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杜萬華大法官民事商事審判實務演講錄》以杜萬華大法官在國傢法官學院講授的“民事商事審判工作的熱點、難點”課程及在地方法院和高校結閤我國民事商事審判工作實際所作的演講為主要內容,重點講解瞭以下三方麵問題:
一是民事商事審判中必然涉及的基本理念問題。例如,公平正義的認識問題,民事商事審判的職能問題,調解和裁判的關係問題,巡迴審判與坐堂問案的定位以及兩者的關係問題,人民陪審製度如何認識問題,人民法庭的性質、職能和定位問題,等等。
二是民事商事審判所涉及的實體法律問題。例如,物權糾紛特彆是“一物二賣”問題,國有土地齣讓糾紛問題,農村承包土地糾紛問題,建築工程承包問題,房屋買賣問題,閤同糾紛問題,侵權糾紛特彆是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問題,婚姻傢庭糾紛問題,勞動爭議問題,等等。
三是民事訴訟程序問題。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後,特彆是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正式公布後,許多新的製度需要明確,許多新的理念需要解釋。例如,如何正確認識程序公正及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關係問題,如何明確不同民事訴訟程序的職能以解決民事審判實踐中存在的不同程序同質化現象問題,如何正確理解民事訴訟的證據和舉證證明責任問題,如何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規定問題,如何開展執行異議之訴問題,如何開展公益訴訟審判工作問題,如何執行檢察監督製度問題,等等。對這些問題,杜萬華大法官都盡可能給予較全麵的說明闡釋,以保證新的《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能夠在民事商事審判中較好地實施。
作者簡介
杜萬華,四川雅安人,1985年畢業於西南政法學院,獲法學碩士學位。現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兼任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西南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博士後科研工作站閤作導師。
長期從事法學教學及審判工作,直接參與或指導瞭大量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的審理;先後參與《侵權責任法》《物權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立法工作,並主持製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等十多部司法解釋;在《現代法學》《法製與社會發展》《法律適用》《人民司法》等學術刊物上發錶論文十餘萬字,齣版《馬剋思法哲學與法律社會學理論研究》《馬剋思法哲學初探》等多部專著,主編瞭《閤同法精解》(上下冊)《貴州文鬥寨苗族契約法律文書匯編》《法學概論》(全國高等法學教材)等多部著作。
目錄
第一講 民事審判中的熱點、難點問題(一)
一、關於民事審判中的公正問題
(一)公正的特點
(二)關於公正與效率的關係問題
二、關於“一物二賣”的問題
(一)兩份閤同均為有效閤同
(二)兩份閤同均未履行的情況下,應堅持簽訂在先的原則
(三)一方買受人已經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應堅持物權優先的原則
(四)買受人均未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應堅持占有在先的原則
(五)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閤同的,應堅持履行在先的原則
三、關於房屋預售款的問題
四、關於“黑白閤同”的問題
五、關於物權變動與閤同效力的關係問題
第二講 民事審判中的熱點、難點問題(二)
一、關於《侵權責任法》中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關於死亡賠償金的法律問題
(二)關於雇主責任的問題
二、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問題
(一)關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起訴請求獲取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的問題
(二)關於土地承包經營閤同簽訂後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受理問題
(三)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的受理問題
(四)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的問題
(五)關於農民承包土地的徵收補償費用分配問題
(六)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的問題
(七)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抵押的問題
三、關於學員所提的問題
(一)關於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
(二)關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及農轉非人員分配徵地補償費的問題
(三)關於死亡賠償金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
(四)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份額分割問題
(五)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
第三講 民事審判中的熱點、難點問題(三)
一、正確把握國有齣讓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律關係
(一)正確認定齣讓地使用權轉讓中的無權處分行為
(二)土地的投資開發情況不影響土地使用權轉讓閤同的效力
二、正確把握國有劃撥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律關係
(一)劃撥地使用權不能作為投資,與他人閤作開發房地産
(二)正確認定劃撥地使用權轉讓閤同的效力
三、關於法律文書能否直接導緻物權變動的問題
四、關於《侵權責任法》中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侵權責任法》第4條的理解與適用問題
(二)關於《侵權責任法》中的歸責原則與舉證責任的關係問題
第四講 民商事審判中的基本理論問題
第五講 當前民商事審判中的難點、熱點和前沿問題
第六講 民商事審判工作中應當注意的基本觀點
第七講 當前人民法庭工作應該注意的問題
第八講 審理侵權糾紛案件應當注意的問題
第九講 道路交通侵權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
第十講 當前我國民間藉貸糾紛案件審理的若乾問題
第十一講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理解與適用
第十二講 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的理解與適用
第十三講 《物權法》的理解與適用
第十四講 《民事訴訟法》修改對民事訴訟工作的影響及適用要求
第十五講 民事訴訟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附錄
精彩書摘
《杜萬華大法官民事商事審判實務演講錄》:
五、關於物權變動與閤同效力的關係問題
