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國際商法(第2版)/21世紀法學規劃教材》是“21世紀法學規劃教材”之一,該書分14個章節,對國際商法的內容作瞭介紹,具體內容包括國際商事代理法、國際運輸法、國際貿易支付法、國際藉貸法等。該書中在每一章都包括有案例,旨在對傳統的大陸法“概念法學”的教學模式進行適度的調整,引入普通法係重視判例的教學方法。書中所選案例涵蓋甚廣,既有普通法係國傢的重要國際商事判例,也有大陸法係和我國的典型案例,還有國際商事仲裁中有影響的裁決。在案例的討論上,不但陳述案情,也言及當事人的主要爭點,並將法官、仲裁員的法律解釋與推理和盤托齣。相信《國際商法(第2版)/21世紀法學規劃教材》的案例對本課程的學習一定有不小的幫助。
內容簡介
《國際商法(第2版)/21世紀法學規劃教材》的意趣和內容與目前同題材教科書有所不同,在如下方麵展現獨特之處:一,根據國際學術界的通行做法和趨勢,強調國際商法與國際經濟法的分野,僅探討調整國際商事關係的私法,不涵蓋調整國際經濟管理關係的公法。第二,強調國際商法是統一法和實在法,並分章詳細闡述國際商法所涵括之基本理論和具體製度。第三,強調案例的運用,凸顯“以案釋法”的重要意義。所選案例涵蓋甚廣,既有普通法係國傢的重要國際商事判例,也有大陸法係和我國的典型案例,還有國際商事仲裁中有影響的裁決。
本次新版,作者陣容、體例結構、理論觀點、製度及判例等方麵都作齣瞭充分更新和調整,更適於教學及自學使用。
內頁插圖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國際商法的概念和特質
第二節 國際商法的産生和發展
第三節 國際商法的淵源
第四節 國際商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國際商事爭議的解決
第一節 協商和調解
第二節 國際商事仲裁
第三節 國際民事訴訟
第三章 國際商事代理法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代理權的設定和終止
第三節 代理行為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 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國際商事閤同通則》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總則
第三節 閤同的訂立和效力
第四節 閤同的解釋和內容
第五節 閤同的履行
第六節 不履行
第五章 國際電子商務法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電子商務示範法》
第三節 《電子簽名示範法》
第四節 《聯閤國國際閤同使用電子通信公約》
第六章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第一節 貿易術語及相關慣例
第二節 幾種主要的貿易術語
第三節 其他貿易術語
第七章 國際貨物買賣閤同統一法:《聯閤國國際貨物買賣閤同公約》
第一節 國際貨物買賣閤同
第二節 國際貨物買賣閤同公約概述
第三節 國際貨物買賣閤同的成立
第四節 國際貨物買賣閤同的履行
第五節 國際貨物買賣中的違約責任和免責
第六節 國際貨物買賣閤同的中止、變更和終止
第八章 國際運輸法
第一節 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法
第二節 有關國際航空運輸、鐵路運輸、多式聯運的法律
第九章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法
第一節 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保險
第二節 航空運輸貨物保險條款
第三節 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陸上運輸貨物保險
第十章 國際貿易支付法
第一節 國際貿易中的票據法及其相關法律
第二節 匯付
第三節 托收
第四節 信用證
第五節 國際保理
第六節 國際電子支付法
第十一章 國際藉貸法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國際藉貸協議
第三節 國際銀團貸款製度
第四節 國際項目貸款製度
第十二章 國際融資租賃法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國際融資租賃公約》
第三節 我國國際融資租賃閤同現狀及問題
第十三章 國際商事擔保製度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有關獨立擔保的國際立法
第十四章 移動設備國際擔保統一法:《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公約的主要法律內容
第十五章 國際知識産權保護和貿易法
第一節 《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
第二節 《專利閤作條約》
第三節 《商標國際注冊馬德裏協定》
第四節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第五節 《世界知識産權組織版權條約》與《世界知識産權組織錶演和錄音製品條約》
第六節 國際許可閤同
第七節 國際特許經營
參考文獻
精彩書摘
二、國際商事仲裁機構
根據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組織形式的不同,可將其區分為臨時仲裁庭和常設仲裁機構。由臨時仲裁庭進行的仲裁稱為臨時仲裁(ad hoc aitration),由常設仲裁機構進行的仲裁稱為機構仲裁(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
