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心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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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 尼古拉斯·布萊頓 著,郭薇 譯
圖書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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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壓力管理
  • 職業心理
  • 危機乾預
  • 行為分析
  • 溝通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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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ISBN:9787513028721
版次:1
商品编码:11661196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4-08-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204
字数:126000

具体描述

編輯推薦

  《警務心理學》順應瞭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治理體製的需要,是警務工作轉型期的急需。
  《警務心理學》結閤具體的案例介紹瞭心理學知識在眾多警務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是理論與實踐的結閤,兼具科學性和實用性,對我國警務工作的開展具有很大的啓發性。
  《警務心理學》呈現的係列研究,具有嚴謹、客觀、實事求是的科學性與研究視角及方法技術的領先,在質上大大超過市場上介紹警察心理的理論式、經驗式、現身說法式書籍。
   包括《警務心理學》在內的“社會治理叢書”由西南政法大學偵查學院的博士生、教授共同參與,保證瞭圖書的國際視野,又兼顧瞭中國的實際。

內容簡介

  《警務心理學》聚焦於警務心理學的相關內容,它是心理學與社會實踐相結閤的産物,其主要目的是探索可將心理學有效地應用於警務實踐的多種可行方式,從而提升警務工作。本書關注心理學理論、概念及研究與警務工作的關聯性,突齣心理學對警務工作的影響。本書共8章,第1章為緒論,第8章對全書進行瞭總結並展望未來,2-7章分彆介紹瞭“關於犯罪和犯罪行為的心理學理論”“警務、歸因、刻闆印象和偏見”“溝通、人際交往和訊問技能”“偵查心理學和犯罪畫像”“受害者和受害的心理後果”“壓力、倦怠、應對和警務”。通過學習本書,警務專業的學生和警察可以獲得與其工作相關的知識,提高工作績效,更好地為公眾服務,維護社會秩序。本書適閤現役警察、實習警員、有興趣的警校學員和心理學專業學生閱讀。

作者簡介

  尼古拉斯·布萊頓, 諾丁漢特倫特大學犯罪心理學專業執教,特約心理學傢,負責的本科生和研究生課程有普通心理學、犯罪心理學以及犯罪學與警務。他曾經受邀培訓警員,並在刑事司法體係和英國皇傢監獄管理服務部工作和從事研究。

  郭薇,心理學博士,畢業於西南大學,方嚮為社會認知神經科學。碩士方嚮為臨床心理學。本科畢業於南昌大學,獲得雙學士學位,並擁有雙畢業證,專業為英語和工商管理。現任教於西南政法大學刑事偵查學院,安全治理與社會秩序維護研究院警察與執法心理研究所所長,研究領域為社會認知神經科學、警察心理學、犯罪心理學與心理乾預。近年在《心理科學》、《心理發展與教育》等心理學權威學術期刊與《思想理論教育導刊》等重要學術期刊上發錶論文十餘篇。先後主持和參與省部級及以上課題七項,科研獲奬四項。 曾任職於三甲醫院,負責醫院心理門診的開創和管理工作,取得突齣成績。中國心理學會(CPS)、亞洲社會心理學會(AASP)、中國社會心理學會(CASP)、重慶心理學會(CQPA)等學術委員會成員。

目錄

1 警務心理學:緒論
警務工作與心理學
本書構架
2 關於犯罪和犯罪行為的心理學理論
引言
心理—生物理論
依戀
社會學習和差彆接觸
人格
認知—行為理論
本章小結
3 警務、歸因、刻闆印象和偏見
引言
社會分類和刻闆印象
社會認同理論
偏見
歸因
製造印象
本章小結
4 溝通、人際交往和訊問技能
引言
訊問嫌犯
訊問受害者
本章小結
5 偵查心理學和犯罪畫像
引言
犯罪和罪犯畫像:背景和概觀
犯罪畫像的類型
犯罪畫像:證據基礎
警務實踐和實際問題
本章小結
6 受害者和受害的心理後果
引言
定義受害者
受害的普遍性
為什麼有些人不願意報案
受害的心理後果
應對犯罪受害
間接受害者受到的影響
對受害者的支持
有效警務工作的重要性
本章小結
7 壓力、倦怠、應對和警務
引言
壓力
壓力和警務
倦怠和警務
本章小結
8 結論
本書重點
未來的方嚮
本章小結

精彩書摘

  警務、歸因、刻闆印象和偏見
  本章目標
  在完成本章的學習後,你應能做到以下幾點:
  理解人們是如何形成歸因、刻闆印象和偏見的;
  認識刻闆印象、偏見和歧視之間的關係;
  通過分析案例來運用你在本章中所學內容。
  與標準的關聯
  本章內容可能與國傢職業標準(NOS,2008)中關於警務與執法部分所需司法技能的規定有所關聯。
  AE1 保持與提升你的知識和能力。
  CA1 公平、正義地執法。
  SFJAA1促進平等,尊重多樣化。
  POL1A1公平、正義地辦理警務。
  BE2 嚮受害者、幸存者和目擊者提供潛在幫助,對他們的需求進行評估以便進一步提供幫助。
  隨著資格與學分框架(QCF)的推行,“國傢職業標準”這一說法也許會發生一些改變。在本書撰寫時,新提法還沒有確定,有些組織會用到“資格與學分評估單元”這一提法。
  每一章的開頭都會提到該章內容與國傢職業標準的關聯性。但是,要注意的是,這些隻是在本書撰寫時的情況,具體情況請參閱司法技能的網站:www skillforjustice-nosfinder com*.
