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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閤同法律指引實用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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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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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法律齣版社
ISBN:9787511862594
版次:1
商品編碼:11621689
包裝:平裝
叢書名: 新編法律指引實用全書係列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5-01-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483
字數:750000
正文語種: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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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編輯推薦

  ★規則:《勞動閤同法律指引實用全書》按照常見法律糾紛類型,編輯整理現行有效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等規範性文件,並對重點法條予以精要解讀,方便讀者檢索使用。  ★案例:《勞動閤同法律指引實用全書》根據相關法律領域的常見糾紛和實際需要,編寫與條文有關的參考案例,幫助讀者充分瞭解常見民事糾紛化解的重點、難點和要點。  ★範本:《勞動閤同法律指引實用全書》收集整理常用閤同範本、公證文書、訴訟文書等法律文書範本,供廣大讀者在處理相關法律問題過程中參考使用,幫助防範法律風險,解決法律糾紛。  ★標準: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等規範性文件的具體內容,並結閤法律實務的具體要求,收錄、編輯和整理相關法律問題的認定標準和賠償計算標準。  ★流程:為瞭便於讀者充分瞭解相關法律流程,依法維護自己的閤法權益,本書收集整理常用流程圖錶,為讀者依法維權提供程序方麵的指引和參考。

內容簡介

  《勞動閤同法律指引實用全書》根據重點法律法規條文和常見勞動閤同糾紛,全麵編輯相關法律信息,內容涉及勞動閤同的訂立、主要條款、解除和終止、集體閤同、勞務派遣、社會保險及勞動爭議解決等勞動閤同法律問題。  《勞動閤同法律指引實用全書》旨在對現行相關條文、案例、範本、標準和流程等法律信息予以盡可能全麵的匯編和整理,主要針對的讀者是希望獲得實際法律問題解決之道的當事人,及希望在解釋和適用特定法律條款方麵得到快速指導的專業人士。