臨時仲裁庭,指根據雙方當事人的仲裁協議,在爭議發生後由雙方當事人推薦的仲裁員臨時組成的,負責審理當事人之間的有關爭議,並在審理終結作齣裁決後即行解散的仲裁機構。其設立目的在於專門解決當事人之間某一特定爭議。
臨時仲裁庭沒有固定的組織、規則和仲裁員等,是一種臨時性的組織。爭議雙方當事人在選擇仲裁員、決定仲裁程序和適用法律等方麵享有充分的自由權,因而由其來審理國際商事案件具有極大的靈活性。臨時仲裁曾經是仲裁的主要方式,現在仍被廣泛采用。許多國傢的仲裁法都對臨時仲裁作瞭規定。我國仲裁法對臨時仲裁未作規定。
常設仲裁機構,指依據國際公約或一國國內立法所成立的,有固定的名稱、地址、組織形式、組織章程、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單,並具有完整辦事機構和健全行政管理製度的用於處理國際商事爭議的仲裁機構,故又稱為有行政管理的仲裁。現在,機構仲裁已是仲裁的主要方式。在我國,由於仲裁法對臨時仲裁未作規定,當事人在我國仲裁必須選定常設仲裁機構。
應當指齣的是,常設仲裁機構具有管理機構的性質,他本身並不直接進行仲裁,而隻是接受仲裁申請,並在其主持下,幫助爭議雙方組成仲裁庭,提供仲裁場所及其他行政管理方麵的服務,如記錄、送達文件等。
國際上主要的常設仲裁機構包括:
1.國際商會仲裁院。成立於1923年,隸屬於國際商會,秘書處設在巴黎。國際商會仲裁院設主席1人,副主席5人,秘書長1人,每個參加國國傢委員會指派成員1人。我國於1996年參加國際商會。在國際商會仲裁的當事人可以選擇在巴黎以外的其他地點仲裁,仲裁適用的法律如果沒有選定,一般情況下適用的將是仲裁地的法律。
2.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成立於1917年,隸屬於斯德哥爾摩商會。
3.蘇黎世商會仲裁院。成立於1911年,由於瑞士所處的地理上的優勢和中立國地位,1937年蘇黎世商會公布瞭包含有受理國際案件的仲裁規則以後,在蘇黎世仲裁逐漸增多。
4.倫敦國際仲裁院。成立於1892年,原名為倫敦仲裁會,1903年改為倫敦仲裁院,1981年改為倫敦國際仲裁院。它是全世界最早創立的全國綜閤性的常設仲裁機構,由倫敦市府、倫敦商會和女王特許仲裁員協會共同組成的管理委員會管理。倫敦國際仲裁院的日常工作由女王特許仲裁員協會負責。倫敦國際仲裁院的主要職能是為解決國際商事爭議提供各種服務和便利。它備有一份包括三十多個國傢的具有豐富經驗的國際仲裁員名單。通常在國際商事仲裁中,仲裁院傾嚮於從以上名單中任命仲裁員,並且獨任仲裁員和仲裁庭主席總是由中立國國籍的人士擔任。
5.美國仲裁協會。成立於1926年,其總部設在紐約市,並在美國的其他24個主要城市設有分會。它是一個非政府的、非盈利的、獨立的組織,由從全國各行業和各種社會集團中選任的董事會管理。它有四百多名專職管理人員,備有一份六萬多名能處理各種案件的仲裁員名單。協會製定有國際仲裁規則,也允許當事人選擇適用《聯閤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
6.世界知識産權組織仲裁中心。成立於1993年,於1994年10月正式運作,設在瑞士日內瓦。中心是世界知識産權組織國際局的一個機構,設有仲裁協會和仲裁谘詢委員會。中心製定有自己的仲裁規則和調解規則,備有調解員名冊和仲裁員名冊。
7.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hina Inmm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CIETAC)。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貿促會)下屬的一個民間性全國常設仲裁機構,成立於1954.年,於1956年正式開始工作。總部設在北京,受理各類涉外經濟貿易仲裁案件。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員若乾人組成,有權就仲裁協議的有效性和仲裁案件的管轄權作齣決定。仲裁委員會設有秘書局,負責處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另外,還專門設立瞭仲裁員名單,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從對法律、經濟貿易、科學技術等方麵具有專門知識和實際經驗的中外人士中聘任。自成立以來曾數次修訂其仲裁規則,現行規則為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規則。而且自2000年10月1日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同時使用“中國國際商會仲裁院”的名稱。受理案件數量逐年上升,近幾年的受理案件數量已躍居世界主要常設仲裁機構的前列,而且其裁決的公正性也得到瞭國內外的一緻公認。
8.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China Maritime Arbitration Commission,CMAC)。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下屬的一個專門的民間性全國常設仲裁機構,總部設在北京。成立於1959年,主要受理海商海事爭議。仲裁規則曾數次修訂,現行規則為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規則。
9.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ong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ir)。成立於1985年,是按照香港公司法注冊的非營利性公司。理事會由不同國籍的商界、律師界和其他各界的專業人士組成。仲裁事務由董事會領導下的管理委員會和秘書長管理。秘書長由一名律師擔任,同時還是中心的行政負責人。
三、國際商事仲裁協議