  引言
  近年來,因為一些備受關注的案件中的決策過程,警方受到瞭嚴格的審查(e g see Macpherson,1999)。這對警方、也對公眾關於警方的看法都産生瞭重要影響。例如,在關於布利剋斯頓騷亂的斯卡曼(1982)報告中發現,警方對黑人進行瞭大量的攔截和搜身。隨之在十多年之後,麥剋弗森(1999)報告提到,專業能力欠缺和製度性種族歧視影響瞭對斯蒂芬·勞倫斯死因的調查。此案中警察所犯的錯誤,在某種程度上應歸因於種族刻闆印象、偏見和糟糕的決策。在本章中,我們將探索人們如何解釋他人和自身的行為,以及關於人們如何對他人形成刻闆印象和偏見的心理學理論。瞭解這些過程對警察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因為他們的工作與他人有關,會對他人造成後果,而且經常受到審查。雖然過去的案件已經突齣瞭警察判斷方麵的一些錯誤,但是犯這些錯誤是人之常情。不過,隨著對這些問題的認識,警察可以更好地瞭解自己的決策。
  社會分類和刻闆印象
  為瞭理解事物,人類經常以相似(例如轎車與麵包車是一類)或不同(例如轎車與人行道不是一類)來對事物進行分類(Gregson et al ,2010)。這個過程可以發生在個體層麵,也可以發生在群體層麵。比如說我們可以將一個群體(警察)的成員和另一個群體(受害者)的成員區分開來。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將人們和我們自己通過分類來進行區分(Brewer & Crano,1994)。當我們對某人分類時,我們會傾嚮於以刻闆印象來對待該人或該群體(Ainsworth,2002)。當我們針對某人的行為是因為他與某個特定群體有聯係時,“歧視”就發生瞭。因此,社會分類的關鍵概念就是“刻闆印象”和“偏見”。
  刻闆印象可以被定義為一種看法,這種看法將特定事物標記成熟悉或陌生,強調不同點,以至於不很熟悉和有些陌生的客體就成瞭非常異己的存在(Lippman,1922,p59)。塔菲爾(Tajfel)將刻闆印象定義為對大量人群的心理特性歸因(1981,p132)。簡而言之,刻闆印象指的就是,在加工他人的信息時,可以節省時間和力氣的心理捷徑。日常生活中所見的刻闆印象可以說是無窮無盡,例如,“會計都是傻子”“二手車銷售員不可信” “運動員的智商都很低”(Brehm et al ,1999)。雖然不能說刻闆印象本質上是錯的(刻闆印象有助於我們瞭解這個世界——Hamilton & Crump,2004),但是它們會使我們對他人或他物的印象概括化、過於簡單化(Gregson et al ,2010)。正因為如此,刻闆印象會導緻歧視(見圖3 1)。
  圖3 1刻闆印象、偏見和歧視之間的關係
  來源:引自Brehm等,1999,p130。
  歧視是通過刻闆印象和偏見形成的,刻闆印象和偏見會相互強化。因此,三個現象之間有著清晰的聯係。歧視行為會支撐刻闆印象和偏見,刻闆印象會使某人産生偏見,而持有偏見的人會用刻闆印象將其世界觀閤理化(Brehm et al ,1999)。在本章中我們將會仔細研究這些過程。
  刻闆印象的形成是非常危險的,它會導緻我們無視某個人群中或人群中間的個體差異。例如,刻闆印象會讓你認為年輕的加勒比黑人男性更容易與毒品有關,進而你會作齣一種假設,即所有的加勒比黑人男性都與毒品有關(Ainsworth,2002)。這種刻闆印象造成瞭20世紀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黑人過量被捕的現象。這些刻闆印象導緻瞭歧視,如警察對黑人攔截和搜身(Carr-Hill & Drew,1990)。在“沼澤81”行動中過量使用攔截和搜身是造成1981年布利剋斯頓騷亂的關鍵導火綫。
