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金融機構的適當性義務,指於金融産品銷售過程中,金融機構應負擔起將適當的産品銷售給適當的客戶之義務。該義務的閤理性基礎在於金融産品的信息性、專業性、復雜性特徵與金融産品交易領域的信息不對稱與交易格局不平等現象。為瞭維護交易中處於弱勢的客戶、甚至金融消費者之利益,有必要對金融機構課以高標準的注意義務要求。金融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之後,金融客戶必須為自己做齣的投資決策負責,即實現瞭買者自負與賣者有責的平衡。
作者簡介
王銳,現任國傢法官學院民商事審判教研部副教授。2000年於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獲經濟學學士學位,此後棄經嚮法,先後於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取得國際法法學碩士與法學博士學位。曾在zui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掛職,對審判實務與法律適用有一定的心得與體會。研究方嚮為金融投資法、司法製度等,作品包括閤著《法律適用方法:公司法案例分析》一書、《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案件中的適當性義務》《救助歐債危機法律障礙及中歐經貿發展促進策略研究》《順周期效應與保險監管》等多篇文章以及《法律、國際公共政策與國際商事仲裁中的仲裁選擇》《歐洲公司治理的共同準則?》等翻譯作品。
精彩書評
金融市場上的適當性義務規則主要針對金融産品銷售者,要求其將適當的産品銷售給適當的客戶,從而規製銷售者濫用其優勢地位與不對稱信息、對客戶進行不當推薦或放任客戶做齣不當交易決策的現象。適當性義務規則既是交易者保護規則,又是針對銷售者的反欺詐規則。
作者試圖將其與實定法體係、審判實踐結閤起來,為審判中應用適當性義務規則提供瞭直接可參考、可適用的方法與思路。
——國傢法官學院院長 黃永維
目錄
第一章引言
第一節問題的提齣
第二節適當性義務理論研究概況及評價
一、適當性義務的理論基礎
二、其他國傢和地區的適當性義務製度
三、我國金融機構適當性義務製度的研究現狀
第三節研究意義
第二章適當性義務概述
第一節適當性義務發生的特殊領域:金融産品銷售概述
一、金融産品
二、金融産品的銷售行為
三、不當銷售行為
四、不當銷售的責任主體辨析——中介機構與賣方機構
第二節金融産品銷售中的適當性義務
一、適當性
二、適當性何以成為一種義務——基於義務要件的分析
三、適當性義務的閤理性——基於信息理論新發展的思考
第三章適當性義務的發展與比較分析
第一節美國的適當性義務製度:碎片化的規則構成
第二節英國的適當性義務製度:整閤立法下的一般規則
第三節歐盟的適當性義務製度:兼顧安全與自由的交易規則
第四節國際組織中的適當性義務製度:趨同的認知與義務要求
小結
第四章適當性義務的法律性質
第一節閤同義務:源於適用性義務的類推
一、從適用性到適當性——基於邏輯的分析
二、從適用性到適當性——基於經驗的梳理
三、將適當性義務視為閤同義務的質疑與思考
第二節信義義務:適當性義務的高級標準
一、信義義務
二、適當性是信義義務的內在要求
三、將適當性義務視為信義義務的質疑與思考
第三節誠信義務:適當性義務與我國法的結閤
一、誠信義務
二、誠信義務在金融産品銷售領域的具體化——適當性義務
三、當前的適當性義務:與實定法的結閤
四、應然的適當性義務:嚮法定義務的轉化
第五章適當性義務的主體
第一節適當性義務的主體——其他國傢的製度藉鑒
一、美國的適當性義務:針對證券經紀商的義務
二、歐盟的適當性義務:針對投資公司與部分保險公司的義務
三、英國的適當性義務:針對金融産品銷售者的義務
第二節適當性義務的主體——我國的金融機構分析
一、商業銀行
二、保險機構
三、證券公司
四、期貨公司
五、其他金融機構
小結
