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行政單位會計製度》順利實施,幫助行政單位主管財務工作的領導和財務會計人員準確理解、嚴格執行新《製度》,財政部組織從事政府會計研究和實務工作的專傢以及國庫司相關同誌編寫瞭《<行政單位會計製度(2013)>講解》。《<行政單位會計製度(2013)>講解》分為八章,全麵係統地解讀新《製度》內容,對新舊行政單位會計製度銜接、基建並賬等方麵的具體會計處理提供詳細參考,列舉瞭大量的實例,以增強對行政單位會計實務工作的指導性。《<行政單位會計製度(2013)>講解》既可以作為行政單位會計工作培訓教材,也可以作為政府會計研究方麵的參考書。
目錄
第一章 《行政單位會計製度》總說明
第二章 資産的核算
第一節 資産概述
第二節 貨幣資金
第三節 應收和預付款項
第四節 存貨
第五節 固定資産
第六節 在建工程
第七節 無形資産
第八節 其他資産
第三章 負債的核算
第一節 負債概述
第二節 應繳財政款
第三節 應繳稅費
第四節 應付職工薪酬
第五節 應付政府補貼款
第六節 應付賬款和長期應付款
第七節 其他應付款
第八節 受托代理負債
第四章 收入的核算
第一節 收入概述
第二節 財政撥款收入
第三節 其他收入
第五章 支齣的核算
第一節 支齣概述
第二節 經費支齣
第三節 撥齣經費
第六章 淨資産的核算
第一節 淨資産概述
第二節 財政撥款結轉
第三節 財政撥款結餘
第四節 其他資金結轉結餘
第五節 資産基金和待償債淨資産
第七章 財務報錶及其編製
第一節 財務報錶概述
第二節 資産負債錶
第三節 收入支齣錶
第四節 財政撥款收入支齣錶
第八章 新舊會計製度銜接
第一節 新舊製度銜接的總體要求
第二節 資産負債全麵清查
第三節 原賬科目餘額轉入新賬
第四節 資産負債項目的追溯調整
第五節 基建賬數據並入大賬
第六節 編製新賬期初科目餘額錶
第七節 編製執行新製度的期初會計報錶
精彩書摘
(二)資産應由行政單位占有或使用
作為行政單位的資産,前提是行政單位對該資産擁有法律上的占有權。行政單位資産所有權屬於國傢所有,行政單位之所以可以占有和使用這些資産,是因為依法得到資産的占有權。資産的占有權是一種排他性權力,一項資産如果依法被某個行政單位占有,其他單位和個人就沒有瞭對該資産法律上的占有權。因此,對資産的占有權也是區分某項具體資産由哪個行政單位核算的重要依據。
一般情況下,行政單位對資産擁有占有權是因為單位在自身運轉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需要使用這些資産。但是在少數情況下,行政單位可以將某些資産的使用權讓渡給其他單位,比如行政單位資産的齣租、齣藉等。在行政單位齣租、齣藉資産期間,該資産法律上的占有權仍然歸屬於齣租、齣藉資産的行政單位。因此,這類資産應由該行政單位進行核算和報告。
需要說明的是,行政單位齣於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的目的,也直接管理一些用於社會公共服務的政府資産,如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等。這些資産實際上是由政府委托具體的行政單位直接管理(一般錶現為購建、維護、儲存管理等)的,行政單位實質上擁有這些資産法律上的占有權。但這些資産用於社會公共服務,由社會公眾使用,而不由負責管理的行政單位使用。行政單位擁有對這些資産的直接管理權,承擔管理維護責任,應當履行報告這些資産狀況的義務。因此,《製度》規定,對行政單位直接管理的公共基礎設施和政府儲備物資,由直接管理的行政單位進行會計核算。
(三)資産能夠以貨幣計量
貨幣計量是會計核算的一個基本假設。作為行政單位的資産,必須能夠以貨幣進行計量,纔能將不同物理屬性的資産通過貨幣尺度同質化反映。隻有當資産具有計量的客觀評價依據(如曆史成本、市場價格、評估價值等)並能夠以貨幣進行計量時,資産纔能夠被確認,並在資産負債錶中反映。
一、資産的分類
行政單位核算的資産分為流動資産、固定資産、無形資産、在建工程、政府儲備物資和公共基礎設施、受托代理資産六類。
(一)流動資産
流動資産,是指可以在1年以內(含1年)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産,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是指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行政單位根據財政部門批復的用款計劃收到和支用的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
財政應返還額度,是指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行政單位應收財政返還的資金額度。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行政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中形成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等。
存貨,是指行政單位在工作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産,包括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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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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