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法律政策全書是我社傳統的工具書品牌,自2007年上市以來,多次改版加印,深受讀者的歡迎。本次改版結閤瞭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建成的時代背景,吸收瞭2015、2016和2017年年初國務院、兩高、各部委清理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及各類規範文件的成果。叢書具有以下特點:
目錄編排閤理。
叢書各個分冊結閤各個領域齣颱的新法文件、主法的修訂情況,以及各個領域的法律理論體係,對整體體係進行修改,力求閤法閤理。需要重點說明的是,本套叢書多數分冊經過相關實務部門專業人士的審定,緊密契閤實務人員工作的需求。
文件收錄全麵。
在具體分冊的各個專題下,全麵收入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地方法規、地方司法文件,以及中央和地方的政策性文件。其中涉及地方的文件具有實務指導性。本套叢書尤其要重視政策文件的收錄,特彆是勞動、社保、房産、土地這幾個分冊的目錄設計。政策文件主要涉及中共中央、國務院、兩高及各部委的通知,會議紀要,負責人答記者問等。在某些分冊中,甚至節錄“十三五”規劃、中央文件、政府工作報告等。
導讀指引清晰。
在各個分冊之前,都設有“導讀”部分。導讀是一本書的精華,濃縮瞭各個分冊的章節設計及主要收錄情況,為讀者瞭解該領域整體的立法情況及政策導嚮提供瞭全局性的指引。
附錄簡單實用。
各個分冊附錄瞭相關實務部門的文件清理結果,為讀者全麵展示瞭規範文件的修訂與廢止情況,有利於實務工作的操作指引。
作者簡介
中國法製齣版社,創建於1989年6月,是國務院法製辦公室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齣版社和國傢法律、行政法規標準文本的權*齣版機構,也是中國zui大的法律專業齣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務提供商之一。
目錄
最新勞動法律政策全書目錄目錄
一、綜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009年8月27日)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乾問題的意見()
(1995年8月4日)
勞動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
(1996年9月27日)
中組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總政治部關於修改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的通知()
(2011年8月15日)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2012年8月22日)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2013年6月20日)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2014年1月24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
(2014年1月26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全民參保登記計劃”的通知()
(2014年5月27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
(2016年4月14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社會保險欺詐案件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6年4月28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加強和改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領域公共服務的意見()
(2016年5月6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擴大全民參保登記計劃試點範圍的通知()
(2016年5月16日)
二、就業
(一)綜閤
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
(2008年2月3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錶麵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
(2010年2月10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加強就業援助工作的指導意見()
(2010年4月29日)
就業專項資金管理紀律規定()
(2013年2月18日)
國傢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關於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
(2014年5月30日)
財政部、國傢稅務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2014年4月29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繼續實施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技能就業專項活動的通知()
(2014年5月23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4年12月23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做好留學迴國人員自主創業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5年1月16日)
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於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2015年1月27日)
國傢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公告2015年第12號——關於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補充公告()
(2015年2月1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2015年4月24日)
財政部、國傢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擴大企業吸納就業稅收優惠適用人員範圍的通知()
(2015年7月10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創業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
(2015年12月23日)
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5年12月30日)
國務院關於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乾意見()
(2016年9月16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於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促進計劃的通知()
(2016年10月26日)
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三五”促進就業規劃的通知()
(2017年1月26日)
(二)就業服務與管理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
(1990年11月22日)
職業介紹服務規程(試行)()
(1998年1月6日)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
(2015年4月30日)
(三)職業培訓與考核
職業技能鑒定規定()
(1993年7月9日)
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2005年3月30日)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2011年3月15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在全國百傢城市中開展技能振興專項活動的通知()
(2013年2月21日)
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
(2015年7月20日)
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
(2016年1月20日)
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
(2016年6月8日)
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
(2016年12月1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事項後續工作的通知()
(2016年12月13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進一步減少和規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改革方案的通知()
(2017年1月5日)
(四)殘疾人就業
殘疾人就業條例()
(2007年2月25日)
國傢稅務總局、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閤會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徵管辦法的通知()
(2007年6月15日)
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殘疾人小康進程的意見(節選)()
(2015年1月20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中國殘疾人聯閤會辦公廳關於實施《殘疾人職業技能提升計劃(2016―2020年)》的通知()
(2016年5月17日)
(五)農民工就業
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公安部、教育部、人口計生委關於將農民工管理等有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支齣範圍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3年12月25日)
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乾意見()
(2006年1月31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
(2010年1月21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解決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緊急通知()
(2010年2月5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農業部辦公廳、國務院扶貧辦行政人事司、共青團中央辦公廳、全國婦聯辦公廳關於實施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培訓五年行動計劃(2016-2020年)的通知()
(2016年6月13日)
(六)再就業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製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
(2002年11月18日)
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
(2002年12月24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落實再就業政策考核指標幾個具體問題的函》()
(2003年5月8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創業培訓推進創業促就業工作的通知()
(2007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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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書摘
《最新勞動法律政策全書(第五版)》: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嚮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嚮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嚮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齣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七條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並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錶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麵代錶建立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製,共同研究解決勞動爭議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用人單位違反國傢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嚮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章調解
第十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錶和企業代錶組成。職工代錶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産生,企業代錶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第十一條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係群眾、熱心調解工作,並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
第十二條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麵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 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第十三條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
第十四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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