  思考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都會持有刻闆印象,想一下在你的日常生活中你會形成哪些刻闆印象(例如“女人不會倒車入庫”“男人不會討論他們的情感”),並記錄下來。
現在思考一下這些刻闆印象如何使你的思維在某種特定環境下偏離方嚮,並考慮在警務工作中,刻闆印象思維會有怎樣的影響。
  社會認同理論
  社會認同理論可用於認識刻闆印象和歧視。塔菲爾和特鈉(Tajfel & Turner,1979)提到,人們的“自我概念”和“自尊”不僅是由個體的身份與地位衍生齣來的,而且還與他們所屬群體的地位和成就有關(Tajfel & Turner1979)。社會認同理論的核心就是,個體需要獲得一個正麵的社會身份,需要正麵評價(Taylor & Moghaddam,1994)。塔菲爾等人(1971)進行瞭一係列實驗,以確定多微小的差彆就可以使個體形成內群體偏差(例如,喜歡自己所屬群體勝過其他群體)。在他們的經典實驗中,參與者被隨機分配到兩個組(但告知參與者說,分組是根據他們對Klee或Kandinsky的畫的偏愛)。該實驗中,參與者的任務是將分數(虛擬貨幣)分配給這項研究中的其他參與者。但是,他們在分配時知道其他人屬於哪一組(例如,兩個人分享分數時一個是本組成員而另一個是外組成員)。結果很有趣,參與者將更多的分數分配給本組成員(盡管不認識他們且分組是任意的)。也就是說,他們偏嚮於本組成員。塔爾菲等人(1971)的實驗結果有一個驚人之處在於,齣現內群體偏差隻需要微小的差彆;實際上,僅僅是內群體的齣現便引發瞭歧視。
  有種說法,成為一名警察是一種明確的身份定義,所以成為“警察”群體在他的社會認同中變得根深蒂固。埃亨(Ahern)提到,當一個人成為警察的時候,(他將)社會拋在身後,進入瞭一個不隻是給瞭他一份工作的職業,這就定義瞭他是誰,他將永遠是個警察(引自Skolnick,2008,p35)。作為一名“警察”,其社會認同將自然使警員們錶現齣更偏好警察群體,並保護它不受威脅。這一社會認同既有積極的方麵,也有消極的方麵,這些可以在警察文化的各個方麵看到(see,e g ,Reiner,1997)。其中兩個方麵是“內部團結”和“社會孤立”。前者來源於麵對共同的死亡威脅,相互支援,成為警察“兄弟連”的一分子(Skolnick,2008)。而後者則是警務工作組織框架的産物,比如說輪班製度以及與社會保持距離的需要(Reiner,1997)。
  有言論說警察是“情感勞工”(see,e g ,Winte,2003),這在第7章中將會充分討論,警察在工作生涯中不得不持續控製其情感。然而,警察文化的這個方麵會引發問題,並導緻歧視行為。內部團結會滋生包庇,而社會孤立會加劇與歧視相關的不切實際或有偏差的刻闆印象(Reiner,1997,p1017)。因此,警察的社會認同會保護違法警察的利益(Skolnick,2008)。這也會導緻負麵評價、批評或被投訴革職。福斯特(Foster,2008)最近的一項研究錶明,有些警察仍然堅持認為斯蒂芬·勞倫斯犯謀殺罪,這並不是因為製度性種族歧視,在辦案過程中種族歧視隻是一種外部或者不相關的因素。
  思考
  在YouTube上搜索關於1981年布利剋斯頓騷亂的紀錄片,例如,www youtube com/watch?v=olN23LFGtw8*.然後思考以下問題:
刻闆印象和偏見如何在騷亂中發揮作用?
警方可以用何種方法阻止騷亂發生?
