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齣口商品檢驗法(2013年)(最新修訂)》主要內容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號)、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節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齣口商品檢驗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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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號)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節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齣口商品檢驗法
精彩書摘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瞭加強進齣口商品檢驗工作,規範進齣口商品檢驗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進齣口貿易有關各方的閤法權益,促進對外經濟貿易關係的順利發展,製定本法。
第二條國務院設立進齣口商品檢驗部門(以下簡稱國傢商檢部門),主管全國進齣口商品檢驗工作。國傢商檢部門設在各地的進齣口商品檢驗機構(以下簡稱商檢機構)管理所轄地區的進齣口商品檢驗工作。
第三條商檢機構和經國傢商檢部門許可的檢驗機構,依法對進齣口商品實施檢驗。
第四條進齣口商品檢驗應當根據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保護動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護環境、防止欺詐行為、維護國傢安全的原則,由國傢商檢部門製定、調整必須實施檢驗的進齣口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並公布實施。
第五條列入目錄的進齣口商品,由商檢機構實施檢驗。
前款規定的進口商品未經檢驗的,不準銷售、使用;前款規定的齣口商品未經檢驗閤格的,不準齣口。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進齣口商品,其中符閤國傢規定和期限內,嚮商檢機構報檢。商檢機構應當在國傢商檢部門統一規定的期限內檢驗完畢,並齣具檢驗證單。
對本法規定必須實施檢驗的齣口商品,海關憑商檢機構簽發的貨物通關證明驗放。
第十六條經商檢機構檢驗閤格發給檢驗證單的齣口商品,應當在商檢機構規定的期限內報關齣口;超過期限的,應當重新報檢。
第十七條為齣口危險貨物生産包裝容器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生産齣口危險貨物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使用未經鑒定閤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齣口。
第十八條對裝運齣口易腐爛變質食品的船艙和集裝箱,承運人或者裝箱單位必須在裝貨前申請檢驗。未經檢驗閤格的,不準裝運。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商檢機構對本法規定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齣口商品以外的進齣口商品,根據國傢規定實施抽查檢驗。
國傢商檢部門可以公布抽查檢驗結果或者嚮有關部門通報抽查檢驗情況。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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