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是卓澤淵教授集從事法理學教學和研究逾三十年心得精心寫作而成,當為法科高年級學生學習部門法之後作為理論提升之用的法理學教材。作者以睿智的文筆,通過原理篇—價值篇—運行篇—法治篇之架構,對作為專業學科的法理學概念與原理予以準確講述,將實踐真知融於深刻的理論解說,將法學理論匯入生動的現實世界。本次第二版,作者根據法理學近年來新的學科發展與法治精神,在知識層麵重撰精修,在實踐層麵契閤現實,並添章後思考題助力教學,幫助學生深化理解法理學科,使本書更臻完善。
作者簡介
卓澤淵,中共中央黨校政法部主任,教授。中共中央黨校和西南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法理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行為法學會副會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研究會副會長。1963年生於重慶市長壽縣;1980年至1984年在西南政法大學法律係學習,畢業後留校任教;1987年至1990年在西南政法大學法理學專業攻讀碩士學位,畢業後再度留校任教。1991年晉升講師,1993年破格晉升副教授,1995年破格晉升教授。2000年6月在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獲得法學理論博士學位。1999年12月至2003年9月任西南政法大學副校長。2003年8月調中共中央黨校政法部任教,先後擔任政法部副主任、研究生院院長等,掛職*高人民法院司法體製改革辦公室副主任。先後入選*guo哲學社會科學*屆領軍人纔,中國“百韆萬人纔工程”一二層次人選,*guo宣傳文化係統*屆“四個一批”人纔,中國第二屆十大傑齣中青年法學傢;獲得國務院政府津貼以及司法部優秀教師奬和法學教育優秀育人奬,重慶市九五立功奬章,重慶市五四青年奬章。先後齣版有《法律價值》、《法的價值論》、《法的價值總論》、《法治泛論》、《法政治學》、《法政治學研究》和《法治國傢論》等學術著作;總主編十捲本《法學論點要覽》叢書,主編有高等學校法學教材的《法學導論》、《法理學》等,副主編《馬剋思主義法學新探》、《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問題研究》等。共獨立著作、總主編、主編、副主編、參編、編著教材、工具書、叢書數十部,發錶法學文章約兩百篇。
目錄
導言
第一節法學體係中的法理學
第二節法理學的曆史發展
第三節走嚮未來的中國法理學
第一編原理篇
第一章法的演進
第一節法的演進規律
第二節法的繼承
第三節法的移植
第四節法的改革
第二章法的功能
第一節法的功能概述
第二節法的規範功能
第三節法的社會功能
第四節認識法的功能
第三章法律文化
第一節法律文化概述
第二節法律傳統
第三節法律信仰
第四節法律意識
第四章社會主義法
第一節社會主義法的産生
第二節社會主義法的發展
第三節社會主義法的本質
第四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
第二編價值篇
第五章法的價值概述
第一節法的價值的概念
第二節法的價值的屬性
第三節法的價值的功能
第四節法的價值的意義
第六章法與生命
第一節生命神聖
第二節生命的法律保障
第三節生存與生存權
第四節保障安全與法的價值
第七章法與自由
第一節自由及其對人的意義
第二節作為法的價值的自由
第三節法對於自由的意義
第四節自由與當代法的時代精神
第八章法與平等
第一節法與平等的曆史
第二節法所追求的平等
第三節平等和法的價值關係
第四節平等權及其實現
第九章法與人權
第一節人權概述
第二節法律人權的源流
第三節法律人權的內容
第四節法對於人權的意義
第十章法與秩序
第一節秩序對人類的意義
第二節秩序與法的基本價值
第三節法的秩序價值的實現
第四節社會改革中的法律秩序
第十一章法與公正
第一節法與公平
第二節西方法的正義理論
第三節法與正義的價值關係
第四節立法公正與司法公正
第十二章法的價值衝突
第一節衝突錶現
第二節衝突原因
第三節衝突解決方式
第四節衝突解決原則
第三編運行篇
第十三章立法
第一節立法概念
第二節立法體製
第三節立法程序
第四節立法技術與法典編纂
第十四章法的適用
第一節法的適用的概念
第二節法的適用的形式
第三節法的適用的基本要求與原則
第十五章法的遵守
第一節守法
第二節違法
第三節法律製裁
第四節違法的預防與綜閤治理
第十六章法律監督
第一節法律監督的概念
第二節法律監督關係
第三節國傢的法律監督
第四節社會的法律監督
第十七章法律責任
第一節法律責任的概念
第二節法律責任的歸結
第三節法律責任的實現與減免
第四編法治篇
第十八章法治及其中國解讀
第一節法治的基本內涵
第二節法治與人治
第三節我國的依法治國方略
第四節中國的法治道路與法治體係
第十九章法治國傢
第一節法治國傢的概念
第二節法與國傢的關係
第三節法治國傢的特徵
第四節全麵推進依法治國
後記
精彩書摘
《法理學(第二版)》:
一、法的改革的含義
法的改革也可以稱為法律改革,是指在法的內容與形式、製定與實施上所進行的,有彆於順序發展或推進的,具有突變性質的變革與創新。法的改革是一種變革或者創新。所謂變革是指與既有的狀態與路徑不同的新舉措。所謂創新是指沒有先例的創造性發展。法的改革是突變性質的,它不是對既往的簡單延續或者繼續發展,而是具有跳躍性與革新性的變化舉措。法的改革主要體現在內容與形式上,或者立法與法律實施上。法的改革是這四個方麵變革與創新的統稱。
法的內容改革是法的改革的核心。法的內容,主要是指法律在調整社會關係內容和方式上的變革等。法的內容的改革是法的改革的核心部分。比如,關於計劃、閤同的法律地位的規定就是典型的例證。在計劃經濟中,計劃被認定為神聖而不可侵犯的法律保護客體。有關的法律就會規定,凡是違反經濟計劃的閤同就是無效閤同。在市場經濟的背景之下,這樣的規定就必然會被改革,甚至取消這樣的規則。
法的形式改革是法的改革的重要方麵。在法的改革中,法的形式上的改革是不可忽視的重要方麵。現代法的改革中首先而突齣的也許就是法的形式改革。例如,以判例法為主導的英美法係國傢,其成文法大量增加;以成文法為主導的大陸法係國傢,判例的作用在增強甚至承認一些判例的法律效力。在中國現代法的改革中,法的形式改革成為重要的方麵。中國傳統社會的諸法閤體在近代變革為現代法律體係就是一個代錶。從秦漢以來,中國的法律體係都是諸法閤體、重刑輕民的,到清末一變而為以憲法為主導,由各個法律部門構成的法律整體。在中國清末的法的改革中,既有對法律內容的改革,也有對法律形式的改革。
立法改革是法的改革的首要要求。從法的改革來說,立法改革往往是法的改革的重要開端,並隨法的改革而不斷深化和發展。立法改革的內容是十分豐富的。立法主體、立法程序、立法內容等的改革都是立法改革。
法的實施改革是法的改革的現實化錶現。法的實施改革是法的改革的現實化的重要環節。沒有法的實施改革,法的改革也就很難成為社會的現實。法的實施改革,是法的改革的決定性階段。沒有法的實施的改革,就沒有整體的法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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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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