  偏見
  種族歧視
  到目前為止,我們已經注意到人是如何形成刻闆印象以及歧視是如何發生的。本節中我們將詳細討論各種不同的偏見以及這些偏見對警察這一角色的挑戰。種族偏見最早被喬治·奧爾波特(George Allport)定義為:
  一種基於錯誤和僵化概括而形成的反感。它可以被感受到或錶達齣來,可以針對某個(種族)群體,也可以針對某個個體,因為後者是這個群體的成員。
  (1954,p280)
  該定義錶明瞭這一概念的二元性,即種族歧視可體現在個體層麵,也可體現在群體層麵。一定要注意到,種族歧視有多個層麵。在個體層麵上,每個人相對於他人都可以成為種族主義者,而且有些製度上或文化上的因素可以賦予某些社會成員特權,使之歧視他人。
  現代種族歧視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它的“否認”,在語言中的典型錶現有:“我沒什麼好針對黑人的,隻是……”(van Dijk,1992)。在關於勞倫斯案件的審問中,警察陳述中普遍存在“否認種族歧視”,很多警察根本沒有意識到調查過程中潛在的、不知不覺的歧視行為(Foster,2008)。在某種程度上,這並不令人驚奇。大量研究顯示,就算是帶有強烈偏見的人,也會利用社會贊許和社會印象管理策略從正麵的角度呈現他們自己和他們的群體,竭盡全力避免和壓抑他們的偏見(van Dijk,1992)。例如,當今政治舞颱上,含蓄的偏見也可能在諸如英國國傢黨(BNP)等官方黨派的行動中尋求閤法化。這並不代錶警察是固有的種族主義者,或者說他們有著和英國國傢黨類似的觀點。相反,這裏強調的是,在警方處理案件的過程中,警察不希望被視為種族主義者,這使得他們在警務工作中對歧視(雖然或許不是故意的)行為視而不見。
  強奸迷思和性彆角色刻闆印象
  瑪莎·伯特(Martha Burt)首先創造瞭“強奸迷思”這個詞語。她的解釋是,對於強奸、強奸受害者和強奸犯的偏見、刻闆印象或錯誤信念(1980,p217)。強奸迷思用來為強奸作辯解並使其閤法化。朗斯威和菲茨傑拉德(Lonsway & Fitzgerald,1994)拓展瞭伯特(1908)的工作並將強奸迷思定義為:錯誤但廣泛存在的態度和信念,用於否認和閤理化男性對女性的性侵害(1994,p134)。接受強奸迷思可被視為一種做法,即強奸犯對行為進行辯解並使之閤法化,將責任轉移到受害者身上,例如她“活該” “想要這樣”“穿著挑逗”或“撒謊”“好女孩不會被強奸”。
  接受強奸迷思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它會對強奸受害者以及受害者的報告帶來實質性的後果。對強奸迷思的認同會使人們譴責受害者,且認為女性在強奸中也起瞭部分作用。吉拉德和森納(Girard & Senn,2008)進行瞭一項研究,考察自願和非自願使用藥物如何影響大學畢業生(n=280)對性侵害原因的知覺。該研究發現,如果女性在被侵害前服用過藥物,她們就被視為在此過程中扮演瞭一種角色。雖然參與者會指責性侵害中的行凶者服用過酒精或藥物,但女性在被侵害前服用藥物會增加人們對受害者的譴責(Girard & Senn,2008)。
  令人擔心的是,強奸迷思在陪審團成員對強奸案作齣的決定中也産生瞭同樣的影響。芬奇和濛諾(Finch & Munro,2005)發現,陪審團成員經常持有一些與法律不一緻的觀點,對怪罪和責任有不同看法觀點。在作齣決定的過程中,陪審團成員會考慮很多法外因素,包括強奸迷思,對於中毒、性侵犯和藥物迷奸有一種刻闆概念。芬奇和濛諾(Finch & Munro,2005)還發現,陪審團對受害者的譴責達到瞭一個驚人的水平。受害者一般都會受到譴責,除非有清晰的證據證明行凶者犯罪。在侵犯發生時喝瞭酒的女性獲得的賠償會降低,因為其飲酒被歸因為侵犯行為的一個因素(Williams,2008)。另外,研究者還發現,如果受害者看起來也應該負部分責任或她們“引導”瞭犯罪,那麼警察有時會撤銷對強奸犯的指控(Buddie & Miller,2001)。
  案例分析
  一個性感女孩走進酒吧,身穿袒胸露肩的低胸上裝和短裙。有個男人過來想給她買一杯飲料,她同意並接受瞭飲料。她調情般地微笑並拋瞭媚眼,隨後離開瞭這個男人。她走進廁所,男人尾隨瞭進去。之後她嚮酒吧保安說她被強奸瞭。
  (改編自Pemberton,2011)
  此案例分析中描述瞭一種具體的強奸迷思,一個穿著袒胸露肩衣服的女性被強奸瞭,她受到瞭譴責,好像她在邀請並引導男人犯罪。這張海報被蘇格蘭幫助強奸受害者的慈善組織用來迴擊那些被廣泛接受的觀點和態度。社會態度起瞭一個重要作用,降低瞭們對受強奸女性的公平對待。
  思考
思考以上案例分析中的圖片,訪問Fawcett社團的網站以查找一些被廣為接受的關於強奸的迷思和事實:www fawcettsociety.org uk/index asp? PageID=593*.
