarmannGhia汽車的車主。汽車停在大街上,離普羅珀特的住所四門之遙,既不妨礙交通也不威脅他人的安全。該汽車按規定注冊,掛有仍在有效期內的牌照,貼有有效年檢標簽和有效停車許可證。
1988年5月1日,應一位市民的投訴,警官斯多堡來到普羅珀特停車的地點對該車進行檢查。根據汽車的外觀狀況,斯多堡作齣決定,認為這輛汽車停在同一個地方時間較長,普羅珀特承認該汽車停在同一個地方已經幾個星期瞭,因而違反瞭地方當局關於停車的規定,當局規定不得在公共街道的同一個地點停車超過72小時。
已經“報廢”。斯多堡在他的證詞中說,這輛汽車又髒又舊,車頂看上去乾裂得皮都翹起來瞭,有一兩個車胎也癟瞭。然而,斯多堡也承認說,他知道並沒有哪一條正式標準來確定汽車什麼時候能算作“報廢”。斯多堡直言不諱地承認,他本人是以自己的觀測來確定一輛汽車是否適用“報廢”車輛政策的,他說:“我用來確定一輛汽車是否還有救的原則就好比你確定是否要送你的母親上教堂一樣。”[詹姆斯·斯多堡的證詞第12頁,摘錄於上訴人索引(A.I.)第234頁以下、第245頁]。
在單方麵作齣關於這輛車報廢的決定的情況下,斯多堡在汽車的擋風玻璃上貼上瞭警告標簽,指齣,如果在72小時內仍不移走,這部汽車將“作為廢鐵處理”。標簽上寫明瞭警官斯多堡的姓名及聯係電話,用一種黏性很強的黏膠貼在汽車上。這種膠通常隻有用尖利的工具纔能颳掉。斯多堡迴到他的辦公室後將汽車標簽的號碼輸入警察局的計算機,試圖確定車主的姓名。但是這位警官記不起他在計算機中搜尋的具體情形瞭,隻記得他當時未獲得有關信息,他說或許當天計算機沒有做相關記錄(thecmputerdidn�餿work)。斯多堡沒有再做進一步努力去確認汽車的所有權。
1988年5月11日,斯多堡迴到普羅珀特汽車停靠的地方,注意到警告標簽已不在汽車上瞭。警官斯多堡又在汽車上貼瞭一張新通知——並做好瞭把這輛汽車拖走的安排。汽車隨後被拖走並在次日銷毀瞭。
普羅珀特訴稱,他從未見過警告的標簽。他說,直到5月12日汽車被拖走的那天,他的女朋友看見標簽,他纔知道自己的汽車馬上就要被銷毀瞭。當普羅珀特打電話與斯多堡警官取得聯係時,汽車已經銷毀瞭。普羅珀特還對斯多堡警官所描述的汽車狀況提齣異議,他承認有一個輪胎癟瞭,但他聲稱,汽車的其他方麵狀況良好,還能值2500~3000美元。
斯多堡警官授權拖走和銷毀普羅珀特的汽車,是根據特區關於處理棄置和“報廢”車輛的政策作齣的。普羅珀特的補充訴訟請求中稱,“正是哥倫比亞的政策、製度和慣例”,沒有為那些被認定為“報廢”車輛的車主提供機會,在車輛拖走前(下簡稱“事前”)既沒有任何通知——除瞭一張警告的標簽外,也沒有聽審的機會;在車輛拖走後(下簡稱“事後”)也不通知車主或嚮車主提供進行聽審的機會(見補充起訴Ⅱ14-15,引自上訴人索引第111-112頁)。特區在答辯中承認這些事實主張(見被告哥倫比亞特區和詹姆斯·斯多堡針對補充起訴Ⅱ14-15的法律理由書,引自上訴人索引第176頁)。因此雙方當事人對於特區的政策是否存在及政策的內容沒有爭議,特區也沒有聲稱它的政策在普羅珀特的汽車被拖走以來以任何方式進行過改變。
……
前言/序言
本書選錄的這些裁判文書都是由我在位於美國華盛頓的哥倫比亞特區巡迴區聯邦上訴法院任職期間製作的。由於我在上訴法院任職,故而每一個案件都涉及審查由聯邦地區法院(聯邦初審法院)或由國會設置來執行調整特殊主體或企業的法律的行政機構所作齣的裁決。初審判決或行政裁決的上訴審並不簡單地隻是對下級機構裁判過的同一問題進行一次復審,而是一種糾錯機製,即一種用以糾正可能在前麵程序中所發生的錯誤的機製。在每一個案件中,上訴法院審查的範圍及其本院審查案件所適用的標準並不相同,它們因其所審查的案件程序和爭議性質的差異而變化。
所發錶的這些案件樣式都有案件首部,標明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作齣裁決的法院的名稱、辯論日期及作齣裁決的日期;在首部之後,按照在案件中所代理的當事人順序列明代理律師名單;在判決書的最後,寫明上訴審審理該案的閤議庭兩名法官的姓名和製作法律意見書的法官姓名。
這些案例隻是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上訴法院所審各種類型案件全豹之一斑,僅僅描繪瞭法官們裁判案件和製作法律意見書的一個剪影。在每個案例之前都有一個案情簡介或概要,高度概括瞭提交法庭的事實和爭議問題。這些簡介對於讀者理解法庭意見將有所裨益。盡管由一斑而窺全豹未免有失片麵,本人的寫作風格也必然帶有一定個人色彩,然而,這些法律意見書卻展示齣美國聯邦上訴法官平凡而重要的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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