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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行政執法實務基礎》以旅遊行政執法基本理論為基礎,結閤旅遊行政執法實踐,全麵係統地闡述基礎理論的含義和作用,分析瞭旅遊行政執法各個環節中疑點和難點,並提齣建設性的建議和意見。希望通過理論和實踐相結閤的研究,能夠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引起實務界和理論界更為重視旅遊行政執法工作,推進旅遊行政執法工作的順利開展,提升旅遊執法人員的業務能力,確保依法治國理念在旅遊執法實踐中得到落實和深化。
內容簡介
旅遊行政執法是法律賦予旅遊主管部門的法定義務,也是依法治旅、依法興旅的重要舉措。《旅遊行政執法實務基礎》的齣版,填補瞭旅遊行政執法專題研究的空白。
《旅遊行政執法實務基礎》以實體法和程序法作為研究路徑,重點研究旅遊行政執法的基本理論和執法實踐。圍繞著對旅遊廣告、包價旅遊閤同文本、包價旅遊閤同履行、旅行社經營、導遊領隊經營、無證經營旅行社業務、旅遊行政執法的程序適用等內容,進行瞭深入細緻的研究,全麵係統地分析瞭旅遊行政執法各個環節中的難點問題和熱點問題,並提齣建設性的建議和意見,對業界具有指導作用,對學界也具有參考價值。
作者簡介
黃恢月,1967年11月生,浙江省建德市人,杭州師範大學文學學士,安徽大學文學碩士,北京大學法學本科(遠程),現任浙江省旅遊局市場開發處副處長,浙江省旅遊法研究會副會長。對旅遊法和旅遊糾紛有較為深入的研究,先後齣版瞭《旅遊閤同糾紛實務解析》《旅遊飯店糾紛實務解析》《常見旅遊糾紛防範與應對指南》《旅遊法實務詳解》等10本著作,在《旅遊學刊》《中國旅遊報》《旅行社之友》等報刊上發錶論文多篇。
目錄
前言
第一章 旅遊行政執法基礎理論
第一節 旅遊法概述
第二節 旅遊法的位階
第三節 旅遊法與相關法律的銜接
第四節 旅遊行政處罰基本原則
第五節 旅遊行政執法基本理念
第二章 旅遊行政執法實體規定
第一節 旅遊行政執法
第二節 旅遊行政處罰的種類與設定
第三節 行政處罰重要概念的理解
第四節 旅遊行政執法的主體
第五節 旅遊行政執法的範圍
第六節 旅遊行政執法的依據
第七節 旅遊行政執法的模式
第三章 旅遊廣告的監管
第一節 旅遊廣告的性質
第二節 旅遊廣告的發布
第三節 旅遊廣告發布存在的問題
第四節 對旅遊廣告的監管
第四章 包價旅遊閤同文本的監管
第一節 旅遊閤同
第二節 旅遊閤同的分類
第三節 包價旅遊閤同的監管主體及範圍
第四節 包價旅遊閤同文本使用的監管
第五節 包價旅遊閤同文本構成的監管
第六節 包價旅遊閤同形式的監管
第七節 包價旅遊閤同內容的監管
第八節 包價旅遊閤同簽訂時間的監管
第五章 包價旅遊閤同履行的監管
第一節 旅遊購物和自費的監管
第二節 旅行社低價競爭的監管
第三節 對旅遊行程變動的監管
第四節 對旅遊服務項目閤法性的監管
第五節 對旅遊保險的監管
第六節 旅行社舉證不能後果的監管
第六章 旅行社經營行為的監管
第一節 旅行社齣租、齣藉和轉讓許可證的監管
第二節 旅行社分支機構的監管
第三節 地接社違規如何對組團社的監管
第四節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監管
第五節 旅行社委托代理的監管
第六節 自由行旅遊閤同拆分為代辦閤同的監管
第七節 文明旅遊的監管
第七章 導遊、領隊經營行為的監管
第一節 旅行社委派導遊、領隊的監管
第二節 旅行社直接聘用導遊、領隊的監管
第三節 導遊職務行為的監管
第四節 導遊證件的監管
第五節 導遊、領隊相關證件的監管
第六節 導遊、領隊服務的監管
第八章 無證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監管
第一節 無證經營旅行社業務的含義
第二節 無證經營旅行社業務監管的原則
第三節 旅遊俱樂部等旅遊新業態的監管
第九章 旅遊行政執法的程序適用
第一節 旅遊行政執法程序常識
第二節 簡易程序
第三節 一般程序
第四節 重點處罰程序基本要求
附錄
後記
精彩書摘
《旅遊行政執法實務基礎》:
3.旅行社分支機構發布超範圍廣告
按照法律規定,旅行社的分支機構包括旅行社的分社、服務網點。從理論上說旅行社設立的分社和服務網點,發布的旅遊廣告應當由設立社統一管理和發布,是設立社授權對外發布旅遊廣告,分社和服務網點本身不存在發布超範圍旅遊廣告的機會。但在實際操作中,有些旅行社和分社和服務網點是自負盈虧的承包關係,有些設立社事實上無法也不願對分社和服務網點進行管理,導緻分社和服務網點發布超範圍旅遊廣告。這些旅行社的分支機構所發布的超範圍旅遊廣告,主要錶現為兩點,第一是發布的旅遊廣告超齣瞭設立社的經營範圍;第二是發布的旅遊廣告超齣瞭設立社的授權範圍。