警察 “接受強奸迷思”如何影響本案中的受害者?在本案中警察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歸因
  當某人做某事的時候,我們通常將其行為歸為某種原因。同樣,在我們做事的時候,我們也會對行為進行歸因,以解釋之。本節將討論我們在確定事情為什麼會發生時所做的決定(Meredith & Witty,2010)。有種說法,人們理解他人行為時像一個“幼稚的科學傢”——我們試圖以一種穩定且理智的方式去理解他人的行為(Heider,1958)。
  案例分析
  案例1
  夜間,有個上瞭年紀的婦女在從超市迴傢的路上遇見瞭一個男人,男人對著她喊叫。她停下來,這個男人跑嚮她,攻擊瞭她並搶走瞭她的錢包。婦女被割傷,臉部擦傷。這件事深深地影響瞭她。
  案例2
  一天晚上,一個長相凶狠且有紋身的光頭走在路上,之前他在當地酒吧喝瞭點酒,這時有一個男人朝他大喊大叫並開始打他。這個光頭被割傷,臉部擦傷。這件事深深地影響瞭他。
  思考
思考一下以上兩個案例中受害者的特徵,並用三個詞來形容每個受害者(真實想法……)
誰更能引起同情?這對給受害者提供幫助和建議有什麼意義?
  內部歸因和外部歸因
  歸因可分為內部歸因和外部歸因。
內部歸因著重於內在狀態或性格狀態
外部歸因則試圖通過情境或環境來解釋個體的行為或事件
  例如,你期末考試沒有考好,你可以告訴自己或父母“我不夠聰明”,這樣,你就做齣瞭一個內部歸因。或者你可以說,“考試前一晚我喝多瞭,我沒復習而且考試遲到瞭”,這就是外部或情境歸因。歸因可以是穩定的或不穩定的、可控的或不可控的。穩定的歸因可以反映某個個體一慣的行為,而不穩定歸因則是反映一次性的“與性格不符”的舉動。例如,齣於自衛而殺害或傷害瞭他人的人,會比某個故意謀殺或傷害他人且有著嚴重人身傷害前科的人判得輕。前者的行為不穩定且好像不會重復;但是後者的犯罪變成瞭穩定錶現。可控性/不可控性與這個人意識到自己在多大程度上能控製自己的行為有關。例如,某個女警察逮捕瞭大量在路邊招妓的男人,並不是因為她希望看到男人因招妓被抓,而是因為她的上級命令她這麼做(Ainsworth,2002)。
  我們對人們的行為進行歸因時會齣現偏差、不準確或錯誤。所以,齣於對警方和警務工作的興趣,瞭解歸因的成因或形成,及其對感知能力的影響,就顯得尤為重要。瓊斯和尼斯貝特(Jones & Nisbett,1972)發現,人類傾嚮於用情境因素來解釋自己的行為,然而卻更傾嚮於對他人的行為進行個人的或內在的歸因。我們是否經常聽到政治傢在競選時說要減少人們的反社會行為?這些人通常被稱為“壞小子”或“道德敗壞”。但是,當黨內齣現問題或其領導行為受到質疑時,政治傢們更傾嚮於作齣情境歸因。例如,經濟不景氣是因為全球經濟衰退和上屆政府的失誤,而不是因為糟糕的國傢和地方政策或領導。以一個濛麵人做齣反社會行為為例,在解釋他的行為時,我們更可能進行內部歸因還是情境歸因?老實說,很有可能是前者。我們更傾嚮於認為他們本質上是壞人,而不願意相信是由於環境或情境因素,例如社會排斥、社會隔離或他很可能生活在社會條件不利的地區。
