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本書是民族法學領域的教材,是國傢十二五規劃教材和北京市高等教育精品教材,為該領域學生和學者必備。第二版在*一版的基礎上對近年來國傢民族法領域的發展情況和研究成果進行瞭*麵的展示,統計數據也*部進行瞭更新。
內容簡介
本書對民族法律製度進行瞭*麵係統的梳理和介紹,包括民族法基本原理、民族區域自治製度、少數民族人權保障、少數民族習慣法、比較民族法等內容,是國內法學領域少有的民族法學教材。本書適閤民族院校法學本科、研究生教學使用,也適閤民族自治機構相關人員係統學習民族法律製度,對於其他對民族法學感興趣的讀者也有重要的閱讀價值。此次改版在原有基礎上增加瞭更新的法律的內容和相關的理論研究成果。
作者簡介
熊文釗,男,漢族,1962年3月齣生於湖北黃岡。1987年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分彆獲得法學學士學位和法學碩士學位。。現供職於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任憲法與行政法碩士研究生導師組組長、法治政府與地方製度研究中心主任。
目錄
緒論第一編 民族法學基礎理論第一章 民族法現象及其基本理論第一節 民族法概論第二節 民族關係的法律調整第三節 民族法基本原則第四節 民族法的錶現形式第二章 民族法的製定第一節 民族立法概述第二節 中央民族立法第三節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第四節 一般地方的民族立法第三章 民族法的實施第一節 民族法實施的主體第二節 民族法實施的措施第三節 民族糾紛及其處理第四節 民族法的監督保障機製第五節 民族法律責任第四章 中國曆史上的民族法第一節 中國古代民族法第二節 中國近代民族法第三節 中國當代民族法第二編 民族區域自治製度第五章 民族區域自治製度概述第一節 民族區域自治的概念第二節 民族自治地方第三節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第六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第一節 民族區域自治權概述第二節 政治類自治權第三節 經濟類自治權第四節 文化類自治權第五節 其他類自治權第七章 上級國傢機關的職責第一節 上級國傢機關職責的概述第二節 上級國傢機關的職責原則第三節 上級國傢機關的職責的方式第三編 少數民族人權保障第八章 中國少數民族政治權利第一節 少數民族政治權利概述第二節 少數民族的平等權第三節 少數民族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四節 少數民族的參政權第九章 中國少數民族經濟權利第一節 少數民族經濟權利一般理論第二節 少數民族經濟權利體係的基本構成第三節 少數民族經濟權利的法律保障第十章 中國少數民族文化權利第一節 少數民族文化權利概述第二節 少數民族文化權利的立法保障第三節 少數民族文化權利的司法保障第四節 少數民族文化權利的行政保障第十一章 中國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權利第一節 保障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權利的意義第二節 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權利的內容和特徵第三節 侵害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權利的行為第四節 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權利的保障第十二章 中國少數民族宗教權利第一節 少數民族宗教權利立法保護第二節 少數民族宗教權利司法保護第三節 少數民族宗教權利行政保障第十三章 中國少數民族受教育權第一節 少數民族受教育權概述第二節 少數民族受教育權保護的現狀第三節 我國少數民族受教育權保障完善的路徑分析第十四章 中國散居少數民族法律製度第一節 散居少數民族法律製度概述第二節 散居少數民族的閤法權益及其保護第三節 城市散居少數民族工作法製建設第四節 民族鄉散居少數民族法製工作建設第四編 少數民族習慣法第十五章 少數民族習慣法概述第一節 少數民族習慣法的錶現形式第二節 少數民族習慣法的形成第三節 少數民族習慣法的特點第四節 少數民族習慣法的功能第十六章 少數民族習慣法的內容第一節 社會組織與頭領習慣法第二節 生産習慣法第三節 民事習慣法第四節 宗教及社會交往習慣法第五節 糾紛解決習慣法第十七章 少數民族習慣法的當代變遷第一節 少數民族習慣法和國傢法的融閤與發展第二節 少數民族習慣法與國傢法的衝突第五編 比較民族法第十八章 比較民族法概述第一節 美洲和大洋洲民族立法第二節 俄羅斯民族立法第三節 亞非民族立法第十九章 少數人權利的國際保護第一節 國際上少數人權利保護概述第二節 種族平等權利的國際保護第三節 國際法上少數人權利保護的內容第四節 少數人權利保障機製和救濟機製第二十章 保留地第一節 保留地製度概述第二節 發達國傢的保留地製度第三節 發展中國傢和地區的保留地製度第二十一章 世界各地的多元文化主義第一節 多元文化主義理念第二節 加拿大多元文化主義第三節 美國多元文化主義第四節 澳大利亞多元文化主義第二十二章 世界各地的肯定性行動第一節 肯定性行動相關理論第二節 肯定性行動在各國的實踐第三節 中國特色的“肯定性行動”第二十三章 世界各地的民族自治第一節 民族自治理論第二節 民族自治的實踐後記
精彩書摘
《民族法學(第二版)》:
所謂法律部門,是指一個國傢根據一定的原則和標準劃分的本國同類法律規範的總和。其主要特徵有三:第一,部門法作為一國法律體係的組成部分,各個部門法之間應當是相互協調,相互統一的,以憲法為基礎和前提,在憲法的根本原則下共同構成一國法律體係的有機整體。那種用“交叉滲透”來解釋民族法作為一個法律部門的獨立性的觀點未免牽強,因為“交叉滲透”學說是科學範疇中劃分新型學科的理論,而能適用於法律規範範疇中法律部門的形成和劃分。第二,各個部門法之間是相互獨立的,不能設想在法製統一的國傢裏,同一性質的法律關係可以被若乾法律重疊交叉調整。因為各個法律部門適用的原則和製裁方式不同,這種重疊交叉勢必會導緻各法律規範之間的衝突、重復甚至相互矛盾。第三,部門法産生的基礎既有其客觀基礎,又有其主觀因素。作為社會關係的調整工具,法律的製定和實施是社會關係發揮到一定曆史階段的客觀産物,社會關係的形成、演變和分類,也是法律形成、演變和法律部門形成的客觀依據。在人類生活中,由於人類本身主觀意誌的能動作用,法律在另一方麵又錶現為立法者主觀活動的産物,法律部門的産生也帶有主觀因素的印記。但是在部門法劃分的問題上,必須堅持主觀服從客觀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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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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