目錄

第一章綜閤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閤同法(2012.12.28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閤同法實施條例(2008.9.18)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09.8.27修正)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乾問題的意見(1995.8.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2009.8.27修正)殘疾人就業條例(2007.2.25)案例01用人單位不建立職工名冊將受到行政處罰02律師事務所與工薪律師之間的用人關係屬於勞動關係0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可以適用《勞動法》04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是否適用《勞動法》05職工依法參加工會的權利
第二章勞動閤同的訂立規則01勞動閤同的確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5.25)02畢業生訂立閤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引導鼓勵高校畢業生麵嚮基層就業意見的通知(2005.7.20)人事部、教育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關於建立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製度的通知(2006.2.27)03事業單位聘用閤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2014.4.25)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製度意見的通知(2002.7.6)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製度有關問題的解釋(2003.12.10)人事部辦公廳關於印發《事業單位聘用閤同(範本)》的通知(2005.12.20)案例01民事關係中的勞務閤同不是勞動閤同02求職者采取欺詐手段訂立的勞動閤同是無效的03勞動閤同的試用期如何確定
第三章勞動閤同主要條款規則01工作時間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1995.3.25修訂)《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1995.3.25)國傢機關、事業單位貫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1995.3.26)《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1995.4.22)02休假規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2007.12.14)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2008.9.18)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13.12.11修訂)03工資規定①工資協商與管理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2000.11.8)股份有限公司勞動工資管理規定(1994.12.3)②工資總額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90.1.1)《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乾具體範圍的解釋(1990.1.1)③工資支付工資支付暫行規定(1994.12.6)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1995.5.12)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2004.9.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2013.1.16)④最低工資最低工資規定(2004.1.20)⑤工資摺算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部分公民放假有關工資問題的函(2000.2.12)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摺算問題的通知(2008.1.3)04勞動保護①安全生産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2014.8.31修正)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2007.4.9)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2002.5.12)安全生産行業標準管理規定(2004.11.1)②職業病防治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1.12.31修正)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2013.2.19)國傢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印發《職業病分類和》的通知(2013.12.23)③特殊保護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彆規定(2012.4.28)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1990.1.18)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1994.12.9)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10.1)05職業培訓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1996.5.15)職業技能鑒定規定(1993.7.9)企業職工培訓規定(1996.10.30)06商業秘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節錄)(1993.9.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根據曆次修正案修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節錄)(2007.1.12)國傢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乾規定(1998.12.3修訂)案例01取得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用人單位02訂立書麵勞動閤同也是勞動者的義務03連續工作滿十年自用工之日起計算04無法協商一緻不影響無固定期限勞動閤同的簽訂05公益性就業崗位勞動者不適用經濟補償的規定06約定末位淘汰的勞動閤同終止條件無效07工傷保險待遇執行履行地標準08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09工資薪酬和非專業技術培訓費用不屬於勞動閤同法規定的培訓費用10勞動閤同因服務期未滿而延續範本勞動閤同書固定期限勞動閤同無固定期限勞動閤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閤同建築業勞動閤同住宿和餐飲業勞動閤同事業單位聘用閤同公司員工休假管理規定公司員工奬勵規定公司員工培訓管理規定專項培訓與服務期協議保密協議書競業限製協議工效掛鈎申報錶用人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製申請錶
第四章勞動閤同的解除和終止規則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1994.11.14)違反和解除勞動閤同的經濟補償辦法(1994.12.3)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閤同規定的賠償辦法(1995.5.10)案例01無固定期限勞動閤同不是“鐵飯碗”02代通知金按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03勞動閤同因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終止0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閤同終止適用經濟補償的規定05工傷保險待遇與經濟補償是兼得的06解除勞動閤同的證明的內容不能隨意增減07支付瞭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08勞動者因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安全衛生基準而解除勞動閤同的無須支付違約金09經濟補償的月工資不等於基本工資範本勞動閤同變更協議書解除勞動閤同通知書終止勞動閤同通知書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情況報告錶
第五章特彆規定規則01集體閤同集體閤同規定(2004.1.20)關於貫徹實施《集體閤同規定》的通知(2004.5.14)02勞務派遣閤同勞務派遣暫行規定(2014.1.24)對外勞務閤作管理條例(2012.6.4)境外就業中介管理規定(2002.5.14)財政部、商務部關於取消對外經濟閤作企業嚮外派勞務人員收取履約保證金的通知(2003.10.29)03非全日製用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非全日製用工若乾問題的意見(2003.5.30)案例01集體閤同的審查02集體閤同的規定適用於臨時工嗎03股東變化不能影響集體閤同的履行04勞務派遣用工必須閤理閤法05業務承攬中的發包方不是用工單位06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製形式用人07勞務派遣單位應履行支付經濟補償的義務範本集體勞動閤同勞務派遣閤同(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公司適用)勞務派遣閤同(勞務派遣公司與用人單位適用)非全日製用工勞動閤同
第六章社會保險規則01一般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0.10.28)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1999.1.22)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1999.3.19)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2013.9.26)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2001.5.27)02養老保險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決定(1997.7.16)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決定(2005.12.3)城鄉養老保險製度銜接暫行辦法(2014.2.24)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2009.12.28)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1997.12.22)企業年金試行辦法(2004.1.6)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2011.2.12)03醫療保險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製度的決定(1998.12.14)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管理規定(2000.1.5)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1999.5.11)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管理暫行辦法(1999.5.12)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1994.12.1)04失業保險失業保險條例(1999.1.22)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2000.10.26)05生育保險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1994.12.14)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傢計劃生育委員會、財政部、衛生部關於妥善解決城鎮職工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問題的通知(1999.9.28)06工傷保險工傷保險條例(2010.12.20修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乾問題的意見(2004.11.1)工傷認定辦法(2010.12.31修訂)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2003.9.23)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2010.12.31修訂)部分行業企業工傷保險費繳納辦法(2010.12.31)流程申請工傷認定操作示意圖工傷待遇確定操作流程示意圖
第七章勞動爭議01調解仲裁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7.12.29)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處理試行辦法(1995.8.17)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2011.11.30)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2010.1.20)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2009.1.1)人事爭議處理規定(2011.8.15修訂)範本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勞動爭議調解意見書法定代錶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集體勞動爭議員工推舉代錶書授權委托書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勞動爭議仲裁申訴登記錶勞動爭議仲裁答辯書撤迴仲裁申請書02民事訴訟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8.31修正)訴訟費用交納辦法(2006.12.1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2001.4.1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二)(2006.8.1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三)(2010.9.1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四)(2013.1.1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2003.8.2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等問題的答復(2004.4.30)範本民事起訴狀民事答辯狀民事反訴狀法定代錶人身份證明書代錶人身份證明書(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推選代錶人用)第三人參加訴訟申請書迴避申請書復議申請書授權委托書(公民個人用)授權委托書(法人用)調查取證申請書證據保全申請書財産保全申請書先予執行申請書支付令申請書支付令代理詞(民事一審用)撤訴申請書民事上訴狀上訴答辯書撤訴狀(撤迴上訴用)民事再審申請書執行異議申請書執行擔保書執行申請書延期執行申請書流程民事訴訟流程圖(一審)民事訴訟流程圖(二審)03法律援助規則法律援助條例(2003.7.2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2005.9.2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經濟確有睏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2005.4.5修訂)附錄2011-2013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2013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可支配收入

精彩書摘

  第八條(總工會對外交往方針和原則)中華全國總工會根據獨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乾涉內部事務的原則,加強同各國工會組織的友好閤作關係。  第二章工會組織  第九條(工會建立原則和委員會産生辦法、領導體製)工會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製原則建立。  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錶大會民主選舉産生。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  各級工會委員會嚮同級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錶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錶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錶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級工會組織。  第十條(各級工會組織的建立)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閤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女職工人數較少的,可以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職工委員。  企業職工較多的鄉鎮、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層工會的聯閤會。  縣級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級總工會。  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全國的或者地方的産業工會。  全國建立統一的中華全國總工會。  第十一條(工會組織的建立報批及幫助指導)基層工會、地方各級總工會、全國或者地方産業工會組織的建立,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準。  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十二條(工會組織的撤銷及閤並)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閤並工會組織。  基層工會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並報告上一級工會。  依前款規定被撤銷的工會,其會員的會籍可以繼續保留,具體管理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製定。  第十三條(工會主席及專職工作人員的確立)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法人資格)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産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十五條(基層工會委員會任期)基層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和産業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六條(基層工會委員會會議的召開)基層工會委員會定期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錶大會,討論決定工會工作的重大問題。經基層工會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會會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錶大會。  第十七條(工會主席、副主席工作調動限製)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徵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必須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錶大會討論,非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錶大會全體代錶過半數通過,不得罷免。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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