  那麼真正的問題就是,基本歸因錯誤是不是在普遍性和警務心理方麵均會存在?根據研究,就犯罪和心理健康這兩個方麵來看,答案是肯定的。實際上,研究錶明,當對負麵事件作齣解釋時,將歸因從內部穩定特質移至外部不穩定因素可以保持心理健康,並與犯罪的終止産生聯係(即慣犯停止犯罪行為)(Maruna,2004)。由此,馬丁·塞裏格曼(Martin Seligman,1975)的習得性無助理論提齣,抑鬱的人已經學會瞭認為自己不能應付和控製事件。在本質上,他們作齣瞭穩定歸因——“我什麼都做不瞭,什麼都改變不瞭”——這會發展齣消極的反應,例如無助和被動。
  莫瑞納(Maruna,2001,2004)將歸因理論應用於停止犯罪的人身上。他發現,停止犯罪的人認為犯罪的那個他與現在的他有著本質上的不同。莫瑞納(2001)提齣,停止犯罪的人會給自己提供“救贖劇本”,即他們將自己視為“做瞭壞事的好人”。與其當一個一輩子注定犯錯的壞人,停止犯罪的人更願意將自己的犯罪視為外部的和不穩定的行為。另一方麵,慣犯則將自己視為“做瞭壞事的壞人”(他們贊同“譴責劇本”)並將自己的犯罪行為視為自我的一部分(例如他們的過去、現在和將來的一部分),這樣犯罪就是內部的和穩定的行為。
  但是,當與犯罪人群打交道時,在某程度上,我們可能會影響他們的行為。如果我們像對待麻煩製造者一樣對待年輕人,如果我們給他們貼上標簽並粗暴地迴應他們,他們可能就會認同這種標簽並據此行事。這一過程被稱為“第二偏離”,發生在個體將這些標簽整閤進其社會認同的過程中(Lemert,1951)。
  與上一點有關係的概念是“貼標簽”和“自我實現預言”。自我實現預言錶明,對某事物的期盼確實可以導緻其自我實現。這個概念錶明他人的看法塑造瞭“我是誰”,大量的研究工作支撐瞭這一觀點,即人們獲得的身份源於他人對自己的看法(Burr,2002)。根據貝剋(Becker,1963)所說,直到罪犯獲得瞭社會標簽,他們纔真正成為瞭罪犯。如果此標簽被內化,他們則更有可能根據這種標簽來行事或迴應他人。因此,標簽是人傳人的,一旦被貼上標簽,標簽就成瞭某個人的社會認同的一部分。就像我們會因為一個罐子裏裝的東西(或我們希望它裝的東西)而給它貼上“咖啡”標簽一樣,對於那些被我們貼瞭標簽的人,我們會有期待和看法(Burr,2002)。
  基本歸因錯誤
  基本歸因錯誤指的是,人們高估他人性格/內在狀態以及忽視外部情境(環境/景況)的一種傾嚮(Ross,1977)。當我們觀察他人時,我們會有一種強烈的傾嚮去高估內在性格因素,而忽視其他因素。典型的例子就是我們會依據某人某次偶然的行為而對這個人作齣評價。我們將某人的某一行為感知為穩定且持久的行為,即穩定的日常行為(Brewer & Crano,1994)。
  想象一下,你在街上走著,正想著自己的事情。這時突然有個人慌慌張張地跑過來撞瞭你一下,他連一句道歉都沒有就跑走瞭。通常我們會說“這人真粗魯!”,並將其歸為一個粗魯的人,這就是基本歸因錯誤。我們過分估計瞭他人行為的內在性格因素——我們相信他的行為是齣於他的粗魯。但是,有可能是環境或情境因素導緻瞭他的行為。這個人如此慌張也許是因為緊急情況或某種危機,以至於他不能正常思考。在大多數情況下,他可能會是一個很好的人。再想想講師們或老師們:你們中有多少人認為他們保守、獨裁、嚴厲或枯燥?但是,當你們看見他們在與傢人或朋友相處,在聚會或其他社交場閤的錶現時,你們可能感到震驚和驚訝。當我們處理性虐待案件時會有一個更嚴重的問題。例如,兒童性犯罪者有很好的技巧使傢長相信他們是正派的、值得尊重的人。正因為如此,他們能夠取得傢長們的信任並掃清一切與兒童接觸的障礙(Finkelhor,1984)。實際上,人們關於性犯罪者的刻闆形象往往是一個髒兮兮、戴著厚重眼睛的老頭。這樣是很危險的,容易産生誤導,使我們忽視一個事實,即性犯罪者來自社會各界人士,來自各個社會領域,這些人經常過著“雙重生活”(Salter,2001)。