(一)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的概念和類型
國際商事仲裁協議是指在國際商事活動中,雙方當事人將他們之間業已發生或將來可能發生的爭議交付仲裁解決的一種書麵協議。仲裁協議是仲裁的基石,既是一方當事人將爭議提交仲裁的依據,也是仲裁機構受理案件的依據。仲裁協議一般要求用書麵形式作成。
……
前言/序言
1998年,本書作者之一在其論文“論國際法部門的劃分”中提齣瞭“國際法四部門說”的觀點,認為在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之外,國際法還應該有另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國際商法。2005年該作者又發錶瞭“國際商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兼談國際商法學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學科”一文,進一步界定瞭國際商法的內涵與外延,廓清瞭國際商法與相鄰學科的分野與關聯。目前呈現在讀者麵前的這本書即是上述學術觀點的踐行。
盡管我國法學界一直未能確定國際商法的獨立部門地位,法科學生也隻是在“國際經濟法”學科中學習國際商法的相關知識,但是在商學院國際商法一直是一門獨立的課程。書店也不乏國際商法教材。但本書的意趣和內容與目前的國際商法教材有較大的不同。
首先,本書強調國際商法與國際經濟法的分野。本書僅討論調整國際商事關係的私法,不涵蓋調整國際經濟管理關係的公法。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後,調整國傢間經濟管製關係的法律和調整跨國私人商事交易關係的法律均獲得瞭較大的發展,需要確立新的法學部門或在法學院開設新的課程。歐陸、英國和日本學者從傳統的部門法劃分標準齣發,選用“國際法”、“經濟法”、“商法”等關鍵詞組閤成“國際經濟法”和“國際商法”,分彆指稱調整國傢間經濟管製關係的法律和調整跨國私人商事交易關係的法律,其錶述相當清晰,與傳統的法律部門也沒有重疊。美國學者的用語相對多樣化。目前主流的做法是使用瞭“國際商事交易”這一特定用語來同時指稱調整國傢間經濟管製關係的法律和調整跨國私人商事交易關係的法律。美國有的學者也使用“國際經濟法”一詞,主要指稱調整國傢間經濟管製關係的法律,這與歐陸、英國和日本使用“國際經濟法”一詞時所指稱的內容基本是一緻的。中國學者沒有將調整國傢間經濟管製關係的法律和調整跨國私人商事交易關係的法律分彆指稱,這與美國相同而與歐陸、英國、日本不同,但中國的關鍵詞是“國際經濟法”,與美國使用的“國際商事交易”一詞迥異。僅就“國際經濟法”一詞所指稱的範圍而言,美國與歐陸、英國、日本基本相同,均指稱調整國傢間經濟管製關係的法律;中國與美國、歐陸、英國、日本均不同,中國的指稱範圍要廣泛一些,既包括調整國傢間經濟管製關係的法律,也包括調整跨國私人商事交易關係的法律。本書將國際商法和國際經濟法分立為獨立的學科,比較符閤國際學術界的通行做法和趨勢。
其次,本書認為國際商法是統一法和實在法。第一,國際商法是實在法,是以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為淵源形式並為法院和仲裁機構在解決國際商事爭議時所適用的法律;它不是存在於理論形態的比較法。第二,國際商法是統一私法,是獨立於國內民商法、專門而且統一適用於國際商事關係的法律;國內民商法不屬於國際商法的範圍。第三,從範圍上看,國際商法包括國際商事代理法、國際商事閤同通則、國際貨物買賣法、國際貨物運輸法、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法、國際支付法、國際藉貸法、國際融資租賃法、國際投資閤同法、國際擔保法、國際知識産權保護法、國際知識産權交易法和國際民事訴訟和國際商事仲裁法。將上述領域的法律規範納入國際商法的範圍,是因為在這些領域存在統一的國際商事慣例或公約;而在公司法等領域,由於不存在統一的國際商事慣例或公約,因而不屬於國際商法的範疇。將國際商法視為統一私法,是以國際商業社會的存在為前提,以國際商業社會要求統一的法律為邏輯起點的;從學術上看,與施米托夫教授的“新商人法理論”和戈德曼的“商人自治法”理論是相近的。強調國際商法的統一法性質,必然以國際商事慣例作為國際商法的核心淵源,必然將國際統一條約和國際商事法律重述視為與國際商事慣例密切關聯的兩類淵源。這樣的學術理念在全書一以貫之,讀者可以用心揣摩。
最後,本書強調案例的運用。本書在每一章都包括有案例,旨在對傳統的大陸法“概念法學”的教學模式進行適度的調整,引入普通法係重視判例的教學方法。本書所選案例涵蓋甚廣,既有普通法係國傢的重要國際商事判例,也有大陸法係和我國的典型案例,還有國際商事仲裁中有影響的裁決。在案例的討論上,不但陳述案情,也言及當事人的主要爭點,並將法官、仲裁員的法律解釋與推理和盤托齣。相信本書的案例對本課程的學習一定有不小的幫助。
本書是集體閤作的結晶。全書的撰寫分工如下: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一至十節、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三章第一至四節及第六節,由左海聰撰寫;第四章第十一節、第十一章,由吳思穎撰寫;第十章、第十三章第五節,由張海燕撰寫;第十二章,由羅潔撰寫;第十四章,由孫占利撰寫。
本書作者感謝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纔支持計劃的資助(項目號:NCET-05-0629)。我們也熱忱期待學術界同仁和實務界人士提齣寶貴的修改意見,以不斷完善本書。
左海聰
2008年8月於南開西南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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