第六章適當性義務的對象
第一節其他國傢的經驗與做法:客戶分類
第二節我國的金融客戶與客戶分類方法
一、專業客戶
二、非專業客戶
三、特殊客戶
小結
第七章適當性義務的規範行為模式
第一節其他國傢適當性義務所確定的規範行為模式
一、美國法的規定
二、歐盟法的規定
第二節我國適當性義務的規範行為模式
一、存在推薦時的規範行為模式
二、不存在推薦時的規範行為模式
小結
第八章違反適當性義務的法律責任
第一節民事責任
一、民事責任概述
二、侵權責任
三、締約過失責任
四、違約責任
第二節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
一、行政責任
二、刑事責任
第九章我國適當性義務法律規則的完善
第一節現行規則體係中的適當性義務
一、市場準入型適當性規則
二、適當性義務製度
第二節現行規則體係存在的問題與改進建議
第三節整閤金融産品銷售立法的未來展望
第十章結論
參考文獻
後記
前言/序言
序言
金融在一國的市場經濟體係中居於核心地位,大國競爭的激烈角逐場之一就在於金融市場,而金融市場的競爭力則離不開良好的金融法治環境。金融審判雖然不能對金融市場層齣不窮的新鮮事物予以一一迴應,但卻為金融爭議與糾紛一錘定音,為金融市場行為畫下不可逾越的紅綫,從而在打造、建設具有競爭力的金融法治環境中發揮著獨特的關鍵作用。
金融市場上的適當性義務規則主要針對的是金融産品銷售者,要求其將適當的産品銷售給適當的客戶,從而規製銷售者濫用其優勢地位與不對稱信息、對客戶進行不當推薦或放任客戶做齣不當交易決策的現象。在金融市場不斷發展、産品日益豐富之時,客戶對金融産品的認知具有相當的局限性,往往不得不求助於銷售者進行推薦建議,此時銷售者就不能在誤導客戶之後再以“買者自負”為由主張免責,而必須履行專業判斷、提供專業建議、對客戶銷售適當的産品;而對於那些由客戶主動發起的、但卻明顯不適當的交易,金融機構也有義務提齣警告。因此適當性義務規則既是交易者保護規則,又是針對銷售者的反欺詐規則。作為一個不時收到疑似金融欺詐信息的消費者,看到金融欺詐新聞報道,接觸到一些金融欺詐案例,我個人對於貫穿刑、民領域的金融欺詐非常關注。由於欺詐行為外部錶現形態韆差萬彆,新型的欺詐手段、欺詐方式層齣不窮,這就要求刑、民兩個領域的審判者與研究者不斷調整自己的知識結構,深刻把握欺詐與反欺詐的本質特徵,不緻“亂花漸欲迷人眼,反把欺詐當創新”,同時也為金融市場上的消費者與投資者提供更有利的保障。
作者是我院民商事審判教研部的教師,她在2010年讀博之初就選定瞭這個題目,從材料的收集、選擇、整理到思路的形成、結構的確定乃至書稿的完成,經曆瞭較長時間。甚至在其博士學位取得後,也沒有匆忙付梓,而是持續觀察,以實踐不斷檢驗其理論,並進行瞭相應的修正,傳承瞭司法係統研究者一貫的嚴謹、踏實學風。在這一過程中她也被推薦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庭室工作、學習,審判業務部門的淬煉無疑對於她更好地完成這個題目發揮瞭重要作用。
以適當性義務為題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挑戰性。一方麵,對金融市場與交易規則的深刻理解需要在瞭解、把握基本經濟原理的基礎上獲得;另一方麵,大量的外文資料也需要付齣較大的努力去收集比較。作者的經濟學背景使她得以在將一個個復雜的經濟問題闡述得清楚簡單方麵顯得遊刃有餘;而她的語言能力也在對一手外文資料的整理過程中展示齣較大的優勢。更為難得的是,對於這樣一個討論主要限於學術領域的研究題目,作者試圖將其與實定法體係、審判實踐結閤起來,為審判中應用適當性義務規則提供瞭直接可參考、可適用的方法與思路。本書不僅是作者個人努力的成果,也是國傢法官學院教師對學術發展、司法事業的貢獻之一。雖然在此領域疏於研究,但對於我們的教師以科研成果反哺司法、推動司法審判工作進步,我樂見其成,並欣然作序。
2017年2月
金融機構的適當性義務研究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