  這些錯誤所造成的問題就是,它們會導緻受害者受到譴責和懷疑;人們不願相信醫生、鄰居或警察會犯罪,齣於對他們的尊重而情願給他們無罪推定。齣於錯誤信念,人們認為一個處於被尊重地位的人也會做齣受人尊重的事。就像之前討論過的有關強奸迷思的問題,這些刻闆印象非常危險。古迪(Goodey,2005)發現,強奸案高撤訴率的主要原因之一,可能是人們害怕被問到不舒服的問題。例如,2002年,大約發生瞭50000起強奸事件,但隻有11678強奸犯齣庭, 655人被定罪,其中258人認罪。這意味著,在那一年所有的強奸案中,隻有3 4%得到承認(Kelly et al ,2005)。之所以如此,可能的解釋包括帶有偏見的強奸迷思、陪審團成員的歸因錯誤、警察糟糕的決策或被廣泛接受的社會信念。
  基本歸因和刑事司法
  我們可以將基本歸因錯誤的概念應用到刑事司法係統(CJS)的很多方麵。刑法確信,犯罪行為是個體的自由選擇,在現實中,人們在不同環境中行為反應的變化比我們通常所認為的要小 (Dripps,2003)。例如,我們通常認為在貧睏和條件不利的社區,犯罪問題尤為嚴重(Lea & Young,1984)。在這些社區中,犯罪更多地是因為環境而不是因為天生的犯罪基因,例如不能獲得資源和機會,居住的環境默許犯罪,或人們在某些方麵被相對剝奪。不過,CJS已經要求司法人員對犯罪所涉及的個人責任進行評估,該過程將影響量刑(也就是說,如果你認罪,可能你會得到一個較短的刑期)。刑事司法專業人員,無論是警察、法官、律師、法庭工作人員或陪審團成員,都傾嚮於將行為及其後果歸因於人格(Dripps,2003)。另一個警務方麵的例子是目擊超速。你可能會認為超速司機是一個魯莽的人,一個不尊重法律且無視他人生命的人。你可能會追上去並將其逼停,采取執法手段並嚴正與其交涉。但是,這個人也許會心急如焚地哭泣著告訴你,他兒子得瞭重病,他正在趕時間將其送往醫院。很明顯,在此情形中行為是由外部因素所驅動的。
  基本歸因錯誤還可以被應用於在刑事司法環境中對犯罪行為進行治療。在這種環境中,找藉口和嚮外推卸責任,例如“這不是我的錯”,會被視為適應不良,且常被貼上“認知扭麯”的標簽。莫瑞納和曼(Maruna & Mann,2006)並不認為在事件發生後找藉口應被視為天生“壞的”或有犯罪基因的。他們指齣,臨床醫生和學者在某些類似於基本歸因錯誤的說法上是錯誤的。他們認為,刑事司法專業人員太過於強調讓犯罪分子“承擔責任”瞭,事實上這有可能會適得其反(Maruna & Mann,2006)。總體來說,當人們在對其行為(尤其是違法行為或是一嚮被認為“錯誤”的行為)作齣解釋時,他們會譴責外部因素或將其行為解釋為是由外部情況導緻的,這很正常(Dean et al ,2007)。事實上,如前所示,研究錶明,當解釋一個負麵事件時,將歸因從內部穩定因素轉移至外部不穩定因素可以保持心理上的平衡,並且與停止犯罪有關(Snyder & Higgins,1988;Maruna,2004)。
  思考
  思考一下前麵案例分析中提到的長相凶狠的光頭。
對於他,警方會犯怎樣的基本歸因錯誤?
這會如何影響警方對他的支持和建議,以及他和CJS打交道的經曆?
在上一個思考中,你被要求用三個詞來形容受害者,你用瞭哪三個詞?你會區彆對待受害者嗎?
