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國農業現代化發展水平研究》分彆從中國和發達國傢的比較、中國及各省(市、自治區)以及各縣域3個層麵,設置瞭3套評價指標體係來評價農業現代化發展水平。
得齣研究結論是: 總體來看,中國和發達國傢農業現代化之間的差距確實較大,2010年中國農業現代化綜閤發展水平指數還不到美國的30%。但是,通過指標對比我們可以看齣,中國有一些指標是高於發達國傢的,如土地生産率、農業生産指數等,有一些是和發達國傢水平相當的,如糧食單産,中國和發達國傢農業現代化的差距主要在農業勞動生産率和農業人口人均耕地麵積方麵。而且通過預測,經過70年,中國基本可以達到美國現階段的農業現代化水平。
作者簡介
辛嶺,女,漢族,1971年生於內濛古包頭市,畢業於中國農業大學,獲管理學博士學位,現在中國農科院農業經濟與發展研究所工作,副研究員,主要從事農業現代化研究。先後主持並完成國傢公益型科研院所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基金項目6項,先後參與並完成國傢自然科學基金、國傢社會科學基金、北京自然科學基金、北京社會科學基金等6項重點科研項目。在《農業經濟問題》、《農業技術經濟》等刊物上發錶論文20餘篇,齣版著作3部。
目錄
第一章 農業現代化的內涵和特徵
一、農業現代化內涵
二、農業現代化特徵
第二章 農業現代化的規律和階段劃分
一、農業現代化的規律
二、農業現代化發展階段的劃分
第三章 中國農業現代化發展曆程
與建設農業現代化的緊迫性
一、中國農業現代化的發展曆程
二、加快農業現代化建設的緊迫性
第四章 農業現代化發展水平評價概述
一、國外關於農業現代化發展水平的研究
二、國內關於農業現代化發展水平及評價指標體係的研究
三、農業現代化評價方法的研究
第五章 農業現代化發展水平的國際比較
一、國際農業現代化的基本概況
二、發達國傢的農業現代化支撐體係
三、農業現代化發展水平評價的國際比較
四、加快中國農業現代化建設的建議
第六章 中國農業現代化發展水平評價
一、農業現代化評價指標體係的構建
二、農業現代化進程的評價方法及模型
三、農業現代化發展水平的衡量標準及階段劃分
四、對中國現階段農業現代化發展水平的評價和分析
五、加快中國農業現代化建設的對策
第七章 中國縣域農業現代化發展水平評價
一、研究背景
二、農業現代化建設在發展縣域經濟中的地位與作用
三、概念界定
四、縣域農業現代化評價指標體係的構建
五、縣域農業現代化進程的評價方法及模型
六、中國縣域農業現代化發展水平的評價和分析
七、推進中國縣域農業現代化建設的措施
第八章 中國農業循環經濟發展水平評價
一、評價指標體係構建
二、評價方法
三、評價及分析
四、結論與思考
參考文獻
附錶
精彩書摘
由於日本國土狹長、耕地稀缺等固有的問題,以中小機械為主是日本農業機械化的一個顯著特徵。以農用拖拉機為例,在同等耕作麵積上,日本大型拖拉機擁有量隻分彆相當於英國的86%、法國的76%和西德的30%,而小型拖拉機擁有量則分彆相當於英國的80倍、法國的35倍和西德的5倍。與此同時,隨著農戶經營土地規模的逐步擴大,農用機械開始嚮多功能、大中型方嚮發展。
(二)土地規模化
以法國為例,第一,法國通過土地製度改革使農地便於集中整治,在此基礎上由政府指導農業生産,使高科技融入農業生産過程中。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農業發展提上政府緊急日程安排,為加速實現農業現代化,法國政府通過一係列政策措施和製度改革為現代化打下較好的基礎。擴大農場規模,實現“土地集中經營有利於政府對農業耕種的集中管理,也有利於實現農業機械化,提高農業生産效率。因此,1958-1970年,法國齣颱多項政策推動土地改組,以大農場兼並和小農戶破産為主要途徑,實現土地的集中化經營。上述措施取得良好的效果,1954-1962年短短8年時間約150萬農民退齣農業生産領域,使全國農用土地總量1/4實現集中化經營。而中小型農場數量也有所縮減,規模在50公頃以上的大農場比重則不斷上升,形成規模小於美國但遠大於日本的適度規模化經營局麵。同時,法國政府對中等規模以上農場實行補貼促進土地的集中。在此基礎上,法國直接插手介入農業的生産和銷售環節,通過補貼和低息貸款等手段加速法國農業和現代科技的融閤,使機械化、電氣化和科學化等技術手段融人到農業的現代化生産過程中。
為瞭提高市場化條件下農業的競爭力,日本政府采取瞭三方麵的對策:一是通過農地法規變革擴大農地經營規模。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日本通過農地改革,以自耕農土地私有製取代瞭半封建的寄生土地所有製,並在1952年頒布瞭保障自耕農土地私有製的《農地法》。為瞭解決土地規模過小的問題,日本政府1962年修訂《農地法》,放寬瞭農戶經營土地麵積不超過3公頃的限製,1970年和1982年又對《農地法》進行瞭第二次、第三次大修改,放寬瞭對農地租賃的限製,1975年修改《農振法》,賦予市町村自主調整農地關係的權利,以促進農地的流動。1980年,日本政府頒布瞭《農用地利用增進法》,通過土地所有權與經營權、耕種權的分離來擴大經營規模,有效利用土地。1993年,政府又修訂瞭《農地法》和《農地利用增進法》,提齣瞭“認定農業生産者製度”,對被認定的農業生産者,在土地集中、貸款及固定資産投資等方麵由政府給予支持。1999年7月發布的日本《新農業基本法》,繼續鼓勵農地嚮“認定農業生産者”集中,2007年4月1日開始實施“新的農業經營穩定政策”。新製定的“農業骨乾經營穩定補助金法律”規定:從現行價格補貼政策嚮以骨乾農戶為對象的經營穩定政策轉變,以促使農地嚮骨乾農戶集中,擴大農業經營規模。認定農業者的經營規模,北海道必須達到10公頃以上,其他都府縣達到4公頃以上;村落經營團體必須達到20公頃以上。
1961年開始,韓國實行15年開發計劃,經過3個五年計劃,完成由農業國嚮工業國轉變。工業的發展使農産數量減少,大量農戶離開農田務工經商,以此為背景,韓國對其農地占有和轉讓的法令進行瞭一係列的修改並製定瞭一些新法令,其基本精神是解除對土地買賣和占有的限製性規定,鼓勵務工經商的農民交齣土地,使農戶擴大經營規模,以提高農業科技水平,保持農民與工人的收入均衡。1994年韓國製定瞭新的《農地基本法》。新法進一步放寬土地買賣和租賃限製,在農業振興區內鼓勵農産擁有更大規模的土地麵積(10~20公頃),允許建立擁有土地上限為100公頃的農業法人。1997年通過《農地強製條例》確保農業振興區的土地不被移用。20世紀90年代以來經營規模大於3公頃的農戶比重有瞭比較大的提高,1999年耕種農戶的平均土地經營規模達到瞭1.396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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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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