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刑法學是一門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的學科,學習和研究刑法學的方法也很多,案例分析法則是眾多方法中實用性較強的方法。通過分析一定數量的疑難案例,解釋一般本科生教材中的難點問題以及對司法實踐具有重要意義但是一般教材沒有展開說明或者沒有詳細說明的理論問題,以拓展學生視野,激發學生學習興趣。《刑事疑案探究(第二版)》可供法學本科生和低年級刑法學碩士研究生使用,也可作為公司、企業的法律顧問以及公安、檢察、法院、律師事務所等實務部門專業人士的參考用書。
作者簡介
李翔,上海市曙光學者。華東政法大學第二、第三屆韜奮學者。1995-2005年分彆畢業於蘇州大學、華東政法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並獲學士、碩士、博士學位。2008年博士後齣站。2007——-2012年任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分管公訴、金融檢察、研究室工作),其中,2010——2012年,兼任中共上海市楊浦區委工作特彆助理。現任華東政法大學比較刑法與國際刑法研究所所長,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
在《法學傢》、《法商研究》、《法學》、《法學論壇》、《政治與法律》、《刑法論叢》、《法製日報》、《檢察日報》及《人民法院報》等核心期刊、報紙上獨立發錶專業論文90餘篇,其中多篇被人大報刊復印資料全文轉載。獨著、閤著及主編著作、教材10多部。主持省(部)級課題以及上海市教委、上海市法學會、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等課題10餘項。
目前正在主持教育部重點規劃課題《重罪案件刑事和解中價值衝突及裁判平衡研究》、司法部重點課題《刑法解釋利益平衡問題研究》、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課題《反腐敗法律體係構建的中國路徑研究》、上海市教委重點課題《單位犯罪司法實證問題研究——我國單位犯罪製度的檢視與重構》等課題。
榮獲華東政法大學首屆“中金緣法”奬、華東政法大學“綠地”青年奬。
目錄
第一章 刑法序說
唐某故意傷害案
——刑法的倫理觀念在刑事司法活動中的應用
第二章 刑法的基礎
張某危險駕駛案
——刑法的形式解釋與實質解釋
第三章 刑法的原則
溫嶺虐童案
——罪刑法定原則的適用
方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
——罪刑法定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
第四章 刑法的效力
徐某巨額財産來源不明案
——刑法的溯及力問題
陳某組織他人偷越國境案
——刑法的空間效力的實際運用
第五章 犯罪與犯罪論體係
嚮某甲等故意傷害案
——對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理解
第六章 犯罪構成及要件
王某故意傷害案
——三階層理論在定罪量刑中的應用
第七章 行為與行為理論
趙某等故意傷害案
——如何區分作為與不作為
劉某故意殺人案
——如何認定為不作為故意殺人罪
第八章 構成要件符閤性
周某閤同詐騙案
——關於一人公司作為單位犯罪主體的認定
甲公司閤同詐騙案
——單位實施純正自然人犯罪如何定性
韓某故意傷害案
——被害人的特異體質對犯罪構成的影響
第九章 違法性
鄧某某故意殺人案
——得到被害人承諾的侵害行為能否阻卻違法性
第十章 有責性
裴某等搶劫案
——有責性中刑事責任年齡問題探究
劉某故意殺人案
——原因自由行為的認定標準
孫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如何區分間接故意與過於自信的過失
天價葡萄案
——對盜竊物價值存在認識錯誤時應當如何認定犯罪
第十一章 犯罪阻卻事由
莫某故意傷害案
——防衛行為與互毆行為的界限以及對防衛限度的理解
……
第十二章 故意犯罪停止形態
第十三章 共同犯罪
第十四章 刑法競閤
第十五章 刑罰的理論
第十六章 刑罰的種類
第十七章 刑罰的裁量
第十八章 刑罰的執行
第十九章 刑罰的消滅
第二十章 危害國傢安全罪
第二十一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二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二十三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十四章 侵犯財産罪
第二十五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六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二十七章 貪汙賄賂罪
第二十八章 瀆職罪
第二十九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精彩書摘
二、刑法解釋立場的選擇
由上所述,刑法解釋的立場問題上,存在著實質解釋論和形式解釋論兩種觀點。筆者認為,對於一般刑法問題,應當以罪刑法定為原則,堅持形式解釋論的立場,在文義範圍內對刑法文本進行解釋。當對刑法文本的解釋明顯違背瞭罪行相適應原則,違背瞭社會基本正義觀,違背瞭民眾的法感情,可以通過實質解釋對齣罪進行限製解釋。
“擴大解釋是在法律預定的範圍內對其意義作比通常的意義更廣的理解”①,在這種情況下,刑法典和相關有權解釋未作齣規定的情況下,認定醉酒駕駛超標電動車的行為符閤危險駕駛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實際上是對法律預定範圍的超越,不屬於符閤罪刑法定原則要旨的擴大解釋。罪刑法定的堅守不力和刑法解釋的過度擴張,造成瞭刑法解釋的異化,很多解釋已經超齣瞭“榨乾法條含義”的範圍。“如果允許超齣可能文義範圍,根據事物本質進行實質解釋,將使罪刑法定原則的形式理性喪失殆盡。”②
持實質解釋論觀點的學者認為,超標電動車由於載重量、駕駛速度等超齣瞭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使得其性質已經與機動車無異,醉酒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的行為的現實危險性也完全可以等同於駕駛一般機動車的行為,同等的社會危害性完全可以將其認定為犯罪行為。這種實質解釋的方法顯然存在問題,超標電動車雖然在設計上存在著違反國傢標準的情況,但是對於一般超標的電動車來講,其所超齣國傢標準的範圍並不大,與一般摩托車的行駛速度和載重量存在著一定的差彆。例如,國傢標準規定,電動自行車的駕駛速度不得超過20韆米/小時,在這樣的駕駛速度的規定下,即使超標電動車存在一定超標行為,其社會危害性也是有限的。認為凡是超過國傢標準設計的電動自行車一概認定為機動車,這無疑擴大瞭刑法的犯罪圈,將所有醉酒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都認定為危險駕駛罪,無疑是對司法資源的浪費,更是對人權利益的侵犯。對行為的形式解釋應當以國民預測可能性為標準,從一般民眾的基本觀念來看,普遍認為電動自行車與機動車是具有明顯差異的,這種差異體現在電動自行車行駛在非機動車道、行駛速度低、對電動自行車駕駛員的資格不需要通過考取駕駛資格證來獲得,駕駛電動自行車的危險性低於駕駛機動車,其駕駛的門檻也遠遠低於一般的駕駛行為。“從該罪防範社會危險的罪質特徵考慮,判斷行為人是否認識到其駕駛的車輛屬於法律意義上的機動車,需要根據一般人的生活經驗、認識水平和理解能力進行評價。”①在未齣颱相關司法解釋,且國傢標準對超標電動自行車的性質也尚未明確的情況下,要求行為人具有違法認識的可能性,顯然有些強人所難。
從危險駕駛罪的角度來看,危險駕駛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加以規定,屬於一個新的罪名,在司法實踐過程中,還尚有許多問題需要明確,在理論界,也有許多學者對危險駕駛罪存在的必要性和閤理性進行質疑,甚至認為“危險駕駛行為雖然危害嚴重,但在尚處於前現代社會的當代中國,它所提齣的隻是一個虛幻的、變形的刑法需求。”②我們不能否認,危險駕駛罪的存在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但也必須承認,在標準尚未明確、認定仍具爭議的情況下,對危險駕駛罪的認定應當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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