  就這個紋身男性受害者而言,如果我們對他的行為作齣性格歸因的話,我們在處理他的時候可能就會犯基本歸因錯誤,我們會認定一定是他挑起的事端,他是自作自受、活該。因為他看上去具有攻擊性,所以他一定不可能不受到責備。我們更多地是將外部原因歸於第二個受害者,一個看上去易受到攻擊、脆弱和清白的人,因此她肯定沒錯。在這裏要注意,長久已來的刻闆印象如何引導我們的認知和態度。
  製造印象
  到目前為止,本章一直聚焦於我們對個體和群體的看法,以及這種看法對警務和刑事司法係統的意義。現在我們要看看人們怎樣看待我們以及我們一開始如何看待他人。有句老話,“你隻有一次機會給人留下好印象”,這和警務工作的關係十分密切。研究發現,受害者對警察的看法來自警察行為的各個方麵(Stephens & Sinden,2000)。警察的最初反應很有可能形成瞭受害者對刑事司法係統的總體看法。警方的反應是受害者與刑事司法機構的“第一次接觸”,這對警察創造一個好的第一印象而言十分重要。現在,警方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關注公眾形象,並將公眾(有時被稱為“客戶”)滿意度放在第一位。現在已被停用的“治安承諾”中的引言中,將績效指標換成瞭公眾滿意度,這意味著現在公眾在判定警察錶現方麵處於重要位置(Fleming & Mc Laughlin,2010;O�餋onnor,2010)。當今警務工作的一項重要挑戰是與社區積極溝通交流,並取得他們對警方的信心與信任。因此,公眾信心已經成為警務工作中的一項重要政策(Fleming & McLaughlin,2010)。
  我們對某人形成最初看法通常基於幾個方麵:容貌、發型和穿著、體態和聲音(包括音調)。對於警察而言,我們是否經常聽到“他的臉不相稱”或“我不喜歡他的長相”(Ainsworth,2002)。有什麼能使警察給受害者留下好印象呢?斯蒂芬和辛登(Stephens & Sinden,2000)發現,那些不僅關注事實而是專心且願意傾聽的警察,以及那些對受害者錶現齣理解和關心的警察會在受害者的知覺中建立正麵形象。這也許是因為這些警察的“外形形象”、肢體語言(體態)和與受害者的交談方式,例如用安慰和同情的語氣(聲音和音調)。相同的研究還發現,嚴肅的警察會因為他們將受害者視為能夠獲取信息的目擊證人,而被視為粗魯、缺乏同情心(Stephens & Sinden,2000)。這類警察可能看上去很冷淡、急躁或不擔心受害者的睏境,他們會錶現齣封閉的肢體語言,說話語氣也更生硬。我們將在第4章中探討人際交往與交流技巧的重要性。
  我們傾嚮於以一些標準來快速形成對一個人的印象,然後將這些印象歸納成這個人的特質。這個過程和先前討論過的基本歸因錯誤有相似之處。形成對他人的印象可被視為一種“推理”,因為我們觀察他人的外錶和行為,再據此推論他們。當和犯罪受害者打交道時,讓他們有一段與警察相處的積極經曆是十分重要的,這也是當代警務工作的一個核心。雖然現在已經不再使用“治安承諾”,但很多權力部門仍然恪守該承諾的信條,或在對公眾提供服務時以該承諾為標準。比方說,大都會警察局在“我們對公眾的承諾”中提到,公眾對警方的滿意度是公眾信心的晴雨錶。這項承諾提到,警方會始終懷著尊敬與尊重之情公平對待大眾,確保每個人都能在閤理、閤適的時候獲得服務(www met police uk)。通過給受害者留下一個好印象,警方可以防止二次傷害的發生。二次傷害是由刑事司法體係不經意間對犯罪受害者的冷漠對待而導緻的(Goodey,2005)。例如,如果警方以一種質疑的方式訊問事件的真實性,即對對方陳述的真實性錶示懷疑,那麼受害者可能會在與刑事司法體係打交道的過程中受到二次傷害(參見第4章中的人際交往技巧,該處將會對此作齣更詳細的分析)。
  不過,我們對事物的知覺並不總是一個清晰或明確的過程。請看圖3 2和圖3 3,說說你看到瞭什麼。
  圖3 2
  圖3 3
  圖3 2可被視為兩張臉或一個花瓶。而另一張圖則顯而易見是一個內剋爾立方體,即在二維空間中錶現一個三維物體。如果你長時間盯著這個立方體,你會發現它的方位發生瞭變化。如果我們不湊近看,我們的大腦會認為它是一個保持不變的圖片,隻有當我們足夠靠近時,我們的知覺纔會發生改變。這和本章中探討的很多社會心理學概念是一樣的。我們如何形成刻闆印象、偏見以及這些是如何影響我們的人際交往的,隻有在我們反思它們時纔會注意到。我們可以通過反思我們的經驗來做到這一點,而警察可以通過反思與潛在的罪犯或受害者互動來做到這一點。在本係列書中有一本書專門寫警察的反思,強烈推薦大傢閱讀(See Copley,2011)。
  本章小結
  本章聚焦於我們如何形成刻闆印象、歸因和對他人的看法,評估它們會對歧視與偏見産生怎樣的影響,並評估這些對警察角色的影響。刻闆印象、歸因錯誤和基於有限信息形成對他人的看法(比如說第一印象)是我們會經常做的事情;然而,這些對警察來說卻是個大問題,因為他們會因此作齣帶有偏見的決策,從而對個體或社會造成實質性的後果。對人類歸因和知覺的瞭解能夠確保我們的行為更加謹慎,明確我們的行為會造成什麼樣的可能後果。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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