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解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指導性文件:刑事捲(套裝上下冊)》匯編並解讀最高人民法院近二十年來製發的司法指導性文件共215件。
《解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指導性文件:刑事捲(套裝上下冊)》與我社已經齣版的《解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解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復函》共同構成完整的《解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書係》,對司法實務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目錄
上冊:
刑事實體篇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印發《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1999年10月27日法(1999)217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印發《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2001年1月21日法[2001)8號)
【解讀】解讀《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
關於印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2002年7月8日法[2002]139號)
【解讀】解讀《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於印發《辦理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犯罪案件聯席會議紀要》的通知
(2003年4月22日公通字[2002)29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印發《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2003年11月13日法[2003]167號)
【解讀】解讀《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傢煙草專賣局
關於印發《關於辦理假冒僞劣煙草製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2003年12月23日高檢會[2003]4號)
【解讀】解讀《關於辦理假冒僞劣煙草製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
最高人民法院
印發《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2005年6月8日法發[2005]8號)
【解讀】解讀《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印發《關於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的通知
(2007年3月9日法發[2007]11號)
【鏈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關負責人就
《關於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答記者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印發《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2007年7月8日法發[2007]22號)
【解讀】解讀《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
下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
(2013年11月14日公通字[2013]37號)
【解讀】解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2013年12月18日法發[2013115號)
【解讀】解讀《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
(2014年3月25日公通字[2014]16號)
【解讀】解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於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
(2014年3月26日公通字[2014]17號)
【解讀】解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國傢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印發《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的通知
(2014年4月22日法發[201415號)
【解讀】解讀《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印發《關於規範毒品名稱錶述若乾問題的意見》的通知(2014年8月20日法[2014]224號)
【解讀】解讀《關於規範毒品名稱錶述若乾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於辦理鄰氯苯基環戊酮等三種製毒物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數量標準的通知
(2014年9月5日公通字[2014]32號)
【解讀】解讀《關於辦理鄰氯苯基環戊酮等三種製毒物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數量標準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於辦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極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
(2014年9月9日公通字[2014]34號)
【解讀】解讀《關於辦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極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印發《關於依法辦理傢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的通知(2015年3月2日法發[2015]4號)
【解讀】解讀《關於依法辦理傢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
精彩書摘
《解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指導性文件:刑事捲(套裝上下冊)》:
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
為研究解決近年來公安、司法機關在辦理走私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共同開展瞭調查研究,根據修訂後的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總結偵查、批捕、起訴、審判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就辦理走私刑事案件的程序、證據以及法律適用等問題提齣如下意見:
一、關於走私犯罪案件的管轄問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走私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走私犯罪偵查機關立案偵查。走私犯罪案件復雜,環節多,其犯罪地可能涉及多個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貨物、物品的進口(境)地、齣口(境)地、報關地、核銷地等。如果發生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的走私犯罪行為的,走私貨物、物品的銷售地、運輸地、收購地和販賣地均屬於犯罪行為的發生地。對有多個走私犯罪行為發生地的,由最初受理的走私犯罪偵查機關或者由主要犯罪地的走私犯罪偵查機關管轄。對管轄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級走私犯罪偵查機關指定管轄。
對發生在海(水)上的走私犯罪案件由該轄區的走私犯罪偵查機關管轄,但對走私船舶有跨轄區連續追緝情形的,由緝獲走私船舶的走私犯罪偵查機關管轄。
人民檢察院受理走私犯罪偵查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走私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走私犯罪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關於走私犯罪偵查機關辦理走私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乾問題的通知》(署偵[1998]74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關於電子數據證據的收集、保全問題
走私犯罪偵查機關對於能夠證明走私犯罪案件真實情況的電子郵件、電子閤同、電子賬冊、單位內部的電子信息資料等電子數據應當作為刑事證據予以收集、保全。
偵查人員應當對提取、復製電子數據的過程製作有關文字說明,記明案由、對象、內容,提取、復製的時間、地點,電子數據的規格、類彆、文件格式等,並由提取、復製電子數據的製作人、電子數據的持有人和能夠證明提取、復製過程的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附所提取、復製的電子數據一並隨案移送。
電子數據的持有人不在案或者拒絕簽字的,偵查人員應當記明情況;有條件的可將提取、復製有關電子數據的過程拍照或者錄像。
三、關於辦理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刑事案件偷逃應繳稅額的核定問題
在辦理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刑事案件中,對走私行為人涉嫌偷逃應繳稅額的核定,應當由走私犯罪案件管轄地的海關齣具《涉嫌走私的貨物、物品偷逃稅款海關核定證明書》(以下簡稱《核定證明書》)。海關齣具的《核定證明書》,經走私犯罪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可以作為辦案的依據和定罪量刑的證據。
走私犯罪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核定證明書》提齣異議或者因核定偷逃稅額的事實發生變化,認為需要補充核定或者重新核定的,可以要求原齣具《核定證明書》的海關補充核定或者重新核定。
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辯護人對《核定證明書》有異議,嚮走私犯罪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齣重新核定申請的,經走私犯罪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同意,可以重新核定。
重新核定應當另行指派專人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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