目前,在司法實踐中,此類問題比較常見。例如,甲通過齣讓方式從國土部門獲得一塊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如果甲要將這塊土地的使用權轉讓,應當滿足什麼條件呢?《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39條第1款第(2)項規定,以齣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産時,按照齣讓閤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纔能轉讓。可見,該案中,如果甲要將這塊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給乙,其對該土地的投資必須達到總投資額的25%。
這裏有一個問題,那就是此處的“不能轉讓”是指不能簽訂閤同還是指不能進行物權變動?例如,甲在投資5%之後就與乙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閤同,約定甲在一年後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有人認為,這是一個無效閤同,因為雙方在簽訂閤同之時,甲對土地的投資比例沒有達到25%;有人認為,這是一個有效閤同,因為其是由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所簽訂的閤同,是閤同雙方真實的意思錶示。雖然甲乙雙方在簽訂閤同時,甲對土地的投資沒有達到25%,但是這不排除甲在一年後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時其投資能夠達到25%的可能性。如果等到應該過戶土地使用權時,甲方的投資還沒有達到25%,國土部門不能予以變更登記,但是這並不能否定該閤同的效力。我們認為,這兩種觀點中後者是正確的,因為要求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對土地的投資達到總投資的25%不是締結閤同的條件,而是物權發生變動的條件。《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39條第1款第(2)項的規定屬於管理性規定,是國土部門在辦理物權變更登記時應該遵循的標準,而不是判定閤同效力的標準。
在司法實踐中,目前仍然有人認為隻要轉讓人的投資額沒有達到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就不能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閤同,或者所簽訂的轉讓閤同屬於無效閤同。我們認為,這個觀點是錯誤的,因為如果“不得轉讓”是指不能簽訂轉讓閤同,那麼其原因隻能是所轉讓的標的物不具有閤法性,例如標的物不可能存在或必要的添附物已無添附可能。但是,閤同的簽訂隻導緻當事人之間産生債的關係,而債權是一種期待權,如果在閤同約定的時間之內或法律規定的時間之內閤同標的物達到瞭法律規定的標準,那麼還能認定閤同無效嗎?一旦認定閤同無效,則溯及該閤同成立之時自始無效,可能會導緻社會生活中的大量閤同都將是無效閤同。例如,很多農副産品訂購閤同在春天就訂立瞭,但地上的莊稼還沒有長齣來,此時顯然不是要等到莊稼長成熟瞭簽訂的農副産品訂購閤同纔有效。隻要在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閤同履行期限內閤同標的物是可能存在的,那麼就可以認定閤同有效。特定的工業産品的訂購閤同、商品房預售閤同等亦是如此。如果一方當事人在閤同履行期限屆滿後仍不能履行閤同,承擔違約責任即可,不應認定閤同無效。在土地使用權的交易過程中,可能存在雙方在簽訂閤同時轉讓人的開發投資總額達不到25%,甚至可能沒有投入資金的情況,但是這不錶明在閤同履行時轉讓人的投資額達不到25%。因此,如果閤同簽訂時閤同標的物不存在或者不符閤法律規定的交易條件,不能據此認定閤同無效。閤同標的物達不到法律規定的交易條件,隻是導緻該標的物的物權不發生變動。如果閤同履行期限屆滿後,閤同標的物仍然達不到法律規定的交易條件的,轉讓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當然,閤同標的物屬於禁止流通物的,閤同無效。閤同標的物是限製流通物,但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交易的,閤同仍然有效。正因如此,我國《物權法》第15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産物權的閤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閤同另有約定外,自閤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閤同效力。
……
前言/序言
2003年,我的母校西南政法大學成立50周年時,曾編輯過“西南政法大學學術文庫”,拙作《馬剋思法哲學與法律社會學理論研究》列選文庫。
我以前在西南政法大學學習和工作期間,我的專業偏重於法哲學、法理學和法社會學。民法學隻是我進行法學理論研究時的部門法載體。1996年初,我調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重點逐漸轉入民事審判工作。在我的上述專著齣版時,我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擔任副庭長。我全身心投入到民事審判工作,並再也沒有轉移過注意力。正因如此,我在專著《馬剋思法哲學與法律社會學理論研究》的“自序”結尾處這樣寫到:“作為最高法院從事民事審判工作的一名法官,我應當將自己的全部精力奉獻給人民共和國需要的法治事業。我將自己以前法理學研究中具有代錶性的成果結集齣版,就是要壘起一座素潔的墳,用以埋葬多年來難以割捨的法理學情緣。我應當忘記過去,麵嚮未來,因為路的前方還是荊棘叢生、一片蒼茫。但我必須勇敢地往前走,一步一個腳印,踏踏實實地往前走。”
從寫作“自序”到現在,整整13年過去瞭。在這13年中,人民共和國經曆瞭風風雨雨,中國的法治事業經曆瞭風風雨雨,中國的民事審判事業也不可避免地經曆瞭風風雨雨。在這13年中,我幾乎一直奮鬥在民事審判工作中。其間雖有兩年時間擔任過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分管人事工作,承擔起死刑復核權迴收最高人民法院的組織人事保障任務,但是我在民事審判中對下指導工作,特彆是對全國民事法官的專業培訓授課工作幾乎沒有中斷過。2007年6月,我又迴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擔任庭長。在這13年中,除審理各種民事商事案件外,我參與過全國人大常委會眾多民事商事立法工作,主持和領導過大量民事商事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例如,我參與起草瞭《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事訴訟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我主持和領導製定瞭婚姻法司法解釋、勞動爭議司法解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道路交通司法解釋、網絡侵權司法解釋、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國有土地齣讓轉讓司法解釋、農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釋、食品藥品消費者權益保護司法解釋、旅遊司法解釋、物權法司法解釋、證券法司法解釋,等等。除此之外,對於各種民事商事司法政策指導意見和人民法庭工作,我都竭盡全力抓好主管工作。我希望能夠通過我和同事們的共同努力,用我們的洪荒之力,為全國民事商事審判工作的健康發展,盡到我們自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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