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維護全體公民消費權益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為瞭保護消費者的閤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穩定,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而製定的一部法律。經1993年10月31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通過,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第2次修正,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分總則、消費者的權利、經營者的義務、國傢對消費者閤法權益的保護、消費者組織、爭議的解決、法律責任、附則8章63條。為瞭加強對産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産品質量水平,明確産品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的閤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製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
目錄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分為八章,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消費者權利
第三章經營者的義務
第四章國傢對消費者的閤法權益
第五章 消費者組織
第六章 爭議的解決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産品質量法分為六章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産品質量的監督
第三章 生産者、銷售者的産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四章,損害賠償
第五章,罰則
第六章附則
精彩書摘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迴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迴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齣排除或者限製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閤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製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第二十七條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八條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以及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嚮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係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
第二十九條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閤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齣售或者非法嚮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錶示拒絕的,不得嚮其發送商業性信息。第四章國傢對消費者閤法權益的保護第三十條國傢製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製性標準,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閤法權益的工作,落實保護消費者閤法權益的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督,預防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産安全行為的發生,及時製止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産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閤法權益。
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對經營者交易行為、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意見,及時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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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2016年最新版)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