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在國際貿易仲裁方麵具有豐富的經驗,仲裁員名冊中擁有大批國際貿易和法律方麵的專傢,其中中國內地以外的專傢(包括外國和港澳颱地區)占1/3。從成立至今三十年來,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和解決瞭大量的國際貿易案件。為幫助業界瞭解國際貿易爭議仲裁的原則和實踐,早在1995年我們就編輯瞭《中國國際貿易仲裁案例分析》一書,並由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齣版;並在1997年編輯“Case Studies of China International Trade Disputes Arbitration”一書,由FT Law&Tax; Asia Pacific齣版,獲得瞭業界的歡迎。在《國際貨物買賣典型仲裁案例》中,我們挑選瞭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近年來就國際貿易案例作齣的部分裁決書,供業內人士參考。基於仲裁不公開性的考慮,在《國際貨物買賣典型仲裁案例》編輯過程中,我們對案例作瞭必要的當事人信息保密處理。我們相信,該書的齣版無論對從事國際貿易的人士,還是對從事國際貿易糾紛解決的律師,都具有參考價值。
目錄
案例索引
專題一 國際貨物買賣閤同的訂立和效力
專題二 國際貨物買賣閤同中的買方義務和賣方義務
專題三 實際履行和損害賠償
專題四 定金、保證金和違約金
專題五 解除閤同
專題六 情勢變遷和不可抗力
專題七 商檢與索賠
專題八 國際貿易術語
專題九 國際貿易支付
專題十 運輸保險
附錄
聯閤國國際貨物銷售閤同公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
精彩書摘
被申請人提齣,申請人接受貨物時沒有提齣異議,此後亦一直沒有提齣,申請人以實際行為接受瞭變更閤同産品類型。由貨代公司辦理的海關報關單上標明瞭閤同編號和産品型號,是唯一能證明被申請人交付的型號MXX的産品被報關公司接受的證據。申請人對委托貨代公司接受貨物及辦理報關業務一事並未提齣異議,因此可以確認閤同項下的貨物齣口是申請人委托貨代公司辦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63條第2款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貨代公司在接受貨物時沒有仔細審查貨物是否與閤同約定相符,存在疏忽。然而,仲裁庭並不認為貨代公司對閤同産品的接受意味著申請人事實上接受瞭閤同産品的更改。《銷售閤同公約》第11條允許以非書麵的方式訂立閤同,並且可以用“任何方法證明”閤同的存在;但第12條規定“本公約第11條、第29條或第二部分準許銷售閤同或其更改得以書麵以外任何形式作齣的任何規定不適用,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營業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約第96條作齣聲明的一個締約國內;各當事人不得減損本條或改變其效力。”中國在簽署《銷售閤同公約》時根據第96條提齣瞭保留,因此,《銷售閤同公約》第11條和第29條的規定對中國沒有約束力,且閤同當事人不得減損保留的效力。修改後的《閤同法》承認以非書麵形式訂立的閤同,因此,如果是雙方協商達成一緻,即使是非書麵形式,其效力也可以得到當前法律的承認。然而,《閤同法》第7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緻,可以變更閤同。”本案被申請人並沒有與申請人進行過協商,因此其提齣的“申請人以實際行為接受瞭變更閤同産品類型”的觀點,仲裁庭不予接受
被申請人還提齣,申請人未能提齣任何質量爭議索賠通知書或書麵抱怨,根據《銷售閤同公約》第39條第1款規定,“買方對貨物不符閤閤同,必須在發現或應當發現不符閤情形後一段閤理時間內通知賣方,說明不符閤閤同情形的性質,否則就喪失聲稱貨物不符閤閤同的權利”。然而,根據《銷售閤同公約》第40條規定,“如果貨物不符閤閤同規定指的是賣方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而又沒有告知買方的一些事實,則賣方無權援引第38條和第39條的規定”。仲裁庭已經確認被申請人是在明知的情況下發齣瞭與閤同約定不符的貨物,因此被申請人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綜閤上述分析,被申請人明知所發貨物與閤同約定不符,已經構成瞭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申請人還有5%的貨款尚未支付,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不支付貨款是違約行為。而申請人則提齣,被申請人未能全麵履行閤同項下的義務,違約行為在先因此,申請人依法可履行抗辯權,不予支付貨物尾款。《銷售閤同公約》第80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因其行為或不行為而使得另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時,不得聲稱該另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閤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閤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這兩條規定是一緻的。本案中,被申請人違約在先,申請人拒絕支付5%貨物餘款的行為不構成違約
(三)關於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1.關於申請人更換貨物的請求。《銷售閤同公約》第46條規定,如果賣方不履行其在閤同中的任何義務,“買方可以要求賣方履行義務”。也就是說,申請人擁有要求依約履行的權利。然而仲裁庭注意到,更換本閤同項下所有貨物涉及諸多方麵,包括對原貨物的退迴,符閤閤同約定的貨物的發齣,退迴貨物的海關手續,相關稅收的計算等一係列手續,因而涉及相當大數額的費用,而這些手續必須有被申請入主動配閤實施纔可以實現。《閤同法》第11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閤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製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閤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仲裁庭認為,申請人的該項仲裁請求涉及的履行費用過高,且事實上也難以履行,因此不予支持
2.關於申請人請求違約金的仲裁請求。係爭閤同第5.2條對這一問題的約定是“違約方應當支付閤同總額30%的金額作為處罰”。盡管由於本案係爭閤同所涉及的産品從外觀上無法知曉其型號之差彆,但正如仲裁庭在前文所指齣的申請人的代理人沒有盡到仔細核對的義務而接受瞭與閤同約定不符的貨物,存在疏忽。《民法通則》第63條第2款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因此,仲裁庭認為以産品總額的25%作為違約金比較恰當
(四)關於被申請人的仲裁反請求
關於被申請人要求裁決申請人支付閤同尾款175000美元的反請求,仲裁庭在前文已經確認,申請人未支付閤同尾款不構成違約。鑒於仲裁庭對本案爭議作齣最終解決,且已經確認被申請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仲裁庭認為,申請人未支付的尾款應當從被申請人應支付給申請人的違約金中抵扣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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