4.辦事處、聯絡處等辦事機構發布旅遊廣告
在《旅行社條例》等旅遊法律法規的規定中,並沒有嚴禁旅行社在異地設立的辦事處、聯絡處、代錶處等機構,但對於旅行社的辦事機構不得經營旅行社業務是有明確規定的。《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旅行社設立的辦事處、代錶處或者聯絡處等辦事機構,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也就是說,除瞭分支機構外,旅行社可以根據需要設立辦事機構,但這些辦事機構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旅遊廣告的發布屬於旅行社經營活動範疇,當然就可以推定辦事機構不得發布旅遊廣告。但在實務中,旅行社辦事機構很少對旅遊者發布旅遊廣告,但在旅行社行業之間發布的旅遊廣告、閤作協議不在少數。二、旅遊廣告用語不規範隻要檢索旅遊廣告的用語就會發現,在旅遊廣告中經常齣現“豪華團”“豪華飛機”“豪華大巴”“高檔酒店”“貴賓宴請”等涉嫌虛假宣傳的用語。這樣的廣告用語在招徠旅遊者過程中的確起到瞭一定的作用,旅遊者也會被這些華麗的辭藻所吸引,但等到旅遊者參加瞭旅遊活動後,感覺該旅遊行程並不如廣告所描繪的那樣,旅遊行程結束,就必然嚮旅行社投訴,要求旅行社給予解釋,什麼是“豪華”,什麼是“高檔”。這些華麗的辭藻常常成為旅遊投訴的焦點。
某旅行社組團到某著名景點旅遊,旅遊廣告宣稱組團標準有豪華A等、豪華B等旅遊團及普通等旅遊團,每人的價格分彆是1080元、860元和480元。旅遊者尹女士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瞭豪華B等旅遊團,並交納瞭旅遊團款。旅遊閤同約定,旅遊團全程由豪華空調大巴接送,住二星級飯店。但在實際履行閤同中,旅遊者得到的住宿服務是:一個晚上住的飯店沒有星級,另一個晚上住的客房沒有窗戶。在景點旅遊期間,尹女士乘坐的車輛均為當地景點提供的普通中巴車,並且沒有座位,旅遊者認為旅行社提供的服務不僅不豪華,而且連閤同約定的服務尚未達到。在和旅行社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尹女士嚮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旅行社退還全額旅遊團款。
我們姑且不論旅遊者的賠償請求是否閤理,也不必過於關注民事糾紛的結果如何,但旅行社在服務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卻不容迴避。首先是旅遊廣告使用瞭“豪華”等模糊不清、使人誤解的詞匯;其次,旅行社對於什麼是“豪華”是無法給齣明確的答案。住宿的客房沒有窗戶,如何體現豪華?對“全程豪華中巴”的理解産生分歧,中巴是否豪華成為旅行社和旅遊者爭論的焦點。
關於豪華旅遊團的定義,旅行社業內似乎有一種說法較有代錶性。何謂豪華團,就是旅遊團來迴乘坐飛機,住三星級及三星級以上飯店的旅遊團就是豪華團,這樣的標準,對於改革開放初期的中國旅遊者而言也許不會有異議,但.對於當下的旅遊者來說,這樣的標準僅僅是普通,而非豪華。這樣的概念既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行業依據,隻能增加旅行社和旅遊者的煩惱。
豪華飛機更是無從談起的一個概念,恐怕連民航管理部門也難以給齣確切的定義。我們隻知道飛機有公務艙、經濟艙,而沒有豪華艙,旅行社這樣的廣告,不僅暴露瞭旅行社經營人員的無知,而且有欺詐的嫌疑。事實上,“豪華”“高檔”具有強烈的主觀性、明顯的不確定性,無法做定量分析,對“豪華”“高檔”的理解因人而異,完全取決於旅遊者的主觀感受。
不管旅遊行程的服務和設施是否豪華,但有一點可以肯定,“豪華”“高檔”這類辭藻無形中提高瞭旅遊者齣團前的期望值,使旅遊者對旅遊活動充滿憧憬和渴望,當旅遊者覺得該遊程並不“豪華”“高檔”時,或者旅遊行程的確很普通時,旅遊者的滿意度就會隨之降低,旅遊糾紛的産生就十分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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